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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飞的“莫须有”是什么意思?有哪些相关的历史典故?

 老丘山 2018-09-13

宋时的“莫须”是常用语,意即“岂不须有”现在可能南方一带还有类似的口语,是一种比较模棱两可的表述,所以韩世忠听后“艴然变色”:“相公,‘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

有人说这是岳珂的编造,真是这样吗?记载此段的有《要录》卷143,《琬琰集删存》卷1韩世忠神道碑,《江苏金石志》卷12《韩蕲王碑》《宋史》卷364《韩世忠传》等等就不一一列举了。此人是想说比岳珂年长的《要录》作者李心传;韩世忠的儿子韩彦直都是抄袭岳珂的?逻辑真很醉人。

提起“莫须有”大家都知道韩世忠将军的仗义执言。但是,在这之前,韩帅差点先岳帅一步走入鬼门关,救了他的正是岳飞。

绍兴十一年五月,宋廷命张俊和岳飞前往淮南东路,当他们离开临安时,秦桧示意岳飞“以罗织之说,伪托上意”“且备反侧”在此时,淮东总领胡纺出首状告韩世忠的亲校耿著,说耿自“行在”回楚州后,散布流言:“二枢密来楚州,必分世忠之军”“蛊惑众听”“图叛逆”“谋还世忠掌兵柄”秦桧下令逮捕耿著,意在牵连韩世忠。岳飞出使楚州后才得知真相,立即写信给韩世忠,韩世忠跑去赵构那里哭诉才得免。(不得不说张俊是真暴虐阴险,他和韩世忠是双重儿女亲家)这几乎是后面岳飞案的预演,罗织手段,唆使小人告首状,牵连主帅入狱,只不过岳案更加深文周纳。

首先,王俊的所谓“告首状”。完全是秦桧,张俊,一手策划的诬告。王俊诬告张宪,目的就在于牵连岳飞:

绍兴十一年九月八日王俊的诬告状里所附的小帖子“契勘张太尉说岳相公处人来,教救他,俊即不曾见有人来,亦不曾见张太尉使人去相公处”可知连王俊也否认张宪与岳飞通信。所以王俊显然是诬告。据巜宋刑统.斗讼律》:“诸诬告谋反及大逆者斩,从着绞”。就是说从开始就是彻头彻尾的诬告并且无视宋律法。

绍兴11年(1141)年9月8日,张俊在镇江的枢密行府收到王俊的诬告状之后,就立即指派枢密行府的两名属吏“推勘'(审讯)。属吏力辞,提出:“枢密院吏无推勘法,恐坏乱祖宗之制'巜三朝北盟汇编》卷206。张俊根本不管什么祖宗法制。竞私设公堂。:“亲行鞠炼”《宋史.刑法制》明确规定枢密院不能私下“推勘”即审讯;但是张俊却无视这一规定。

《宋刑统.断狱律》又规定:“诸鞫狱者,皆须依所告状鞫之,若于本状之外别求他罪者,已故入人罪论。”秦桧张俊原告岳飞罪状,为策动张宪谋反。但经过两个多月的,严刑逼供,锻炼罗织,始终未能定案。于是他们就“于本状之外别求他罪”。诬陷岳飞有“临军征讨稽期”和“指斥乘舆”罪。这显然是违反宋朝法律的。是“以故入人罪论'。

其三,在判决方面,更是置法律与不顾。根据狱案。尚书省札子称:“张俊奏:张宪供通,为收岳飞文字后谋反,行府己有供到文状'因而奉圣旨:“就大理寺置司根勘,闻奏。'而大理寺对张宪所定罪名却不是'谋反'而是'谋叛'。在宋法中,谋反与谋叛是两个罪名。根据《宋刑统.名例律》:“谋反即谋危社稷!”即阴谋推翻赵宋王朝的统治;谋叛“谓谋背国从伪”即阴谋背叛宋朝投降金朝。这两者是有明显区别的。秦桧等人前后不一,随意变换罪名,恰恰说明他们是在玩弄法律。必欲制人于死地。《宋刑统.贼盗律》里有明确的“谋判”“未上道”两者的用刑区别。大理寺也认为即使根据告首状张宪也是“始謀未行”。

连负责审理的法官,也认为岳飞冤枉。《宋史.何铸传》说:“无故戮一大将,失士卒心。非社稷之长计'。秦桧语塞,改命万俟卨“召寺官聚断”。结果是大理寺丞何彦猷、李若朴。“力以众议为非,务欲从轻”。(《系年要录》)卷144。“谓飞罪当徒二年”。(《三朝北盟会编》)卷207,这就是说两位法官,认为岳飞不但根本没犯什么谋反罪,而且也没犯临军征讨稽期罪;即使所犯指斥乘與罪,也并非“情理切害”,所以。不应该判斩,而是应该按“非切害情理者徙二年”判刑。另外认为岳飞无罪的还有大理寺少卿薛仁辅,秦桧等人指责他,“持心不平,用法反复”。因而罢了他的官。《系年要录》卷144。

曾经主管或参与审理岳飞一案的四名法官都公开指出岳飞冤枉,可见赵构秦桧等人杀害岳飞是多么违背宋朝刑律了。

岳飞被害于绍兴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省札》节录的大理寺、刑部进状日期也在岳飞遇害的同一天,依正常的审判程序,其间隔应该在二十天左右,所以秦桧等人是倒填日期。这依然是对宋法律的践踏。

所以看过岳飞狱案原文的王明清才会说:锻炼虽极,而不得实情,的见诬罔!孰所为据,而遽皆处极典,览之拂膺!”李心传也指出:“余尝得当时行遣省札,考其狱词所坐,皆一时锻炼文致之词。然犹不过如此,则飞之冤可见矣!'(《挥塵录.余话》;《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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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史料皆有出处,如果想探究真相,宋史专家张锡清,辛更儒有专业的论文。在此谢谢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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