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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下人一条命不如城里人一根手指值钱——也谈收入不公后面的法律规范的不公平

 文良之家 2014-03-03

乡下人一条命不如城里人一根手指值钱——也谈收入不公后面的法律规范的不公平

国民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将直接导致其他领域的不公平现象的产生。近年呼声很高的教育、就业、医疗、养老直至住房等方面的不公平现象,已经让中国人普遍滋生仇富恨官不正常心理。

20134月末,在布尔津县至哈巴河县公路与喀纳斯岔路口两辆货车相撞,造成一死一伤的人员伤亡事故。死者马某是布尔津县农民,对于其死亡赔付的程序,应该是在交警划分机动车事故责任后,由法院判决。

目前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此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在这些赔偿项目中最重要的是死亡赔偿金,而上述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阿勒泰地区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2年全地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6849元。据此死者马某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应该是6849*20=136980元,死者没有被扶养人就没有被扶养人生活费;外加丧葬费一条人命顶多获赔15万元人民币。

前期处理了一件劳动争议案件,案由为工伤待遇。我县甲公司职工张某2012年在工作中不慎左手受伤——左手食指2节关节离断伤。后被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并鉴定为9级伤残,张某受伤前月工资6000元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因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关系时双方就张某工伤待遇赔付不能达成一致而诉至我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新劳社字第〔200590号)等的规定,张某应该享受的工伤待遇项目有停工留薪期工资(也即误工费,3个月工资);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公司已经支付);一次伤残补助金(9个月工资);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个月工资)。裁决由公司支付张某以上工伤待遇共计34*5000=17万元人民币!

乡下农民马某一条命,不如本县城里工人张某一根手指值钱!更不能和北京上海或沿海发达城市的工人比较了。

这就是制度中的不公平。为了掩饰这种因为维护收入不公平而产生的制度不公平,20107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又匆忙登场,其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看看吧,多么公平的法律,这里需要巧合也需要未卜先知!即只有乡下人和城里人一起意外死亡了,才“可以”获得相同的死亡赔偿金。落后地区的落后的农牧民们,以后想在被别人无故或有故搞死后还能获得比较公平的死亡赔偿金,那么一定要和发达地区的富人们一起死!­­——这法律咋看起来好像是有点在鼓动穷鬼们与富翁们同归于尽的意思了。

收入分配不公,已经出现严重的两极分化现象。而我们的法律制定者在制定法律规范时,似乎还在刻意制造一种不公平,这不能不让人心寒。

还好,《工伤保险条例》总算明确了一项全国统一的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那么,关乎国民身体性命的全国统一标准的社会大保障(包括养老、生育、失业)、人身损害赔偿何时才能真的实现?!

每个人的生命、身体都一样贵贱了,人们才可能有真正的自尊。但中国人一旦都有自尊了也很麻烦,他们还会要求住房、教育、就业等的公平,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还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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