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大型超市,春节前夕,不少单位向我公司购买了购物券,每张购物券面值1000元,共销售520张,取得金额520000元。消费者凭购物券领取自己需要的商品,消费金额必须不满1000元的不退款,超过1000元的另外补足货款,消费者需要发票的,领取商品时出具发票。税务机关在例行税务检查时,认为我公司推迟了税款的申报时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的规定,认为我公司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取得价款的当天即发生了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请问:购物券到底是提货单,还是收款收据? 答:首先必须说明,我国是禁止销售购物券的,国务院曾明令禁止“购物券”。下面再来讨论购物券到底为何物。 销售购物券时,收取现金,出具购物券,但购物券上并没有列明商品名称及数量。购物券的作用只是证明收取了1000元的现金,购物券持有者只能购买不超过购物券面额的商品。仅此,就能充分说明购物券不是提货单,而是收款收据。因此,这种销售方式应当归结为“预收款销售方式”。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你公司将销售购物券作为预收款处理,然后待实际发生商品时再作收入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做法是完全正确的。 还可以反证:假如购物券属于提货单,那么销售购物券时就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待售商品适用税率既有17%,又有13%,还有免税商品,那么销项税额该如何计算呢?显然,将购物券理解为提货单是不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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