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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利、送券、返利销售商品的纳税筹划方案

 相思雨会计 2015-12-14

 商品促销方式基本上是让利、送购物券和返还现金这三种。那么,三种促销方式哪种更加节税,对经营者更加有利呢?让我们通过下面这个例子来分析一下。

  我们假定一家企业以销售10000元的商品为基数,参与该次活动的商品购进成本为含税价6000元。经测算,企业每销售10000元商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和其他费用为600元。

  方案一:让利(折扣)20%销售商品,即企业将10000元的货物以8000元的价格销售,或者企业的销售价格仍为10000元,但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折扣额为2000元。

  方案二:赠送20%的购物券,即企业在销售10000元货物的同时,另外再赠送2000元的购物券,持券人还可以凭购物券购买商品。

  方案三:返还20%的现金,即企业销售10000元货物的同时,向购货人赠送2000元现金。

  首先,我们对三种方案的增值税税负情况进行分析。

  方案一:让利20%销售商品

  因为让利销售是在销售环节将销售利润让渡给消费者,让利20%销售就是将计划作价为10000元的商品以8000元的价格销售出去。假设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应纳增值税额为:(8000-6000)÷(1+17%)×17%=291(元)

  方案二:赠送价值20%的购物券

  消费者每购买10000元商品,商场赠送2000元购物券,可在商场购物,实际上是商场赠送给消费者价值2000元的商品(其购进价格为1200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这种赠送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该业务比较复杂,将其每个环节作具体的分解,计算缴税的情况如下:

  (1)公司销售10000元商品时,应纳增值税为:10000÷(117%)×17%-6000÷(117%)×17%=581.2(元)

  (2)赠送2000元的商品,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处理,应纳增值税为:2000÷(117%)×17%-1200÷(117%)×17%=116.24(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为:581.2+116.24=697.44(元)

  方案三:返还20%的现金

  应纳增值税额为:[(10000-6000)÷(117%)]×17%=581.2(元)

  将以上计算进行汇总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方案一的增值税税收负担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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