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税宝
2017-04-06 17:05
【风险一】多纳增值税 当返券被使用的可能性比较大时,将会虚增收入,使企业承担更多增值税。 主营业务收入1368元,实际收到的现金流只有1000元,却要按照1368元的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1000 预计负债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36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2 应交增值税=(1000+600)/(1+17%)*17%=232 【风险二】虚增收入 收入5983,商品成本4800,实际收到的现金仅有1000。 借:银行存款 1000 预计负债 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98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17 应交增值税=(1000+6000)/(1+17%)*17%=1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4800 贷:库存商品 4800 例 题 2 【风险二】虚增收入 收入5983,商品成本4800,实际收到的现金仅有1000。 借:银行存款 1000 预计负债 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98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17 应交增值税=(1000+6000)/(1+17%)*17%=1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4800 贷:库存商品 4800 购物返券相关政策 《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购物返券”方式销售货物,所返购物券在购买货物时应在发票上注明货物名称、数量及金额,并标注“返券购买”,对价格超过购物券金额部分的,应计入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补充意见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第二条关于纳税人采取“购物返券”方式销售货物开具发票问题,明确规定:“销货方开具发票时,对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返券购买”的货物金额,应作为折扣额在总销售额中扣减。” 《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第四条规定:“商业企业在顾客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后,给予顾客一定数额的代金券,允许顾客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商品范围内,使用代金券购买商品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商品的行为,不应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根据税务局政策的会计处理 方法一:发出购物券时不做账务处理。回收购物券时直接在销售发票上列示“折扣”,仅对现金销售部分确认销售收入。 1、首次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9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69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8 借:主营业务成本 3600 贷:库存商品 3600 2、用券消费时 借:银行存款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5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6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 贷:库存商品800 主营业务收入=1000/(1+17%)=854 应交增值税=854*17%=146 【风险点一】 若首次赠券不记账只登记,用券购买时按商业折扣处理。应注意在同一张发票上列示用券折扣,否则将不能以折扣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风险点二】 购物返券使用时作为商业折扣仅符合个别省市国税局的规定,如果企业所在地国税局不认可,可能将收到处罚。 方法二: 将销售所取得的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收入与所返还的购物券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销售所取得的货款扣除所返还的购物券的公允价值后的金额确认为本次销售收入,将所返还的购物券的公允价值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在顾客使用购物券或购物券失效时转入当期损益。1、首次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9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137.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13.3 递延收益 649.5 主营业务收入=[9000*9000/(9000+700)]/(1+17%)=7137.2 递延收益=9000*(700/(9000+700))=649.5 借:主营业务成本 3600 贷:库存商品 2、用券消费时 借:银行存款 1000 递延收益 649.5 贷:主营业务收入 1409.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9.7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贷:库存商品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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