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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独立的表现

 辉爱会计 2014-03-14

一、公司人格独立的表现

公司有限责任是一种很好的制度,但这种制度是建立在把公司当成一个独立法人的基础上的。如同孩子与母亲,孩子一旦出生后,就是一个独立于母亲的公民主体,其权利义务不应与母亲的权利义务混同。

公司是一种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它具有区分于其股东的独立人格,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独立性”表现在:

1财产的独立性。

公司成立时的初始财产由股东出资组成,但是股东出资后,公司便成为该财产的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这种财产独立性是公司赖以进行业务经营的物质条件和经营条件,也是其承担财产义务和责任的物质保证。如甲以其房屋出资,与其他股东一起成立A公司。A公司成立后,该公司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变更为公司,甲仅仅享有该公司股权。

公司财产的独立性,要求我们在平时要注意区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股东在出资之后,再对其出资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就构成对公司财产权益的侵犯。实践中,有的公司股东,尤其是掌握公司管理权的大股东,将公司财产当做自己的财产任意占有或调配。在民事司法中,司法机关将公司的财产强制执行用于股东债务的清偿,或强制执行子公司甚至“孙公司”的财产用于母公司债务的清偿,这些都是对于公司财产权与股东股权性质的严重违背。

2、组织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成立后,具有自己独立的组织机构,包括公司的管理机构和业务活动机构。公司管理机构是形成公司决策、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业务活动的机构,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

组织机构的独立性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躯体”和“灵魂”,让公司能在自身决策下进行日常经营管理。最近几年来,由于母子公司增多,很多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制度;母公司直接向子公司“发号施令”;母公司作出决议之后直接敲子公司的公章,这实际上架空了子公司组织机构的权利。这种情况下,母公司必须认识子公司组织机构的独立性,避免因为架空子公司的组织机构使子公司成为母公司的“躯壳”,从而让母公司直接承担子公司的责任。

3、责任的独立性。

公司的独立责任是其独立人格的标志,也是公司具有法人地位的集中体现。公司的独立责任与股东的有限责任是相辅相成的,公司的独立责任必然决定着股东的有限责任,而股东的有限责任又当然意味着公司必须独立承担责任。

公司财产责任的独立性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的独立。公司只能以自己拥有的财产清偿债务,股东除缴纳出资外,对公司债务不再负责清偿,即使公司资不抵债,也不例外。其二,公司责任与其工作人员责任的独立。公司的民事活动虽由其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实施,但不能由此要求公司的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债务负责。特别是在公司无力偿还债务的时候,不能随意追加公司的管理人员作为连带责任人或者共同被告。其三,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者法人组织责任的独立。公司与其他法人之间虽然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包括存在母子公司关系,或者存在主管部门与下属企业的隶属关系,但在民事法律地位上,他们都是独立的法人,其财产责任也只能由各自独立承担。当然,在刺破公司面纱的情况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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