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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乐制里的正﹑旁﹑偏﹑侧四犯定义不同的真相

 昆曲及文史小站 2014-03-17
唐宋乐制里的正﹑旁﹑偏﹑侧四犯定义不同的真相

姜白石凄凉犯词自序有言:“凡曲言犯者,谓以宫犯商、商犯宫之类。如道调宫上字住,双调亦上字住。所住字同,故道调曲中犯双调,或于双调曲中犯道调,其他准此。唐人乐书云:犯有正、旁、偏、侧,宫犯宫为正,宫犯商为旁,宫犯角为偏,宫犯羽为侧。此说非也。十二宫所住字各不同,不容相犯。十二宫特可犯商角羽耳。”于是今之研究者,往往附会于姜白石之说,而认为姜白石改正了唐人说法上的错误。

到了北宋的沈括的《梦溪笔谈》于卷五〈乐律二〉有言:“法虽如此,然诸调杀声,不能尽归本律,故有偏杀、侧杀、寄杀、元杀之类。虽与古法不同,推之亦皆有理。知声者皆能言之,此不备载也。”而又于〈补笔谈〉卷一有言:“虽如此,然诸调杀声,亦不能尽归本律。故有祖调、正犯、偏犯、傍犯,又有寄杀、侧杀、递杀、顺杀。凡此之类,皆后世声律渎乱,各务新奇,律法流散。然就其间亦自有伦理,善工皆能言之,此不备纪。”,沈括有指出『正犯、偏犯、傍犯』,但并没有指出此三犯的定义出来。而南宋末年元初的杨守斋《作词五要》也有『正、旁、偏、侧,凌犯他宫,非复本调矣』,亦未说明此『正、旁、偏、侧』四犯的定义。

但于北宋末陈旸的《乐书》,于『剑气入浑脱』段后有注:“五行之声所司为正,所欹为旁,所斜为偏,所下为侧,故正宫之调,正犯黄钟宫,旁犯越调,偏犯中吕调,侧犯越角之类”,则系宋代首先指出了此『正、旁、偏、侧』四犯的定义的学者。(按:越调即无射商,中吕调即夹钟羽。)而今本属名为宋末元初的张炎着的《词源》卷上里有《律吕四犯》一篇,指出:“宫犯商,商犯羽,羽犯角,角归本宫。。。。。。。以宫犯宫为正犯,以宫犯商为侧犯,以宫犯羽为偏犯,以宫犯角为旁犯,以角犯宫为归宫,周而复始。” 可以看出,《词源》卷上内对于律吕四犯的定义:『以宫犯宫为正犯,以宫犯商为侧犯,以宫犯羽为偏犯,以宫犯角为旁犯』与陈旸的《乐书》完全相同。

而姜白石指斥于唐人乐书内之不正确的文字,视其文义,其实只是对唐人乐书里『宫犯宫为正』一语不满意,认为雅乐八十四调(姜白石此文不是在谈『燕乐二十八调』,故才以八十四调里名为『宫』的十二个宫的调为喻)里十二个末尾名为『宫』的调,如黄钟宫,大吕宫,太簇宫等等十二个宫,是『住字不同』,即,结音(或煞音)是不同的,而且认为『犯』的定义,是要『住字』相同,因此,对于唐人乐书里所指出的『宫犯宫为正』不满。(姜白石没有去翻查北宋陈晹的乐书,其内也有与唐人乐书『宫犯宫为正』一样的说法)。

今人在研究姜白石此文时,一并谈及唐宋记载里对于『旁、偏、侧』三犯的定义会有所不同,则甚为不解,而或发而为:词源之正犯、旁犯、偏犯、侧犯,不但与《梦溪笔谈》所载不同,与下面所述《姜白石歌曲集》所云亦不同。既然如此,不知何以为是等等的疑问,但是,其实,此唐宋对于四犯的定义,是完全一样的,虽表面上看起来不同,这是因为唐代乐制里的『角调』为真正结音为角的调,而宋代乐制里的角调,则是以变宫为角,故实为结音为变宫。

吾人从唐人乐书,谈唐代乐制(不是现代学者,狭义在燕乐二十八调里打转,而是广义到八十四调,一如姜白石所指出的,如『正』犯涉及八十四调里的十二个『宫』的调)之下:

宫犯宫为正,宫犯商为旁,宫犯角为偏,宫犯羽为侧

而不论北宋的陈旸的《乐书》,或南宋末年以来的《词源》里,则:

宫犯宫为正,宫犯商为侧,宫犯角为旁,宫犯羽为偏

两者其实完全同样的指谓,因为,唐人角为角,宋人角为变宫。所以,于宋代的『宫犯宫为正,宫犯商为侧,宫犯角为旁,宫犯羽为偏』,实乃『宫犯宫为正,宫犯商为侧,宫犯变宫为旁,宫犯羽为偏』。

细译之:唐代乐制,律吕四犯发生在宫、商、角、羽间;宋代的律吕四犯发生在宫、商、羽、变宫间。

吾人再比对唐人及宋人对于四犯的定义,可以发现,相犯的二律之间,为同度的乃『正犯』,相犯二律相隔最近的为『旁犯』,相犯二律相隔次近的为『侧犯』,相犯二律相隔最远的为『偏犯』

以宫为中心,就唐代乐律来看,以现代音程度数解释的话:

宫犯商,宫商间为大二度,为最近的相犯,定义为『旁犯』。

宫犯羽,宫羽之差为小三度,此为次近的相犯,定义为『侧犯』

宫犯角,宫角之差为大三度,此为更远的相犯,定义为『偏犯』

此即唐代乐律之下,『宫犯商为旁,宫犯角为偏,宫犯羽为侧』的原因

但宋代乐制,以变宫为角,故此时,相犯的二律之间的排序,即又发生了改变。于宋代乐制之下,

以宫为中心,宫犯角,即宫犯变宫,宫与变宫之差为小二度,此为最近的相犯,定义为『旁犯』

宫犯商,宫商间为大二度,为次近的相犯,定义为『侧犯』。

宫犯羽,宫角之差为小三度,此为更远的相犯,定义为『偏犯』

此即宋代『宫犯商为侧,宫犯角为旁,宫犯羽为偏』的来源。

至于对于『旁』表示最近,『侧』表示次近,『偏』表示最远,北宋陈晹附会到五行的理论里的『五行之声所司为正,所欹为旁,所斜为偏,所下为侧』是为『正、旁、偏、侧』四犯的定义的来源,但这种附会,乃陈旸一己片面之词,无它证。

而从唐人乐书和宋人说法之表面上的不同,反而对于唐代的角为正角,而宋代乐制的角实为变宫(或谓『闺』或『闺角』等),的确又从唐、宋对于乐制内的律吕四犯的定义的差异,又得一确证了。(刘有恒,取材于《天禄阁曲谈》,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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