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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报

 思思小雨图书馆 2014-03-18
    第六类

    条款内容:寄件人如有索赔或其他事宜,应在货品到达之日起30日内提出;过期视为寄件人主动放弃权利。


    条款性质:违法限定消费者索赔期限。


    条款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予申诉受理的期限为自消费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同时,快递业服务相关标准规定,快递服务组织受理索赔期限应为收寄快件之日起1年。因此,该类条款给寄件人设置了权利行使的条件限制,属于无效条款。


    第七类


    条款内容:对于超出乙方控制范围的原因导致的损失或损害,乙方不承担责任,这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航班延误、取消,塞车,假期,天气等。


    条款性质:将经营风险作为免责事由,擅自减轻经营者责任。


    条款分析:免责事由包括法定、约定两种情形,法定免责事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由,约定免责事由是指由快递公司与寄件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的免责事由。此类条款中所列交通事故等固然难以准确预见,但其可能性是作为专业服务机构的快递公司应当明知的,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而属于经营风险,不得作为免责事由。


    第八类


    条款内容:如快递物品未保价而毁损的,按快递资费的5倍予以赔偿。


    条款性质:规定寄件人只要不予保价,快递公司就不承担毁损赔偿责任,单方面免除经营者责任。


    条款分析:《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因此,快递公司承运的快件损失赔偿应当适用《合同法》等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快递服务合同类似于货物运输合同,《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同时,《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显然,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在寄件丢失的情况下,快递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第九类


    条款内容:对于玻璃及其制品、陶瓷等易碎、液体类货物交货时允许20%的破损和误差。


    条款性质:以合理损耗为名,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


    条款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快递公司应对玻璃等制品易碎的风险有明确认识,既然承运此类寄件,就应当保证寄件安全到达,并承担运输风险。


    虽然《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也规定,承运人在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的情况下,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这一规定仅适用于具有自然损耗属性的物品。因此,快递公司如果出现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耗情形,不得以合理损耗为名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第十类


    条款内容:因航空运输会受气流颠簸影响,本公司对所寄物品均易碎品保失不保碎,请寄易碎、易损品者慎重!陶瓷、玻璃,易碎、易损物品及无稳定价值商品不保价、不赔偿。凡参加保价运输的货物只保丢失不保损坏,出现丢失情况本公司实保实赔。


    条款性质:向消费者转嫁本该由经营者承担的风险及责任。


    条款分析:承运人应当依法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保证货物安全完整的到达目的地,对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条款的设置,使寄件人的货物安全得不到保障,而快递公司可以不对自己的野蛮搬运、装卸行为进行约束,属于向消费者转嫁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及责任,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应当依法接受处罚。


    □四川省德阳市工商局  孙成斌 黄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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