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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霸王条款

 马敬坡 2015-09-05

快递业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1.本契约所产生争议由托寄物寄出地人民法院管辖。

【点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快递业经营者在合同中单方确定由寄出地法院管辖,排除了合同对方选择合同争议诉讼管辖地的权利,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霸王条款。

2.对因甲方的不合格包装所造成货物受损,或包装完好而无法开箱查验的货物受损时,乙方不承担责任。

【点评】快递公司作为专业的经营者,有法定义务对寄件人申请邮寄的物品进行检查,同时应尽到合同附随义务对包装是否合格进行检查(《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本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一项突破。在附随义务理论产生之前,当事人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没约定的就不履行。而附随义务扩大了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即这些义务即使在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当事人也必须遵守和履行)。如果寄件人拒绝检查或无法开箱查验,快递公司可以拒收邮件;如果包装不合格,快递公司应尽到善意提醒义务,并帮助寄件人以专业的方法对包装进行完善。

快递公司承运了邮件,就应当保证邮件安全到达,当出现毁损时,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此条款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的霸王条款。

3.公司送货至指定地点时,如托运人或指定的签收人不在,公司有权让他人代收,由此产生的后果与公司无关。

【点评】此条款是快递公司为了提高送件率而设置的,但未明确约定他人范围,这实际上单方面赋予了快递公司可以随意处分寄件人财物的权利,很可能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寄件人利益。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之规定,如果收件人逾期提货,快递公司可以要求收件人支付保管费,但无权随意处分寄件人财物。

此条款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的霸王条款。

4.寄件人如有索赔或其他事宜,应在货品到达之日起30日内提出;过期视为寄件人主动放弃权利。

【点评】《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没有法律就快递业索赔诉讼时效另作规定,因此只能适用普通诉讼时效。

该条款违法限定消费者索赔期限,剥夺了消费者在法定期限内的索赔权,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霸王条款。

5.对于超出乙方控制范围的原因导致的损失或损害,乙方不承担责任,这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航班延误、取消,塞车,假期,天气等。

【点评】免责事由包括法定、约定两种情形,法定免责事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由,约定免责事由是指由快递公司与寄件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的免责事由。

此类条款中所列交通事故等固然难以准确预见,但其可能性是作为专业服务机构的快递公司应当明知的,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而属于经营风险,不得作为免责事由

快递经营者将经营风险作为免责事由,事实上等于免除了自己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或者说是将自身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给了消费者。

此条款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和第十条第(二)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承担应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的霸王条款。

6.如快递物品未保价而毁损的,按快递资费的5倍予以赔偿

【点评】《邮政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因此快递公司承运的快件损失赔偿应当适用《合同法》等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快递服务合同类似于货物运输合同,《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同时,《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显然,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因此在寄件丢失的情况下,快递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此条款剥夺了消费者快递物品实际损失超过快递资费5倍情形下索赔的权利,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的霸王条款。

7.对于玻璃及其制品、陶瓷等易碎、液体类货物交货时允许20%的破损和误差。

【点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快递公司应对玻璃等制品易碎的风险有明确认识,既然承运此类寄件,就应当保证寄件安全到达,并承担运输风险。

虽然《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也规定,承运人在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的情况下,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这一规定仅适用于具有自然损耗属性的物品(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主要是指货物的物理属性和化学属性,例如运输的货物是气体,而气体的自然属性就是易挥发。如果由于挥发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就不承担损失。货物的合理损耗,主要是指一些货物在长时间的运输过程中,必然会有一部分损失,对于这一部分损失,承运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因此,快递公司如果出现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耗情形,不得以合理损耗为名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此条款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的霸王条款。

8.因航空运输会受气流颠簸影响,本公司对所寄物品均易碎品保失不保碎,请寄易碎、易损品者慎重!陶瓷、玻璃,易碎、易损物品及无稳定价值商品不保价、不赔偿。凡参加保价运输的货物只保丢失不保损坏,出现丢失情况本公司实保实赔。

【点评】承运人应当依法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保证货物安全完整的到达目的地,对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条款的设置,使寄件人的货物安全得不到保障,而快递公司可以不对自己的野蛮搬运、装卸行为进行约束,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和第十条第(二)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承担应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的霸王条款。

9.本公司按照其运送标准经合理努力派送快件,但这些标准并不属于承诺,也不构成协议的组织部分,本公司不对运输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点评】快递物流业的经营优势就是快速、便捷,快速、安全地将货物送达收件人,不仅是快递物流合同的最基本内容,也是企业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如果运输方不能按时送达,就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此条款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和第十一条第(三)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的霸王条款。

10.快递公司人员在交付快件时,要求消费者先签收后验货,且外包装不破损时不对内在商品质量负责。

【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规定:“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

快递行业先签收后验货的行为违背了《〈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关于快件的送达与签收顺序的明确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霸王条款。同时,其外包装不破损时不对内在商品质量负责的规定还转嫁了企业经营风险,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属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所指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承担应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的霸王条款。

11.《快递业务服务标准》的规定,快递企业从收寄开始,到第一次投递的时限如下:国内同城快递服务在24小时内,国内异地城市在72小时内。快递服务重在快;个别快递企业不主动提示消费者注意快递时限,有关的快递服务单上未注明约定的送达日期。

12.“因自然性质、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寄件人)的过错,造成所寄快件物品损毁灭失的,快递服务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13.“同时快递详情单上还标注了‘易碎、液体、违禁物品请勿发,损坏不予赔偿。价值超过500元请选保价业务,未保价物品造成损失,按照实际价值赔偿,最高500元’的条款”。

14.“本身质量问题,概不退换”;“先签字后验货”;“包装完好”

15.未报价邮件丢失、损毁或短少,按邮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赔偿,对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此条属于霸王条款。对于消费者的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邮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金额,不能一概不予赔偿。(国内特快专递)

16.依照我国快递服务行业标准,快递方应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服务,超过2次投递,收件方仍需快递方投递的,快递方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事先告知费用标准。

17.快递公司“寄出30日无异议视为送达”侵权

  某快递公司快递寄件单第六条规定,快件自交寄之日起满30日寄件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安全、及时送达。该格式条款规定与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中有关国内快递的投诉有效期为1不符,免除了自身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的违法行为,工商机关对该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和处

 

“未投保货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补偿,但最高不超过运价的五倍,易碎品不予赔偿”

 

 

 

“霸王条款”是指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自身法定义务、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消费者合法权益或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条款,他一般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等形式存在。这种条款严重违背了《合同法》确立的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先制定并且不允许解释和更改的格式合同,消费者只能遵守执行,限制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违反了《合同法》、《消法》等法律规定。

提示:网络购物时要选择大型、正规购物网站,不要轻信超低价格商品;购物时,注意保存相关网页、付款凭证、购物发票,作为维权凭证;在收取货物时不要草率签单,应开箱查验,以防送货与实际购买不符、物品损坏或数量缺少等情况发生。“网络购物验货之后再签单”。

    快递服务中:“网店、快递、消费者” 的权利、义务:

网店经营者应妥善保管消费者信息,不得公开、出租、出售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使用,确保消费者的信息安全。

消费者有权向网店经营者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后者必须出具,不得拒绝。消费者自签收网购商品之时,即享有三包权利。如果消费者收到的快递商品与所购商品不符或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其原因归属于网店经营者而非快递公司,消费者应向网店经营者主张合法权益。

    快递方应检查快递商品,有权拒绝收寄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快递方收到交寄快件后,享有对货物品种、封装情况进行核查并收取快递服务费用的权利,通过递送网络在约定时间与条件下自主进行递送安排,对未按约定支付费用的快件还享有留置的权利。

快递方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具有独立地位,需依约送达货物,及时通知收件方领取、验收。

依照我国快递服务行业标准,快递方应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服务,超过2次投递,收件方仍需快递方投递的,快递方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事先告知费用标准。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因此,收件方应积极行使先验货后签字的民事权利。收件方查验的内容包括货物包装是否完整、货物与运单描述是否一致。如果包装明显破损或收到的货物与运单描述不符,收件方有拒绝签收,但应说明拒收的理由。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收件方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有权就快递延误或寄递物品不符合约定等履行不当行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快递方行使请求权。这就突破了合同相对效力的约束,有利于保护收件方的权益,有效解决快递服务纠纷。

网购活动不同于一般商品买卖,因快递企业的加入,形成寄件方(经营者)、快递方、收件方(消费者)三方权利义务关系。

  1.寄件方与收件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寄件方和收件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是快递服务合同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作为销售方的网店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履行在线信息披露义务,包括经营者实名认证身份信息、商品或服务信息、交易条件信息,以及售后服务信息、打折促销优惠信息、格式化免责条款等,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同时,网店经营者应妥善保管消费者信息,不得公开、出租、出售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使用,确保消费者的信息安全。

  消费者有权向网店经营者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后者必须出具,不得拒绝。消费者自签收网购商品之时,即享有三包权利。如果消费者收到的快递商品与所购商品不符或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其原因归属于网店经营者而非快递公司,消费者应向网店经营者主张合法权益。

  2.寄件方与快递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快递服务合同中,寄件方最主要的权利是要求快递方在规定时间内将托运物品妥善交付收件方,有权查询快件递送状态,并在快递服务完成前改变要求。寄件方最主要义务是按约定支付快递费用,按要求封装和交付快递商品。此外,寄件方还有诚实告知义务,向快递方准确说明快递物品的基本情况,并按要求填写注明。快递方应检查快递商品,有权拒绝收寄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快递方收到交寄快件后,享有对货物品种、封装情况进行核查并收取快递服务费用的权利,通过递送网络在约定时间与条件下自主进行递送安排,对未按约定支付费用的快件还享有留置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在货到付款的快递类型中,虽然由收件方直接向快递方支付快递服务对价,但寄件方与快递方同样实施了交付运输行为。这就意味着,在快递服务合同关系基础上,还存在代收货款的委托合同关系。

  3.收件方与快递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快递方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具有独立地位,需依约送达货物,及时通知收件方领取、验收。依照我国快递服务行业标准,快递方应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服务,超过2次投递,收件方仍需快递方投递的,快递方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事先告知费用标准。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因此,收件方应积极行使先验货后签字的民事权利。收件方查验的内容包括货物包装是否完整、货物与运单描述是否一致。如果包装明显破损或收到的货物与运单描述不符,收件方有拒绝签收,但应说明拒收的理由。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收件方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有权就快递延误或寄递物品不符合约定等履行不当行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快递方行使请求权。这就突破了合同相对效力的约束,有利于保护收件方的权益,有效解决快递服务纠纷。

 快递服务中:“网店、快递、消费者” 的权利、义务:

网店经营者应妥善保管消费者信息,不得公开、出租、出售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使用,确保消费者的信息安全。

消费者有权向网店经营者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后者必须出具,不得拒绝。消费者自签收网购商品之时,即享有三包权利。如果消费者收到的快递商品与所购商品不符或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其原因归属于网店经营者而非快递公司,消费者应向网店经营者主张合法权益。

    快递方应检查快递商品,有权拒绝收寄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快递方收到交寄快件后,享有对货物品种、封装情况进行核查并收取快递服务费用的权利,通过递送网络在约定时间与条件下自主进行递送安排,对未按约定支付费用的快件还享有留置的权利。

    递方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具有独立地位,需依约送达货物,及时通知收件方领取、验收。依照我国快递服务行业标准,快递方应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服务,超过2次投递,收件方仍需快递方投递的,快递方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事先告知费用标准。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因此,收件方应积极行使先验货后签字的民事权利。收件方查验的内容包括货物包装是否完整、货物与运单描述是否一致。如果包装明显破损或收到的货物与运单描述不符,收件方有拒绝签收,但应说明拒收的理由。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收件方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有权就快递延误或寄递物品不符合约定等履行不当行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快递方行使请求权。这就突破了合同相对效力的约束,有利于保护收件方的权益,有效解决快递服务纠纷。

 

 

 

 

 网购活动不同于一般商品买卖,因快递企业的加入,形成寄件方(经营者)、快递方、收件方(消费者)三方权利义务关系。

  1.寄件方与收件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寄件方和收件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是快递服务合同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作为销售方的网店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履行在线信息披露义务,包括经营者实名认证身份信息、商品或服务信息、交易条件信息,以及售后服务信息、打折促销优惠信息、格式化免责条款等,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同时,网店经营者应妥善保管消费者信息,不得公开、出租、出售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使用,确保消费者的信息安全。

  消费者有权向网店经营者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后者必须出具,不得拒绝。消费者自签收网购商品之时,即享有三包权利。如果消费者收到的快递商品与所购商品不符或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其原因归属于网店经营者而非快递公司,消费者应向网店经营者主张合法权益。

  2.寄件方与快递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快递服务合同中,寄件方最主要的权利是要求快递方在规定时间内将托运物品妥善交付收件方,有权查询快件递送状态,并在快递服务完成前改变要求。寄件方最主要义务是按约定支付快递费用,按要求封装和交付快递商品。此外,寄件方还有诚实告知义务,向快递方准确说明快递物品的基本情况,并按要求填写注明。快递方应检查快递商品,有权拒绝收寄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快递方收到交寄快件后,享有对货物品种、封装情况进行核查并收取快递服务费用的权利,通过递送网络在约定时间与条件下自主进行递送安排,对未按约定支付费用的快件还享有留置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在货到付款的快递类型中,虽然由收件方直接向快递方支付快递服务对价,但寄件方与快递方同样实施了交付运输行为。这就意味着,在快递服务合同关系基础上,还存在代收货款的委托合同关系。

  3.收件方与快递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快递方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具有独立地位,需依约送达货物,及时通知收件方领取、验收。依照我国快递服务行业标准,快递方应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服务,超过2次投递,收件方仍需快递方投递的,快递方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事先告知费用标准。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因此,收件方应积极行使先验货后签字的民事权利。收件方查验的内容包括货物包装是否完整、货物与运单描述是否一致。如果包装明显破损或收到的货物与运单描述不符,收件方有拒绝签收,但应说明拒收的理由。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收件方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有权就快递延误或寄递物品不符合约定等履行不当行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快递方行使请求权。这就突破了合同相对效力的约束,有利于保护收件方的权益,有效解决快递服务纠纷。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工商局 陈

 

快递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如:1.“因自然性质、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寄件人)的过错,造成所寄快件物品损毁灭失的,快递服务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2.“托运人(寄件人)对交寄快件物选择不进行保价,则双方确认交寄快件物品实际价值不超过其支付快递费用的五倍。选择不保价服务品种的,如寄快件物品损毁灭失,按照双方在快递详单上的约定进行赔偿,如双方没有约定的,按照最高赔偿标准不超过托运人(寄件人)已支付的快递费用的五倍赔偿”。

3.“同时快递详情单上还标注了‘易碎、液体、违禁物品请勿发,损坏不予赔偿。价值超过500元请选保价业务,未保价物品造成损失,按照实际价值赔偿,最高500元’的条款”。

1”条的规定减轻了经营者的经营风险,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转嫁给了消费者,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其违背了《办法》第9条(三)项之规定。

  2”即加重了消费者的经济责任也限制了消费者对于损害赔偿的合理赔偿。其违反了《办法》第10条(二)项之规定。

   3”其快递详单的规定即减轻了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也限制了消费者对于损害赔偿的合理赔偿。。其违反了《办法》第11条(三)项:“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的下列权利---‘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上述条款免除或减轻了当事人的经营风险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以及剥夺了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相关权利。依据《办法》第12条:“违法所得3倍以下,无所得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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