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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报数字报: 对非法转让土地案件的受让人要依法处分

 神州国土 2014-03-18
对非法转让土地案件的受让人要依法处分
  □国土资源部法规司 陈战杰

  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为主体、违法事实和处罚规定对号入座,不能随意曲解。

  非法转让土地案件的受让方是《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调整的对象,不得根据其他规定增加行政处罚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该条规定中,转让方受到的行政处罚是没收非法所得,非法所得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受让方所受到的行政处罚是,如果所使用的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来是农用地的,则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如果所使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转让方如果是国家行政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转让方如果不是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无法给予行政处分,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转让方的非法所得当然是钱或者其他物资,非法所得不包括土地本身。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的请示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没收非法所得”是否包含没收土地问题的答复》(1990年8月2日),“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这条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不能理解为包含没收土地。对非法出卖自留地的农民,我们考虑,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后,可以不收回该自留地的使用权;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对该自留地的使用权作出处理。

  根据这一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中涉及的土地仍然归原土地所有权人所有,转让方和受让方都得不到土地。原原本本根据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就可以了,不得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弥补现有土地管理法律规定的不足。

  对未经政府批准使用土地是非法的,一经发现立即取缔,不适用《行政处罚法》

  有的执法人员误以为《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受让方的处分规定不是行政处罚,因而想从《行政处罚法》中找根据,对受让方给予行政处罚。其实这没有弄清楚对非法使用土地是“取缔”,对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人违法才适用《行政处罚法》,对非法使用土地不适用《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条规定,适用的范围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八条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都是行政处罚。使用的用语是“停产停业”和“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为了防止政府行政行为不当伤害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还设置了严格的听证程序,加高保护的门槛,提供场所,以便管理人和管理相对人都有陈述辩论的机会,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执法失误。《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为了保障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权利,第四十二条还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政府部门对土地使用权人的违法行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批准抵押、出租、闲置、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等,一经发现,相应的管理机关有权依法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但需要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有义务启动听证程序。

  我国由于人多地少,土地是稀缺资源,国家对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而又严。根据我国《宪法》以及《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只有经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使用土地的才是合法的,未经审查批准使用土地的是非法的。非法使用土地是要被取缔的。非法使用土地无论是否符合规划都是非法使用土地的行为,由相应的行政管理机关直接依法给予“取缔”这一行政处罚,不适用《行政处罚法》或《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性质不同,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土地领域非法行为或违法行为受到查处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都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议不服的还可以根据《政诉讼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过行政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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