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生 答: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地上无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规定可以设定抵押。《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中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包括无地上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建设部1997年6月1日根据《房地产管理法》和《担保法》制定、施行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信中你对你省《实施办法》中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规定的理解是片面的,引用肯定不完整,而且根据地方立法原则,你省现行的《实施办法》不可能与《房地产管理法》相抵触;信中对《条例》第四十五条的理解,也有原则性偏差,该条没有规定无建筑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正确的理解应当是规定中的四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才可以抵押。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国家有专门的规定:1994年12月15日,建设部制定了《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其第六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来源是:一、地方政府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二、政策性贷款;三、其他资金。1994年4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又专门制定了银发(1999)129号《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的基本原则、条件、期限、利率、程序、担保、管理以及责任等,均作了具体详尽的规定。 永嘉信律师事务所白新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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