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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级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试行)

 狐假虎威之威 2014-03-20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根据市政府《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泰政规[2010]3号)和《泰州市级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泰政规[2011]7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规范泰州市级政府性(财政)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全过程跟踪管理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具体工作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承担。

第三条  评审中心在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时,应当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效益性的原则,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四条  项目评审依据:

(一)国家、省、市有关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财政预算及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和工程建设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及概算等批复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评审计划:

市财政局各相关处室每年根据财政预算和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确定评审项目,提出本处室年度评审计划,经济建设处汇总后报局领导审批,由评审中心负责实施。

评审计划内投资项目实施前,相关处室根据确定的评审计划项目对建设单位或投资主管部门提出评审要求,由其配合评审,并向评审中心下达评审通知。

第六条  项目评审的一般程序:

1、根据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室的评审通知(详见附件1),了解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制定项目评审方案。

2、根据《泰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专家库和协审单位库管理办法(试行)》,采取抽签方式确定协审单位并指定评审专家,成立评审专家组和协审单位评审小组。

3、协审单位评审小组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必需的资料清单,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协审单位评审小组进行建设项目现场勘察,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全过程跟踪评审的,协审单位评审小组应定期参加基建工程例会,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变更的现场监理签证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5、协审单位评审小组按照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评审中心反映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核实,重要证据应当书面取证。必要时开展对外调查,对项目相关情况的真实性作进一步核实。

6、协审单位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情况形成书面初步评审意见送评审中心。

7、评审中心组织评审专家组对评审意见进行审查复核,形成评审结论。

8、评审中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财政投资评审结论,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反馈意见,根据评审结论和反馈意见,形成评审报告;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中心应在评审报告中对项目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作出详细说明。

9、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登记归档,建立评审项目档案。

第七条  评审工作步骤及要求:

(一)评审见面会。见面会由评审中心主持召开,财政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协审单位评审小组成员、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项目建设单位财务负责人参加,必要时要求施工、设计、监理单位负责人参加。

评审见面会内容与要求:评审中心工作人员出示评审通知书,提出评审具体要求,明确评审纪律及项目建设各方应当履行的义务。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协审单位评审小组介绍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并指定评审期间工程、财务联系人各一名。

(二)现场踏勘。协审单位评审小组应按照评审方案并结合现场踏勘情况开展评审工作。现场踏勘时应做好工程图像资料收集及相关情况记录。

现场踏勘应重点解决以下问题:施工图与施工现场之间的相关情况是否一致;现场隐蔽签证与施工现场之间的相关情况是否一致;竣工图与施工现场之间的相关情况是否一致。

(三)评审工作底稿。评审工作底稿是评审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形成的与评审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及取证资料。评审人员在实施评审时,应编制工程量计算书、预算书等评审工作底稿,应对评审事项及存在的问题,按照取证资料的性质,以一事一稿的方式编制评审工作底稿。评审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重点突出、数据准确、条理清晰、字迹清楚、用词恰当、格式规范。

第八条  项目评审人员要求:

(一)项目评审应配备与项目实际相匹配的评审专家或协审单位,协审单位应配置项目评审技术负责人、专职复核人员。

(二)评审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对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评审应根据专业特点组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参加。

(三)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对保密项目的评审,评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九条  协审单位在开展概算、预算、结算、决算评审工作时,应根据各阶段财政评审工作要点(详见附件2)实施,并由相关评审技术负责人、专职复核人员严格遵循三级复核制度(详见附件3)进行复核。

第十条  概算、预算、跟踪、结算和决算评审中,除概算、预算外,同一协审单位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承担两项或两项以上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报告分为项目概算评审报告、项目预算评审报告、项目结算评审报告、项目竣工决算评审报告。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应根据专项资金的不同要求和特点,参照项目评审报告的一般格式形成评审报告。

第十二条  评审报告由封面、正文和附件组成

(一)封面(详见附件4)由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名称、评审中心(加盖公章)和评审时间组成。

(二)评审报告的正文一般由以下部分组成:

1、项目概况。对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情况,投资总额及来源,设计、施工、监理等情况进行说明。

2、评审依据。本规程第四条所规定的评审依据。

3、评审意见。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的造价计算表,并说明审减(增)原因。

4、重要事项说明和建议。对项目评审中发现的重要事项,作重点说明,提出改进的建议。

5、评审报告日期。评审报告日期是评审结论确定并经评审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日期。

(三)附件主要包括:项目立项等重要批复文件资料;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等汇总报表或明细表,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评审报告的质量控制:

(一)评审报告应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评审情况和结果,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发现重大问题,要作重点说明。

(二)评审报告须履行签批手续,评审中心、市财政局业务处室、市财政局分管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加签章(详见附件5),并由相关处室批复(转)有关单位。

(三)评审报告应按统一格式打印、装订、签章,评审报告连同相关的审核工作底稿等评审资料应及时完整归档。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档案管理是指对评审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及数据信息的汇总处理,项目评审档案包括纸质和电子档案。

第十五条  评审中心应当建立财政投资评审档案。及时收集、整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底稿,将项目投资评审的资料归档。应归入项目评审档案的文件材料包括:

  (一)立项性文件材料。包括评审通知、评审工作方案等。

  (二)证明性文件材料。包括评审证据、评审工作底稿等。

  (三)结论性文件材料。包括评审报告、三级复核意见、评审结论表、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文件等。

 (四)其他备查文件材料。其他资料包括:评审记录表、补充资料通知、评审复核审批表、踏勘记录、会议纪要;被评审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实施情况书面材料、资料交接明细表、建设项目总投资情况表;被评审单位出具的书面解释材料等。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特殊评审项目档案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泰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201192日起试行。

 

附件:1泰州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任务通知书

2.各阶段财政评审工作要点

3.项目评审的三级复核

4.泰州市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封面)

5.评审报告签批表

 

 

 

 

 

 

 

 

 

 

1:

泰州市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任务通知书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根据《泰州市级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特通知你单位按表列各项要求,组织项目投资评审。

项目主管部门(盖章)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地址

 

项目批准总投资

 

资金来源

 

项目法人单位

(联系人)

 

 

 

评审内容

□概算评审  □预算评审  □全过程跟踪评审

□结算评审  □决算评审  □其他(  

评审范围及

具体要求

 

评审时间

 

财政局

业务处室

审核意见

 

                                (签章)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业务处室、评审中心、建设单位各存一份。

 

附件2

各阶段财政评审工作要点

一、概算评审

(一)概算是否控制在立项批准的投资估算范围内,项目初步设计所涉及的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是否在立项批准的范围内,设计概算所列项目是否完整,是否与设计要求相符,有无漏列项目、预留缺口,项目前期费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初步设计是否进行了方案比选和优化设计。

(三)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和换算以及取费标准是否准确合理,材料价格是否与现行市场价格接近。

(四)主要设备、工器具的种类、规格和数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概算所列价格是否合理。

(五)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二、预算及招标控制价评审

(一)工程施工图预算是否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是否存在增加建设内容,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二)施工图预算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以及取费标准是否准确合理,材料价格是否真实合理。

(三)设备、工器具购置种类、规格、数量是否和设计要求一致,拟招标采购的价格是否合理。

(四)超出初步设计范围的设计变更、工程内容增减、概算总投资内的单项工程间的投资调整,是否经发改、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批准。

(五)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三、全过程跟踪评审

(一)参与项目概算的审定。全面了解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编制情况,对概算进行审核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细化概算的各项指标。

(二)审核项目预算。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和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并全面审核项目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不得突破概算投资,严格控制建设单位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未编制完整施工图预算的,不应进行工程招投标活动。参与技术交底,及时掌握和熟悉施工图与施工现场状况。

(三)审核与监督建设项目合同签订与执行。审核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及大宗材料采购,以及与工程相关的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其他等合同中涉及价款结算的条款是否符合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特别对设计、监理合同的签订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并按规定预留服务质量保证金。

(四)审核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标书。一般应采取“以编代审”的方式审核招标控制价,审核项目招标范围、招标内容和方式,设备材料等估价;主要技术要求、标准;评标标准、办法及商务条款等其它相关内容。审核招标文件和中标标书。对标书造价与标底存在重大偏差的,特别是不平衡报价可能对投资控制造成影响的,应及时将应对措施或建议书面报告评审中心。

(五)审核项目设计变更和设备采购计划的调整。参加有关工程设计的变更、施工方案的变更、工程签证会办等例会,对工程变更、签证和新增的工程应逐一核价。对单项变更或签证造价调整金额达10万元以及累计变更达到合同价5%的事项应提前告知评审中心参加,对变更或签证的隐蔽工程应在覆盖前与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一起进行现场踏勘,并保留影像资料。

(六)审核与监督用款计划、工程价款结算及资金使用情况。协同财务总监根据项目预算和进度审核用款计划、资金拨付情况,对项目各项结算、资金拨付、预付款(含甲供材)扣回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核与监督,防止建设单位超付工程款或超供甲供材。

(七)对建设单位项目竣工结算进行预先审核。

(八)动态收集整理评审资料,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四、工程变更、价款结算评审和工程结算评审

(一)审核已完工工程进度和用款资料。在审核工程价款结算时,将已报送的工程进度情况书面报告、月度用款计划申请表及批复进行汇集,对其提供的已完工工程逐项核实并进行确认,保证结算的真实性。

(二)对施工方提交的申领甲供材的计划,应根据施工进度和施工图计算量进行核对,防止超领甲供材,结算时按实扣回。

(三)审核工程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确认和现场签证的合理性。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较大工程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确认和现场签证(“较大”是指应设计变更等导致工程量或价款增加超过该分部分项工程量或价款15%以上的),承包方应及时通知发包方、监理和财政部门(或评审中心),经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向有关部门报批,并确定相应工程价款;未经评审中心审核同意的较大工程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确认和现场签证发生的工程价款不予认定和结算。

(四)审核确认合同工程价款及设计变更工程价款。

(五)工程结算前应审查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备,结算手续是否完备。

(六)建筑安装工程结算评审主要审核的事项是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工程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变化情况、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政策变化情况以及补充合同。评审的重点内容:

1.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的结算内容是否正确。

2.审查建安工程投资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明细核算是否符合要求。

3.审查各明细帐相对应的工程结算、库存材料、应付工程款等以及各明细科目的组成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4.审查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的抵扣是否正确(项目竣工后预付工程款和预付备料款应无余额)。

5.审查工程结算是否取得合法的发票,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

6.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是否编制有关工程款的支付计划并严格执行(已招标的项目是否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7.对有甲供材料的项目,应审查甲供材料的结算是否准确无误,审定的建安工程投资总额是否已包含甲供材料,对施工方超领的甲供材按市场采购价扣回。

8.审查项目建设单位代垫款项是否在工程结算中扣回。

9.是否有计划外建设项目,有无自行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情况。

(七)项目建设及概算执行情况。审查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各单位工程建设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算内容执行,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

(八)项目建设程序评审,主要包括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程序性内容的审批情况进行评审。

(九)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情况的评审,主要审查项目是否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十)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五、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一)项目竣工决算应在工程结算的基础上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决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报送评审中心评审。

(二)待摊投资评审。主要审核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围,费用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合法。

(三)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评审的内容:

1.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按基建财务及会计制度执行。

2.会计账簿、科目及账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等手续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

3.审查资金使用、费用列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竣工决算编制依据的评审。审查决算编制工作有无专门组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规。

(五)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评审的内容:

1.决算报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

2.决算报表所列有关数字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3.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是否真实、客观,内容是否完整。

(六)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评审:

1.审查资金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问题。

2.核实结余资金,重点是库存物资,防止隐瞒、转移、挪用或压低库存物资单价,虚列往来欠款,隐匿结余资金的现象。有关器材积压、债权债务没有及时清理的现象及其原因,揭示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基建收入的核算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隐瞒、转移收入的问题。是否按国家规定计算分成,足额上交或归还贷款。

4.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审查是否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资金支付。

5.审查竣工决算日建设资金账户实际资金余额。

(七)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结论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和产权登记手续的依据。凡竣工财务决算未经财政部门审定批复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附件3

项目评审的三级复核

 

一级复核对评审结论初稿进行复核,采取对照审核和相互审核的方式进行,一级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评审工作是否按批准的评审计划实施,必要的评审程序是否按要求执行,委托评审的内容、范围是否全部完成;评审资料是否完整,是否按照评审内容收集到充分、适当的文件资料,是否对被审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了了解和说明;已获得的评审依据是否充分、适当,所引用的资料是否翔实、可靠;评审过程是否记录在工作底稿中,评审工作底稿是否完整;评审过程中运用的专业判断是否合理,初步评审结论反映的问题是否确定,并与所附资料、计算结果、相关表格等相吻合,评审工作底稿及取证资料内容与评审结论是否一致。

二级复核对经一级复核并修改完善后的评审结论初稿进行复核。二级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评审工作是否按评审方案实施完毕,主要评审内容和评审环节有无遗漏,预定的评审程序及评审目标是否已实现;评审工作底稿与评审结论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评审中取得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足以支持评审结论;工作底稿、评审结论初稿的格式是否符合标准化要求;评审结论规定的附件是否完整;初步评审结论的文字表达是否条理清晰、语言规范。

三级复核对评审结论的整体合理性进行复核。三级复核依据一二级复核后的全部资料,不得增加和补充资料。三级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评审结论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充分可靠;违规违纪问题的认定是否恰当,记录是否充分;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的判断是否准确、合理,定性是否准确;评审审定的资金数额定量是否科学、适当;评审适用的政策、法规引用是否恰当,评审依据是否充分、合理;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对一二级复核中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复议。评审结论表述是否条理清晰、语言规范。

各级复核后,需根据修改、补充的具体意见对评审结论初稿进行修改、补充,如有保留意见应说明原因。修改后的评审结论送原复核人再次核对。

 

 

 

 

 

 

附件4

 

 

泰州市财政投资评审报告

 

 

 

 

 

 

 

 

 

 

 

 

 

项目名称:              *******工程                     

建设单位:              *******                          

评审时间:    ********日至********             

报告编号:    ****年概(预、结、决)审第**             

 

附件5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意见

 

 

                 ( 盖章)

                   

日期:           

经建处

审核意见

 

 

 

                 ( 盖章)

 

                日期:           

局领导

审批意见

 

 

               ( 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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