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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票据风险案件的通报(银发〔2013〕148号)

 亢标 2014-03-24

2013-10-18 17:41:00|  分类: 金融风险 案件风|举报|字号 订阅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票据风险案件的通报

银发〔2013〕14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囯邮政储蓄银行:

2012年,某地方性银行发生一起重大票据案件,造成巨额资金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目前该案件已移送司法机关,涉案银行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行政处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案件情况

2012年2月初,涉案银行对其下属某支行行长(犯罪嫌疑人)进行离任审计时,发现该支行大量已贴现票据丟失,犯罪嫌疑人失踪。次日,涉案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涉案票据及相关账户被依法予以扣押和冻结。7天后,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以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留。

经查实,自2011年初起,犯罪嫌疑人操纵5家企业在本银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掌握相关账户的预留印鉴并实际控制账户。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指使客户经理到全国各地寻找票源,然后通过制作虚假背书、虚构贸易背景、伪造交易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等,将票据转让给受犯罪嫌疑人控制的5家企业,并以上述企业名义向本银行申请贴现。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时,故意不按规定制作背书。之后,犯罪嫌疑人利用银行内部实物票据管理漏洞,违规挪用已贴现票据,通过伪造印章和交易合同,将票据质押给民间借贷人或转让给其他企业,非法获取票据资金。此外,犯罪嫌疑人通过伪造印章和开户资料,以本银行名义在其他银行私开同业往来账户,将部分票据与其他银行作回购式转贴现后的票据资金划入该账户,用于赎回回购转贴现合同到期的票据或将质押票据解除质押。还有部分资金被转入由其个人控制的账户,通过民间借贷等方式进行资金运作,获取非法收益。

二、案件成因剖析

此案涉案票据张数多、金额大,违规行为历时长、违规操作环节多,社会影响恶劣、资金损失巨大,相关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有章不循,暴露出涉案银行在票据业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

(一)内控管理存在漏洞。涉案支行及其上级行,对长期贴入的票据主要来自相同的少数几个贴现申请人,未予以重视和釆取必要的风险管理措施,对犯罪嫌疑人常年违规操作票据业务和参与民间借贷的行为失察,监督不利。涉案支行票据保管员未尽保密职责,将保险柜密码告知他人,对犯罪嫌疑人长期违规取存票据的行为未制止和报告。涉案银行票据业务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大量贴入不合规票据,对案发前票据已到期未办理托收的情形未及时发现;对关键岗位未能及时进行轮岗调整;实行重效益轻风险、重激励轻约束的考核机制,难以有效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二)业务制度执行不到位。犯罪嫌疑人伪造交易合同和发票复印件,对贴现票据进行“包装”;涉案支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时,未严格审查票据的交易背景和背书连续性,且未按规定作贴现背书;涉案支行对贴入的票据未按要求实行严格保管。相关票据的转贴现贴入行,对转贴现票据未严格审查,对背书明显不连续的票据仍办理票据贴入,且未按规定作转贴现背书。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票据业务风险防控意识。各银行应高度重视票据业务风险防控,树立规范经营意识,合理确定相关业务规模,不得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放松风险防控,要针对各业务环节釆取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提高业务合规、风险防控等指标权重,

防范各类操作风险和欺诈风险。各银行应参照此次票据案件暴露的风险点,开展自查自纠,查找风险隐患并及时整改。

(二)加强票据业务内控管理。各银行应合理确定分支机构办理票据承兑业务和贴现业务的杈限,强化业务集中管理和风险集中防控;适当上收实物票据保管权限,原则上应由总行或经授权的分行设立专门部门对因办理贴现业务、质押业务取得的实物票据实行集中保管。严格对承兑申请人的统一授信管理,严格资信状况审查,防范信用风险。加强实物票据管理,严格查账、查库程序,做到账实相符,防范票据传递和保管风险。

(三)严格执行票据业务制度规定。各银行办理票据承兑、贴现,应按照支付结算制度要求,严格审查交易背景和债杈债务关系的真实性,以及背书的连续性,对存在伪造合同、虚假发票、背书不连续等情形的票据,一律不得承兑和贴现。办理票据贴现,应认真执行查询查复制度,防范票据欺诈风险。办理票据贴现和质押,应按规定制作背书,确保背书完整、连续,不得空白背书。各银行对已贴入的票据,应将贴现凭证和票据按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夹保管。对持有的未到期票据,可向其他银行转贴现或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不得背书转让给其他企事业单位。办理各类纸质商业汇票业务,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登记方式将相关业务信息于办理业务的当日至迟次日登记至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引导客户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提升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比重。特别是对于单张出票金额较大的票据,应鼓励客户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四)加强票据业务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票据业务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各银行严格遵守相关业务制度规定,依法开展票据业务。要釆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票据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限期整改,对票据风险案件及时上报。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此通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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