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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读”老人 晚年难安详

 雨雪无睛 2014-03-25
“走读”老人晚年难安详
“走读”老人 <wbr>晚年难安详
本报记者 边嘉铭
    最近看到一个新词:走读老人,指由几个儿女轮流赡养,定时定期辗转于各个儿女家生活的老人。怎么想都觉得是因为无人愿意赡养或者因为家庭纠纷而选择的一种无奈做法,受苦的是老人。
    为此,本报记者近日采访了一些正在“走读”的老年人以及社区养老的专业人士,还有关注老年人维权的著名律师,来听听他们的声音和建议,共同探讨如何让老年人拥有一个安详的晚年。
    先给大家讲一个故事:古时,兄弟四人为赡养老人争执不下,都怕自己吃亏,后来在村中老者的调停下达成协议,轮流赡养一个月,以老人体重不下降为标准。老大赡养一个月后,交接时,老人体重未下降。正在老大沾沾自喜时,老人却从袖筒里掏出一个秤砣,说,分量都在这儿呢。
    这是一个古人警示后人的故事。大多数人都认为,健康对于老年人来说是最重要的,但是当这样一则新闻“9旬老太育7子女无人养老”出现时,你会立刻感到,对于老年人来说,有些现实问题比健康更重要,必须妥善解决。
    日前,年近九旬的许老太和她的委托代理人走进了浙江慈溪法院周巷法庭立案室,一纸诉状将老人的七个子女告上了法院,要求子女们承担赡养义务。最后,法院就该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判令老人的四个儿子依次按月循环轮流赡养老人。  
    其实,这一家的赡养问题要追溯到1998年,当时经当地村调委会调解处理后,四个儿子达成了一份协议,老人的医疗费及丧葬费由四个儿子平均负担,平时的生活居住也由四个儿子轮流负责,轮流至四子沈某时,如老人在其他人处居住,则由沈某每月给付27斤大米给老人。 
    十多年过去了,老人的身体状况以及物价水平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当年的协议并没有让老人享受一个安详的晚年,别说精神慰藉,就连正常的饮食起居都得不到保证。老人请求村镇解决无果,万般无奈之下,只好选择用法律来争取自己的赡养权。 
    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这是做人的基本道理,同时法律对此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中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虽然生活中轮流赡养老人的情况占少数,但只要是轮流赡养,就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湖北省的张婆婆生了5个孩子,其中有3个是儿子。2002年,张婆婆的老伴去世后,3个儿子商量,让张婆婆每家住半年。“轮流赡养”推行1年半后,老人不愿再跟儿子住了。问到原因,张婆婆说:“跟媳妇合不来。还有,他们忙,中午都在外面吃,就忘了管我,我经常是一天只吃一顿饭,中午冷馒头,也没人陪我说话,他们跟我说话就是吼我。”有一年大夏天,二儿子为了省电费,硬是一夏没让她开房里的窗式空调,提起这个,老人泪眼婆娑:“你吃了亏,还不能在外面说。”后来张婆婆主动要求搬到养老院,“在这里还有老人聊天,自由些,我愿意住这里。”老人摆摆手说。
    老年人维权律师陈凯说,张婆婆是对亲情渐渐失望了,才无奈住进了养老院。可能很多人认为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仅仅是物质上的,实际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更强调在情感上给老人以关怀和照料,尽管这不是很好执行,但是做子女的应该多考虑些。
有的老人可能会说,我不怕遇到以上这些情况,我自己有退休金,也愿意住养老院。可即便如此,生活中还是有一部分这样的老人被“轮流赡养”了。在我们的“聚焦养老微信平台”中,一位老人给我们讲述了他的无奈。
     河北省保定市76岁的张伯伯,3年前老伴去世后,他就成了空巢老人。前年,他自己联系了一家养老院,每月费用1000多元,他的养老金足以承受。“我把这个消息告诉了一个邻居朋友,不久儿女们就都知道了,他们认为要是我去住养老院,他们会被人说不孝,于是力阻我去养老院。小区里有老同事还问我为啥要去养老院,是不是儿女要卖房子,我气得差点发病。”张伯伯无奈地说。
    最后,子女们做出的“妥协”是让张伯伯到各家轮流住。去年春节后,他开始了轮住生活。一个月轮一次,每过一个月就要打包搬次家,一折腾就是一天。每次搬家前,他都会多吃一次降压药,不然头要晕两天。更让他郁闷的是,还没等他与新社区的同龄人熟络起来,自己就得搬家了。
    张伯伯老伴去世后,子女给他请过保姆,为防万一,存折交给了女儿保管,张伯伯无奈地说:“问女儿要自己的钱让他觉得尴尬,把存折要回来吧,她又会觉得我不信任她。”
    长期在社区工作、有着丰富社区养老经验的哈尔滨市芦家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周琳表示:轮流赡养老人存在着很多问题和弊端,是一种比较落后的养老方式,很容易给老人造成困扰,无法安度晚年。最好的方法是老人固定在一个子女家养老,然后根据老人的意愿,随时去其他子女家小住,或其他子女主动来看望老人。这样老人才能有一个安稳的环境和踏实的心情,度过一个健康快乐,幸福安详的晚年。
    那么,如果必须采取轮流赡养方式的话,有没有什么好的方法,可以减少给老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呢?周琳给大家提出了几点建议。
    1.在哪个子女家居住要取决于老人的意愿,不要因为轮流赡养而使老人感觉到被“轮流”,老人牵挂每一个子女,不可能在一家长期停留的,既然这样,为什么不尊重老人的意见,让他喜欢在谁家住多久就住多久。
    2.每次轮流的时间最短不能少于一个季度,免得老人一下子难以适应新的环境。 
    3.最好是老人在某家居住时,另外几家给钱,而且给的总数要比老人实际消费的多一些。这样只要儿女有条件都会愿意让老人住过来,老人也不会想在谁家住却又害怕给人家添麻烦。同时,老人最好自己保管财物,要留有一定数量的财产,不要全部都分给子女。
    每个人都会老,每个人都想度过一个安详的晚年,可是现实生活中却总有种种无奈,当面对被“轮流赡养”时,甚至“老无所依”时,如果不能自己解决问题,就请毫不犹疑地拿起法律的武器吧,在我们这样一个法制逐渐完善的国家,相信法院会用一种较为温和的方式,通过各种手段来解决这些问题。
    下面我们就请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通过一个案例来告诉您,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养老权”。
    山东省单县年过八旬的老人张某在老伴去世后把房产分给了子女,但是子女却不愿意赡养老人。老人膝下有三个儿子、三个女儿,均已成家单过。自从老伴去世后,她的养老就成了问题。她家共有三套房产,一套分给了大儿子,一套分给了三儿子,二儿子当初选择不要房产,接替父亲工作,剩下的最后一套房产,老人和谁住,谁分得这套房产。
    六个子女都希望能分得最后一套房产,但却不愿独自赡养老人。“我不愿意六家轮流赡养,那样折腾不说,最主要的是感觉自己老无所依、漂泊不定,而且现在也没决定好到底和哪个子女长住。”张某很难接受子女轮流赡养的要求。
    长期关注老年人法律维权问题的陕西省宝鸡市郁红科律师表示:《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时《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最后,当地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人员提出赡养老人的方法:老人依旧住在自己的房子里,由六个儿女轮流来老人的住处赡养老人,每家两个月,时间为一年。老人生病产生的医药费报销后的部分由六个子女平均承担。三个儿子住在本村,三个女儿也都嫁在邻村,照顾起来并不困难。
    一年后待老人决定好要和哪个子女长期住时,再由其他五个子女每月给予生活费200元。老人的房产由老人自己分配,分配时会考虑多尽赡养义务多分,少尽赡养义务少分的原则。六子女均表示同意,圆满解决了老人遭遇赡养难的问题。
    郁红科律师提醒:涉及老年人法律维权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子女赡养、财产分割、房屋产权等财产领域以及遗弃、虐待等人身权领域。当老人遇到下面这些问题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
    1.遗弃虐待老人。有的子女以赡养为借口,大肆攫取老人财产,或者是与老人共同居住的子女以赡养、照料老人生活为名,在购买房屋产权、户口迁入、更改户主等目的达到后,遗弃、虐待老人。
    2.因继承遗产而侵犯老年人继承权。比如,老年人的配偶死亡后,另一方再婚需要依法处理或者带走自己的财产时,往往会受到子女、亲友或者其他家族人口的阻拦,不让老人处理或者带走遗产,这样会给老人的财产权利造成极大的间接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3.老人的精神赡养问题。有的老人虽然衣食无忧,但子女长期不回家看望,饱受精神养老问题的困扰。
    “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同。”对于赡养老人也是一样,其实,老人从不会过多地要求子女什么,他们很容易满足,只要子女们都能多一份孝心,老人们就会感到很幸福。希望我们的社会能够多一些相似的幸福,少一些不同的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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