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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行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机制

 收藏快乐 2014-03-26


作者:田成有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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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行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机制

新闻发言稿

新闻发言人    田成有

   

去年以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有效化解“执行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绩,有一些亮点和突破。比如,在执行工作方面中止了债权凭证发放,彻底清查了近年来执行积案底数,在执行结案方面以实际结案数为准杜绝地弄虚作假等,以实事求是的执行作风和工作作风提升了司法的公信力。特别是去年7月以来,许前飞院长前往曲靖、宣威等县市开展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的机制的调研,并确定在宣威市开展先行试点,建立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机制。该项工作目前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果。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主要就是要向大家通报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机制的运行情况。

 

  一、宣威模式的运作情况

宣威市是我省人口最多的县级市,也是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市)。截止20081231,宣威市14262万人口中,城镇贫困人口占13万,农村贫困人口占368万。宣威法院未执结的578件积案中,申请执行人为特殊困难群体的案件是127件,占578件的2197%,其中有71件案件的申请人,处于宣威市低保线下,占未执结案件的12.28%,56件的申请人处于低保线边缘,占未执结案件的9.69%。

为解决涉诉困难群体的执行案件,在省高院的推动特别是许院长的亲自倡导和指导下,宣威市市委、市政府高度关心和重视涉诉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和就医等问题,宣威市人民政府专门成立了市长任组长、市政法委书记、联系法院工作的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有关领导担任副组长,政府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宣威市人民政府设立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管理办法(试行)》。下设执行救助管理委员会和办公室作为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自宣威模式运作以来,有这样一些基本特点需要向大家介绍:

1、逐一对执行案件进行彻底的调研,摸清家底和底数。

2、以政府救助、法院推动作为基本的工作思路,救助弱势群体是人民政府的职能,必须紧密依靠政府,政府主导是关键。

3、与民政、医保部门的紧密沟通协调,借助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依靠政府成熟的救助体系,不是法院自己要一笔钱,由法院自己来解决.

4、以财政预算、社会筹集资金作保障。以宣威为例,宣威市政府拨付启动资金50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万。资金来源还包括各级民政部门的专项救济款,社会捐助,救助金孳息及孳息物。2009112宣威召开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募集大会,向市内82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工矿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募集了救助金817100元。

5、以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对接作桥梁。(1)已经纳入低保、医保的救助对象,凡仍符合救助条件的,继续享受低保、医保保险待遇;    2)符合低保条件未纳入低保的救助对象争取依民政程序纳入低保,享受低保待遇(宣威市每年预留100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口名额作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名额);未争取到民政承担而纳入低保的,从救助金中代缴,将救助对象纳入低保;(3)未参加医疗保险、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无力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农村户口或城镇人口,争取由市民政局或三级财政负担代缴,纳入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医保。未争取到民政和财政承担而纳入医保的,从救助金中代缴,将救助对象纳入医疗保险;(4)救助金对大病大灾的补充救助,对因患大病(癌症、尿毒症、重症肝炎、糖尿病综合并发病)在享受医疗保险救助和民政大病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进行救助金救助;对因火灾、水灾和泥石流等大灾经民政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进行救助金救助。进行救助金救助每次最高限额为5000元人民币,特殊情况需要超最高限额的,由救助金管委会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讨论决定;(5)其他特殊困难救助,对于已经享受低保、医保或者已经其他社会救济,但仍不足以解决问题的,特别是因伤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无来源的救助对象,也可以申请救助金。

6、明确救助对象、建立严格的流程管理和公开透明的社会监督体系,严格审批、专款专用,使用规范。

 二、宣威模式救助的对象和条件

对象为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不能执行而终结的人身损害、刑事附带民事和“三养”等案件的特殊困难申请执行人。符合下列条件都可以申请救助。

1、在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

2.年老、年幼且无生活来源的;

    3.伤残、患严重疾病且无生活来源的;

    4、大病、大灾按照政府相关政策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

    5、具有其他特殊情形,需要救助的。

三、执行救助金机制的实施效果和推行的意义

1、有利于推动清理执行积案向纵深发展,从大头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据初步统计,我省贫困申请执行人占未执结案件的四分之一,建立涉诉特殊困难群众执行救助机制,就可以使大约20%的执行不能案件及时结案,从大头上化解执行难问题,有力地推动清理执行积案向纵深发展。

2008115宣威市召开了执行救助大会,对首批97件案件133名涉诉困难当事人进行了救助,发放了救助金435万元,并将其中的68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11人纳入医疗保险。在首批救助的案件中,20件(首批救助案件的20.62%)通过救助,因执行标的额小,或是“三养”案件或相互为被执行人等而全案执行终结,彻底地案结事了;另有77件(首批救助案件的79.38%)因执行标的额大,通过救助, 也基本做到了案结事了。首批救助案件的结案,消化了全部未执结578案件的16.78%,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推行宣威模式以来,曲靖地区有6个县级法院分别建立了执行救助金,其中,宣威50万元、富源50万元、沾益30万元、罗平20万元、师宗10万元、马龙10万元。就全省而言,据200915统计,按“宣威”模式建立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机制在中院一级有昭通、迪庆、大理三家,占全省16个中院的18.75%,县法院一级有15家建立占全省129个县法院的11.63%,全省争取财政救助金到位共计603.4万元(含依“宣威”模式到位救助金361),募集救助金到位共计49.4万元

执行救助情况是:曲靖、昭通、文山、迪庆、昆明、保山、德宏(含下辖县法院)7家中院,一是纳入低保案件共104件、150人、所用救助金31.35万元;二是纳入医保案件共188件、232人、所用救助金6.46万元;三是一次性救助案件共252件、330人、所用救助金84.7万元;这三项合计救助案件共544件、712人、所用救助金122.51万元,占此次上报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案件 10337 件、16026人和争取到的总财政救助金603.4万元的5.26%4.44%20.3%

2、 有利于司法的人文关怀,缓解法院执行难与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两难境地

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贫富差距很大,如果没有对困难群众特别的制度保护,法庭就容易变成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强者和弱者在正义面前就很难获得平衡。通过启动执行救助基金,使涉诉的生活无着落的草根阶层和贫弱群体充分体验到党和政府带给他们的关爱和温暖,使陷入极度困境、精神上亟待抚慰、生活上亟待救助的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文明和人文的关怀。权威数据显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很多犯罪人和被告方根本没有赔偿能力,我国近八成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难以兑现,执行往往陷入人财两空的艰难境地,无论法院穷尽所有手段,仍执行不了。因此,建立涉诉困难群体执行救助机制是协调和平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与被害人权益,进一步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

推行执行救助机制还是我们“深入基层,贴近民众”开展司法工作的一种有效方式,既能对困难群众、困难群体进行特殊而必要的经济援助,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生存、看病等问题,又能使法院的工作做到实处,急申请执行人所急,想申请执行人所想,从司法为民,人民利益至上的高度,更好地关注民生、保障民生和服务民生。

这些救助金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虽然钱不是很多,但可以说是“雪中送炭”的“活命钱”。比如,今年48岁范廷选是宣威市文兴乡半山村村民,200153,他在其堂兄无证开采的小煤窑工作时,因为煤井发生瓦斯爆炸,6人死亡,仅有范廷选生还,但已烧伤致残,事故责任人范廷锦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范廷选医疗、伤残补助费共45025元,但是范廷锦刑满释放后,还剩26821元赔偿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范廷选的家庭生活陷入极度贫困中。这时,人民法院的5000元救助金送到了他的手中,让他一时间百感交集,顿时嚎啕大哭起来。当天夜里,这位并不知道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大门在何处的汉子饱含热泪,提笔写下一封情真意切的感谢信,寄给高院院长。“……就在我的全家生活特别困难的时候,在我对生活已经失去信心的时候,这5000元钱,让我又看到了希望。”

再比如,来宾乡虎头村谢忠义的父亲早亡,2005年,母亲与亲友发生争执以后一时想不开服毒自尽,亲友协商后同意赔偿5万,法院强制执行了一万多元,因为贫困再也没有赔偿能力了,虎头村的年均收入不足千元,谢忠义是在亲戚、老师和同学的接济下读完了高中,2007年考入海南大学,一直在半饥半饱中艰难求学。今年,当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打电话告知他,要给予他5000元救济补助,当场泣不成声,一再表示将来要认真学习,以优异的成绩来回报宣威市政府和法院的关心与爱护。虎头村5400余村民得知此事后,执意委托村里的文书李家禄向宣威市政府、法院表达谢意,说这是一件天大的好事。

3、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维护司法权威。在当前的涉诉信访案件中, “求偿不能”、“求助无路”的执行案件的还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这些当事人正在形成一个群体而到处上访,处理不当将给社会稳定埋下重大隐患,在其身体和心灵受到创伤,在其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利益得不到补偿的情况下,往往引发长期上访甚至报复社会等问题,形成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隐患。为此,对于涉及到影响权利人的人身医疗、生活、居住及生存而面临的基本困难需要救助案件的执行到位与否,不但关系到特困人个体的生存质量,更重要的是形成对和谐社会的冲击。

建设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必须最大限度地消除法律白条,减少社会对抗。要实现这个目标,仅仅依靠法院凭自身力量,创新执行工作机制、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是难以破解的,必须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配合,借助国家和社会的综合力量来解决。“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机制”就是积极探索强化执行和规范执行的措施和手段之一,通过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由法院推动,与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部门衔接,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的执行救助基金,对“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不能执行而终结的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三养’案件等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以及特殊困难的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不仅减轻了人民法院的压力,有利于人民法院腾出人手来加强对其他案件的执行,而且能在一定程度能帮助申请执行人渡过难关,消减当事人双方对人民法院、对政府的不满和对立情绪,对社会矛盾起到缓解作用,恢复司法的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

 四、推广执行救助金机制面临的困难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当前,我们在宣威进行的“涉诉特困群体执行救助机制”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省委55次常委会专题讨论过该问题,省民政厅给予了大力支持,也在制定相关文件下发。这个模式还受到了社会各界特别是弱势群体欢迎和拥护。1225中央清案第二次视频会议对涉诉特困群体执行救助机制的“宣威模式”给予了高度的评价和肯定,下一步将在在我省全面推广,并且此项工作开展的好坏将作为今后清理积案督促、检查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作为云南法院清理执行积案工作的一大亮点和特色,目前我们还面临着许多困难:一是思想认识不统一,认识不到位。我省当前很大一部分地区,相关部门认为“涉诉”就是法院的事,有的人认为搞救助是政府在替被告人买单,对法院推动建立的此项救助工作尚不能够积极配合,二是政策保障和资金配套尚不到位,有的地区没有以政府名义红头文件制定下发相关《实施意见》、《救助金管理办法试行》,或财政拨付一定的救助资金后就不再考虑后续资金或纳入年度预算。各地财政状况不一样,在制定的一些救助方式、内容,标准上无法统一。要切实在云南全省乃至西部落后地区建立涉诉特殊困难执行救助的长效机制,确实需要呼吁和倡导全社会共同关注,通过国家立法和各地政府的相关配套政策的支持。三是把握时机意识尚有待加强,在这次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中,党中央和最高法院要求各地要高度关注对特困群体案件的执行对这类案件优先受理、优先执行,同时尽最大努力推动执行专项救助基金的设立。这项工作,有的地方做得好,有的地方做得差,除了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不同等因素外,关键的因素就是是否充分发挥了主观能动性、工作是否扎实到位。四是执行救助范围、对象、标准,规范操作程序等方面尚不明确,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有的地方救助金还放在法院,有的放在当地政法委,有的不按低保标准发放,有的没有监管等这些较易出现新的矛盾或新的不公,产生负面影响。

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加强采取四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加强领导,统一认识。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是一个弱势而无辜的群体,对他们予以适当救助,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既符合扶危济困这一中华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也是政府履行为民服务的重要职责,在国家财力范围内,给这些人以一定的经济补偿,乃亲民、惠民之举,是国家财政的正当用途。用少量的钱就能赢得民心,赢得和谐,赢得人民对政府的爱戴,是非常值得的。执行救助机制涉及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法院没有独立的财产收入,必须由政府主导,由法院积极推动与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医保等部门协商对接,缺少党委、政府的支持,这件事是办不好的。二是争取政策保障和资金配套尽早到位,实现与社会保障机制的对接,将涉诉特殊困难群体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有此建立一个管长远的救助长效机制。建议救助的相关制度文件统一由政府制作下发,并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拨付一定的启动资金,以后每年纳入年度预算,还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捐助。三是把握时机,发挥主观能动性、工作扎实到位,这次清积活动,中央这么重视,各地一定不能错失良机。已经建立救助基金的地方,要争取更多的资金,尚未建立的地方,一定要通过清积活动建立起来,哪怕资金少一点,也要先运转起来。四是规范救助程序、标准等,符合政府民政低保标准的才可纳入低保,而低保边缘则考虑大病大灾和特殊困难救助等一次性救助,并用足、用活社会保障的各项政策;救助程序必须公正,杜绝因此出现新的矛盾或新的不公,产生负面影响,以确保救助金发放到真正需要的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手中。

同志们,云南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造成法院“执行难”的最大原因在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数据显示,2008年,在云南全省执行积案中,仅有14%的案件有财产可供执行,在全部执行积案中,申请执行人属于特殊困难群体的就占到了近四分之一。“宣威模式”的涉诉特殊困难体救助机制,在全国均属创新之举,这项制度已经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好的效应,效果很好,意义很大,希望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力宣传,积极报道,让社会各界更多地了解和支持这个模式,让“宣威模式”的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机制在实践中发挥出更大功效,确保执行救助机制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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