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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自查的相关法律关系

 xjzxcds 2014-03-28

纳税人自查的相关法律关系

纳税人自查的相关法律关系主要是指纳税人通过自查自纠发现的少缴未缴税收的问题的法律责任问题,与偷税的区别联系问题,是否应当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究和司法追究的问题。同时也涉及到纳税人自查和税务机关受理纳税自查是否存在法律风险问题。

1、纳税人通过自查发现的少缴未缴税收以缴纳税收滞纳金的方式来承担税收法律责任

纳税人通过自查自纠发现的因各种原形成的少缴未缴税收的问题一般都要承担一定的的法律责任,现实生活中,纳税人自查发现的少缴未缴税收,通过补充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补缴税款,并按每一笔税款所属期的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缴纳税收滞纳金。以缴纳税收滞纳金的方式来承担税收法律责任。

2、纳税人通过自查自纠发现的少缴未缴税收与偷税的区别联系

纳税人通过自查自纠发现的少缴未缴税收毫无疑问包括因各种原因所造成的少缴未缴税收,如:因对税收政策法规理解错误造成的少缴未缴税收,因操作失误造成的少缴未缴税收,因税税收筹划不当造成的少缴未缴税收,也包括不能正确处理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与纳税人生存、获利和发展的关系,采取隐瞒或虚列的方式造成少缴未缴税收的。纳税人通过自查自纠发现并申报补缴的少缴未缴税收,与税务机关查处的偷税有着质的区别,纳税人通过自查自纠发现并申报补缴的少缴未缴税收是一种主动纠错、使其错误或违法行为不再继续发生,并通过缴纳税收滞纳金的方式来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税务机关查处的偷税是动用国家行政资源,依法查处的纳税人已经实施并在继续实施着偷税行为。

3、纳税人通过自查自纠发现的少缴未缴税收是否应当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究和司法追究的问题

对于是否允许纳税人自查,对纳税人通过自查自纠发现的少缴未缴税收是否应当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究和司法追究的问题,在税务机关内部、司法部门的争论和异议较多。

(1)不同意纳税人自查、对纳税人自查发现的少缴未缴税收应当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究和司法追究的观点

税务机关内部一部分人认为,纳税人正常办理纳税申报后,因申报不实造成的少缴未缴,按现行征管法规定,除计算错误外已经构成了偷税,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稽查前纳税人自查补缴税款的行为,是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稽查前允许纳税人自查有失税收法律的严肃性,应当取消纳税人自查,特别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稽查前的自查。

税务机关和司法部门的一部分人认为,纳税人自查没有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没有对纳税人自查作出规定,不应当允许纳税人自查。

司法部门的一部分人认为,偷税是一种即遂行为,偷税达到一定数额,涉嫌构成犯罪的属于即遂犯罪,即是纳税人自查发现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应当鼓励纳税人自查自纠、对纳税人自查发现的少缴未缴税收不应当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究和司法追究的观点

纳税人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纠错的行为本身是不需要法律依据 法无明文不禁止,税收征管法没有做出允许纳税人自查的规定,但也没有做出不允许纳税人自查的规定,纳税人是可以对自己是否足额的依法纳税进行自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也包括纳税人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纠错的行为本身是不需要法律依据的。

偷税遂犯罪与其他刑事案件构成的即遂犯罪有质的区别 不否认纳税人自查发现的少缴未缴税收有偷税的成分存在,也不否认偷税是一种即遂行为,偷税达到一定数额,涉嫌构成犯罪的属于即遂犯罪,但纳税人自查发现的少缴未缴税收或偷税达到一定数额涉嫌构成犯罪的即遂犯罪与其他刑事案件构成的即遂犯罪有质的区别,如杀人、纵火、抢劫、交通肇事等构成的即遂犯罪,具有损失的不可挽回性,而偷税虽然是对国家经济利益的侵害,但其损失具有可挽回性。税务机关依法查处的偷税,因种种原因不能全部追缴的,使国家损失的经济利益往往只具有部分可挽回性。纳税人自查发现的少缴未缴税主动申报补缴的,使国家损失的经济利益具有完全可挽回性。税务机关依法查处的偷税,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动用了国家行政资源和刑事资源,必须依法按程序进行办理。纳税人自查发现的少缴未缴税收或偷税是一种自我纠错的行为,没有动用国家行政资源和刑事资源,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尚未启动法定程序,因此纳税人不应当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追究和司法追究。

国际上一些国家通过对获取的纳税人的各种收入、支出和资产信息进行筛选分析后,发现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发生的支出和拥有的资产与缴纳的税收不匹配时,一般情况下会先找纳税人进行约谈,告知纳税人你可能少缴了税款,并要求纳税人对税务当局提出的疑点进行举证或者进行补税,给纳税人一个说明情况或自我纠错的机会。

我国从1981年开展第一次全国财政税收大检查开始,到九十年代中期建立规范的税收稽查体制为止,每一年国务院财税大检查办公室都组织全国范围内的财税大检查,每一次财税大检查的基本要求都有企业自查和重点检查两个方面,企业自查面要求100%,重点检查面要求10-30%,企业自查自纠的税收问题从宽处理,不进行处罚,对自查不认真的进行重点检查,对被查的从严处理,按规定进行处罚,即“自查从宽,被查从严”。

从1994年我国实施“新税制”和规范税务稽查体制以后,每年都组织全国范围的行业专项检查和地区专项整治活动,在行业专项检查和地区专项整治活动中,基本上也都是发动较大面积的自查,对经税收分析纳税异常,自查没有发现问题的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实施税务稽查。在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组织的对税收为犯罪活动比较猖獗的地区开展的税收专项整治中,也是着重对组织者、策划者和首恶分子进行重点打击。

鼓励纳税人对其依法纳税情况进行自查,渊源久远,国际上也有通行的做法,就纳税人自查发现的税收违法问题看,也是纳税人主动终止税收违法行为,对因税收违法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主动进行弥补纠错的行为,有利于税收经济秩序的规范,节约税收成本,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对纳税人自查发现的税收违法问题,由于不是税务机关通过调查取证发现的,没有履行行政程序,不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也不应当进行刑事追究。否则,对纳税人自查发现的税收违法问题进行税务行政处罚,进行刑事追究,将会是对纳税人自我纠错行为积极性的打击,增加税收法律法规的对抗面,把极少数人的税收违法扩大化,不利于税收经济秩序的规范,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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