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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学校以任何方式从学生食堂赢利

 wwm5837 2014-03-28


  严禁学校以任何方式从学生食堂赢利;实行校长和教师代表缴费陪餐制度;学生食堂原则上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最近,市教育局向各县(市)区教育局、各有关学校转发了《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试行办法》,要求各级教育部门及有关学校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好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食堂基础设施建设和食堂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严禁学校以任何方式从学生食堂赢利  办法要求,学生食堂开办必须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供餐。严禁学校教职工或家属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

   要落实政府投入和优惠政策,降低学生食堂运行成本,保证学生食堂按照“非营利”要求运行,严禁学校以任何方式从学生食堂赢利。

   学生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实行校长和教师代表缴费陪餐制度,做到“三同”,即同样缴费、同时就餐、同标准就餐。

   学生食堂要充分考虑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特点,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制订成本合理、营养均衡的食谱,有针对性地提供品种多样、结构合理、数量充足、营养丰富的饭菜,不断提高伙食质量和服务水平。

   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严格原材料供应、包装储存、餐具消毒、场所环境卫生、人员健康、饮用水源检查等环节,规范生产、加工、配送流程,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学生食堂原则上不得对外承包  办法规定,学生食堂原则上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食堂必须由学校自营。已承包的,合同期满,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满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由学校收回管理;由社会投资建设、管理的学生食堂,经当地政府与投资者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后,可由政府购买收回,交由学校管理。对在校生规模大、就餐学生多、不具备自营能力的城区(含县城)中小学学生食堂,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可通过公开竞争择优方式委托有实力、声誉良好的社会餐饮企业,实行不带资、控制利润率或总利润的托管服务,学生食堂实行“零租赁”,以学年为单位划定托管期限,不得超过3年。

   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办法还规定,学校应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营养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对食堂从业人员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知识、营养配餐、消防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学生食堂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烹饪活动开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从业人员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等现象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食堂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处理食品及分餐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使用卫生间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供应场所内吸烟、嚼槟榔;不得将小孩等婴幼儿随工作带入食堂操作间内。

   学生食堂面积人均不应低于0.8平方米  办法要求,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规模较大的学校,应由两个以上人员签字验收。严格入库、出库检查验收,核对数量,检验质量,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入库与出库。出库食品做到先进先出,严禁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出库。

   食品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必须采用新鲜安全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向学生提供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不得使用发芽的马铃薯(土豆)作为食物原料,不得制售冷荤凉菜、生食海产品、裱花蛋糕、四季豆和现榨饮料等高风险食品。

   建立食品留样制度。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及时清洗各种设备、容器和用具,做到定期消毒。

   学生食堂面积人均不应低于0.8平方米,学生就餐场所应张贴均衡营养、健康饮食行为等宣传资料;应设置洗手池等设备设施,有明确的洗手、消毒及检查等规定。

   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  办法指出,学生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对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收支情况必须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

   严格区分核算主体,由财政经费保障的人员、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费用不得在学生食堂专账中列支,教师食堂开支不得从学生食堂中列支。教职工在学生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不得侵占学生利益。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

   学生食堂的收支结余实施月度结算,食堂的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严禁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以及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学生食堂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及学生、家长、学校膳食委员会的监督。

   为学生提供营养、可口的饭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以创建学生、家长满意食堂为目标,督促学校自营食堂坚持“保本不盈利”原则,落实各项质量管理措施,保证质价相符,收支平衡。

   学校应建立内部检查机制,加强食材采购管理,有效监控采购质量和价格,保证价实相符。加强饭菜成本核算,按照伙食成本核算和定价规则,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规范伙食价格,并将每天主、副食菜谱及原材料价格、配比进行公示。要按一定比例供应低价菜、中价菜、高价菜。食堂饭菜一律实行明码标价。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配备专(兼)职营养师,加强对相关食堂从业人员营养学、烹饪方法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提高烹饪制作水平,为学生提供营养、可口的饭菜。

   设立省、市、县、校四级举报电话和信箱  办法还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审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学生食堂的日常监管。各市(州)每学年集中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各县(市、区)每学期集中检查不得少于两次。

   设立省、市、县、校四级举报电话和信箱,健全举报网络,建立直报制度,鼓励师生员工对原材料采购、伙食质量等问题进行投诉或举报。

   建立负面信息排名制度。每期统计群众举报和媒体对学生食堂负面信息报道情况,在全省范围内排名,并向省市(州)、县(市、区)政府进行通报。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生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食堂经费中列支教职工伙食、奖金福利和招待费等费用;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学生伙食费;克扣学生伙食、贪污受贿等。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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