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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是培养公民意识崛起的摇篮

 pgl147258 2014-03-28
当网络虚拟空间的公共属性和现实中的“吏治”环境紧密的结合在一起,虚拟网络空间就注定成为社会公共生活中不可忽视的监督利器。也正是因为此,它的更深层次作用却被大众忽视了, 那就是网络虚拟空间对公民意识的培养作用。换言之,如果公民的意识已经成为了公共决策制定过程之中的绝对参考,那网络监督还会像现在这样“走俏”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所以,将 它培育公民意识的属性加以强化,才是正本清源之道。为什么这样讲呢?

  从信息传播媒介的角度来看,网络空间使社会公民意识形态有了空前的展示平台。自古以来,掌控信息与传播技术就是统治者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重要手段。古希腊哲学家把演讲术视为最 崇高、最精致的学问和艺术。掌握语言、控制信息、精通传播,是贵族王权阶层垄断政治权力,实现国家治理,管理社会的重大技术。在古代中国,圣贤必须是精通传播技术的。“天垂象, 见凶吉,河出图,洛出书,圣人则之”。《说文》解释:“圣(聖),通也,从耳。” 圣人和帝王、大巫师或政治军事首领,构成掌管传播权力的核心统治集团。从治理国家、管理社会角度 来看,核心统治集团无所不及的传播范围,决定了人们的时空感觉和意义理解。网络社团构造的是一个公共的话语空间,而且这个空间是对所有成员都开放的。正是因为这种开放性,让更多 的社会个体懂得了如何运用信息来维护与提升自身的社会属性。

  而公民的社会行为能力的提升必定会扩大了既有的公共领域,继而推动了公民意识的崛起。那么什么是公民意识呢?本人认为公民意识应当具备以下两个层面。1:对社会公共权力的监督意识 。由于国内的行政资源被垄断起来,所以必须具备对垄断的行政资源进行监督与垄断,然而在现实中,很多人都放弃了监督的权利或者被剥夺了监督的权利。2:理性文化的再生产功能。我们 明白:从专制社会向民主社会的转变,最根本的标志之一是臣民向公民的转变和公民权利的确立,公共权力的受托和正确行使都要以公民权利的行使为前提。但是,公民并不是天生就会行使 他们的监督权利的。所以必须把公民拥有权利、使用权利的意识创造成,一种社会氛围,一种社会文化。这两个层面是相辅相成的。

  哈氏在“公共领域”的这个概念之中强调:‘肯定公民应积极参与公共生活,力图通过鼓励公民自愿、直接进入公共领域,扩大参与范围,强调通过自由平等的对话来消除冲突,保证公共理 性和普遍利益的实现,从而修正传统民主模式的缺陷与不足。’那么,何为传统民主模式的“缺陷”与“不足”?那就是普通的公民难以进入公共领域,进行理性的论辩和说理,就国家的公 共决策达成共识,缺乏有效、实质的民主参与方式,既然这样,监督又从何而言。

  公民的社会行为能力的提升恰好扩大了普通民众进入开阔的公共领域,是因为公民个体社会行为能力中的自主、自发特性促使人们去关注与自身生活息息相关的每一个小环境,当每一个独立 的、微小的环境通过某一个纽带将其贯穿起来,那将会是质的的变化。而时下,幸运的是,这种情况确在悄然的孕育与生长之中。

  当公民意识展示平台的大量出现提高了中国公民的社会行为能力。所谓社会行为能力,就是社会组织或者社会群体为追求一定的共同目标而形成的以集体行动和组织机制作为基本方式的行动 能力。在虚拟网络社区中,只不过是把现实中的一套进行了一次简单的复制。随着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国家与社会之间力量的平衡、国家与社会结构的合理化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因为在网络社团大量兴起的背景下,从社会层面而言,可以通过网络社团表达利益诉求,逐渐参与社会生活,甚至影响公共决策和国家行为;从国家层面看,能够快速对社会需求做出反应 ,合理界定国家行动的范围,明确公私生活界限,提高制度创新能力,确保国家能力的提高,并为社会的发育和成长提供空间。而虚拟网络空间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必定会催生更多的社会 独立个体去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公民的网络表达权会从虚拟的空间转移至现实的世界。于是,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中公民的社会行为能力得到不断提高。

  个人意识对个人的行为指导作用,犹如程序对电脑的控制一般。依次论之,网络的发展将会推动一个真正公民社会时代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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