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开滦集团公司 “一通三防”十三项管理制度

 东方小城 2014-03-28

开滦集团公司

“一通三防”十三项管理制度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一)矿井通风系统

1.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矿井必须有进风井、回风井及合理的通风网络,回风井口地面必须安装满足生产需要的矿井主通风机。禁止两个矿井共用一个进风系统,或一个回风系统。禁止两个矿井通风网络互相连通,严禁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

2.矿井设计、改扩建设计、延伸设计,必须同时进行“一通三防”设计。通风设计必须做到通风网络合理,风量满足生产需要,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性能稳定,主要通风机工况点始终保持高效率。

3.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更换主要通风机,改变进、回风井井筒功能,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4.坚持以风定产的原则,每年进行通风能力核定,风量计算参照《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井风量计算方法》。通风能力核定报告,于年底前报二级煤炭生产公司备案。

5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塔()必须有完善的封闭措施,其漏风率不得超过15%,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且必须装设甲烷断电仪,报警浓度大于等于0.5%,断电浓度大于等于0.7%,复电浓度小于0.7%,断电范围为井筒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2)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箕斗提升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4m/s,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敷设消防管路。

6.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人地点的,应制定安全措施。报二级煤炭生产公司备案。

7.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巷道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两种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都不得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并制定安全措施报二级煤炭生产公司审批。

8.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9矿井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通风网络解算。改变矿井通风系统、进行通风设计都应进行通风网络解算,并将结算结果报二级煤炭生产公司备案。报告内容包括:通风网络图、与网络图一一对应的通风系统图、解算的数据文件、解算的结果文件、解算结果的分析报告,通风系统优化调整方案等

10.矿井投产前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三年测定一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测定报告报二级煤炭生产公司备案。报告内容包括:数据整理方法,井巷风阻值、摩擦阻力系数值、百米风阻值等,矿井风量、压力的分布较上一次测定的变化等。

11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井风量计算方法》计算。

12井下爆破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新建矿井采用对角式通风系统时,投产初期,可利用采区岩石上山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和不燃性背板背严的煤层上山作爆炸材料库的回风巷。必须保证爆炸材料库每小时能有其总容积4倍的风量。

13.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其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的风流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

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

14.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15.井下个别机电设备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且必须安装甲烷断电仪。

采区变电所、压风机房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16.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闭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并安设风门传感器。

    17矿井井巷失修率小于7%严重失修率小于3%,对失修巷道必须制定维修计划。

18井巷失修标准。井巷断面积被压缩减少10%,或净高度减少150~200mm,支架形状严重变形,破坏。背板大部分脱落,帮、顶空虚,锚喷巷道脱皮冒落(长度达5),巷中存在积水污泥、堆积煤、矸,杂物达50mm以上等,视为失修巷道。井巷断面减少10%以上,净高度减少200mm以上,积水、污泥或堆积煤矸达100mm以上,影响矿井通风、运输和安全生产,视为严重失修。

19矿井必须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要绘制分煤层通风系统图。图纸必须每月按生产实际修改,必须绘出采、掘、开工作面,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主要测风站、井巷断面面积、温度、瓦斯浓度、通风设施、局部通风机和主要通风机等。

20矿井应绘制矿井通风网络图。图纸必须标明各分支风流方向、风量值、压力值、风阻值。主要通风机工况数值(风量、风压、效率)。

矿井应绘制矿井通风立体示意图,标注内容与矿井通风系统图相同。

(二)采区通风系统

21.采区、工作面设计必须同时进行“一通三防”设计,内容包括:通风、防尘、供水、防灭火、瓦斯抽采(防治)、监测监控等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22.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矿井、有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23.掘进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两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制定的安全措施报二级煤炭生产公司审批。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二级煤炭生产公司审批,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规定。

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禁止任何两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24.有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25.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该措施在采区设计中必须规定明确。采取堵漏措施后,要求每平方米面积漏风量小于0.02m3/min。并保持巷道设计断面。

水力采煤工作面由采空区回风时,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的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26.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27.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该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

(三)局部通风管理

28.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风量计算严格执行《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矿井风量计算方法》。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型号、风筒的规格,安装和使用等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29.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禁止采用扩散通风。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二级煤炭生产公司批准。

瓦斯喷出区域和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30.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规定:

(1)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实行专、兼职司机制度,上岗挂牌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2)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规定。

(3)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直径必须与选用的局部通风机和工作面需要风量相匹配。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以及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要保证风量能有效的排除有害气体和炮烟。

(4) 局部通风机供电必须符合集团公司 “四双、三专、两闭锁、一自动”的要求。

(5) 严禁使用3台以上(3)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31.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特殊情况下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无计划停电应记录在案。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32.安装局部通风机要由生产部门提出申请,经通风部门审查风量、风压符合要求和供电部门审查供电系统符合要求批准后方可安装。

33.矿井必须制定风电闭锁的试跳方法和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34.局部通风机不得随意停开。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准停风。如因情况特殊可能造成瓦斯积存时,要制定相应的停电停风和瓦斯排放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35.局部通风机要有专、兼职司机负责保证局部通风机的连续、可靠、稳定运转。局部通风机司机要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有人工作的地点可以安排兼职局部通风机司机,无人工作的地点要安排专职局部通风机司机。高、突矿井的局部通风机司机要在现场交接班。瓦斯矿井的局部通风机司机的交接班方法由矿决定。

36.局部通风机自下井之日起,不准超过半年,必须升井检修。如特殊情况,需要办理延长使用手续,并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停用的局部通风机不得长期搁置井下,应在1个月内升井检修。

局部通风机管理台账要明确记录各台局部通风机的下井日期,周期性检修及日常检修日期、停用日期和升井检修的日期。

37.凡因无计划停电停风的地点,要立即撤出所有人员,切断巷道内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源,在巷道口打好栅栏或安排专人警戒,禁止一切人员进入,及时查明停电停风原因。恢复通风和送电的工作必须按照排放瓦斯的有关规定执行。

38. 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后,现场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要立即分别向通风调度和矿调度室汇报。通风调度和矿调度室要有专门记录,事故处理完后及时汇报通风调度和矿调度室。通风调度负责将每次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汇总并填写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通知单,通知安监处、供电部门、安全副总、机电副总、技术负责人。矿要按有关规定组织分析事故,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进行处理。事故分析报告经矿技术负责人签阅后,按规定时间报上级有关部门。

(四)盲巷管理

39.在工程设计和施工安排上应尽量避免出现盲巷。凡因地质、设计、施工等原因造成盲巷的,由矿技术负责人采取处理措施,并组织分析事故。

40.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因停电等原因临时停风时,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或派专人看守,禁止人员进入,并报告矿调度室。

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

 由于临时停电造成临时停风的地点恢复通风时,必须检查瓦斯,当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时,按有关规定组织排放瓦斯。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必须提前制定排放瓦斯措施,并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组织排除盲巷内积聚的瓦斯。

41. 采区报废的尾巷,要及时组织回撤,并按规定及时进行封闭。

42.长度超过6m的盲巷要采取通风措施,否则必须予以封闭,但封闭前必须为密闭启封处理瓦斯做好相关准备工作。长度虽不超过6m,但有可能积聚瓦斯的地点,也必须进行通风或予以封闭,在巷道口打上栅栏,禁止人员进入。瓦斯检查工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密闭附近的瓦斯。

43. 盲巷管理要实行登记制度,内容包括:封闭时间、长度、巷内支护型式、断面、封闭前瓦斯涌出量等有关内容。

44.盲巷内的支架和其它设备已回撤,而且永不复用的,该盲巷可以注销。

(五)巷道贯通

45. 巷道贯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并且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作业人员,并按规定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立即进行处理。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爆破时不得有人。

(2)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3)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调整通风系统期间,切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源,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时,必须遵守上款各项规定。

46.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贯通,必须制定预防冒顶和防止瓦斯、煤尘、放炮透水等事故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技术主管部门组织会审,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同采区、不同水平透老巷及采空区、掘进巷道与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以及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贯通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并报二级煤炭生产公司备案。

47.一般掘进巷道同其它巷道在贯通相距20m,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m前,地测部门必须填写贯通通知单,向矿技术负责人报告,并通知通风、生产、安监、调度室和技术主管部门。巷道贯通通知单应包括贯通地点附近的地质、水文地质、瓦斯地质、老巷,采空区、矿压等情况。

48.生产单位应根据地质部门提供的情况,制定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准确掌握掘进进度和预计贯通时间,每天向技术、通风、安监和调度室等部门通报情况。贯通时,生产单位要派区、队长现场盯岗。

49通风区在贯通前要制定贯通调整通风系统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正常通风工作,保证两端的巷道内不积存瓦斯,做好贯通时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应包括:绘制巷道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图,图上标明通风设施、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浓度等;明确贯通时调整风流设施的布置和要求,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贯通时,通风区要派主管通风人员现场统一指挥,确保施工安全,贯通后要组织人员立即进行风流调整,实现全风压通风,并检查风流和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50.现场指挥贯通工作,可视贯通性质的不同,予以区别。

(1) 工作面内小阶段掘进、掘立眼、掘爆破煤门等,风流和风量变化不大时,贯通可以由生产单位的现场盯岗干部和通风班长现场指挥。

(2)采区内的上、下巷道贯通,开切眼贯通,应有生产单位现场盯岗干部和通风区、队长指挥,安全监察员现场监督。

(3)不同水平,不同采区,总进风巷道与总回风巷道之间的贯通,以及透老巷、透采空区的贯通,生产单位和通风区都要派副区长以上干部盯岗,安监部门派安全监察员监督,技术负责人派专人现场统一指挥贯通工作。

51.贯通前20m,掘进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掘进工作面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作业,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进行掘进工作和装药放炮。每次放炮前,在两个工作面都必须设置栅栏或专人警戒。实行三人连锁放炮制。

爆破工作坚持每次放炮后,放炮员和掘进工作面班组长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和瞎炮等情况。如果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只有等双方工作检查完毕,认为无异常情况,才允许进行掘进作业。

52.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进行放炮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53.在地质构造复杂地区进行贯通工作,要按规定处理破碎顶板,防止冒顶事故,贯通有积水或老巷的巷道时,要提前排干积水和处理好瓦斯。

54.在突出危险的煤层中,上山掘进工作面同上部平巷的贯通,上部平巷工作面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5m   

(六)通风系统调整及风量测定

55.采区、工作面进行风量调整时,要制定详细、具体的措施。对采区、水平等较大范围的风量调整,要进行矿井通风网络解算,制定合理的方案,并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56.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测风结果报告矿技术负责人。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57.矿井的总进风、总回风,水平、区域的进、回风巷应建立测风站。

58.矿井每月编写“通风工作月报”,绘制通风系统交换图,于下月10日前报二级煤炭生产公司有关部门。各二级煤炭生产公司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上报季报和年报。

59.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正规通风工作面。

(1)巷道断面小于设计断面的三分之二。

(2)局部通风机有循环风。

(3)工作地点空气温度、有害气体超过规定。

(4)采空区悬顶或老塘角瓦斯积存,采、掘回风流瓦斯超限者。

(5)风速超限的或风量不足工作面。

60.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二 、瓦斯检查制度

(一)瓦斯检查工的配备及职责范围

1.各生产、建设矿井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和矿井实际工作的需要配齐瓦斯检查工。

2.瓦斯检查工应由专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或从事井下采掘工作不少于1年并具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担任。

3.瓦斯检查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国家相关机构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上岗,并按时接受复训。

4.瓦斯检查工必须接受矿组织的经常性培训,并考试合格,否则不许上岗。

5.瓦斯检查工除完成瓦斯检查外,还要对所管范围的通风巷道、风流、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和打眼、放炮、防尘设施、局部通风、瓦斯监测仪器的使用和电器设备外观防爆性能等进行检查。

6.瓦斯检查工有权制止可能导致瓦斯、煤尘事故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以及破坏安全措施的行为。

7.作业地点瓦斯浓度超过相关规定或发生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向调度室汇报。瓦斯检查工在行使职权时不需请示。

(二)瓦斯检查

8.瓦斯检查工必须执行巡回检查瓦斯制度,做到井下记录牌、瓦斯检查手册、瓦斯台账“三对口”,严禁空班、漏检和假汇报。瓦斯检查工不准进入瓦斯浓度大于3%、氧气浓度低于18%以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最高允许浓度区域内检查。

9.瓦斯检查工必须把每次检查结果,记入瓦斯检查手册 ,并填写记录牌板。瓦斯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进行瓦斯排放,并向通风区调度和矿调度室汇报。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地点,要做到无瓦斯积聚、无瓦斯超限作业。

10.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次数: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2次;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3次;有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超过0.4%的重点采掘工作面,必须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

11.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可能涌出瓦斯(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每班至少检查1次。

12.有煤层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变化等情况,检查周期由矿技术负责人决定。

13.各煤炭生产(建设)矿井,每月必须制定矿井瓦斯检查计划,内容包括检查地点、检查次数和检查人员等,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以及自然发火隐患地点都要纳入检查计划,并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14.矿长(经理)、矿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

15.瓦斯检查工必须执行请示汇报制度,瓦斯矿井每班汇报不少于2次,高、突矿井每班汇报不少于3次。在检查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及时向通风区调度汇报,遇有紧急情况时,瓦斯检查工可以直接向矿调度室汇报。

16.井下所有地点的放炮都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  放炮制度。

(三)瓦斯检查工的交接班和班末汇报

17.瓦斯检查工必须按时参加班前会,领取当班工作任务,并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

18.瓦斯检查工必须认真填写瓦斯报告单(检查手册)。瓦斯报告单的内容应包括本班的瓦斯检查情况、通风系统情况、一通三防问题或隐患、巡回检查路线图和其它非正常工作情况等。

19.瓦斯检查工在交接班时,应向接班人员就本班的工作内容、瓦斯检查情况和重点问题以及下一班应注意的事项,向接班瓦斯检查工逐一交待清楚,并请接班瓦斯检查工在瓦斯报单上签名。

20.瓦斯检查工班末要把瓦斯报告单交班()长,并就重点工作情况做详细的口头汇报。班()长负责将本班的瓦斯检查情况汇总,并向通风区值班人员汇报。

(四)非正常情况的处置

21.检查区域内存在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未处理完毕时,瓦斯检查工不准离岗,要等接班瓦斯检查工到现场后,交下班处理。

22.排放瓦斯工作未结束,接班瓦斯检查工未到现场接班时,当班瓦斯检查工不准离岗。

23.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在恢复运转前或接班瓦斯检查工未到达工作现场接班时,当班瓦斯检查工不得离岗。

24.工作地点风流不正常,在恢复正常前或接班瓦斯检查工未到达工作现场接班时,当班瓦斯检查工不得离岗。

25.发现可能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事故,未处理完毕且接班瓦斯检查工未到达工作现场接班时,当班瓦斯检查工不得离岗。

(五)瓦斯报表的报送

26.通风区值班调度员和值班干部根据当日瓦斯检查情况和其它工作情况填写通风瓦斯日报,经通风区技术负责人和通风区区长签阅后,送矿长(经理)、矿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相关领导审阅。

27.各矿每日将重点工作面瓦斯情况、瓦斯抽采情况、防止煤层自然发火情况、烧焊作业情况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转情况等内容向集团公司通风调度人员汇报,集团公司通风调度人员整理、汇总各矿井的情况,经主管人员签阅后,送集团公司调度室,由集团公司相关领导审阅。

三、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一)凡因停电、停风或其它原因造成瓦斯积存的或密闭启封处理瓦斯的,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排放瓦斯主要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1.措施要有编制人、审批人的签字或盖章。编制措施由通风部门负责,措施应包括瓦斯积存地点、时间、积存量、排放时间、排放方法,排除瓦斯控制浓度的要求、停电撤人范围,现场负责人及人员分工等。措施要经矿技术、安监、机电、调度以及救护等部门会审,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

2.明确排放的方法,禁止采用“大处理”或“一风吹”,措施中要根据瓦斯涌出量、供风量,计算排放量和排放时间,确保排出的瓦斯含量在全风压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规定。排放时,要在全风压混合处设置声光瓦斯报警断电仪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3.明确排放瓦斯流经的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各种电气设备及瓦斯传感器的位置等,并绘制示意图。

4.明确断电和撤人范围,凡是受排放瓦斯影响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工作面,必须停电撤人停止作业,所有通往此范围的巷道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或设专人警戒(专人警戒位置要在新鲜风流中)禁止与处理瓦斯无关人员进入。

排放瓦斯前的切断电源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执行,并在变电硐室设专人看管。

5.排放后要设专人检查瓦斯工作。在通风系统、供电系统及电气设备完好,而且排放巷道的瓦斯浓度低于l%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氧气浓度不低于20%时,并要稳定30分钟后,瓦斯浓度无变化时,方可指定专人人工复电。

6.明确责任范围,排放瓦斯工作要统一指挥,人员要有明确分工。即受影响地点的单位负责撤人站岗工作,通风人员负责排放和控制浓度,机电部门负责停、送电和处理开关内的瓦斯,安监人员负责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救护人员负责现场值班和延接风筒等。

(二)排放瓦斯要实行分级管理。凡因停电、停风或其它原因造成瓦斯积聚需采取措施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7.排放瓦斯之前,必须检查局部通风机及供电没备附近10以内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超过05%,确保局部通风机不发生循环风时,才可进行排放瓦斯。

8.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在恢复通风前,经检查或计算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气体浓度均不大于3%,且排放瓦斯回风路线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和地点时,在请示调度室后,可以由瓦检员在现场生产单位班队长和安全员的配合下,按本矿制定的常规排放措施进行排放瓦斯,并将排放情况报二级煤炭生产公司。

9.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或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时,若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或地点时,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查,并经矿技术负责人签批后方可执行。同时要将措施报二级煤炭生产公司备案,处理情况汇报二级煤炭生产公司。

10.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或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时,若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或地点时,其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签字,报二级煤炭生产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并将排放情况汇报集团公司。

11.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排放瓦斯时,必须有安监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按本矿制定的常规排放措施进行排放瓦斯时,由安全员负责监督),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严禁排放瓦斯。若发现违章排放瓦斯,必须责成其立即停止排放,并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三)排放瓦斯其它注意事项:

12.启封密闭的排放瓦斯工作,一律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通风部门负责排放瓦斯的浓度控制。

13.被高浓度瓦斯(指瓦斯浓度在3%及以上)淹没区域的电气设备,排放瓦斯结束后,要把电气开关盖打开,排除内部积聚的瓦斯后,方可人工复电。

14.排放结束后,要经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确无危险后。方可通知调度室和生产单位恢复工作。

15.所有上报二级煤炭生产公司的措施,须经调度、通风、生产、安监、机电、救护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二级煤炭生产公司。

16.为了加强排放瓦斯的管理,每次排放瓦斯都要建册登记,以便备查。

四、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

(一)集团公司、二级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公司及突出矿井必须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集团公司、二级公司总经理、技术负责人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听取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汇报;

突出矿井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突出矿井要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

(三)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的突出煤层在非突出区域地质构造复杂的地点,也必须严格实施区域“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未落实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或区域治理效果不达标时,严禁进行采掘作业活动。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四)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防突专项设计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查,并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五)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地质报告和煤层突出危险性基础资料;

2.区域预测结果;

3.开拓方式和采区巷道布置;

4.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掘作业方法;

5.防突有关的系统(通风系统、抽采系统等);

6.区域与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7.防突工程计划、设备、器材和明细。

(六)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揭煤作业由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专业队伍施工。

(七)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

1.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非突出煤层或岩层中;岩巷距突出危险区的煤层法距原则上不得小于20m

2.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

3.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4.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

(八)突出矿井的通风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2.突出矿井、有突出煤层的采区、突出煤层工作面都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采区回风巷是专用回风巷;

3.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4.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5.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6.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7.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方式采用压入式。

(九)突出煤层的采掘作业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及其他非正规采煤法;

2.急倾斜煤层适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

3.急倾斜煤层掘进上山时,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

4.掘进工作面与煤层巷道交叉贯通前,被贯通的煤层巷道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贯通点周围10m内的巷道应加强支护。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6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并保持正常通风,且在放炮时不得有人;

5.采煤工作面尽可能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6.煤、半煤岩炮掘和炮采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十)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值线等资料;

2. 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编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区(队);

3. 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十一)煤层出现以下情况的,要立即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1.评估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所有煤层;

2.采掘过程中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3.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4.有顶钻、吸钻、夹钻、喷孔等明显突出征兆的。

(十二)按突出煤层管理,应执行以下要求:

1.石门揭煤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2.已进入该煤层的所有采掘作业,必须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实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不能保证安全时,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3.没有进入煤层区域,在突出鉴定结果未出来之前,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4.涉及防突工作的所有人员,进行防突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十三)当鉴定结果认定为非突出煤层时,采掘工程进入原鉴定报告圈定的范围以外,或者矿井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或采深增加超过50m,或者进入新的地质单元时,应当重新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十四)突出煤层双巷同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间的前后错茬距离必须保持50以上,任何一个工作面放炮时,两个工作面均必须同时停电、撤人。

煤与瓦斯突出煤层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十五)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十六)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下列要求贯彻实施:

1.施工防突措施的区()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职工贯彻并严格组织实施防突措施;

2.采掘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规定并有详细准确的记录。由于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区()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矿调度室,经矿井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后,由原措施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

3.矿井的防突机构应当随时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向矿长、矿井技术负责人汇报,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发现的问题立即组织解决;

4.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5.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十七)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防突技术资料管理制度、防突专题会议制度、隐患排查制度、防突钻孔施工及验收管理制度、防突培训制度等。

(十八)防突技术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及区域预测报告;

2.矿井瓦斯综合治理五年规划,年度、季度、月度计划以及矿井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3.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石门揭煤、采掘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措施及批复;

4.区域预测及工作面预测结果报告、效果检验报告及台帐;

5.区域防突措施及局部防突措施的施工、验收记录、台帐;

6.区域及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台帐,区域验证报告、台帐;

7.防突工程(措施)的竣工总结报告;

8.煤层瓦斯压力等参数测定观测记录等资料;

9.防突工程设计图、防突工程(措施)竣工图、瓦斯地质图、防突预测图等各类与防突有关的图纸;

10.突出记录卡片、专题调查报告。

(十九)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各类人员的培训达到下列要求:

1.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防突基本知识和规章制度等内容;

2.突出矿井的区()长、班组长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突出的危害及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3.突出矿井的防突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一次煤矿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有关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4.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接受煤矿二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二十)由矿审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防突工作事项:

1.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前所编制的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

2.同一突出煤层内相邻同时作业的采掘工作面间距;

3.突出危险区的煤层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果;

4.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

5.煤巷掘进远距离爆破和采煤工作面爆破地点距工作面距离及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

(二十一)需经集团公司审批的防突工作事项:

1.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估结果;

2.突出煤层石门(含立井、斜井)揭煤专项防突设计;

3.易自燃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确需设置调节设施的;

4.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试验考察煤层瓦斯压力或者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在其试验前和应用前;

5.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的区域预测新方法的研究试验,在其试验前;

6.区域预测结果;

7.所有区域防突措施;

8.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开采设计及其依据的保护层有效保护范围等有关参数;

9.突出煤层首采保护层工作面的保护效果检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

10.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特殊情况需留煤()柱的;

11.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的其他工作面预测新方法的研究试验,在其试验前;

12.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的,针对各煤层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特点和条件试验确定工作面预测的敏感指标和临界值,在其试验前和结果应用前;

13.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松动爆破、水力冲孔、水力疏松等防突措施以及采煤工作面采用松动爆破防突措施。

(二十二)必须由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完成防突工作事项:

1.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

2.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有可靠的预测资料的,区域预测工作可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否则,应当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区域预测;

3.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者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的考察;

4.区域预测新方法的研究试验;

5.其他突出预测的新方法的研究试验;

6.针对各煤层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特点和条件试验确定工作面预测的敏感指标和临界值。

五、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一)基本要求

1. 经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或者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评估符合应当进行瓦斯抽采条件的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矿井,其矿井初步设计必须包括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内容。

2. 矿井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应当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行;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矿井,其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一次设计,并满足分期建设过程中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统,其他应当抽采瓦斯的矿井可以建立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同时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根据需要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

4瓦斯抽采规模必须能满足矿井抽采达标需要,管网能力应当满足矿井瓦斯抽采期间或在瓦斯抽采设备服务年限内所达到的开采范围的最大抽采量和最大抽阻力的要求、且不少于15%的富裕能力;泵站的装机能力和运行泵的装机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

5瓦斯抽采的矿井在进行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时要同时进行瓦斯抽采设计,合理安排掘进、抽采、回采的超前与接替的关系,保证有足够的工程施工及抽采时间,并编制抽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集团技术负责人审批。需要进行煤层预抽瓦斯的工作面,投产前必须对瓦斯抽采工程及抽采效果验收,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由各二级煤炭生产公司审批。

(二)地面永久瓦斯泵站

6.地面泵站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要有围墙保护。其距矿井进、回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必须有防雷电、防火灾、防冻、防洪涝等设施。

7.地面泵站和泵站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抽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站房顶不小于3m,放空管管径应不小于泵站进、排气口管径。

8.应选用水环泵抽采瓦斯,抽采瓦斯设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抽放规范》要求。抽采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应至少有一套同等能力的备用。

9.抽采泵要有双回供电线路。泵站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它电气、检测仪表均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

10.泵站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11.泵站附近进气管道系统必须设置放水器及防爆炸、防回火、防回气等安全装置,应设置采样孔、阀门等附属装置。

12.泵站给排水应符合如下规定:泵站要建有供水系统。泵站设备冷却水宜采用闭路循环,水池容量、给水管路、水量及水质(对硬度较大的冷却水应进行软化处理)必须满足瓦斯抽采泵安全连续运行的需要;泵站内不单独设置消防水池的,冷却循环水池容积应考虑消防用水的需要。

13.泵站必须有专人值班,每小时测定一次抽采参数,做好记录。当瓦斯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进行瓦斯利用的,恢复瓦斯泵运转前,必须通知使用瓦斯的单位,取得同意后,方可供应瓦斯。

14.抽采瓦斯泵必须保证连续运转,特殊情况需要停泵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15.抽采瓦斯泵实行挂牌管理,写明运行、完好、待修。

16. 瓦斯泵站属要害部门,必须执行进出登记制度,闲人免进。值班人员有权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泵站,值班司机必须持证上岗。

(三)井下临时瓦斯抽采泵站

17.建立临时瓦斯抽采泵站系统,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18.临时瓦斯抽采系统设计,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GB504712008)要求。

19.已建立永久抽采系统的矿井,临时瓦斯抽采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永久抽采系统的管道内,但必须进行专门设计,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20.临时瓦斯抽采泵站应安装在抽采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至少有一台同等能力的瓦斯抽采泵备用,并实现双电源供电。

21.临时瓦斯抽采泵站要配有专用电话、瓦斯检测断电装置、消防器材、抽采泵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抽采系统图、高低浓瓦斯鉴定器、人工观测抽采记录等;并有专人值班,每小时测定一次抽采参数,每班向调度室汇报不少于3次,遇有情况要及时汇报。

22.临时瓦斯抽采泵站抽出的瓦斯排至总回风巷或采区回风巷,必须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限。在抽采管路出口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包括设置栅栏,悬挂警标。栅栏设置的位置,上风侧为管路出口外推5m,上下风侧栅栏间距不小于35m。两栅栏间禁止人员通行和任何作业。临时瓦斯抽采泵站排到巷道内的瓦斯,其浓度必须在30m以内被混合到《煤矿安全规程》允许的限度以内。栅栏处必须揭示警标和瓦斯监测装置,巷道内瓦斯浓度超限报警时,应断电、停止瓦斯抽采、进行处理。监测传感器的位置设在栅栏外下风侧1m以内。

(四)瓦斯抽采管路敷设要求

23.瓦斯抽采管路系统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选材、安装,管材要符合阻燃、抗静电、防腐蚀等相关要求,管路安装要有安全技术措施。

24.瓦斯抽采管路要有区别于其它管路的明显标识。

25.管路敷设要做到“平、直、牢”,离地离度不小于0.3m,在主要运输巷道内,吊挂高度不少于1.8m

26.在倾斜巷道中敷设管路时,应采用管卡将管子固定在巷道或支架上。巷道倾角小于或等于28°时,管卡间距宜为1520m;在巷道倾角大于28°时,管卡间距宜为1015m

27.瓦斯抽采管路不得与电缆等带电物体同侧敷设,巷压明显地段要采取加强支护措施和管路保护措施。

28.在抽采钻场、管路拐弯、低洼、温度突变处以及沿管路适当距离(不大于500m)安装放水器。严格执行巡查放水制度,确保抽采管路中不积水。

29.抽采管路分岔处及沿管路适当距离(500m~1000m)应设置控制阀门,阀门的规格与安装地点的管径相匹配。

30.抽采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对管网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气密性试验。一般采用压风正压试验法,试漏气压要达到0.30.5Mpa

31.利用上隅角埋管抽采瓦斯,埋入的瓦斯管路要采取保护措施。连接抽采系统的高压软管,其断面不应小于连接处抽采管断面的0.8倍。

(五)瓦斯钻孔施工

32.负责打钻的专业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掌握本工种的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措施,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操作,工程技术人员要对专业人员经常进行新工艺、新技术的技术培训,提高人员的素质,并经常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施工安全。

 33.井下钻孔施工地点,要安装瓦斯报警断电仪或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悬挂在距孔口300mm下风侧的位置,当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处理瓦斯。

34.钻孔穿煤层时,孔口要安设挡板,以防钻孔喷出的煤粉伤人。  

35.钻孔施工地点,要设置记录牌板,同时要与施工报单相符,报单要填写齐全,数字和文字要清楚工整、准确。

36.钻孔终孔后,要由专业技术人员会同施工单位的负责人现场验收,开孔位置、角度、钻孔直径和终孔深度必须附合设计要求,并及时封孔。封孔长度:孔口段围岩条件好、构造简单、孔口负压中等,封口长度可取2~3m;孔口段围岩裂隙发育或孔口负压高时,封孔长度可取4~6m;在煤壁开孔的钻孔,封孔长度可取5~8m

37.每个钻孔要加设控制阀门和测孔。

38施工钻场内要悬挂钻孔施工管理牌板,内容包括:钻孔设计剖面图、钻孔设计参数、钻孔施工负责人、钻孔施工技术要求、钻孔施工注意事项等。

39抽采钻场要悬挂钻孔观测牌板,内容包括:钻场编号、钻孔编号、钻孔参数、终孔层位、终孔日期、验收人、抽采负压、流量、瓦斯浓度、观测日期、观测人姓名等。

(六)预抽煤层瓦斯

40. 预抽煤层瓦斯的工艺方案应当在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基础上进行,抽采钻孔控制范围应当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41. 卸压瓦斯抽采的工艺方案应当根据邻近煤层瓦斯含量、层间距离与岩性、工作面瓦斯涌出来源分析等进行,采用多种方式实施综合抽采。

42. 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应当包括为抽采达标服务的各项工程(井巷工程、抽采钻场和钻孔工程、管网工程、监测计量工程、放水除尘排渣等管路管理工程)的布局、工程量、施工设备、主要器材、进度计划、资金计划、接续关系、有效服务时间、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及预期抽瓦斯量和效果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设计应当由煤矿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由各二级煤炭生产公司审批。

43.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必须进行瓦斯抽采施工设计。施工设计包括抽采钻孔布置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开孔位置、钻孔方位、倾角、深度等)、施工要求、钻孔(钻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有效抽瓦斯时间、预期效果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设计相关文件应当由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44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首先要对预抽区域的瓦斯含量(压力)进行实测或计算,然后根据预抽区域煤层特性(孔隙率、透气性系数)、开采设计、通风设计、钻孔抽采有效半径等,进行区域抽采设计。抽采设计要明确钻孔密度、钻孔终孔直径、主干管管径、预抽时间等。预抽时间应根据煤层残余瓦斯压力(含量)、可解吸瓦斯量来确定,但不少于3个月。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满足规定的指标要求,工作面回采期间风流瓦斯不超过0.8%

45预抽瓦斯时间不少于抽采设计所确立的预抽时间,工作面在工作面投产前,必须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压力(含量)、计算煤层可解吸瓦斯量。

(七)瓦斯抽采矿井必须有的图纸和技术资料

46.矿井瓦斯抽采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瓦斯抽采工艺方案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抽采达标评判报告。

47.图纸:瓦斯抽采系统图、泵站平面与管网(包括阀门、安全装置、检测仪表、放水器等)布置图、抽采钻场及钻孔布置图、泵站供电系统图等。

48.报表:抽采工程年、季、月报表,抽采量年、季、月、旬报表。

49.记录:抽采工程记录、钻孔施工记录、抽采参数测定记录、泵站(站)值班记录。

50.台帐:设备台帐、工程管理台帐、瓦斯抽采系统和抽采参数、抽采量管理台帐。

51.报告:矿井和采区抽采工程设计文件及竣工报告、瓦斯抽采总结与分析报告。

(八)其它规定

52.矿井瓦斯抽采工程设计所依据的瓦斯参数的选取及方案选择要进行可行性论证,设计应遵照“多钻孔,严封闭,综合抽”的九字方针,本着强化“多措并举、应抽尽抽、可保必保、抽采平衡” 总体工作要求,依据《煤矿瓦斯抽采工程设计规范》(GB504712008)、《煤矿瓦斯抽放规范》、《煤矿瓦斯抽采暂行规定》、矿井实际测得的抽放半径等参数进行设计。

53.在煤层底(顶)板布置专用抽采瓦斯巷道,采用穿层钻孔抽采瓦斯时,其专用抽采瓦斯巷道的位置、数量应当满足可实现抽采达标的抽采方法的要求;巷道施工应当满足抽采达标所需的抽采时间要求;敷设抽采管路、布置钻场及钻孔的抽采巷道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时,巷道风速不得低于0.5m/s

54.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施工结束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图纸、其他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等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55.瓦斯抽采工程竣工资料(图)除与设计对应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如喷孔、顶钻、卡钻等)等内容。

56.利用高位巷道抽采的工作面,在工作面投产前,高位巷道必须施工到位、连网待抽。

57.利用高位钻孔抽采的工作面,在工作面投产前,第一个钻场的钻孔必须施工结束,并抽采系统管路连接。随着工作面的推进,下一个钻场距工作面30m前,钻孔必须达到连网待抽的条件。

58. 抽采泵运转时,必须对泵的供水流量、温度及泵轴温等进行监测监控,出现异常,能自动报警。抽采泵进气侧主管路内应安设流量、负压、浓度、温度等传感器,并与矿井监测系统联网。固定泵站在瓦斯泵上方1m范围内、井下临时瓦斯抽采泵站回风侧距瓦斯泵3~5m范围内安设瓦斯传感器,报警断电浓度为0.5%

59. 在抽采区域、抽采地点在其相应的管路中应安设瓦斯浓度、流量、负压、温度等传感器,实现实时自动监测。抽采容易自燃煤层、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或有自然发火危险地点的瓦斯时,应经常检测抽放管路中CO浓度和气体温度等参数。

60. 抽采瓦斯计量仪器应当符合相关计量标准要求;计量测点布置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的需要,在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场等布置测点。

每个抽采钻孔的接抽管上应留设钻孔抽采负压和瓦斯浓度的观测孔。

61. 必须坚持井下抽采系统旬测制度,检查抽采系统并测定各干、支管路、钻场以及各钻孔的瓦斯浓度、负压和流量等参数.填写相关记录。

六、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一) 设计和安装

1.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2.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3.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光缆或专用阻燃电缆连接,其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巷道的两侧或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位置;如果有多条电缆同侧吊挂时,电缆要按顺序排列并吊好;电缆悬挂点间距不得超过3m

4.井下监控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5.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①断电范围内;②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③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及工作面进、回风巷内;④掘进工作面内;⑤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及进、回风巷内;⑥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6.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的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安全监控设备的井下电源及断电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7.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监测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井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8.使用单位应在开工前10天,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由矿一通三防和机电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送交监测部门。

《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监控分站、传感器的安设位置;甲烷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现场安装位置示意图、供电系统示意图;现场各班次班、组长名单;要求正常运行日期,安装人和安装日期等。

9.监测部门接到《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正常运行日期之前完成安装、调试工作。

10.安全监控设备安装完毕后,监测部门应与使用单位办理安全监控设备移交手续,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的日常使用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

11.监控设备使用完毕后,由使用单位按规定停电,并通知监测部门回收。

(二)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12.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屋顶)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墙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得悬挂在风筒的同一侧,禁止用新鲜风流直接吹甲烷传感器。

13.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断电范围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报警浓度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及有关文件规定。

14.甲烷风电闭锁功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有关规定。

15.长壁式采煤工作面必须在上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或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在工作面、工作面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放顶煤工作面上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

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工作面甲烷传感器不能控制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则在进风巷内设置甲烷传感器;瓦斯和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在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内设置甲烷传感器。

16.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当在满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基础上,在突出煤层(包括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的所有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增设高浓度甲烷传感器(或将T1T2甲烷传感器设置为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和风速传感器,在工作面进风巷道增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或将T3甲烷传感器设置为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和风速、风向传感器,在采区回风巷和总回风巷安设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实现对采掘工作面、工作面进回风巷道以及采区回风巷、总回风巷的瓦斯及通风参数的有效监测。

17.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18.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19.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混合风流处、工作面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并实现瓦斯风电闭锁;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设置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

20.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21.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22.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23.设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24.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25.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使用架线电机车时,在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26.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27.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28.兼做回风井的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内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29.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15m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30.井下煤仓、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31.封闭的地面选煤厂机房内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32.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宜设置甲烷传感器。

33.瓦斯抽放泵站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1)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内必须在室内设置甲烷传感器。

(2)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下风侧栅栏外1m内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3)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利用瓦斯时,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输出管路中也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三)其它传感器的设置

34.一氧化碳传感器的设置

(1)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2)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必须至少设置一个一氧化碳传感器,地点可设置在上隅角、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风巷,报警浓度为≥24ppm

(3)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宜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24ppm

(4)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宜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24ppm

(5)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24ppm

35.风速传感器的设置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风量的地点。当风速低于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36.风压传感器的设置

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内应设置风压传感器。

37.瓦斯抽放系统必须监测抽放管路中的瓦斯浓度、流量、负压、温度和一氧化碳等参数,同时监测抽放泵站内瓦斯泄露等。当出现瓦斯抽放浓度过低、一氧化碳超限、泵站内有瓦斯泄露等情况时,应能报警并使抽放泵主电源断电。

38.烟雾传感器的设置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

39.温度传感器的设置

(1)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2)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及地温高的矿井采煤工作面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温度传感器的报警值为30

(3)机电硐室内回风侧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4

40.开关量传感器的设置:

(1)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2)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3)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宜设置风筒传感器。

(4)为监测被控设备瓦斯超限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

(四)使用和维护

41.校准气体

(1)配制甲烷校准气样应选用纯度不低于99.9%的甲烷标准气体作原料气。配制好的甲烷校准气体应以标准气体为标准,用气相色谱仪或红外线分析仪分析定值,其不确定度应小于5%。

(2)高压气瓶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管理的规定。

42.调校

(1)安全监控设备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调校。

(2)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48h方能下井。

(3)载体催化元件甲烷传感器的调校

采用载体催化原理的甲烷传感器每隔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一次。调校时,应先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调校零点,使仪器显示值为零,再通入浓度为2%3% CH4的甲烷校准气体,调整仪器的显示值与校准气体浓度一致,气样流量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4)非载体催化元件甲烷传感器的调校

非载体催化原理的甲烷传感器应采用空气样和标准气样按产品说明书进行调校。并应检查传感器显示值、监控分站跟踪显示值、监控系统显示值。

(5)风速传感器的调校

风速传感器每30天调校一次,调校时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比对调校,检查风速传感器显示值、监控分站跟踪显示值、监控系统显示值。

(6)温度传感器的调校

温度传感器每30天调校一次,调校时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比对调校,检查温度传感器显示值、监控分站跟踪显示值、监控系统显示值。

(7)一氧化碳传感器的调校

一氧化碳传感器每30天调校一次,调校时应先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调校零点,使仪器显示值为零,再通入浓度为50ppm一氧化碳校准气体,调整仪器的显示值与校准气体浓度一致,气样流量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检查一氧化碳传感器显示值、监控分站跟踪显示值、监控系统显示值。

(8)压差传感器的调校

压差传感器每30天调校一次,调校时应先将压差传感器两个入口处于同一压力环境,调校零点。然后用三通和胶管将压差传感器、U型水柱计和气球连接,用气球加压,通过比对U型水柱计的示值,调校压差传感器的显示值。并检查监控分站跟踪显示值、监控系统显示值。

(9)开停传感器的调校

开停传感器每30天调校一次,调校时启动或停止被监测的电气设备,检查开停传感器自身状态、监控分站跟踪状态、监控系统显示状态。

(10)馈电传感器的调校

馈电传感器每30天调校一次,调校时将被控开关处于闭锁或解锁状态,检查馈电传感器自身状态、监控分站跟踪状态、监控系统显示状态。

(11)烟雾传感器的调校

烟雾传感器每30天调校一次,调校时使用烟雾管向烟雾传感器吹烟,检查烟雾传感器自身状态、监控分站跟踪状态、监控系统显示状态。

(12)安全监控设备的调校包括零点、显示值、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控制逻辑等。

(13)每隔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

(1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

43.监控设备的升井检修

(1)监控设备升井后,应清理仪器、设备外部灰尘,外壳若有漆皮脱落或锈蚀,要进行补漆除锈处理。

(2)全面检查监控设备的防爆性能。包括:螺栓、防爆面、接线嘴、胶圈、接线柱、绝缘衬垫等。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

(3)应全面检查监控设备的电气性能。包括检查监控分站本安电源技术参数,确保电源的本安性能;检查其它电气性能指标,应达到说明书规定的技术要求。

(4)采用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其催化元件的活性应达到技术参数要求。

(5)凡经检修的监控设备,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在地面试运行2448h,并经防爆检查员和质量检查员检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44.维护

(1)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h值班,每天检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的运行情况。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填写故障登记表。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8小时内更换。在处理故障期间应有安全措施。监测维修人员在处理故障的过程中,使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

(2)下井管理人员发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监测值班员或通风调度进行处理。

(3)瓦斯检查工在完成正常瓦斯检查工作的同时,还必须检查所管范围内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将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或通风调度。瓦斯检查工应将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作为检查汇报内容之一,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4)监测值班员或通风调度接到故障报修后,应及时派遣监测维修人员处理故障。

(5)炮采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放炮前应移动到安全位置,放炮后应及时恢复设置到正确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6)井下使用的监控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所在区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使用和管理。生产单位的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监测值班员或通风调度汇报,并协助处理。

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及电缆,只许生产单位的班组长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7)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

(8)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应能保证系统连续监控时间不小于2h;当监控分站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1h时,应及时更换。

(9)使用单位负责监控设备外观防爆、完好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问题及时与监测部门联系。

(10)井下监控分站应实行挂牌管理,牌版内容包括:安装地点、传感器类型、电缆长度、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范围、调校日期和调校人等。

45.备件

各矿应配备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件,备用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

(五)安全监控系统及联网信息处理

46.地面中心站的装备

(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 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2)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3)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4)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5)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

(6)矿安全监控系统主机或显示终端应设置在矿调度室内。

4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信息的处理

(1)地面中心站值班应设置在矿调度室内,实行24h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接收上级下达的指令并及时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审阅。

(2) 当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出现超限报警时,矿值班调度人员按下列要求执行:

①下达命令:瓦斯超限报警时,矿调度室值班人员立即命令现场班长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向矿值班领导汇报。

②现场执行:现场班长接到矿调度室值班人员命令后,必须立即组织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点,切断工作区域内的电源。以上工作完成后,立即向矿调度室值班人员汇报。

③现场确认:矿调度室值班人员接到现场班长执行完命令的汇报后,再命令现场班长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瓦斯超限现场进行探查确认,然后将探查结果向矿调度室值班人员汇报,调度室值班人员接到汇报后,立即向矿值班领导进行汇报。

④指挥处理:矿值班领导接到矿调度室值班人员汇报后,根据现场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指挥处理。

⑤调度记录:矿调度室值班人员将处理过程详细记录入瓦斯超限台帐,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原因、瓦斯浓度及处理情况等。

(3)各矿井必须向集团公司安全监控网络中心上传实时监控数据。

48.短信报警

(1)各矿要建立健全短信报警系统的管理制度,确定安全监控信息的发送、处理及反馈流程,并确保安全监控主机超限声响报警功能正常。

(2)各矿必须加强管理,确保短信报警系统连续正常运转,并配齐短信发送机中的SIM卡。短信报警系统的服务器担负着采集、处理短信报警信息和向集团公司传输监控数据的工作,必须专机专用。

(3)当出现瓦斯超限等异常情况时,各矿应及时将报警信息以手机短信的形式,按下列要求发送到有关人员的手机上。

①发送范围:

矿:矿长、技术负责人、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安全副总工、通风区长、信息科长、监测队长;

二级煤炭生产公司: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副经理,安全管理部部长(主任工程师),通风部(科室)负责人,瓦斯、监测主管人员。

集团公司:总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副总经理、安全副总工、安监部主任工程师、技术管理部通防副主任及瓦斯、监测管理人员。

②信息发送格式:

xxx矿,xx测点(地点名称),测值类型,测值,报警类型,报警时间。

③各矿安全副总工或通风区长应及时将瓦斯超限等异常情况的原因、处理情况、防范措施等反馈给上级主管部门。

(六)组织机构与技术资料

49.矿井应建立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由矿主要技术负责人领导,配备具有安全监控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并应配备足够的人员。

50.安全监控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监控专业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复训。

51.矿井应建立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配备传感器校验装置、稳压电源、示波器、频率计、信号发生器、万用表、流量计、甲烷和一氧化碳校准气体等仪器装备。

52.矿井应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53.监控部门应建立健全以下账、卡及报表:安全监控设备台账、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传感器调校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安全监控系统故障汇报记录、安全监控系统超限汇报记录、安全监控日报、报警断电记录月报、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

54.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必须绘制煤矿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根据采掘工作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如果系统复杂,可采取总图与分图相结合的方式绘制。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统一图标如下:

 瓦斯传感器     一氧化碳传感器    温度传感器   压差传感器      风速传感器        风筒传感器  开停传感器      风门传感器        烟雾传感器  馈电传感器      流量传感器        声光箱      监控分站        断电控制器

55.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56.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七)安全监控设备的验收与报废

57.安全监控设备到货后,供应部门应及时会同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开箱验收,发现问题应立即与供货单位联系解决。

58.安全监控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报废: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通过修理,虽能恢复性能和技术指标,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80%以上的;严重失爆不能修复的;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不符合国家规定及行业标准规定应淘汰的。

(八) 便携式检测仪器的管理

59.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数字式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

60.各矿必须设置便携式检测仪器发放室和维修室,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检测仪器的充电、收发及维修。便携式检测仪器必须统一编号,集中管理。

61.维修人员应每班清理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报警仪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报警仪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至少调校1次。

62.光学甲烷检测仪回收后要擦拭干净,检查外观、气密性、电池电压、干涉条纹、变色硅胶、碱石灰管等是否符合要求。光学甲烷检测仪每30天必须使用校验仪器至少检验1次。

63.便携式检测仪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以下账、卡和记录:计量器具台帐、便携式检测仪器发放纪录、便携式检测仪器检修记录、便携式检测仪器调校纪录。

七、防止煤层自然发火管理制度

(一)井下火灾防治

1.防止煤层自然发火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原则,由矿长和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防止煤层自然发火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防止煤层自然发火计划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落实。

2.矿井的所有可采煤层都必须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必须进行鉴定,并按鉴定的自然发火等级进行管理。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3.矿井都必须设置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地面(或井下)消防水池应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井下消防管路的敷设应符合有关规定。

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对采空区、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喷洒阻化剂、注阻化泥浆、注凝胶、注惰性气体、均压等措施,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防止自然发火。

在自然发火期内能采完、并能及时予以封闭的工作面和采区,可不采取上述防止自然发火的措施。

5.矿井必须设置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的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6.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及专项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采区巷道的布置,工作面的回采方式,采区内隔离煤柱的留设和通风构筑物的设置必须符合防止煤层自然发火的要求。

7.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在采区设计中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当采煤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10天内,必须按设计选定的防火门位置构筑好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以便随时封闭。

8.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9.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防止自然发火的专门措施,应尽量避免采用采空区对角泄放瓦斯和增加采空区漏风的通风方法。

10、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所有检测分析结果必须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并定期分析整理,发现自然发火指标达到或超过临界值或有异常变化时,应立即发出自然发火预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1.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厚及特厚煤层时,必须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设计,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242条的有关规定。

12.发生火灾时,应尽一切可能组织人员直接灭火。采用直接灭火方法时,必须采取保证井下风流方向稳定性的措施。

不能直接灭火时,应立即予以封闭。封闭前必须将封闭区内的所有人员撤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封闭范围应尽量缩小。

封闭火区时,应采取“进、回风侧同时封闭”。不具有同时封闭条件时,可采用“先封火源进风侧,后封火源回风侧”的封闭顺序,一般不得采用“先回后进”的封闭顺序。

在封闭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其他有害气体及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无有效防爆措施时,必须将全部人员撤至安全地带。

(二)井下火区管理

13.井下火区处理完毕后,必须在7日内按规定格式填写火灾报告书,由矿长签署后报二级煤炭生产公司及集团公司备案。

14.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并按时间顺序予以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片,记录火灾的发生、发展和处理经过及火区管理的全过程。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必须永久保存。

15.自然发火矿井必须建立专门的防灭火队伍,配备足够的火区检查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井下火区和采空区密闭、巷道冒高处及其他易自然发火的地点,必须安排人员定期巡回检查、定期取样化验,发现发火预兆必须立即汇报,并组织处理。

16.井下火区必须采用永久防火墙封闭。所有永久防火墙必须统一编号,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通风质量标准的要求。

17.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气温、水温等参数要定期取样化验,以便分析掌握火区发展状态。

18.矿技术负责人定期召开防火专题会议,召集有关单位研究解决煤层自然发火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现有火区的发展情况,制定下一步的火灾预防和火区治理的措施,指定专人写出火区分析报告。

19.经取样化验分析,火区内的空气温度、氧气、一氧化碳、乙烷、乙烯、乙炔和水温等指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的条件,可以认为火区已经熄灭,并允许启封和注销。

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必须制定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

20.启封火区和火区初期恢复通风工作,都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进行,通风部门配合工作,启封工作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和启封措施的规定执行。

21.在启封火区工作完毕后3日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分。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写出注销火区报告,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转入恢复生产工作。

22.在火区附近进行采掘工作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八、井下点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井下允许点火作业的地点

1.点火作业是指电焊、气焊、气割、喷灯焊接、使用喷灯作热缩电缆头、皮带硫化等作业。

2.允许点火作业的地点:进风井上下井口、进风井筒、井口房、主要硐室、主进风大巷、主皮带巷、主进风石门。

3. 煤层巷道(做喷浆、浇筑等处理的巷道除外)、回风巷道、火药库、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严禁点火作业。

4. 点火作业地点前后20范围内必须是非可燃支护。

(二)点火作业审批

5. 点火作业实施单位必须提前一天由技术负责人填写 “井下点火作业申请及安全措施”表(以下简称点火作业票),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加盖本单位公章。

6. 井下点火作业签批顺序及权限:点火作业单位提出申请→通风区区长或技术副区长审核签批→安管部部长或主任工程师审核签批→技术负责人审核签批→矿长审核签批。

7.技术负责人外出期间,可由安全副技术负责人签批。

8. 矿长可以书面形式委托生产、准备、机电或安全副矿长代签。

(三)点火作业监护

9. 施工单位必须有一名区科副职或以上管技人员现场统一指挥点火作业,落实各项措施。

10. 井下进行点火作业单位必须有专职监护人员进行全过程监护。

11. 由瓦斯检查工或救护队员检查点火作业前后和作业过程中风流及瓦斯情况,并进行现场监护。

12.安管部要派专人巡视检查点火作业地点,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

(四)职责划分

13. 签批人员对点火作业负领导责任,必须认真执行关于点火作业的有关规定,清楚点火作业地点的通风、瓦斯、支护等情况,按规定权限进行签批,对点火的必要性及现场的作业环境严格把关。

14. 点火作业单位现场管技人员是点火作业的现场管理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点火作业的各项安全措施在现场落实;现场监护人员负责监护点火作业人员按章操作,协助现场管技人员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15. 点火作业操作者负责检查点火作业设备设施是否完好情况,气瓶和管路的气密性,灭火器、水源、防火沙、防火锹等是否完好到位,并按《操作规程》进行规范操作。

16.主进风大巷、主进风石门点火作业由瓦斯检查工检查、监护,其它地点点火作业由救护队员检查、监护。

17. 瓦斯检查工或救护队员负责检查点火作业地点及附近20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的风流、瓦斯情况,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检查水源、灭火器、防火沙、防火铁锹以及作业地点和附近巷道的喷淋除尘情况。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有权禁止点火作业。

18. 安管人员负责监督各项措施在点火作业现场的落实。

(五)其它规定

19. 凡是可以运送到井上修理的设备、部件,禁止在井下点火作业,要严格控制井下点火次数,禁止随意进行点火作业的。

20. 点火作业工作必须一事一签,不得谎签。必须在申请的时间内进行点火作业。

21. 点火作业票除施工单位外,还要送安管部、调度室、通风区(或救护队)各一份,现场操作人员和监护人员(瓦斯检查工或救护队员)携带签批好的点火票到现场,按规定检查后签字,点火作业结束后交本单位保存备查(至少保留3个月)。

22.现场负责人及专职监护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进行安全确认后,在各自所持点火作业票上共同签字后,方可开始点火作业。

23. 井下点火作业人员必须是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的专业技能工种。现场作业必须持有工种考试合格证和经会签批准的点火作业申请单及点火作业安全措施。

24. 点火地点通风系统必须稳定可靠,点火作业地点前后20内,必须清洗煤尘、清除可燃物。点火地点巷道内风流速度超过2m/s时,还要在下方设遮拦火星的设施。

25. 立井井筒及井口附近10范围内的点火作业,必须清除井筒内及井底罐窝内易燃物,冲刷井壁及罐窝内等附近粉尘,并在作业地点下方设置接溅落火星的设施。罐笼点火作业应在下井口进行。皮带机巷道点火作业,必须在作业点下方设置接溅落火星的设施。

26. 点火作业地点应有可靠的供水管路和充足的消防水源,有专人负责喷水。灭火胶管覆盖点火作业地点前后不小于30,并备有不少于10Kg的干粉灭火器。

27. 点火作业现场的氧气、乙炔瓶要分开放置,间距必须大于7,距点火作业地点必须大于10。井下严禁储存乙炔瓶、氧气瓶,施工当班从井上运输至点火作业地点,施工完毕后,当班立即升井,乙炔瓶、氧气瓶运输要遵守相关规定。

28. 点火作业完毕后,必须用水再次喷洒现场,点火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一起在现场监护一小时,确认无隐患问题后,方可离开,并向调度室汇报。

29.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点火作业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30. 点火作业地点附近要有直通调度室的通讯设备。所有点火作业点火前都必须先请示调度室,点火作业结束后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31. 地面井口附近20范围内点火作业也必须执行本规定。

九、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一)防尘规划、设计、管理制度

1.矿井应组织编制矿井综合防尘规划,必须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鼓励采取新技术、新工艺,除尘设备要尽量采取封闭式除尘工艺技术,减少喷雾对工作环境的恶化和对职工身体的危害。

2.矿井必须编制矿井综合防尘设计,合理选择使用供水管径,保证所有生产区域及防尘洒水地点的水压、水量都能满足需要,形成完善的矿井防尘供水系统。作业规程中应有满足防尘用水水量、水压的计算,并根据计算结果配置供水管路及相应设备。

凡各采掘开工作地点供水的水压达不到相关规定的喷雾要求时,必须设置相同能力的加压喷雾泵站,一台使用,一台备用。

3.各矿必须制定综合防尘、隔爆措施及修订相应的组织与管理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各基层单位的综合防尘管理岗位责任。建立健全专业防尘队伍,配备足够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定期测定粉尘浓度。

(二)防尘水源及水质要符合下列要求:

4.采用地面设永久性静压水池供水时,主静压水池储水容量不小于200m3,其储水量不得小于井下2小时以上的用水量;备用静压水池容量不得小于主静压水池的一半。

5.采用动压供水时,必须有随时可以启动、能力不小于主水泵能力的备用水泵。

6.利用上水平水仓做区域防尘水源时,其储水量还必须能够满足其服务区域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

7.防尘供水水源水质必须满足冀煤安监字〔200491号对水质要求,出口安设0.3mm过滤装置。矿井至少每季度对各水源点取样送相关部门化验一次,发现水质不达标的,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洒水灭尘

8.所有巷道和产尘地点都必须设置防尘供水管路和喷雾洒水设施。所有巷道中都不准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9.喷雾洒水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要求。矿井要明确井下防尘管路敷设和喷雾洒水设施设置的使用及维护单位。

10.矿井主要进风大巷、进风斜井和采区进、回风巷,都必须安装风流净化设施。

11.采掘工作面都必须按设计要求敷设供水管路,管路末端距回采工作面出口和掘进面迎头的距离都不应超过50m。水压压力表、过滤装置安装供水管路末端。

12.各运煤(矸)装煤点和转载点、翻笼、皮带机头都必须安装喷雾装置。安装使用要根据现场条件和不同风速,优化安装位置,使喷雾覆盖产尘区域。转载点宜推广使用封闭式除尘装置。

13.主要进风大巷每月至少冲刷一次,采区进、回风巷和皮带机巷等,冲刷周期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所有地点禁止出现积尘。

14.采掘工作面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冲刷巷道和洒水灭尘。掘进工作面迎头20范围内、回采工作面的进回风巷道至少每班冲刷一次。

15.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及掘进工作面回风巷距离工作面50m内至少设置两道净化水幕。其中掘进工作面一道应实现自动控制,迎头仍需设置一道移动水幕。

(四)掘进工作面防尘工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6.掘进机必须有内外喷雾并确保完好,实行开机先开水、无水不开机,掘进机喷雾必须能够有效地抑制煤尘飞扬。掘进机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

17掘进机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装置以及降尘效果达不到要求的,必须装备除尘装置,其安装使用应符合MT/T441和《关于下发综掘工作面除尘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总煤业字〔2008266号)的规定。

18.炮掘工作面必须实行湿式钻眼,或采用捕尘器捕尘,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必须冲洗煤()帮,装煤()时必须洒水灭尘。放炮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10-15m地点安装压气喷雾器或高压喷雾降尘系统实行放炮喷雾,雾幕应覆盖全断面并在放炮后连续喷雾5min以上。当采用高压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小于8.0 MPa

(五)回采工作面防尘工作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9.采煤机有完好的内、外喷雾系统,雾化效果好,能覆盖滚筒,有效地抑制煤尘飞扬,并必须做到开机先开水、无水不开机。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0 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0 MPa。如果内喷雾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8.0 MPa。喷雾系统应与采煤机联动,工作面的高压胶管应有安全防护措施,高压管的耐压强度应大于喷雾泵站额定压力的1.5倍。

20.炮采工作面要实行湿式打眼,放炮必须使用自封式水炮泥。放炮地点20m范围内,放炮前后必须洒水灭尘。放炮时应采用压气喷雾或高压喷雾等高效降尘措施,其中高压喷雾压力不得小于8.0MPa

21.综采、综放、轻放工作面要设有移架喷雾或架间喷雾装置,应实现自动喷雾,喷雾压力符合相关要求。综放、轻放工作面放煤窗口喷雾,必须能封闭全窗口,有效地抑制煤尘飞扬。

22.采煤工作面应提供煤层可注性鉴定报告,并应对可注水煤层采取注水防尘措施。

采煤工作面可以采用长孔高压注水、浅孔低压或深孔中高压注水等注水方式。无论采取何种注水方式均应提前制定工作面煤层注水设计,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工作面注水设计应根据工作面的具体情况,按照单孔注水使预湿煤体的平均水分含量大于1.5%和注水压力、注水能持续的时间等要求进行设计。矿井在安排生产时应满足煤层注水工作所需的条件和留有充足的注水时间,并按规定进行注水效果的检验。

2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

⑴ 围岩有严重吸水膨胀性质、注水后易造成顶板或底板变形,或者地质情况复杂、顶板破坏严重,注水后影响采煤安全的煤层;

⑵ 注水后会影响采煤安全或造成劳动条件恶化的薄煤层;

⑶ 原有自然水分或防灭火灌浆后水分大于4%的煤层;

⑷ 孔隙率小于4%的煤层;

⑸ 煤层很松软、破碎,打钻孔时易塌孔、难成孔的煤层;

⑹ 采用下行垮落法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或分层开采厚煤层,上层或上分层的采空区采取灌水防尘措施的下一层或下一分层。

(六)锚喷支护防尘工作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24.沙石混合料应在下井前洒水预湿,拌好的料应当符合“手捏成团、打开即散、嘴吹无灰”的要求。

25.喷射机上料口及排气口应配备捕捉除尘装置。

26.距锚喷作业地点下风流方向100m内应设置两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且喷射混凝土工作时工作地点应采取除尘器抽尘净化。

(七)其它规定

27.各矿井必须对开采的所有煤层煤尘爆炸性能取样送国家授权检验单位进行鉴定。

28.凡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都必须采取隔爆措施。隔爆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的相关要求。采用隔爆水槽(水袋)等设施,必须安排专人定期清除其中的煤矸等杂物和补足所有水槽(水袋)水量。

29.所有接尘人员必须采取个体防护措施,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尘保护用品。接尘人员的定期健康检查必须按《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0.要建立健全综合防尘管理技术资料档案。各种记录、图纸、台账等技术资料要齐全,记录要准确。防尘供水系统图每季度报相应专业化公司一通三防主管部门。

十、井下爆炸材料管理制度

(一)井下建立爆炸材料库时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选址。必须事先制定选址方案,绘制平面图,标明四邻距离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查,审查合格后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再行设计。

2.设计。依据批准的选址方案进行设计,并将设计说明书、药库平面图、结构图、供电线路图、通风系统图等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合格后,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并按设计组织施工。

3.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以书面形式报上级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报请所在地公安机关验收,取得使用许可证后方准投入使用。

4.各单位的药库变更储量、品种、储存方式时,均需以书面形式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并报请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

(二)井下爆破作业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各矿必须成立炮工队。爆破工必须通过政审,并经资质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爆炸材料支领,必须根据现场需要,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爆破工填写好支领单,库工核对爆破工作业证和背药工背药证、无误后按支领单发爆炸材料。发现人证不符或用假冒、过期证件时,必须将证件扣留,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爆破工在支、交炸药和电雷管时,不得同时进行。有条件的矿井井下炸药和电雷管实行分窗口收发。

(四)记录爆炸材料的台账,必须由炮工队事先填写好页码,方可投入使用。

(五)爆炸材料库台帐上有因填写错误而改动的地方,必须有更改人盖章;改写时不能涂抹,只能在错误的数字上打一横杠,然后在其上方或右边写上正确的数字。

(六)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撕毁帐页,誊写时必须保留原帐页。

(七)运送炸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有关爆破管理规定,并由取得相应证件的人员担任,协同爆破工一起工作,严禁独立作业。

(八)运送和交回爆破器材工作由爆破工负责,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携带,背药工必须在爆破工监护下运送炸药,禁止一人同时携带电雷管和炸药。

(九)爆炸材料箱必须上锁,钥匙必须由爆破工保管。

(十)采、掘、开作业规程必须编制爆破说明书。打眼、爆破必须严格依照爆破说明书进行。

(十一)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即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要认真检查爆破地点附近的瓦斯浓度,并做好记录。

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现场班组长、瓦斯检查工和爆破工)和放炮交换牌制度。

放炮前,爆破工将“停止工作”牌交给现场班组长,班组长负责通知现场人员撤到警戒线以外,指派专人在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各通路上截好人,检查警戒人员到位情况、工作面人员撤离情况、清点人数,检查顶板和支护情况,无误后将“放炮命令”牌交给现场瓦斯检查工;瓦斯检查工检查瓦斯、煤尘,符合要求后,将“允许放炮”牌交给爆破工;由现场班组长亲自打开发爆器箱,下达放炮命令;爆破工发出放炮警报并进行起爆。待炮烟吹净后,爆破工、现场班组长、瓦斯检查工三人共同验炮,无误后,三牌各归原主。

(十二)在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中进行爆破作业,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十三)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进行爆破作业,必须使用Ⅲ级以上乳化炸药。

   (十四)电雷管在发放之前必须逐个进行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拧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及没有编号的电雷管。

(十五)严格执行爆炸材料的退领制度。当班剩余的爆炸材料必须由当班班组长签字后退回药库,严禁交给下班使用和乱丢乱放,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

(十六)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别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乱放、乱扔。

爆破工作面必须设置发爆器专用箱,爆破工到作业地点后,必须将发爆器交给现场班组长装箱上锁,上锁后将发爆器箱和胆药箱一同放在安全地点看守,发爆器箱钥匙由现场班组长携带。工作面每次爆破作业后,爆破工必须将发爆器交给现场班组长装箱上锁。无发爆器箱或发爆器箱无锁时,严禁爆破作业。

(十七)装配引药只允许爆破工一人进行,并按操作规程操作。电雷管脚线末端必须扭结。

(十八)装药时必须首先清除炮眼内的煤()粉,炮眼内的药卷必须彼此串接,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

(十九)炮眼深度、装药量、炮眼内封泥长度和封泥质量,最小抵抗线等都必须符合爆破说明书的要求。

1.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②炮眼深度为0.61.0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③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④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⑤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⑥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2.井下爆破必须使用水炮泥,炮眼内应充填自封式水炮泥,水炮泥充水容量应为200250ml

3.严禁无封泥爆破和放糊炮。

(二十)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发爆器的钥匙(手把)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不得转交别人。不到爆破充电时,不得将钥匙(手把)插入发爆器。爆破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手把)取下,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二十一)爆破必须使用专用爆破母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芯线。爆破母线的敷设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使用的爆破母线必须符合《煤矿用阻燃爆破母线技术条件》(MT/T930-2005)标准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安全标志证书。

2.爆破母线每次使用前,必须对爆破母线进行全电阻检查。爆破母线每根芯线的电阻值不得大于17Ω/km,当测量的电阻值与计算的电阻值相差较大时,不得投入使用。

3.在使用、存放爆破母线时,严禁折叠爆破母线,其爆破母线的弯曲半径不得小于65mm

4、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使用固定爆破母线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

5.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运输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6. 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7.爆破前后,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二十二)在有瓦斯和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所有采、掘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洒水降尘。

高、突矿井井下爆破地点必须执行工作面停电制度。突出矿井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应制定包括爆破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门措施;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起爆地点应设在进风侧方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硐室内,装药前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

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两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二十三)装药前和爆破前凡是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一条规定,严禁装药、爆破。

(二十四)爆破必须严格执行撤人警戒制度。爆破前,人员全部撤到警戒线以外,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警戒人员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在警戒线外必须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爆破。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二十五)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并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进行。

(二十六)响炮后,待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二十七)严禁边打眼边装药或装药后再打眼。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起爆,并验炮完毕。

(二十八)通电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发爆器钥匙(手把),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使用瞬发电雷管至少要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至少要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二十九)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班组长、爆破工必须向下一班班组长、爆破工交接清楚,并现场交接班。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三十)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禁止一次装药分次引爆。回采工作面爆破应做到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确有困难时,可以一次打眼、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三十一)严禁在工作面上、下隅角爆破落煤,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两台及以上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三十二)直线距离小于20m的两个煤()巷道掘进工作面禁止同时装药爆破。其中一个工作面爆破时,另一个工作面的人员也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三十三)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炸药或使用防水套。

(三十四)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发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爆破前必须洒水。

(三十五)严禁用爆破的方法处理老塘堵塞的大块煤矸。

(三十六)爆破撤人、警戒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三十七)开凿和延深立井井筒的爆破工作应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编制专门的爆破说明书和制定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三十八)现场班组长必须监督爆破器材的使用情况;爆破作业完毕后,放炮员必须在现场班组长监督下清点炸药和电雷管数量,现场填写消耗单,并由班组长现场签字,直至完成爆破作业任务;剩余爆破器材及时退回药库。

(三十九)爆炸材料库内必须留有现场班组长姓名和签字笔体样本,以便库工或检查人员核对。

严禁爆破工或其他人员代替现场班组长在爆炸材料消耗单上签字。

(四十)剩余爆炸材料退库时,背药工必须和爆破工同行;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携带;严禁一人代替多人退库。

(四十一)爆炸材料消耗单上如有改动消耗数量的地方,必须经现场班组长签字。

(四十二)爆破工和库工要经常检查爆炸材料箱,如有损坏,要及时进行修理。

(四十三)严格进出爆炸材料库管理,明确允许进入爆炸材料库的人员范围,进入爆炸材料库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进入爆炸材料库必须进行登记。

十一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一)主通风机的能力及管理

1.矿井都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2.主通风机运转平稳,无异声,无喘振现象,能力足够,运转工况的排风量应大于矿井需要风量与内部漏风量、外部漏风量之和,并保证有足够的风量富裕系数。

3.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主要通风机及其供电系统的日常管理和月检查由机电部门负责,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工作由机电副经理负责。

4.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在建井期间可安装1套通风机和1部备用电动机。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根据矿井生产实际,更换或改造主要通风机前,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

5.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6.装有主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7.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井技术负责人批准。

8.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煤矿在用主通风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直径1.8m以下的最大检验周期为1年,其它最大检验周期3年。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负责实施。矿方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和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期间矿井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报二级煤炭生产公司审批。

9.有计划停或倒开主要通风机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10.主要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风机司机必须立即查明原因,并向矿调度室汇报;如具备启动备用风机的条件,应立即启动备用风机。公司调度室要立即通知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等有关领导,以便采取应急措施。

调度室要将主要通风机停风的时间、原因及恢复的时间报告集团公司调度室。

11.矿井主要通风机停风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并向矿调度室报告。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停风后的具体情况和《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所规定的行动原则,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12.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口,应安装防爆盖(门),并应符合下述要求。

(1)防爆盖应布置在出风井同一轴线上,其断面积应不小于出风井的断面积。

(2)出风井与风硐的交点到防爆盖(门)的距离,比该点到主要通风机吸风口的距离至少要短十米

(3)防爆盖(门)应靠主通风机的负压保持关闭状态,并安设平衡重物或其他措施,以便于防爆盖(门)易于开启。

(4)防爆盖(门)的结构,必须满足强度要求,并有防腐和防抛出的措施。

(5)防爆盖应严密封闭不漏风,如果采用液体做密封材料时,在冬季应选用不燃的防冻液。

(6)装有摩擦论提升设备井楼的立井,防爆门可不设在出风井同一轴线上,在井楼两侧合适的位置设卸压防爆门。

13.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每个班次必须安排2名专职司机同时值班。值班司机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值班司机必须熟悉风机的性能、控制系统和反风系统,并能熟练操作。

14.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负压传感器、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实现在线监测,并安装水柱计。风机房内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主要通风机的供电系统图、反风操作系统图、停开风机及反风的操作流程、司机岗位责任制。

司机应经常检查风机的运行情况,并每小时记录一次运行参数,如果发现异常,必须立即报告公司调度室。风机运行及检修、事故记录等资料齐全。

禁止利用矿井主要通风机房用作其它用途。

(二)矿井反风

15.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16.在进行新建或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同时做出反风技术设计。说明应用的反风方式、方法、及其适用条件和范围。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必须在主要通风机安装时同时建成。反风设施的控制系统必须灵活可靠。所有操作开关应集中安设,便于司机一个人操作。

17.不宜实施反风演习的矿井应进行计算机模拟全矿反风演习,并组织局部反风演习,演习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制定救灾的补救措施,并落实到位。

18.生产矿井每年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时,必须根据火灾发生的地点,对采用的反风方式、方法及人员避灾路线做出明确规定。

19.当矿井涌水量大,因反风停电时间长、有淹井危险、水泵房及其进风流瓦斯浓度低于1%时,可送电排水。在进风流中,距泵房20处必须派人连续监测瓦斯浓度,设瓦斯自动监测报警断电装置。

20.反风演习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反风演习期间,停止井下一切生产和与反风演习无关的工作。但井筒提升必须派值班绞车司机及信号工。

(2)反风演习前应切断井下电源。

(3)在反风演习前,井下与反风无关人员必须全部升井,否则,不得进行反风。

(4)排水能力及水仓容积能够满足反风期间储水的矿井,可在反风前排空水仓积水,切断井下中央变电所的一切电源。

(5)反风演习期间,井下测定人员不得单独行动。

(6)打开井下消防仓库,备足消防器材和工具。

21.反风演习期间,必须严格管理火源,并遵守下列规定:

(1)反风演习前应切断井下电源,演习结束,风流恢复正常后,检查井下各地点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方可恢复送电。

(2)反风演习期间,在出风井口20范围内及与出风井口相连通的井口房等建筑物内,都必须切断电源,禁止一切火源存在。

(3)反风演习前,井下火区必须封闭和消除,反风时加强观测。

22.多进风井和多回风井的矿井应根据各台主要通风机的服务范围和风网的结构特点,通过实验或计算机模拟,制定出火灾时期的反风技术方案,并在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中做出明确规定。要有计划地安排一台主要通风机反风、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的反风演习,总结反风时井下风流规律。

23.反风时由矿长负责组织指挥。

24.反风演习必须按下列要求编写反风演习计划、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报各二级煤炭生产公司。

(1)按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要求,规定火灾发生的假设地点。参加演习的主要通风机台数。

(2)确定反风演习的起、止时间。

(3)明确反风设备的操作顺序。

(4)确定反风演习的观测项目及其方法。

(5)预计反风后的通风网络、风量和瓦斯情况。

(6)制定反风演习的安全措施。

(7)明确恢复正常通风的操作顺序和制定排除瓦斯的安全措施。

(8)规定参加反风演习的人员的分工和培训。

25.反风演习期间应观测记录以下内容:

(1)观测主通风机运转状态,包括电机负荷、轴承温升、风量、风压。电机不得超负荷运转。

(2)测定全矿井一翼、区域、水平、采区进回风流的瓦斯、二氧化碳的浓度和风量。

26.反风演习结束后,及时编写反风演习报告。报二级煤炭生产公司。演习报告的内容包括:矿井通风情况、主要通风机运行情况、井巷风流及瓦斯情况、反风时间、反风演习时空气中瓦斯和二氧化碳达2%的井巷、反风前后的通风系统图、反风演习的经验教训及改进的措施。

十二、自救器管理制度

(一)自救器的选用及配备

1.煤矿应选用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隔绝式自救器。

2.矿井自救器的配备数量,按下井人员每人一台计算,并根据矿井的灾害程度,保持5%10%的备用量。

(二)自救器的使用与维护

3.自救器的使用管理,由矿长负责,并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具体管理,安全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4. 自救器应由矿井集中管理,各矿都应建立自救器发放室,室内不应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其温度在540范围内。自救器存放处距热源不得少于1m,并应防止日光曝晒。压缩氧自救器严禁沾染油脂。自救器发放室应配备自救器性能检验仪器。

5.各矿应建立自救器管理台账,记录自救器的生产厂家、出厂日期、编号、使用日期、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检查人姓名等,对报废的自救器要及时注销。

6. 自救器的发放,可采取下列形式之一:

a.集中管理,统一发放。自救器的使用人员,持矿统一制作的自救器支领牌,下井前领取,上井后交还。

b.集中管理,专人专用,自我服务。自救器要统一按编号上架,由个人自放、自锁、自取,自救器管理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维护。

7.自救器管理人员必须每班清点自救器的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如实填写交接班记录。

8.自救器使用人员对受到强烈撞击或对其性能指标有疑问的自救器,必须及时交自救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

9.化学氧自救器的检验与维护

⑴化学氧自救器,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气密性检查。要求在13.34kPa的压力以上保持15s,压力下降值不大于78Pa为合格;对不合格的自救器,应予以报废。

⑵化学氧自救器(单班携带)有效期为3年,贮存和使用总时间累计为5年。

⑶自救器管理人员对新到货的化学氧自救器要逐台进行外观和气密性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⑷凡开启过的化学氧自救器,都应报废,不准重复使用。报废的化学氧自救器应在地面浸水销毁。

10.压缩氧自救器的检验与维护

⑴压缩氧自救器,每半年进行一次氧气瓶压力、正压和负压、气密性、排气压力、定量供氧等5项指标进行检查;当上述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时,应进行调整或修理;如果压缩氧自救器在使用时遇有强烈撞击等情况,也应对上述5项指标进行检查。

⑵当氧气瓶压力小于18MPa20)时,要立即充填氧气(用于充填自救器的氧气应符合医用氧气规定),使其压力达到20MPa20)。

⑶氧气瓶必须按照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每3年进行1次水压试验。压力表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

⑷二氧化碳吸收剂每半年更换1次,橡胶件老化的应及时更换。

⑸压缩氧自救器每次使用后,都应对气囊、口具进行清洗消毒,对氧气瓶进行充气,二氧化碳吸收剂必须全部更换。

⑹二氧化碳吸收剂的吸收率应不低于32%,其余性能指标应符合有关规定。

⑺自救器重新组装后,应对呼吸系统进行气密校验:在正压980Pa或负压800Pa1min内水柱变化不超过50Pa为合格。

⑻自救器管理人员要对交回自救器的壳体、氧气压力进行检查,如果壳体有损伤或氧气压力在18MPa以下时,要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⑼自救器管理人员对新到货的压缩氧自救器,要逐台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氧气瓶压力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 自救器的培训及使用注意事项

11.各矿的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培训部门,负责对下井人员进行自救器基本知识培训和使用训练,自救器使用人员必须在30秒钟内完成佩戴。

12.使用人员下井前,应对自救器进行外观检查,使用压缩氧自救器的人员还应观察氧气瓶压力表,指示值不得低于18MPa。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自救器管理人员反映并及时解决。

13.井下工作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携带时应注意保护、避免磕碰、远离热源。严禁随意扳动自救器的开启扳手、打开自救器防护罩或把自救器当坐垫。使用中当自救器遇有强烈撞击等情况时,使用人员应及时告知自救器管理人员,以便及时检验。

14.使用人员上井后,应将自救器及时送至自救器发放室集中管理,严禁自己保存。

十三、隐患排查制度

一)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岗位人员“一通三防”专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二)矿井要成立各级“一通三防”隐患排查领导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隐患排查工作。

1、矿长对全矿“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全面负责,各分管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对矿长负责,并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隐患排查。

2、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隐患排查。

3、“一通三防”管理区科长负责本单位范围的“一通三防”隐患排查。

4、各生产单位区科长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一通三防”隐患排查.

(三)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每半月进行一次,区科“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每周进行一次。

(四)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需由二级煤炭生产公司或集团公司协调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需由矿协调解决的隐患。

C级:区(队)、业务部门能够解决的隐患。

(五)各矿在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矿井“一通三防”隐患等级的确认,并将AB级事故隐患报上级煤炭生产公司,各煤炭生产公司汇总后上报集团公司。事故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月上报,直至事故隐患整改完成。

(六)事故隐患的整改必须坚持“五定”原则,即定整改措施、整改时间、责任人、资金及应急预案。

(七)矿安管部负责事故隐患的综合管理,负责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和及时报告。

(八)被列为AB级的事故隐患,没有采取专项治理措施或已经制定了专项治理措施但未按治理措施要求落实的,将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对矿及上一级煤炭生产公司给予经济处罚;对C级事故隐患的考核,由各矿自行制定。

(九)对威胁矿井安全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AB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集团公司将按重大未遂事故同等考核,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