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扶持农村金融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制定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我局严格贯彻执行,确保税收优惠落实到位,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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