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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烟大鳄覆灭记

 songsgt 2014-04-03
假烟大鳄覆灭记
——“鹭岛一号”特大跨国生产销售假烟案侦破、审判纪实
□ 本报记者 安海涛 本报通讯员 薛 潇
2014.3.31人民法院报

    2014年1月16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由公安部督办的“鹭岛一号”特大跨国生产销售假烟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一涉及8个国家11个港口、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我国首例跨国刑事司法协作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1

    “误点”货柜牵出惊案

    2010年12月5日,厦门还沉浸在冬日的茫茫夜色之中。此时,厦门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接到举报线索:在海沧区某货运公司停车场内,发现一辆可疑集装箱拖车,货柜内装有涉嫌伪劣假冒物品。

    获得情报后,稽查人员火速行动,直奔海沧。当稽查人员到达情报地点时,可疑的集装箱拖头车正停在堆场,稽查人员迅速控制该车。当车上的集装箱货柜被打开后,稽查人员大吃一惊,里面装满了成品香烟。经清点检验,该货柜内装有“WINSTON”牌假冒伪劣卷烟53930条,货值金额达426万余元。

    案情重大,事不宜迟,办案人员当场抓获了拖头车司机曾强生并展开搜查。在拖头车的驾驶室内,稽查人员找到了五张“集装箱发放/设备交接单”。面对数百万元涉外品牌的假冒伪劣卷烟,办案人员不敢懈怠,马上对曾强生进行突审。

    根据曾强生的供述,他经朋友介绍受雇于一家货运公司的老板柳文兵,负责驾驶拖车运货。“前一天,我按照一位‘胡先生’的电话指示,拿着柳文兵事先放在拖车上的设备交接单到堆场提取空集装箱后,开车到漳州龙海。龙海当地有人接车装货后,我再将货物运回厦门,刚回到公司的停车场就被你们抓了,但具体的情况我不是很清楚。”曾强生供述道。

    然而,敏感的办案人员凭直觉判断,事情远没这么简单!这时,在驾驶室内查获的五张“集装箱发放/设备交接单”引起了厦门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林队长的关注。经向海关缉私局咨询,他得知,设备交接单是出口商向船运公司申请集装箱舱位的凭据,有了设备交接单就可以知道与之相对应的集装箱号,进而了解该集装箱的运行状态。

    有了更多线索,办案人员乘胜追击,在强大攻势下,该货运公司老板柳文兵很快露面了。一脸无辜的柳文兵交代这批货是他根据一位“胡先生”传真给他的排载单去打印设备交接单后交给司机曾强生,而装货地点由“胡先生”直接和曾强生联系,其他的事情他一概不知,为证明其确实是根据“胡先生”的传真才打印了相关设备交接单,柳文兵主动提出其公司还有保存此前胡先生传真给他的排载单。这个信息让办案人员十分兴奋,凌晨两点钟,他们连夜赶往了柳文兵的货运公司办公室,从大量的文件堆里找出了21单“胡先生”传真给柳文兵的电子排载确认单。

    天刚蒙蒙亮,一夜未眠的稽查人员立即根据排载确认单的线索,赶赴“马士基”等各大航运公司,对排载单以及排载单指向的集装箱进行了仔细查询。查询的结果触目惊心——通过21份提单共查到了12个正在运输途中或者已经到港但尚未被提取的集装箱,这些集装箱的目的港涉及英国、法国、西班牙、加拿大、澳大利亚、希腊、南非、约旦等8个国家的11个港口!一个涉及多国的香烟走私链条浮出了水面。

    按照曾强生的交代,12月6日凌晨被查获的那批货,本来他是要按照惯例直接拉到海沧嵩屿码头装船的,因意外接到“胡先生”的短信:“回来后不要进码头,星期一再进”,于是,曾强生就将车开回了公司的停车场。

    正是这一小会儿的耽搁,让这起特大跨国制售假烟案的犯罪分子行迹败露,难逃法眼。

    2

    主犯逃脱案件僵局

    鉴于案情重大,侦查机关立即成立了专案组,将此案命名为“鹭岛一号”案件,专案组在第一时间将案情上报公安部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一张跨国打假网络迅速张开!

    案件首先从司机曾强生处取得了突破,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强大攻心政策下,曾强生终于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原来,他是通过朋友阿健的介绍为这伙跨国制售假烟团伙专门从事从龙海到厦门的路上短途运输,事实上一开始他便知道运输的是假烟,但每趟1500元“工资”另加200元好处费的酬劳让曾经内心有过挣扎的曾强生不惜铤而走险,尤其是到后来“胡先生”还给他涨了工资,并承诺如果案发被抓,会一次性赔偿他5万元,如果坐牢的话他还会每月得到1万元的赔偿。如此“丰厚”的回报,让曾强生彻底“下水”,与这个走私团伙结盟。但是他只同“胡先生”见过几次面,并不知道“胡先生”的真实身份,一开始通过阿健介绍认识的是柳文兵,名义上的老板也是柳文兵。

    根据曾强生的供述,办案人员控制了柳文兵。经过审讯,柳文兵供认,“胡先生”名叫胡俊,在厦门从事货代行业。“2010年6月,胡俊找我商量运输假烟出口,并要求我提供公司的一辆拖头车专门用于假烟运输,还让我找一位可靠的司机帮忙从漳州运假烟过来。在开始运输假烟之前,胡俊会事先和货代公司联系好,由货代公司把排载单传真给我,我再让公司员工廖冰去外代公司打设备交接单,设备交接单打印出来后再由我转交给曾强生前往堆场提柜,此后再以普通货物的名义蒙骗过关,把假烟销往境外。”柳文兵一开始并不愿意接胡俊的活儿,本想拒绝,但是“后来货代业务不怎么好,资金经常周转不过来,我才在胡俊的不断游说下参与了犯罪。”此时的柳文兵追悔莫及,但为时已晚。

    柳文兵的供述使案件的侦查出现了重大进展,专案组在第一时间对胡俊进行了抓捕。然而,狡猾的胡俊早已在2010年12月6日当天乘坐飞机前往广东。办案人员连夜赶往广东后,却发现胡俊已经“金蝉脱壳”——在办案人员动身之际,他连夜搭飞机潜逃至菲律宾。由于胡俊不能到案,案件的侦办工作一时陷入了僵局,无法取得实质性突破。

    3

    “一号”被擒案情明了

    面对“断头路”,办案人员并没有放弃,迅速调整思路,采取了内紧外松的侦查策略,一方面,对证据确凿的被告人曾强生先移送审查起诉,表面上营造出风头已过的假象,实际上则继续采用各种技术手段跟踪监控“一号”犯罪嫌疑人胡俊的动向。

    2011年3月底,放松警惕的胡俊从境外潜回广州;紧接着,他又于4月1日悄悄潜回厦门,利用他女朋友名字,登记入住了思明区一家酒店。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的胡俊没想到,他回国的一举一动尽在专案组的掌握之中。愚人节当天中午,胡俊被抓获归案。然而,胡俊的到案只是一场艰辛战斗的开始。

    利用多年从事外贸代理的专业知识,狡猾的胡俊从侦查阶段开始,就避重就轻,玩起了文字游戏——“不知道出口的是什么”、“我只是接受客户老朱的委托从事外贸代理”、“老朱的具体情况不清楚”、“对货物只有单证上的了解”、“传真给柳文兵的排载单是货代公司给的而不是我”、“我和柳文兵之间是货物委托业务而不是租车业务”……种种辩解层出不穷。

    但再狡猾的狐狸也有露出尾巴的时候。由于胡俊无法解释为何其所申报出口的一批假烟在希腊港口被希腊海关查获后,其出面进行了处理并交付了保证金,在铁证面前胡俊最终松口表示愿意认罪,但他采取的仍然是自认为“聪明”的辩护策略,表示自己是一种事前不知事后有所意识的概括性故意。

    同时,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柳文兵亦开始翻供,辩解其只是提供运输车辆及介绍司机给胡俊,其没有与胡俊事先商议,不知道运输的是假烟。但两人的狡辩是苍白无力的,大量其他的在案证据串联起来的证据链呈现了这个三人团伙从事跨国假烟运输的网络:2010年6月开始,胡俊找到柳文兵商议,租赁柳文兵的集装箱拖柜车做“假烟出口生意”,同时,胡俊要柳文兵帮忙找一个“可靠的司机”,负责从漳州开车运输假烟,于是柳文兵找到了他的朋友也就是曾强生的老乡阿健帮忙,阿健就将曾强生介绍给了柳文兵,商议妥当条件后,曾强生正式加入了这个运输假烟的团伙,胡俊还提供了一张手机卡让曾强生专门用于联系假烟运输。

    每次运输假烟,由胡俊通过其事先联系的货代公司将提取集装箱柜所需的排载单传真给柳文兵所经营的货代公司,由柳文兵安排其公司人员廖冰到外轮代理公司打印设备交接单后,交与柳文兵,再由柳文兵亲自转交给被告人曾强生。

    这一操作过程与宇程公司通常的业务操作明显不同,廖冰特别提到,“我日常的工作任务就是打单和调度,通常情况我就是根据货代公司传真过来的排载单去外轮代理公司,打出设备交接单,然后再安排具体的车辆和司机去拖柜载货,但有一个胡先生的货例外,柳文兵叫我打设备交接单就好了。”他还交代,关于胡先生的货“具体的运输不用我安排调度,货代公司都会在传真件上注明收件人,我打印好了之后就装在信封里放在公司,柳文兵就会来取。”

    事实正是如此,上述安排妥当后,曾强生会驾驶专用的拖柜车前往堆场提取空集装箱,然后根据胡俊的电话或短信指示运载集装箱前往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等地装载假烟后再运回厦门海关海沧监管码头,装船后伪报成普通货物以船运方式运输出口,在这个过程中,由胡俊进行指挥和协调,并负责处理好报关手续,及相关货运、报关费用等的结算支付。最终,对于在宇程公司内查获的21张排载单传真件均是由其负责通过前述方式申报出口的事实,胡俊也供认不讳。

    4

    跨国协作打击侵权

    由于案情重大而特殊,在案发伊始,公安部接到汇报后就立即联系了相关部门,将案情通报给了涉案国家的海关。经与国外取得联系,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打击制售假烟网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在统一部署和行动下,共在前述8个国家的11个港口,查获了尚未被领走的11个集装箱共计334550条假烟。

    但是,如何获得这个假烟团伙在国外的犯罪证据,并将其运用于国内的审判当中却成了一个新的课题。由于各国法律体系的不同,开展国际司法协助本身就是一个难题,更不用说在卷烟打假领域开展国际司法协助。公安部在听取专案组的汇报之后,决定以此案为开端,探寻卷烟打假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司法协作之路,一方面寻求国际合作,联手打击假烟犯罪网络,另一方面也向世界表明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决心。

    2012年7月至8月,在公安部的牵头下,由9名办案人员组成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工作组飞赴法国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专案组的这一开拓之旅获得了法方的全力配合,法国国家海关司法调查局司法处处长伊万·沙查尔威尔亲自与工作组对接,他说从未想到中国政府会如此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他对工作组的到来表示了热烈的欢迎,对中方司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严谨态度予以了高度的认可。其向工作组办案人员详尽地介绍了法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法方对涉案假烟处理的一整套严谨的程序,这些同样让工作组办案人员深受启发、受益匪浅。

    在法国的办案时间里,工作组成员克服语言、法律体系等方面的层层障碍,围绕胡俊团伙运输假烟的检查、扣押、质量鉴定、价值认定、假烟处理等环节,收集了大量证据。最后,所有涉案证据的法文版由法国司法部转交我国司法机关后,再按照证据要求一一翻译成中文,经法庭庭审举证质证,为一审法院所采纳,开创了我国依靠国际刑事司法协作打击假烟违法犯罪的先河。

    5

    依法判决震慑犯罪

    厦门中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俊、柳文兵、曾强生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香烟而非法运输出口,货值金额共计1025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俊组织、指挥运输,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及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不好,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柳文兵纠集被告人曾强生参与犯罪,提供运输假烟的车辆及负责设备交接单的交付,鉴于其系受雇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不好,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曾强生受雇驾驶车辆运输假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作用比被告人柳文兵小,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减轻处罚。

    2013年9月3日上午,在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号法庭内,审判长高声宣布:“……主犯胡俊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柳文兵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判处曾强生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俊、柳文兵、曾强生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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