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讲座 灵璧县地方税务局 2013. 2
申报依据—税法、条例及相关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会计核算准则、制度 申报作用—纳税人履行义务;税务征收依据; 稽查评估的凭证;税收政策的体现; 申报思路—间接法—会计利润基础上纳税调整 优点: 1、遵从会计核算,方便会计人员填报 2、体现管理基础,便于核实税基 3、会计与税法结合,便于税务、企业申报信息化 申报表概况 1个主表11个附表。附表划分为一级附表和二级附表(二级附表对应一级附表),具体为: 一级附表包括:收入类明细表、成本费用(支出)类明细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弥补亏损明细表、税收优惠明细表(一部分项目)、境外所得抵免计算明细表; 二级附表包括:税收优惠明细表(一部分项目)、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汇算清缴准备工作 基本要求: 全面深入细致系统地研读《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1)框架性认知; (2)对基本问题和新问题建立判断的思维体系; (3)掌握大的税收政策新旧衔接过渡; (4)熟悉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和对有关问题的应对策略; (5)了解所得税与其他税种在相关问题上的处理异同点; 汇算清缴准备工作 汇算清缴准备工作 4、关注2007、2008、2009年总局关于年度汇算清缴的具体规定 5、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之主表 企业所得税电子表格 总的原则: 1、先附表、后主表,先二级附表后一级附表。 2、按电子表格提示的要求进行填报。 3、要求全部使用电子表格填报。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之主表 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月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2.“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之主表 主表内容: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附列资料 主表结构: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免税、亏损问题)+境外弥补境内亏损=调整后所得-弥补亏损=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所得税额-减免税-抵免税=境内应纳税额+-境外应纳应抵税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已预缴税额=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之主表 一、利润总额计算: 1、按会计核算结果填列,计算捐赠扣除限额的基数。执行会计准则的,数据直取自损益表;执行会计制度的需要分析填列。 2、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大部分数据取自附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之主表 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重点关注四个问题) 1、关注税收优惠项目的填报。新申报表将税收优惠项目直接列入纳税调减项目(利好)。以前将减免所得税额列入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后减除,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弥补亏损后,没有所得额的将不再计算减除,不能扩大年度亏损额。新申报表将这些项目直接计入纳税调减项目,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扣除,这样无论企业是否有利润和所得,这些项目都可以在当年作为税前扣除,直接减少所得额或扩大当年度亏损 。 例:收入 其中免税收入 扣除 第二年纳税调整后所得额20。 假设没有其它事项 应纳税所得额: (1)原规定=100-50-20=30 新规定=100-20-50=30 (2)原规定=100-90-10=0 新规定=100-20-90=-1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之主表 2、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亏损。依据《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即当“利润总额”,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减“纳税调整减少额”为负数时,该行填报企业境外应税所得用于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如为正数时,如以前年度无亏损额,本行填零;如以前年度有亏损额,取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的最大值,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新申报表在主表计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有一栏“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而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原申报表中是没有这一项的。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之主表 3、纳税调整项目。免税投资收益仅指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并不包括转让股权或出售股票的所得。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涉及实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相反方向调整。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之主表 4、表内逻辑关系 (1)如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正数,可继续向下填写;如为负数,即为税法认可的“亏损” (2)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最大数不得超过第23行数字 (3)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为负数,如计算结果为负数,则本行填“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之主表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1、第26行“税率”统一填写25%(注意两档法定税率为25%、20%) 2、境内、外各自算。“利润总额”包含的境外所得通过附表三从应纳税所得额中调减。 3、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及第29行“抵免所得税额” 按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对应项目填写。 4、第34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应按所属年度计算填列。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之主表 四、附列资料 1、第42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填报上年四季度或12月预缴税款; 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 表结构的关系树 收入确认和视同销售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 ——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 ;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 ——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 《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有规定,主要指财税[2009]59号文件债务重组。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 填报要求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填写;“视同销售收入”按税收政策要求填写。 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 本表与其他报表对应关系 与主表的对应关系 主表第1行的“营业收入”只包括本附表的第2行“营业收入合计”(即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合计),不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对应关系 第13行“视同销售收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的第3列“调增金额” 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的对应关系 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中第4行“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 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基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 注意事项 收入的确认存在税会差异,主要情形有 1、因收入确认条件不同形成的差异(相关利益流入企业) 2、因收入计量办法不同形成的差异(如分期收款) 3、因凭证手续管理要求形成的差异。(如销售折扣、折让;此外,未及时取得凭证) 4、提供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成本回收法。从征管实践看,如果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视同企业核算不健全,应采取核定征收。 5、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税法不考虑价款能否收回。只要到了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不论款项是否收到,也不论能否收到,都要确认为当期收入计算纳税。 买一赠一不属于捐赠。例:原来大桶饮料10元,小桶饮料2元。现在买一赠一。 则:大桶饮料确认收入=10*(10/10+2) 小桶饮料确认收入=10*(2/10+2) 增值税要视同销售 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 注意事项 “固定资产盘盈” 填报纳税人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数额,不扣除固定资产盘亏额 “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填报纳税人因处置无形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即: “营业外收入”中核算的出售无形资产的收入减除相关费用及税金后的净收收益金额 关于补贴收入:填入“政府补助收入”栏 “罚款净收入” 填报纳税人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所取得的罚款收入,不得扣减罚款支出 “捐赠收入” 填报接受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非货币性交换填写在报表中有三个位置 1、如果交换为存货等且具要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填入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收入。 2、如果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具有商业实质但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应该为视同销售填入 3、如果交换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且具要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填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比照上述规定对应填写 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 填表目的 反映纳税人会计核算中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及营业外支出的具体构成项目和期间费用情况,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收入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情况 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 填报要求 1、严格区分成本与费用。防止混淆或重复计算 2、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合理分配直接成本、间接成本,是在计算确定销售(营业)成本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3、严格按规定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 4、严格区分不同期间的成本费用 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 注意事项 1、与主表的对应 不包括“视同销售成本” 2、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 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让渡)对应的成本 3、执行会计制度:计提各项减值准备 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填入对应项目中(税法原则上不允许扣除准备金,因此要正确区分准备金;) 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 4、关于捐赠支出的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 必须是当年经认定的公益性单位 九、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捐赠资产的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填表目的 反映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处理不一致的,按税收规定计算 反映纳税人执行税法规定的差异 如: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集中体现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表体简介 按调整项目划分为七类 收入类? 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 账载金额”是指按照会计核算计入利润总额的项目金额 “税收金额”是指按照税收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金额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计算口径 “收入类调整项目”:“税收金额”扣减“账载金额”后的余额为正,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如为负数,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其中第4行“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按“扣除类调整项目”处理。 “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账载金额”扣减“税收金额”后的余额为正,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如为负数,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其他项目的“调增金额”、“调减金额”按上述原则计算填报。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1、带*、# 及不带任何标记的行次的说明 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填列标有*的行次和没有标注的行次 不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填列标有#的行次和没有标注的行次 2、有二级附表的项目只填调增、调减金额,帐载金额、税收金额不再填写 3、表内带*的地方不需填写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第2行“1、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以及将货物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 原税法中对于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也要视同销售。这样规定,一方面考虑到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衔接,另一方面原税法是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作为纳税人的,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分公司等也要独立计算缴纳所得税。 新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不视同销售的: 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所得税在宏观上是配比的、相关的) 视同销售的: 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不以销售为目的;代替职工福利性质的支出;购买后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 A、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B、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不符合三个条件的:按公允价值确定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例:甲公司以成本5万元,售价6万元的库存商品发放职工福利。 借:应付福利费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第三行“2、接受捐赠收入”(执行会计制度的填写) 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税法:属于应税收入。 会计:根据不同情况 执行新准则的计入“营业外收入”——无差异; 执行制度企业的计入“资本公积”——有差异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1、执行准则: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材料等科目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2、执行制度: (1)接受现金捐赠 年末将记入资本公积的接受捐赠收入填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第3行2和3列(2列=3列)。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第四行“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1、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3、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第五行“4、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填报要求:填报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计税时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收付实现制、合同制) 主要情形有: 1、分期收款销售 2、租金收入 3、利息收入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5、接受捐赠收入 6、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 12 个月)收入 7、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以租金收入为例 政策规定: 1、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国税函(2010)7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对租金收入的所得税确认问题进一步进行了明确:“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租金确认存在三种情况 1、租赁期初提前收到时全额确认收入 2、租赁期末收到时一次性确认收入 3、提前收到时分期确认收入 例:某企业2011年1月将企业闲置的厂房出租给A公司。合同约定租期三年,租金每年100万元,并在厂房交付A公司时一次性收取。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第六行“5、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本行只有调减项目。 例:A公司2011年1月支付价款3000万元,取得B公司30%的股权,当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为1100万元,假定A公司取得股权后能够对B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 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3000 贷:银行存款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 营业外收入 此处的300万元应作纳税调减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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