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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差旅费及补助的帐务处理及税务争议协调

 plmok999 2014-04-11
 
 
企业差旅费及补助的帐务处理及税务争议协调
        为什么说企业差旅费及补助是优惠政策?帐务处理?
1,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免个税,旅费补贴费不需要凭证。
2,《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
3,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企业外部人员的差旅费税前扣除争议
4,总局答复:差旅费税前扣除的问题 
5,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国外实际发生的费用,取得外国实际支出的真实凭据允许扣除。
关于企业差旅费及出差补助标准的管理问题
国税发[1994]89号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差旅费补贴费不需要凭证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规定:
从2007年1月1日起,出差人员住宿,暂时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根据上述规定,对因公出差,在当地规定标准范围内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取得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企业外部人员的差旅费税前扣除争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负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差的差旅费及机器设备保修期内厂家的工程师前来修机器的住宿费,而不支付修理费。
不属于符合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的规定,不可税前扣除。
业务执行费?
2●总局答复:差旅费税前扣除的问题
问:行政、事业单位有差旅费补贴标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差旅费能税前扣除。问:企业也能规定差旅费补贴标准吗,这标准超过行政、事业单位标准,须税前调整吗?
缪慧频:企业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差旅费标准,按照这个标准发放的差旅费,可以税前扣除
出差的误餐补助是否取得发票才可列支?
公司业务人员出差时,填列出差的误餐补助一般都没有发票,对于此项是否一定需要取得餐饮发票才可以列支?如果没有餐饮发票,是否可以凭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填列报销? 
答:对于企业据实给出差职工的差旅费补贴可以在税前扣除,并不一定需要取得餐饮业发票,可凭企业制定的标准及规章制度制表发放。
3,各地参照
●冀地税发〔2009〕48号
关于差旅费补贴的扣除问题
纳税人支付的差旅费补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扣除。
(一)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有明确的差旅费补贴标准; 
(三)有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企业内部票据)。
各地差异:津地税企所字(2010)5号
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能够提供证明差旅起止时间、地点等合法凭证的,按差旅费管理办法发放的差旅费,准予扣除.
●桂地税发〔2010〕19号
关于差旅费(包括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和国外费用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
1.根据出差人员取得乘坐交通工具的发票、住宿费发票据实扣除;
2.出差人员的出差补助按照本单位规定的统一标准及实际出差的天数计算扣除。
3.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国外实际发生的费用,取得外国实际支出的真实凭据允许扣除。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4】17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不发宁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当前,我省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发放标准不一,还有不少单位采取包干办法发放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中“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和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规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现就我省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省个人每月取得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统一规定为:差旅费津贴200元、误餐补助200元。超过部分并计“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零零四年二月四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省直分局操作管理办法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差旅费津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10]195号)精神,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1、政策掌握。企业应建立《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制定有《差旅费管理办法》,且其中规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符合企业实际经营需要的,在标准内实际支付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允许税前扣除,否则,参照《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2、履行程序。对需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向我局履行以下备案程序:
(1)填写《企业差旅费津贴备案表》(样表见附件)。 
(2)向我局管理员报送:《企业差旅费津贴备案表》、《差旅费管理办法》、《制订差旅费津贴标准的理由说明》、管理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企业对所制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负有准责任。
(3)管理员根据企业所报送的资料,对差旅费津贴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判断,并在《企业差旅费津贴备案表》中签署意见。
(4)管理员将已签署意见的《企业差旅费津贴备案表》一份退至企业,一份随企业报送的资料保存。
3、企业应建立健全差旅费管理制度,加强差旅费扣除管理。差旅费津贴标准在我局备案后发生变化的,应重新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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