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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道原创】企业八种补贴个税风险汇总篇(二)

 Teargirl1dt6sc 2017-03-13

五、误餐补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按照文件规定,误餐补助似乎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实务中很多企业其实并不是发放的真正的误餐补助,而是以误餐补助之名,行工资薪金之实。国税总局后来又专门对不征个税的情况做了解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样一来,误餐补助实际上分成两类:

1、工资薪酬制度中规定的,按月、按人发放的误餐补助视同工资薪金交税;

2、确是是“误餐”而给予的特殊补助,符合财税1995年82号文件要求的,可以免征个税,但需要提供工作记录和误餐记录等证据作为不征税的佐证。

 

六、差旅费补贴(津贴)

上条中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也规定了差旅费补贴的免税问题,但实务中如何理解这种补贴性质?如何确定一个清晰的补贴标准?税企争论不休,甚至各地税务机关也难以统一。

差旅费是企业因公出差发生的相关合理费用,通常包括四个部分:城市间交通费、目的地城市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城市间交通费和目的地城市住宿费普遍采用的是凭票且按标准报销,不存在所谓补贴或津贴。只有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于较为琐碎,不易监控,不易取票等特点,常常采用包干形式,这就形成了常见的差旅费补贴。问题是,这部分补贴标准何在?目前能够见到的只有《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这一个文件可以作为参考。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文件中规定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其中伙食补助费定额50元,公杂费定额30元。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文件对2006年的老文件进行了更新,将公杂费改为市内交通费,同时将补贴标准调整为伙食补助100元,市内交通费80元。

企业虽然没有统一标准,但应在实务中结合本企业情况制定相应标准,那么标准内的合理差旅费补贴可以免征个税。但标准制定尽量不要同国家上述标准差异过大,避免引发税务机关关注,被认定为不合理。

有一些企业在内部制度中还规定了出差人员在报销出差相关费用(包括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后,还发放了额外补贴,比如按照出差天数每天200元单独的出差补贴。这种情况就不属于免税的差旅费补贴,应该并入发放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生活补助费(困难补助、抚恤金等)

企业对于一些的确有特殊困难的员工,会适当发放生活补助或者困难补助,这部分补贴也属于典型的职工福利费,那么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税所得中包含了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对其做了解释:税法第四条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实务中这个免征个税的生活补助费究竟如何界定?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做了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按照文件说法,可以总结出免税生活补助费的三个标准:

1、发放针对的是特定事件和原因,如员工家庭意外、自然灾害等,不能无缘故发放;

2、支付的也不应该是长期或持续性补助,而是临时性、一次性支付。这样才能够属于个税免税范围。

3、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应以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为准,如生活补助、抚恤金等都有相关规定,具体可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此处略。

不同时符合这三个标准的任何形式的生活补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取暖补贴和降温补贴

在高温和低温天气,部分企业也可能向员工发放特殊的取暖补贴和降温补贴,有人认为这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理由是这种情况可以适用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第三款规定的免税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

这种理解看似有理,实际上在税法上对于什么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早有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税法第四条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而且这种取暖费和降温费的发放通常是针对内部员工的货币形式的人人有份的补贴,按照上条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的规定,不属于福利费中免征个税的范畴。因此应当在发放当月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总结

1、针对企业发放的各类补贴补助,首先应区分属于工资薪金还是职工福利费,只要是工资薪金制度中有明确规定,且跟随工资一并按月发放的,统统应该计入工资薪金,并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发放的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补贴又分为两类,需要缴纳个税的补贴和免征个税的补贴:

(1)免征个税的补贴有误餐补助、差旅费补助、生活补助费及一定范围内的交通补助和通讯补助,但需要注意每一项免税补助都有相对应的特殊要求或者标准,超过标准的不合理补助也不能享受免税。

(2)企业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助均不能享受个税免税政策,合并到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文完

原创文章,转发请注明:作者 李舟  来源 中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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