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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伟大的财产 (转贴)

 jeffers_wang 2014-04-13
共和十二年风月28日,波塔利斯(Portalis)向“立法会议”(Corps législatif)提交了一份包括36项已经表决过的法律草案,定名为《法国人之民法典》(Code civil des Francais)〖1〗。他在回顾法典的起草工作时写道:“我们在抛开一切激情与利益的冷静思考之中迎来了《民法典》草案的诞生,也就是说,迎来了人们可以‘给予’和‘受领’的‘最伟大的财产’的诞生。”
自那时以来,两个世纪过去了,《民法典》最引人注目的,与其说是它的内容,不如说是它的“长寿”。虽然,在那些相继立国的国家里,法国《民法典》可以作为样板的时代已经发生演变;对法典本身先后进行的修改、修订与增加,也改变了他原来的面貌,它如同一座古老的宫殿,几经改造,不再凸显当年文笔的庄重,但是,对于热爱于立法史的人们,或者对于喜欢法典编撰的人们来说,法国《民法典》仍然保持着它的特殊魅力,始终是值得追寻、探讨的不尽源泉。为什么在那样一个“王权绝对”、“革命受挫”的年代,拿破仑.波拿巴却成功地为法国制定了一部《民法典》?尽管就其内容而言,今天的《民法典》在许多方面与最初的文本有着深刻的差别,但是,两个世纪的时间里,法国先后十次改变其宪法,为何却始终保留了1804年制定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之所以持久不衰,难道是因为执政府时期的立法之作的质量?为什么1801年至1804年所进行的事业,如同意大利的立法艺术运动,始终是法典编撰的成功榜样?
纪念《民法典》200周年,将我们带回到我国历史上的那个特别时刻。如今,人们面对“洪水般的平庸法条”感到厌倦,推动着我们回过头来探究我国民法的本源。为此,我写就这篇短文,无论如何,不能奢望它与那些纪念民法典200年周年的极有见地的研究相提并论,只不过是对法典编撰艺术的那个不寻常篇章的特别兴趣的一种表达而已。对于法学家来说,法典编撰艺术,就如同五线谱艺术对于音乐家一样引人入胜。

自1804年以来,法国历史上经历过两个王朝、两个帝国和四个共和国〖2〗,却只有一部《民法典》。卡尔波尼耶〖5〗学长这位无与伦比的《民法典》分析家,将《民法典》称之为“法国的真正宪法”。
与法国政治社会的多变形成对照的是,法国民事社会的稳定。在《民法典》最初的2281个条文〖3〗中,至今仍有将近1200个条文完全保留了原始条文的文字表述。法典分为三卷〖4〗的结构始终没有改变。虽然在200年的时间里,法典的内容按照法国社会的面貌进行了很多修改、补充和修订,尤其是第一卷有关“人”的规定。但是,这部《民法典》仍然像一个受到珍惜的古老而贵重家俱,虽然几经修理,抽屉更换了,但始终站立在那里,正如卡尔波尼耶学长所说,它是我们国家的财富,是“一个令人追忆之地方”。这有两层意思:我们从《民法典》中可以看到旧法的种种因素,法典见证了两个世纪的社会变迁。对于那些热爱法律、热爱重大法律经典――宪法或法典的人们来说,不禁会提出各种问题:《法国人之民法典》――姑且还其最初的名称――为何有如此特别的质量?这部法典为什么能够超越各种不可避免的但却是必然的变迁,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仍然部分保持着最初的品质?而对于众多立法者的期盼来说,时间的考验乃是命中注定。除了鲜为知的法国制宪艺术之外,法国《民法典》体现了一种被今天的“批量生产法条的洪流”所淹没的立法艺术。由于这种立法艺术,《民法典》才能成为一个象征。在纪念《民法典》200周年之际,从这方面进行探讨,看来正逢其时。我们不仅仅将《民法典》作为一个法律工具或者历史事件来研究,而且要从另一个角度,从方法论或者美学的角度来对其进行探讨:1804年的《民法典》,或者法典编撰艺术。

任何编撰法典的举措要想获得成功,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有利的时机,有才华的法学家,有政治意愿。
首先,“有利的时机”。让我们简单地回顾一下“CODE”一词本来意义。在拉丁语中“CODEX”原是指“用羊皮纸编撰的书籍”或者“装订在一起书卷”。因此,一部“CODE”,对读者来说,首先是一部比传统书卷更为方便的获取知识的工具。早在负责实施罗马“皇帝之法律“的官员与司法官时期,就这种工具就已经得到运用。产生于公元438年的《狄奥多西法典》(CODE THEODOSIEN)就是其中一个例子,特别是在拜占庭时代(公元534年)的《查士丁尼法典》(CODE JUSTINIEN,《优士丁尼法典》),其编撰要比原始创造更加具有智慧。这部法典收入了公元二世纪至六世纪罗马皇帝的谕令。由此,法典便成为一个“有序的立法整体”的同义词。
对于(法国)大革命时代的人们来说,(古)罗马(的立法)乃是“最高参照”。自制宪议会(Assemblée constituante)开始,编撰法典的意志就占据着人们的思想。这种意志符合启蒙时代特有的崇尚法律的精神。在那时,用“汇集成单一法典、按照理性安排的明确概念组成的相互协调的整体”来替代被称之为过时的习惯法的各种各样的文件,并不仅仅是法国独有的雄心壮志。早在1756年,弗雷德里克二世当政时期,在普鲁士的巴伐利亚以及约瑟夫二世的奥地利就有早期的法典问世。狄德罗也曾为叶卡特琳娜二世的立法计划提出过建议;1772年,卢梭在其所写的《关于波兰政府的思考》中也竭力赞成编撰法典。他写道:“应当编撰三部法典,其一为政治法典,其二为民事法典,其三为刑事法典。三部法典均应当尽可能地明确、具体、篇幅短小。这样,也就不再需要其他法典了”。
但是,仅仅是哲学家和法学家们从心底发出呼唤,并不足以催生一部法典;还需要有准许法典产生的政治条件。热衷于秩序与规则的“绝对王权”在其巅峰时期,也就是路易十四的时代,已经展开了统一王国法律规则的广泛行动。由此产生了1667年关于民事诉讼的国王大敕令(les grandes ordonnances),1670年关于刑事诉讼的大敕令,还有其他若干敕令,在科尔贝(Colbert)〖5〗特别关注的那些领域进行了法典的编撰。因为,科尔贝从法典的编撰中看到了王国蓬勃兴旺的源泉。例如,1673年的商业大敕令,1681年的海商大敕令,最后,就是在科贝尔死后才通过的《黑奴法典》(Code noir)。这部法典见证了在殖民地里奴隶们的悲惨生活条件。
当然,科尔贝也许希望走得更远一些。他主张把整个王国都统一在“同一民事法律”之下。旧制度时代的法学家们已经为此进行了努力。早在16世纪,著名律师杜穆蓝(Dumoulin)就曾建议,按照衡平原则将所有的习惯法合并为一个 “单一习惯法”。在其之后,有些学者,例如,热内 .肖平(René.Chopin)或居伊 .戈奇页(Guy Coquille)也都致力于提出“共同习惯法规范”。这些规范在当时受到巴黎习惯法的广泛影响。洛瓦塞尔(Loysel)于17世纪初发表了他的《习惯法大全》(Iinstitute coutumière),这是一部“传统法律格言汇编”。这样就形成了以习惯法为基础的法国法(droit fran?ais)。1679年,科尔贝规定在各学校开设“法国法”课程,讲授法律的教师由国王任命,他们必须讲授国王颁布的各项敕令,当然,他们也很重视法国法律的其他渊源,不论是习惯法还是成文法。对于将来的律师来说,这是一种强制性教育。一些颇有声望的教授,例如,波梯耶(Pothier)〖6〗在奥尔良,克洛德(Claude)与埃田.内塞尔( Etienne Serres)在蒙帕利耶,各自通过他们的著作与教学,为真正的法国法的高潮到来做出了贡献。这一时期,法律的渊源仍然多种多样:国王敕令在整个王国适用,而南方省份和中部地区实行的是习惯法,地中海沿岸各省则实行成文法,也就是罗马法。但是,那些思想超群的人们,例如,波梯耶,于1761年发表了他的《债法总论》(Traite des obligations),就深受罗马法与巴黎习惯法的影响。波梯耶提出了许多在法律工作者中间广泛传播的“一般规则”,而这些规则从主体上都得到《民法典》编撰者的采纳。
在旧制度下,能不能走得更远一些?格言说得好:“王之所欲,法律所在”(Cy veut le roi,cy fait la loi)。但是,民事领域的统一法律,君主的长鞭能否触及?当时,许多省份被征服或者因联姻或继承而归入王国的时侯,国王都要做出承诺,尊重它们的特许权和习惯;而将法律统一成为一种“共同法”,必须得到所有省的三级会议代表(trois ordres)的同意。因为,统一法律,意味着要对封建制度继承而来的法律进行全面的变更,要将原来服从于教会权威的各种制度改变为世俗制度,例如,民事身份。僧侣们惧怕有一种能够调整整个法律的王国立法,各省的贵族尤其如此。至于当时的“巴利门”(les parlements,省高等法院)也反对统一法律。因为,法律的统一将毁掉他们解释各省特别法的权力。孟德斯鸠对统一法律的举措也持保留意见,他认为:“将所有的特别习惯搞成一般习惯是一件有欠考虑的事情”。
对于实现法典的编撰来说,政治方面的抵制几乎是不可克服的障碍;致使税收改革瘫痪不前的同样重压也使民法的统一无法前行。王国首相阿格索在1727年所写的关于司法改革的回忆中,也只是空怀“改革旧法,将旧法变为新法,并将它们统一为单一法典”的壮志雄心。在《优士丁尼法典》的指引下,这位首相深知,在民法的有限领域里,他只能既参照罗马法又参照普通习惯法进行循序渐进的改革。于是,1731年制定了有关赠与的敕令,1735年制定了有关遗嘱的敕令,1747年颁布了有关指定继承的敕令。不过,尽管面对当时西部和中部地区的反对声音,阿格索首相在继承与合同方面还是向前迈得更远。在路易十五当政后期,莫波首相也曾希望“最终将法国统一在同一法律之下,就像它已经统一服从于同一君主一样”。1788年,掌玺官拉莫瓦农设立了一个“立法委员会”,但成立这个委员会的目的仅仅是为了简化习惯法,减少习惯法的数量:“对那些与各个地方风俗习惯连在一起的旧法律进行需要进行的调整”。
对法律上的这种分散状况,法国人已经习以为常。城镇的自由民、农村的农业耕作者及手工业者,他们的生活框架始终很稳定。他们习惯了当地的法律,习惯了当地法律的特殊性。富人可以有公证人咨询协助,而如果在继承方面的诉讼引发了不同的法律之间的冲突,当事人往往向律师与法官赠送酬金或礼品。1789年,由法律界人士起草的“陈情书”大声疾呼,要求对刑事立法与司法组织进行深入的改革。然而,要求统一民法的人却为数极少。国王的权威给法国带来了统一,在立法各不相同的省份,国王仍然可以实行统治,而其权力并不因此有所减小,至少原则上是如此。大革命则相反,不能凑合着将就于这种状况。怎么能够设想会有这样一个国家,其领土的不同部分实行的不同法律,组成它的公民“在法律上地位平等但却生活在不同法律制度之下”?因此,统一立法与大革命的本质不可分离。国家主权体现在法律的统治之中。公民的地位平等意味着在国家的整个领域对所有的人来说法律都是相同的。法律的统一也将导向法典的编撰。
但是,如何编撰法典,编撰什么法典?
并不是制宪议会缺乏法律方面的能力。当时的制宪议会议员中,218人有“法律职位”,其中有151名律师,而且有些人已经很出名,例如,特龙谢(Troncher),他当时担任巴黎律师公会会长;梅林德都埃(Merlin de Duai)是奥尔良公爵的律师 ,还有塔尔热(Target)等人;另有一些人也很快成名,例如,格勒诺贝公爵的律师巴尔纳夫(Barnave),达拉斯公爵的律师罗伯斯庇尔(Robespierre)。原高等法院的司法官们在立法委员会(Comité de législation)里也起着重要的作用,例如,阿德里安. 杜坡尔(Adrien Duport),他是巴黎高等法院的法官,勒帕勒梯耶(le Peletier)则是圣法尔古高度法院院长。然而,制宪议会并没有为法国制定出一部与1791年《刑法典》相对称的民法典,原因何在?
国民议会的首要目标是要为法国制定一部政治宪法。它宣告了《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1789年《人权宣言》)。这是新制度的一项奠基性文件,它对各种权力进行了组织,包括行政权力与地方权力。国民议会还颁布了僧侣民事宪法,在买卖国家财产的同时,进行了法国历史上最广泛的一次所有权的转让。国民议会还制定并通过了1791年的《刑法典》。10年之后,波塔利斯在回顾他并不很同情的大革命时这样写道:“在一次革命中,一切都成了公法”。制宪议会着手重建或者使之再生的是整个公法。这是一项浩繁的工程,但也更加突出了另一种宪法,“民事宪法”――《民法典》的阙如。
1790年8月16日关于司法组织的法律已经用法令的形式规定将要搞一部“简单的、明确、与宪法相适应的、整个王国共同的民事法律法典”(Code des lois civiles)。但是,这一法律并没有后续效果。为何没有成功?与其说是缺乏能力,还不如说是缺乏政治意愿,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对从《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出发,就法国人的私法做出明确规定的法国“民事宪法”应当是什么样子还缺乏普遍的意愿。因为,宣告这些权利是很容易的,但是,在法国社会的复杂现实中,实施这些权利却是困难的。封建权利虽已废除,但有些权利被宣告是可以赎回的权利,并且一直保留至其赎回为止。国民议会废除了对前贵族财产的长子继承权,但却因其拒绝承认(这种废除具有)追溯效力而继续在维持着长子特权或者在婚姻财产契约中的男子特权。国民议会将婚姻看成是一种民事契约,但却不敢从宪法上取消神职人员对民事户籍的掌管。国民议会于1791年4月确定了无遗嘱继承中的平等地位,但并没有就遗嘱和处分财产的能力做出任何规定。这一问题在“政治上很烫手”。那些最坚定地主张(无遗嘱继承)平等地位的议员,例如,罗伯斯庇尔和佩提昂等人,主张在(遗嘱人)有子女的情况下对遗嘱自由加以限制,限制遗嘱人仅能处分很少数额的财产。成文法地区的保守派议员则竭力捍卫“一家之主”的遗嘱自由。因此,国民议会仅仅在1791年的宪法第一章中写进了这样的规定:“将制定一部适用于整个王国的民事法律法典”。这一宣告隐藏着所遭遇的失败。民法的原则虽已成就,但其起草却要推迟到后来的议会。

立法议会于1791年10月召开会议,设置了一个“民事与刑事立法委员会”,并提请全体公民,即使是外国人,均可以向立法议会提出他们对民法典的想法与意见。当时的立法议会由于面对着它宣告的战争考验,分裂成不同的意见。1792年8月10日民众起义之后,立法议会已不可能再继续存在下去。在那政治狂热与政治对垒的岁月里,起草民法典的事被搁置一旁。但是,在国王垮台之后,立法议会存在的最后两个星期里,在“入侵”以及9月大屠杀和国民公会选举的暴风雨中,少数仍然在位的议员却继续满怀着立法的狂热。立法议会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先后表决取消了对年满21岁的未成年人的亲权,通过了民事户籍的世俗化,特别是1792年9月20日通过了有关离婚的法律。婚姻作为一种民事契约,在“有严重过错”的情况下可以依夫妻相互同意而解除,甚至因夫妻脾气、性格不和,也可以经相互同意解除婚姻。此时,不是制宪议会的议员们所许诺的《民法典》,而是民法革命正在前进中。

在人们的广泛记忆中,国民公会本质上始终是“革命的国民议会”。因为,它经历了法国大革命中那些最动人心弦的悲壮事件:审判并处决国王、清除吉伦特党人、(1793年西部保皇党人发动的)旺代省内战,公安政府实行的恐怖,罗伯斯庇尔的垮台以及热月党人的政府,直至共和三年。即使是在法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政治气氛紧张的时期,仍然有两份《民法典》草案问世,但却没有一部获得通过。这两份草案出自同一人之手:冈巴塞雷斯(Cambacérès)。如果说波拿巴是《民法典》的“政治之父”,那么冈巴塞雷斯在10年的时间里则是制定这部法典的“工头”。他的法律学识以及政治上的灵活性,使他在立法方面得了特别的威望。冈巴塞雷斯出生于中世纪的官僚贵族(穿袍贵族)家庭,在蒙帕利耶法学院学习法律,先后担任过该市审计法院的律师和法官。冈巴塞雷斯虽然被选为“全国三级会议”的替补贵族议员,但直至国民公会召开,从未参加过一次三级会议。大革命期间,冈巴塞雷斯在行政与司法方面担任过许多职务。他先后任埃罗省(HERAULT)检察官与刑事法院院长(1791-1792),1792年9月,被该省选为国民公会议员。冈巴塞雷斯作为一名“共济会”成员,在司法与法律方面赞同新的思想但并不走极端。虽然不能说他怯懦,但也有点胆小怕事,他害怕“暴风雨”,但却能巧妙地渡到彼岸。他害怕民众的情绪,投票赞成处死国王,事后又立即宣布自己赞成“缓期执行”。他应召参加了“治安委员会”(Comité de sureté),并在“公安委员会(Comité de Salut)里短时任职,主要担当法律方面的任务。他不知疲倦、心怀壮志,却不善辞令,是“事务所内的行家里手”,却不是“法庭上的风云人物”。在国民公会里,他担任民事、刑事立法与“封建事务委员会”(Féodalité)的主席,在那里他等待着时机到来。
1793年6月12日,山岳党人(Montagnards)与吉伦特派(Girondins)的冲突以吉伦特党人纷纷被捕而告终。在此之后,冈巴塞雷斯提议重新组织立法委员会,委员会内设置了一个负责审议民事与刑事法律的分会。山岳党人取得胜利之后,于1793年6月5日向该委员会提出要求,要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准备一份《民法典》草案。冈巴塞雷斯于1793年8月10日便向国民公会提交了这份草案。国民公会拟定于8月10日庆祝王权垮台以及新宪法的通过。
第一份《民法典》草案共有719个条文,仿效《优士丁尼法典》分为三卷:人(法)、财产(法)与债(法)。但是,这是一份自认为“革命的草案”。按照冈巴塞雷斯的说法,这一草案“建筑在‘自然之法律’(les lois de la nature)的坚实土地与共和国的处女地之上”。草案除了谨慎地遵从“自然法”(jus naturalis)之外,还迎合了山岳派的思想意识形态。它强调婚姻的契约性质,与1792年9月20日法律的规定相比,离婚更加容易。因为草案规定夫妻一方即可请求离婚而不需要说明离婚理由。草案取消了“夫权”以及“已婚妇女之无能力”;“父权”也代之以“由父母对子女的监视(survéillance)与保护(protéction)”,直至子女年满21岁;得到生父承认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任何成年人,不分男女,均可以收养未成年的孩子;通过遗嘱取消继承人继承财产的问题,受“平等原则”与“分割财富意愿”的指导,并且将死者可以处分的财产部分降至其财产的1/10;死者的遗产首先转归子女并遵守严格的平等地位。在死者没有子女的情况下,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直系卑血亲优先于尊血亲继承遗产。这样做有利于财产向新的一代转移,而新的一代被推定“赞成革命”。
所有权,作为其持有人“对财产享用(jouir)与处分(disposer)的权利”得到确认。封建残余荡然无存。有关添附权(accession)、用益权(usufruit)以及占有(la possession)的规则来自波梯耶理论与罗马法。至此,山岳党的革命胆识达到了巅峰。同样,债法也接受了波梯耶归纳出来的各项原则。缔约人的意思与自由仍然是契约的根源,其中包括雇工契约,相关的条件均由各方当事人自主确定,惟一受到禁止的是“永久性雇工承诺”。这主要是出于对奴隶制死灰复燃的担心。
立法委员会的14名成员在如此短促的时间里完成的这部《民法典》草案,就像其表明的那样,深深地打上了冈巴塞雷斯的烙印:服从了当前政治的强制性需要,运用了旧制度的制定法的经过检验的技术。不可能像制定“政治宪法”那样制定一部《民法典》。对于过去,由于它已经形成了人们的思想与行为表现,民事立法者不可能将它“打个落花流水”。冈巴塞雷斯提出的第一份《民法典》草案也表现出他的艺术:搞点新玩意,那是当然,但要在旧的基础上开始”(faire du nouveau,certe,mais,à partir de l’ancien)。
然而,这部《民法典》的第一草案不可能有什么结果。因为,对于这样一个立法举措还缺乏一项首要的要求:政治意愿(volonté politique)。草案的讨论于1793年8月30日开始,一直进行到10月。当然,对这样一份浩繁的文件,不可避免的会有反对意见,不可避免地要紧随着议会的辩论由委员会随之进行修改与修正。在有关夫妻财产制度,非婚生子女的地位,已有子女的夫妇双方收养子女等问题上,国民公会内部出现了各种分歧意见。不过,由于此时吉伦特党人已经消声匿迹,因此歧见有所减少。不能指望在这些问题上达成理性的妥协。但是,相对于其他任何一种考虑,政治激情还是占了上风。1793年10月13日,康朋(Cambon)提出,应当对1789年7月14日以来开始的继承追溯适用有关财产分割的新规定。冈巴塞雷斯用“法律无追溯力”的原则反对康朋的意见。辩论进行得很激烈。1973年10月28日(共和二年雾月7日)国民公会决定重印《民法典》草案全文并重新宣读,以期尽快颁布。10月30日至11月2日,几项技术性条文还在进行投票表决。1793年11月3日(共和二年雾月13日),最强硬的山岳派分子发起了政治进攻,康朋支持勒瓦索(Levasseur)提出的要求,主张将草案全文送交由公安委员会指定的六名哲学家组成的委员会审议。冈巴塞雷斯的草案受到“揭露”,因为“散发着他身上的宫廷要人的气息”(il sent son homme de palais)。当时的气氛已经不再适宜制定《民法典》了,而是要制订“特别法”。:
“恐怖”的到来时日渐近。1793年10月10日,国民公会宣告:“政府将革命直到和平”。冈巴塞雷斯没有参加雾月13日的辩论,也许是出于谨慎,这时,他已经估计到他的《民法典》草案与当时的气氛不再适宜。波利塔斯后来说:“在震荡着整个法国的政治危机中怎么可能产生一部好的法典?”冈巴塞雷斯对此也是再清楚不过了。
任何私法的法典编撰,要想取得成果,都要求政治上的稳定。后来的事件发展也证明了这一点。罗伯斯庇尔和他的支持者们被清除。冈巴塞雷斯在热月党人中间取得了重要地位。因此,立法委员会的权限也进一步得到扩大,政治影响也在增大。共和三年葡月(相当于公历9月21日、22日或23日至10月22日或23日――译注)16日(1794年10月7日),冈巴塞雷斯当选为国民公会主席。葡月18日,他起草了一份“致法国人书”(Adresse aux fran?ais),宣称“共和国这艘航船,经历暴风雨的洗礼之后,现在已经靠岸了”。看来,重新恢复《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时机比较有利。共和三年果月23日,冈巴塞雷斯将立法委员会通过的第二份《民法典》草案提交国民公会讨论。按照国民公会的意志,新草案非常简短,一共只有279条,条条都简明扼要。这份草案与其说是做出规定,不如说是提出了原则。冈巴塞雷斯在报告中有意提及自然法(jus naturalis),强调人人都享有财产所有权。他写道:“人人都享有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人的技艺本身也是一种财产”。“所有的民事权利,归根结蒂,是自由权(droit de liberté)、所有权(droit de propriété)以及缔结契约的权利(droit de contracter)”。冈巴塞雷斯用这样一个具有揭示性的表述概括了他的思想。
按照巴雷尔(Barère)这位热月党人和原公安委员会成员的说法,这份“简单的、单纯的、简明的《民法典》草案”, 像以前的草案一样,注定要失败,而且失败的原因相同:热月9日以后,国民公会内,政治狂热仍然没有熄灭。直至共和三年霜月19日(1794年12月9日),草案只有10个条文获得通过。共和国的《民法典》问世的时机仍然不成熟。首先要等到革命结束。

由共和三年宪法设置的督政府(le Directoire,1795-1799)时期,在国民大会――五百人立法院和元老院内,曾今在制宪会议或立法会议上占据过主导地位的法学家,尤其是特龙谢、马尔维尔(Maleville)、帕斯多雷(Pastoret)、蓝吉奈(Lanjuinais)等人重新得势。冈巴塞雷斯也当选,进了五百人院。但是,由于他此前在国民公会中的作用太招注目,因此并没有当选为(督政府的)“督政”。共和四年雾月(1795年11月),五百人院决定成立一个负责简化法律并对其进行分类的专门委员会。冈巴塞雷斯被选为委员会的“领头人”。在这个委员会内部还设置了一范围更小的“委员会”,由其负责起草《民法典》草案第三稿。冈巴塞雷斯对这一草案提出了一份预备性报告。新草案仍然分为三大部分,但一共有1104个条文。共和二年山岳党人要求制定一部“由具有一般意义的简明规定组成的法典”,这一理想现在让位给了“法律技术的要求”。在新的法典草案中,“人法”(droit des personnes)方面,仍然可以看到“革命的法律”的影响:户籍管理世俗化、父子关系的推定以及禁止任何寻认父子关系和未成年人的收养;而结婚与离婚的条件仍旧是1792年9月20日法律所确定的条件。但是,共和四年的《民法典》草案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已婚妇女的权利方面出现了明显倒退:夫妻共同财产由丈夫一人管理。就财产而言,法典草案确认了“所有权的中心地位”。这份草案运用波梯耶思想的地方比第一份草案更多。共和二年雪月17日法律在继承方面所确立的继承顺序也得到保留,兄弟姐妹先于没有卑亲属的死者的父母进行继承。继承人之间地位平等仍然是规则;但是,在结婚之后或者在收养之后得到承认的非婚生子女的继承分减少一半。
从整体上看,《民法典》的第三份草案仍然忠实于冈巴塞雷斯在国民公会上提出的第一份草案的精神,但是,时间已经发生了变化。有关非婚生子女与离婚的“革命法律”激起了批评和争论。新法典草案仅有两个条文获得通过。共和五年风月8日,正当新的选举临近之时,冈巴塞雷斯建议推后审议《民法典》草案,而只讨论有关离婚、非婚生子女、收养以及继承的法律。总之,在继续讨论法典草案之前,首先要解决政治上比较敏感的问题。这样做注定要以失败告终。
共和五年春天进行的选举中,冈巴塞雷斯在埃罗省落选。当时是五百人院成员之一的波利塔斯于共和五年热月27日(1797年8月14日)大声疾呼:“让我们放弃搞一部新民法典的危险野心吧!”他竭力主张只搞一部有关婚姻、家庭管理和继承的法律,而在债法方面,他主张仅限于维持“经过时间与各国实践考验的罗马法的原则”。总之,就是要放弃1792年以来所完成的民事法律改革。
几个星期之后,发生了共和五年的“果月(1797年9月5日)政变”,42名五百人院的成员以及11名元老院成员被宣告“不受法律保护”(proscription)。因为,他们被怀疑是“保皇党”(royalisme,保皇派)。在这些人中间就有波利塔斯。波利塔斯逃到德国避难,直至波拿巴准许其回到法国。
整个督政府期间,关于在革命期间已经开始的继承中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问题,一直争论不休。议会程序复杂,人们的思想认识各异,法律实际工作者反对立法议会与国民公会通过的改革,这一切都使法典的编撰举步维艰,无法向前迈出任何一步。但是,到了1798年年底,原南锡律师雅克米诺(Jacqueminot)提议设立一个由法学家组成的委员会,为民事立法改革作准备。他竭力主张从基本原则出发就每一个主要问题制订一部单行法律。经过冈巴塞雷斯前后不断的尝试,起草民法典的时机已经成熟,但是,政治条件仍不具备。

任何一部法典都是集体事业。任何法典的编撰,要想取得成果,都必须有“坚定的政治意愿”。为一个伟大的国家制定一部民法典更是如此。按照波利塔斯在1804年所做的定义:《民法典》是“旨在指导和确定属于同一国家的人们之间社会、家庭与利益关系的法律大全(un corps de lois)”。
拿破仑.波拿巴取得权力伊始就认为,法国的“政治宪法”应当伴随有一部法国社会的“民事宪法”(une constitution civile)。就在政变成功的当天夜里,共和七年雾月19日的法律就委任了两个25名成员的立法委员会,由每一个委员会分别取代五百人院与元老院, 负责准备《民法典》草案,直至新的宪法通过。雅克米诺受到波拿巴的鼓励,在临时执政府时期就已经着手进行这一工作。1799年提交的草案显然仅仅是一份“草稿”,但已经打上“后退”的烙印。在这份草案中仍然可以看到被革命的狂热冲昏头脑的法学家们的表现,例如,他们提议要对离婚加以限制,要恢复父权,进一步强化“已婚妇女的无能力”,减少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经过公民投票,共和八年宪法获得通过,新的制度建立起来了。波拿巴于共和八年热月24日(1800年8月12日)设置了一个“四人委员会”负责继续完成已经开始的工作:起草新的《民法典》草案。这一举措意味深长。四人委员会不是由立法议会产生,成员中并不包括议员。四人委员会的成员都由波拿巴直接挑选,表明了他的意志:《民法典》草案要符合他的意志。他给委员会规定的时间非常短,仅四个月,但是,由于此前已经进行的准备,四个月时间仍然有可能完成这项工作,尤其是冈巴塞雷斯此前所做的工作。冈巴塞雷斯被任命为第二执政。他密切关注委员会的工作进展,四名受委派的成员也充分展示了他们对法律的精通。但是,这并不是他们受到任命的惟一原因,他们必须得到波拿巴的信任。
“无法学家便无法律”(pas de lois sans légistes)。然而,编撰法典不仅仅是要有能力,还要求具备其他品质。《民法典》或《刑法典》涉及的内容极为广泛,除了必须熟知这些广泛的内容外,还必须有综合能力,视野要开阔,以及一项主要品质:热爱法律。热爱法律可不能仅仅归结于“法律知识”,就像一个画家的艺术并不只是要求能够把握画面与色彩一样。由波拿巴亲自挑选的、负责起草《民法典》草案的四名法学家均具备这些条件。与此相反,波拿巴本人并不很了解法律界的情况,但是,冈巴塞雷斯却认识督政府时期的全体法律人士,就像他认识国民公会时期的法律人士一样。冈巴塞雷斯对挑选这四名法学家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这些人在革命时期的政治经历并没有使他们成为第二执政的同路人。为什么在国民公会上为路易十六辩护过的特龙谢,被怀疑是保皇党的波利塔斯,宪政王朝的比戈以及与王政有着联系的五百人院的原成员之一的马尔维尔能够入选,而贝尔理耶或者前山岳党人梅兰德都埃却没有入围,他们两人也都是杰出的法学家;雅克米诺也没有入选。他是五百人院的议员,并且在波拿巴的同意下仓促起草过一部《民法典》草案。是不是第三执政勒布兰的意见起了作用?不得而知。勒布兰同样了解法学家的圈子,同样得到波拿巴的信赖。
四名受委任的法学家,从他们的性格与思想倾向来看,更倾向于保守主义而不是革命勇气。除了对旧法律与革命法律的了解之外,他们四个人在革命前都担任过律师。特龙谢是四人中年纪最大的一个,当时已经74岁,是最高法院院长,被指定担任四人委员会的主席。他是巴黎律师公会最著名的律师,并在1789年担任该公会的会长。特龙谢以其法律学识而闻名遐迩,但是,他的嗓音不好,很少出庭辩论,主要搞法律咨询。特龙谢在制宪议会时期的立法中起过重要作用。由于他同意在国民公会上为路易十六担任辩护律师而声名大噪。他曾担任元老院主席。波拿巴又任命他担任最高法院院长。在第一执政看来,特龙谢在《民法典》起草委员会里是“启发讨论的灵魂”(ame de discussion)。
波利塔斯是四人中最年轻的一个,当时54岁。他是外省人,(革命前)曾是埃克斯最高法院(parlement,音译为“巴利门”)的律师,他口才超群、记忆力非凡,世人尽知。波利塔斯在恐怖岁月曾遭逮捕。他的政治生涯开始于督政府时期,成为五百人院的成员之一,属于君主立宪派。在果月之后险遭放逐,他逃到德国避难,在豪斯特茵待了两年。他在那里研读了法国人当时并不了解的日耳曼哲学,在那里写作、读书与思考;波利塔斯年轻时加入了共济会,是孟德斯鸠的弟子。他公开宣称自己是一个“不亵渎宗教的哲人,不狂热崇拜的教徒”(philosoph sans impiété et religeux sans fanatisme)。
他相信一个强有力的但不受教会任何控制国家是必要的。第三执政勒布兰将波利塔斯推荐给波拿巴。很快,波拿巴就对波利塔斯的超群才能极为赏识。波利塔斯被任命进四人委员会,对法典的设计和起草起了主要作用。对法律的作用以及这部法典在革命之后的法国社会中的功能,波利塔斯比其他人有着更多的思考,尽管他对革命的进程更多不是支持,而是不太赞成。
波利塔斯在其著名的“《民法典》导言”的讲演中赋予法典草案以哲学范畴,将其提升到哲学的高度。被任命为“共和国参议院”(原为国王参政院,也称枢密院,由共和八年重新设置,现在为最高行政法院)的成员之后,还是由他向立法议会提交法典草案的第一编以及有关婚姻的法律条文。“他几乎双目失明,这似乎更增加了他那令人惊异的即席发挥的才能。在两个小时的演讲中,他完全超越了自我,作为一个哲学家、政论家、伦理学家,就婚姻问题发表了独到的见解”。波拿巴对波利塔斯的忠诚与才干非常赞赏,给了他很多荣誉,先是委任他为祭祀总监,后由任命他为祭祀大臣。
委员会中其他两位成员比戈.德.普雷阿梅纳和与马尔维尔在大革命之前也都是律师,前者在兰斯,后者在波尔多执业。这样,四人组成的委员会中,“习惯法的法国”,“巴黎人特龙谢和布列塔尼人比戈的法国”,“成文法的法国”以及“外省人波利塔斯和吉伦特人马尔维尔的法国”就处在平起平坐的地位。人员组成上的这种平衡有利于旧制度法律的两大部分之间实现“人所期待的妥协”。
大革命期间,比戈与马尔维尔的经历完全不同。比戈.德.普雷阿梅纳属于君主立宪派,曾任制宪议会的议员,在8月10日之后,自荐为国王及其家庭辩护。在恐怖时期遭到关押,差一点被送上断头台,督政府期间,他曾被选为塞纳法院一个法庭的庭长,后来应波拿巴之召,任最高法院法官。1806年波利塔斯死后,他接任祭司大臣,始终忠心于拿破仑,直到最后。
马尔维尔在督政府时期曾当选为元老院成员,因与君主立宪派有牵连,在果月之后逃过了被放逐的命运。执政府一开始,他就被任命为最高法院法官。他与波利塔斯联系紧密,性格保守,他反对革命在“亲属法”(le droit de famille,家庭法)方面进行的革新,反对离婚与收养,并宣告赞成遗嘱自由和父权。拿破仑对马尔维尔也同样是褒奖有加。后来,马尔维尔作为最高法院院长和参议员,在1814年投票赞成皇帝退位,并被路易十八任命为贵族院议员,最后,在王政复辟时期还被授予男爵爵位,荣誉军团勋位。
从由此组成的《民法典》起草委员会来看,成员中没有一个是国民公会的成员,甚至没有原吉伦特派或温和派的成员,而所有成员都曾是君主制宪的支持者,都是主张“维护秩序”的人士,反对革命立法的大胆冒进。因此,波拿巴在任命他们的时候,有理由期待他们制定出一部超越他们法学家的品质,考虑法国社会政治视野的《民法典》草案。波拿巴并没有失望。
波拿巴,就像其本人所形容的那样,是一个“全政治人物”(homme tout politique),在其生涯的这一阶段,揣度到他的合法地位仍然很脆弱。这种合法地位更多的来自战场上的辉煌,而不是来自“采用令人怀疑的手段进行的全民公决”。为了使他的《民法典》确实能够为法国人接受,首先必须让曾今吃过革命的苦头的整个法律界的人士都追随他的举措。这可丝毫不像执政府法令一样,不可能将委员会准备的法典草案强加给这些人士。波拿巴与冈巴塞雷斯懂得:具体适用法典的人们越是感到自己参与过法典的制定,法典就越能为人所接受。因此,委员会提出的法典草案被送到最高法院与各上诉法院听取意见。各法院对草案提出了一些想法和保留。一些有名望的法学家,例如,梅兰德都埃和乌铎尔所在的最高法院认为,草案对离婚的原因做了过分限制,并希望恢复被草案排除的收养。但是,草案的总体结构与主要条文经过征求意见之后进一步得到加强而不是被动摇。
从共和九年获月(1801年7月)开始,《民法典》草案提交到共和国参议院讨论。审议一直进行了将近3年,先是在“立法分部”内闭门审议,后来才提交到全体会议讨论。先后举行了107次讨论会,波拿巴亲自主持了其中55次会议。在拿破仑传记中,人们都强调其讲话的高水准,说实在话,第一执政是一个一丝不苟的人,他的每次演讲都是由几位杰出的法学家事先准备的,例如,特龙谢或梅兰德都埃。不过,波拿巴的执著与勤勉也表明他在政治上给予《民法典》的重视。他本来可以轻而易举地将法典的起草工作交给冈巴塞雷斯了事,但是,在波拿巴看来,《民法典》乃是他所设计的法国社会的基础。在其上台执政的最初日子里,就拿破仑的性格来说,有一个引人注目的事实:他听任各种意见自由地表达,他本人也在讨论会上发言,但却不将其观点强加于人。冈巴塞雷斯也参加讨论会,并且参与辩论。在这些讨论与辩论中,冈巴塞雷斯的第二执政的职务以及他的前几部《民法典》草案制定者的资格,给他带来了特别的权威。
由共和八年宪法委任负责准备政府法律草案的共和国参议院,对《民法典》的制定起了突出作用。波拿巴将在大革命时期有过不同经历的知名法学家统统召进共和国参议院。因此,在参议院的成员中有原制宪议会的议员,例如,雷涅(Régnier)、埃梅里(Emmery)、圣.让.昂格里的雷诺(Regnault)等人,还有原立法议会的成员,例如,悌波铎(Thibaudeau)和特雷亚尔(Treilhard),他们两人在督政府时期就担任过职务,都支持“雾月18日政变”。他们都经历了大革命,丝毫不打算放弃任何已经得到的东西。他们所经历的政治风暴给予他们人所少见的法律能力与政治经验,使他们在其生涯的这一阶段所追求的是“理性的妥协”,而不是固守原则。这样,波利塔斯提议的由38个条文组成的法典草案“序编”被排除。这38个条文集中了受到多玛《法律论》(Domat:Traité des lois)影响的“自然法原则”(principes du droit naturel)。现在已不再是进行哲学讨论的时侯,而是要讨论“有效率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要讨论能够“适应波拿巴所期望建立的新社会的法律规定”。这样,对“亲属法”(家庭法)的两个主要问题――离婚与收养,法典起草委员会提交的最初草案也做了重大修改。与波利塔斯的看法相反,在《民法典》中加进了经夫妻双方相互同意可以离婚的规定,但是要遵守极为严格的条件。波拿巴对选择这样的处理意见也不是没有过问。同样,尽管遭到特隆谢的反对,但在波拿巴的支持下,按照贝尔理耶(Belier)的建议,规定了对成年人的收养。
这些条文的起草也并非没有遇到困难。在共和十一年雪月草案最后通过之前,先后提出了六份讨论稿。波拿巴的意志强制着那些沉浸在长时间讨论中的法学家向前迈进并达成妥协,特别是在共和十一年与十二年年初就夫妻财产制和继承方面的讨论更是如此。
没有等到参议院的审议工作结束,法典的第一部分编章即以“法律草案”的形式提交到两个会议讨论:首先是法案评议委员会(Tribunat),对草案进行审议并提出希望:是通过法案还是驳回法案;然后是立法议会,立法议会并不进行讨论,而是在听取参议院与法案评议委员会的报告人所做的说明之后立即投票表决是通过还是不驳回法案。
法典的第一批条文提交讨论,使那些不赞成“和解协议”(罗马教庭于一国政府达成的有关宗教事务的协议)的人们有机会表达他们对一个“正在与议会理想决裂、日益走向专制的权力”的反对态度,而议会理想乃是“观念派”人士所向往的制度,例如,安德里欧(Andrieux),玛丽.约瑟夫.舍尼页( Marie joseph Chénier)、莎扎尔(Chazal)以及本杰明.康斯坦(Benjamin Constant)等人即是如此。法典的“序编”关于“法律的颁布与适用”的规定,在法案评议委员会内受到了猛烈批评。共和九年获月26日(1801年7月18日),委员会以65票反对,13票赞成的表决结果未能通过“序编”的规定;立法议会也以142票对139票驳回了该“序编”草案。随后,共和十年雪月7日,法案评议委员会非常艰难地通过了有关“民事身份证书”编的规定之后,于11日对有关“民事权利的享有和剥夺”编的规定提出了一个反对意见。这一编的规定受到了博瓦西.德.安格拉斯(Boissy d Anglas)与玛丽.约瑟夫.舍尼页的激烈批评。因为,这是一个非常突出的政治性问题,触及到移民的子女在返回法国后的命运;除了法律上的理由之外,对于法案评议委员会的“观念派人士”和他们的支持者来说,这一问题还涉及到议会对波拿巴的意志是否享有“讨论”甚至“拒绝”的独立地位与权利。
第一执政立即决定要粉碎这种类似“投石党”的活动〖7〗。他撤回了正在讨论中的草案。《亚眠条约》刚刚签订,法国与欧洲十年来第一次迎来了和平。波拿巴的荣誉辉煌普照。“与这帮该扔进水里的玄学脑袋”算账的时候到了,在参议院的同谋之下,略使政治手腕就将他们“摆平了”。当时,按照宪法的规定,议会的五分之一已到改选期限。冈巴塞雷斯决定不采用抽签的方式,而是提议由参议院指定哪些人“继续留任”同时指定新的议员。这样,“观念学派”人士就悄然无声地从法案评议委员会中消失了,特别是本杰明.康斯坦、多努(Daunou)、让.巴帕蒂斯特.塞伊(Jean Baptiste Say)、伊斯纳尔(Isnard)等人,与此同时,斯泰伊夫人(Madame de Stael)的朋友们也在此时离开了立法议会。
“清理”一举成功。现在,在法案评议委员会里,所有法案都很容易获得通过;服服贴贴的立法议会也是如此。除了若干细节之外,共和十一年至共和十二年年初,由参议院提出的全部条文均获得会议的通过。此时,波拿巴同意让其挑选的法学家对全部条文进行讨论,他相信这些人的才能,不害怕他们提出的技术性批评意见;与此相反,任何“议会式的反对”,在他看来纯属政治性质,都是不能容忍的。因此,不可能让这些法案受到议会的阻挠而泡汤。法案评议委员会“对独立地位的关注”以及立法议会的“不顺从”是注定要失败的。
共和十二年风月30日(1804年3月21日)(共和历第六个月,相当于公历2月19、20或21日至3月21日――译者注),颁布了一项法律,将36部法案汇集成一个整体,形成《法国人之民法典》(Code civil des Fran?ais)。完全是一种惊人的巧合,法典颁布的同一天,昂格伊安公爵(Duc D‘ Anghien)被处决。法典颁布之后直至1807年才正式命名为《拿破仑法典》(Code Napoléon)。然而,不可否认,拿破仑乃是法国《民法典》的政治之父,按照拿破仑的说法,“这块花岗石”确实出自他的强大意志。

世人往往都认为,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妥协之作”。确实,在参与这一事业的人们所持的不同观点之间,在北方和中部的法学家身上因习惯法形成的文化与南部继承罗马法的成文法地区的法学家的不同文化之间,需要达成一致。直到法典的起草工作接近尾声时,在如何确定夫妻财产制之共同法的问题上,仍然可以看到这一点。在没有婚姻财产契约的情况下,法典为“我国农村和作坊”选择了“由丈夫一人管理、由动产与婚后取得财产之共同财产制的习惯法制度”,但是,在整个法国,成文法的实践者所重视的“奁产制度”也得到保留,并且可以由夫妻通过契约加以约定。
参议院内部就离婚问题进行了长时间的讨论,结果是仍然维持了“经夫妻相互同意”可以离婚的规定。但是,由于对这种情况下的离婚规定了极为严格的条件,几乎使之无法付诸实行。在关于非婚生子女的问题上,同样达成了妥协:虽然说人们都同意“自愿承认婚前出生的非婚生子女”,但是,对父母而言,非婚生子女仍然只有“不正规继承人的身份”,面对父母的婚生子女时,他们只能得到继承份的三分之一。然而,正是在继承法方面,最为有力地证实了《民法典》的制定者们对各种意见的综合――或者说,最有力地证实了他们的折衷主义意愿。在无遗嘱继承方面,法典确认了遗产“统一原则”,取消了“贵族财产或非贵族财产”,“父亲自有财产或母亲自有财产”,“婚后共同取得财产或自有财产”的区分。按照对死者的推定情感顺序,死者的遗产归属于有血缘关系的亲属:直系卑血亲、直系尊血亲以及死者的兄弟姐妹,其他尊亲属、普通旁系亲属,直至第12亲等。死者的“财产”(patrimoine)应当留在其家族之内,只有在其没有血缘关系的亲属的情况下,配偶才能继承。
但是,在遗嘱处分遗产的问题上分歧最为明显。是否准许通过遗嘱无视继承人之间的平等地位而处分财产?共和八年热月4日(1800年3月25日)通过的法律规定,给予子女以“遗留份”(légitime)。按照巴黎的习惯法,至少等于其父母财产3/4的“特留份”(réserve)。特隆谢与波利塔斯都坚持主张共和八年热月法律的规定,而冈巴塞雷斯这位主张妥协的行家里手,则设计了一种按照子女人数多少确定的“渐进式遗留份”(légitime graduée):有一子女者,遗留份为遗产的1/2;有两子女者,遗留份为遗产的2/3;有三个子女或更多子女者,遗留份为遗产的3/4。最后,在这一问题上也达成了一致意见。优秀法学家的富于创造思想,而冈巴塞雷斯就是这样一个伟大的法学家。
还可以举出其他例子。例如,与成文法国家永久的父权制度相反,《民法典》将父权限制为子女年满21岁,同时又忠实于罗马法有关“家父”的传统。但是,父权仍然非常严厉,因为家父可以单独对子女行使权威,可以命令对不满13岁的子女实行拘禁,最长时间为一个月,而对年满16岁的孩子,还可以命令实行最长6个月时间的拘禁。冈巴塞雷斯反对立法委员会提出的草案,并经参议院同意,将草案的规定改为对年满16岁的子女实行拘禁应当有法官的干预。
与此相反,在有关妇女的问题上,法典最后维持的处理是,否定了大革命时期业已得到承认的妇女的权利。《民法典》确认了旧的习惯法的法律传统,宣告妻子“有服从丈夫的义务”以及已婚妇女在没有丈夫参与或者未经丈夫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无能力完成任何(法律)行为。大革命时期主张夫妻平等的潮流已经荡然无存。《民法典》的制定者,特别是波利塔斯和冈巴塞雷斯确实很少关心妇女的权利。至于波拿巴本人,他曾在参议院大声疾呼:“给予妇女权力,那可不是法国的套路”。轻视妇女的态度溢于言表!

法国《民法典》确实是一部“法律妥协之作”,但这仅仅是指在其做出的处理与规定不会影响到主导拿破仑思想的法国社会观念与国家观念而言。在法案评议委员会进行讨论的时候,希梅洪可以正确地宣称“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还是奁产制,这不关国家的事”,而作为第一执政的波拿巴,以一个“全国和解”人物的面貌出现却是比较恰当的。然而,如果说法学家们应当在传统和不同观念之间,有时甚至是对立的观念之间找到平衡点,那么,波拿巴却对《民法典》另有一套看法,他并不认为《民法典》是“息事宁人的妥协”产物。在他看来,《民法典》既是权力的工具,又是征服的武器。对内,《民法典》应当奠定和构建新的社会秩序,对外,它应当摧毁旧世界(旧社会)并将人们的精神纳入法国模式。正因为如此,虽然是同一个法律工具,却使他的创始人在法国国内作为一个保守派,而在法国边界之外却是一个革命者。
在《民法典》的源头,有一个“雾月18日政变”。政变的胜利者于共和八年霜月24日(1799年12月15日)毫不隐晦地宣告:“革命就在使之开始的原则,革命到此已经结束”。这番话并非没有含糊其词之处。大革命的源头在哪里结束?结束于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还是结束在1791年制宪议会的解散?既然革命结束了,怎么又会接受“离婚”或“收养”这样的革命立法的成果?或者,是不是“标志着不可接受之界限恐怖时期”就是革命的结束?不管怎么说,可以肯定的是,执政府不是复辟而是1789年(大革命)的延续,执政府并不指望恢复旧制度。路易十八曾向拿破仑讨好式提出建议,却遭到拿破仑的粗暴回答,他非常明确地说:“是的,革命已经结束了,但那是有利于胜利者,胜利者是波拿巴,而不是波旁(王朝)”。
除了胜利之正统外,波拿巴并无其他正统地位。这也许正是他和法国后来遭到全面失败的原因。波拿巴的权力从来都没有建立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之上,他并不是法国人的选择,而是自己强加于法国人。共和八年举行的疑问重重的全民公决,仅仅是“确实既成事实”,而不具有“选举”的价值。波拿巴既不是“神权的君主”,也不是来自“人民的主权”,他只不过是一个专制统治者。对于他来说,整个问题都是要使他的权力建立在“得到承认的原则”之上。由于缺乏“正统性”,于是就靠“法定性”来补缺。制宪议会的座右铭“国家、国王、法律”,也是1789年法国的座右铭,到1804年产生的回声是:只需要改变一下君主的名字就行了,而且这一手法也已经实现。“法律帝国”,由1789年的人们加以美化的理想化的“法律帝国”,要由它来确保了一个出自军事政变的制度的合法性。这也正是雾月19日就宣告的《民法典》所具有的决定性重要地位,而波拿巴则是这一“法律和秩序”的保护人。
经过那么多年的革命动荡之后,一个多么美化的计划:国内和平,在尊重不可分割的同一法律基础上的国内和平,如像共和国本身一样。这是一个令人赞赏的政治方案,它铭刻在1789年的立法计划之中。1789年,它得到了《民法典》的巩固,而“遵守法典”又得到它那“强力无比的作者”的保障。两部宪法:共和八年的宪法,它孕育了终身执政以及后来的帝国,而共和十二年的《民法典》,随之成为法国的民事宪法。在其创始人的思想上,这两部宪法是不可分割的。但是,政治宪法,只是为了确保一个取得胜利的军人的权力,随着这位军人的失败,这样的政治宪法也定将消失。作为民事宪法的《民法典》则相反,由于它保障了法国社会建立在其承认属于自己的原则基础上的法律秩序,因此,在将近一个世纪的时间里始终保持不变。这一民事宪法,直到今天,也如同社会本身一样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波拿巴变成了拿破仑,他站在圣赫勒拿岛的悬崖上说:“滑铁卢将抹去数不清的胜利记忆,而永恒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这话一点不错!
这一成就从何而来?为什么“作为立法者的波拿巴”取得了持久的胜利,而“作为皇帝的拿破仑”却在征服接着征服之后,面对同盟国的欧洲而注定要崩溃,并将法兰西像一个精疲力尽的坐骑一样绊倒在地?一部宪法的好坏立即会泾渭分明。如果说 1804年的《法国人之民法典》在民事领域属于法兰西, 1787年的美国宪法在政治领域属于美利坚,那么,波拿巴以其一部“法律艺术杰作”实现了卡尔诺(Carnot)成为“法国的华盛顿”的愿望,但是,他是在民事领域而不是政治领域。在两位取得胜利的将军之间的是如此相近,又是如此形成反差。这是因为,其中一位只想着美国,另一个则只想着他自己。不过,如果我们将两部法律杰作的起源、力量与持久性作一比较,也许并不是什么不切实际的幻想。
我们能不能说1804年的《民法典》是一部杰作?一部法典,当它按照社会所承认的作为奠基石的原则来规范社会的秩序时,就会获得成功。1804年的《民法典》就是这种情况。法典将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所宣告的各项原则移用到民事领域,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原则,在法兰西共和国的全部领土上对全体公民适用惟一的法律,最终废除贵族制,八月四日之夜转用到民法领域,启蒙时代继承下来的自由精神指导着法典的主要规定,激活着整个合同领域,其中著名的第1134条“依法成立的契约,对缔结该契约的人有相当于法律之效力”,赋予每一个公民在自己和他人的利益关系中以立法者的资格。“自由选择”主导着成年人的婚姻,如同其主导着离婚的权利一样;通过收养契约创设亲子关系,这难道不也是扩张个人自由的范围吗?
至于财产,它在法国《民法典》中已成为新的社会秩序的奠基石。法典对所有权做出了定义,这一定义要比此前的法律规定意义更为广泛。所有权是指“最绝对地享有和处分财产的权利”,尽管所有人的这种“主权”因“法律或条例禁止的使用”之要求而有所缓和。《民法典》之所以是取得胜利的资产阶级(意志)的表达,首先因为它是“财产所有人的法典”,尤其在政治上是属于“新的所有人”的法典。因为,法国大革命就是法国历史上一次广泛的所有权转移的源头。如果不是资产者,农民甚至手工业者得以很便宜地取得国家财产,而且往往是用贷款,以国家财产担保的债券形式支付而取得国家的财产,因通货膨胀,这些债券很快贬值。1804年的法国社会如果不是这样一个社会又能是什么呢?大革命不只是摧毁了封建秩序,将封建的特权与权利打个落花流水,它还向正在上升的阶级转移了巨大的财富,向正在上升的阶级转移原属于国王、教会以及移民贵族的财产所有权。在1804年,确认所有权并不仅仅是罗马法影响的表现,或者说,并不仅仅是波梯耶的著名的格言的表现,它首先是对新的所有权人给予的一种保证,保证不会走后头路,保证他们在“国民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已为他们最终取得,他们有任意处分这些财产份额的自由。
通过所有权来巩固革命(成果),这种政治意志将尽可能最大多数的财产所有人集合到新制度中来。这种政治意志也主导着继承法。通过子女之间平等分割死者的遗产,以及在有婚生子女的情况下,限制用遗嘱和生前赠与处分财产的数额,财产所有权在法国要在几代人的时间里才会得到分割、整合。建立一个财产所有人作为其公民的法兰西,一个热衷于“保障公民作为财产所有权人能够处分其财产”之制度的法兰西:这就是波拿巴的政治眼界。在这方面他也是继承了制宪议会时期人们的主张。这样,《民法典》在稳定法国社会的同时却面对着勒佩莱所揭露的那种风险在法国站住脚跟:崇尚独生子女,使之成为财产的惟一继承人,最多只生两个子女,致使法国面对人口方面取得成功的德国而处于军事劣势。《民法典》是导致法国人口下降的一个原因:1870年的失败之后,人们就反复提出这一看法,而在1814年维也纳会议上,当时的英国外交大臣卡斯特理瑞格勋爵就曾说过:“用不着去摧毁法国,其《民法典》会做到的!”在这方面,拿破仑看到了摧毁旧的贵族社会的最可靠的手段。1806年他私下对其弟弟那布勒斯国王约瑟夫透露说,由于有了《民法典》,用不着几年,不肯附属于你的一切都将自行毁灭。”
也许《民法典》中所包含的最具创新意义的是它的世俗化。正如卡尔波尼耶学长指出的那样:(对教会)“丝毫不是宣告原则,而是全面的说‘不’。《民法典》根本没有提到忏悔,而在社会上却完全不是这样。法律与宗教分离,并且将始终分开”。
身份户籍最终摆脱了教会。结婚惟一由民事法律调整。在法律世俗化的同时,再加上与罗马教庭签署了有关宗教事务的《和解协议》,宗教的和平终于实现。由第一执政任命主教,而教皇则给他们授职。他们将作为神父宣誓效忠政府,看来法国教会服从国家的权威,也就是说,服从第一执政的权威已成定居。《民法典》的世俗性对1802年《宗教事务和解协议》起到了平衡作用。正因为如此,1804年7月,《民法典》制定者之一的波利塔斯,这位坚定的天主教徒被波拿巴任命为祭祀大臣,完全在逻辑之中。
《法国人之民法典》――优先是所有权人、已婚者、家父之《民法典》――同样打上了指导共和八年宪法之“权威原则”的烙印。父亲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威,直至子女年满21岁,但十八岁已参加军队的男孩除外;参军的青年不受家父的权力管束,但要受军事长官的管束。丈夫对妻子的权威,妻子应当服从丈夫;主人对其雇员的权威:在对合同与工资发生争议的情况下,老板的“说法”优先于雇员的“说法”。法国《民法典》肯定不是大资本主义的法典(要由第二帝国来补缺),但它是取得胜利的资产阶级的法典,大革命为这个阶级开创了统治地位。
正是通过“确认”以上原则,《民法典》才能成为“革命征服”的工具。为了探讨《民法典》的各个方面,我们应当用“比较”的眼光,用比较法历史学者的眼光来看待《民法典》的各种制度与规则。1789年宣告的自由、平等、财产所有权原则是革命的原则。诚然,这些原则仍然是抽象的,就像预言性地宣告“以法治为标志的新时代”的到来一样,但是,如果我们说这是一部“非常详细地组织一个新社会”的法典,是一些组织新社会的法律,这种说法既符合理性,也符合想象。只要列举一下法典中所体现的取得成果就可以看到这一点:就在欧洲的大部分王国与公国以不同形式保留封建权利的时候,法国废除了封建权利;贵族特权的终结以及公民在共同的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摆脱了过去“哥特式役权”的财产所有权;子女在21岁时脱离父亲的约束,遗产经平等分割而分成小份,也就是说,长子继承权的终结,婚姻世俗化,离婚得到承认,宗教完全从已经世俗化的法律中驱逐,公民的契约自由如同在公共领域君主的自由一样具有法律的力量。在欧洲有哪一个王国,哪一个立法如此写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以及法律的世俗化?
当拿破仑将其《民法典》强加给他的整个“帝国”和各加冕的“卫星国”时,指导他的并不仅仅是一个法典制定者的自负。拿破仑十分清楚,他的《民法典》是一个令人生畏的政治工具,一个“摧毁欧洲人民生活其于中的旧秩序,让他们获得解放的政治工具”。他在圣赫勒拿岛上曾今说过:“凡是我‘树立’《民法典》的地方,我都是大把地播种自由”。
当受到其加冕的卫星国试图动一动他的《民法典》时,拿破仑一概给予粗暴的训斥。1808年,他得知缪拉对将离婚引人那不勒斯表现得犹豫不决,即写信告知:“我宁愿那不勒斯仍然回到西西里老国王的手中,也不愿让人删割《拿破仑法典》”。1808年年初,荷兰国王、拿破仑的弟弟路易为了审慎处理当地的敏感问题,准备让人为他的王国制定一部法国《民法典》的修改版本时,拿破仑粗暴地强制其适用原法典;威斯伐利国王热诺姆,在当地使用德国版本的《民法典》时,他也是以同样态度对待之。
诚然,在那些用武力使之服从《拿破仑法典》之恩惠的国家里,法典的制度者深受人们的厌恶。只要将法典与他的作者联系在一起,这种移花接木就多遭拒绝。但是,法国《民法典》的高质量也使它在与法语最接近的国家了长期得到保留,例如,比利时或者日内瓦大区就是如此;并且,在19世纪,在那些按照现代要求修改法典国家里,法国《民法典》也被用作样板,例如,意大利、德意志的许多州以及沙皇统治的波兰、罗马尼亚和取得独立的南美洲若干国家。
当然,法典的编撰艺术以及文字表述的清晰与《民法典》的成功不无关系。1840年司汤达曾给巴尔扎克写信,说他在写作《帕尔玛修道院》时,每天早上都要读几页《民法典》,以便“把准音调”。
让法布里斯与桑塞维里纳〖8〗用波利塔斯的语言说话吧!至今仍然让那些喜欢美秒文笔的法学家们心旷神怡。没有比《民法典》的最初文笔更加纯洁的文字。在制宪议会以及随后的各次议会里有许多第一流的法学家,他们的集体杰作就是《民法典》,而《民法典》又是法学家的社团体现。这个社团所使用的语言是18世纪的语言,那是法兰西语言最美好的时光。此外,出于对法律传统的尊重,法典的起草者在他们的作品中也加进了来自旧法的规则,并且没有改变它们的原有表述。例如,著名的第2279条:“在动产方面,占有即等于所有权证书”,还有第516条“一切财产,或为动产,或为不动产”(tous les biens sont meubles ou immeubles)。这些条文都是高度简洁的法律杰作,(原文)仅仅7个字就对所有的“物”做出了定义。《民法典》的制定者广泛地采用了波梯耶1761年发表其《债法总论》所使用的语言表述,而这部著作本身就是一种编撰。从这一角度,《民法典》有许多条文仍在向我们讲旧法的语言。法律史学家或者它的人类学家在这里找到了研究的优先领域;喜欢优美法律语言的人们也从中得到极大的乐趣。可惜,法典的现在版本有那么多的现代条文,它们损害着法典的整体和谐,读起来令人生气。
这样一来,就提出了一个问题:《民法典》是否应当重新组织,清除微瑕并将其中尚无位置的相继补充条款写进附卷?
或者,现代立法者是否应当展开编撰《新民法典》的伟大工程?我赞成这种胆识,但是,只有当支持制定新法典的人们对前辈的得失有所深思熟虑之后,对如此有幸进行的法典编撰的艺术要求有所深思熟虑之后,这种勇气才能开花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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