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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

 心雨室 2014-04-2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
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日期】 19971006

  【实施日期】 19971006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

  【章名】 通知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军事检察院:

  根据修订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对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以
前,1997年10月1日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如果当时的法律(包括1979年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
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法律的决定、补充规定
,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
任的法律条文,下同)、司法解释认为是犯罪,修订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立案、侦查的,撤销案件;已批准逮捕的
,撤销批准逮捕决定,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审查起诉的,作出不起
诉决定;已经起诉的,建议人民法院退回案件,予以撤销;已经抗诉的,
撤回抗诉。

  二、如果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认为是犯罪,修订刑法也认为是犯罪
的,按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没有变化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追究刑事责任。

  2、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根据从轻原则,
确定适用当时的法律或者修订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修订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
时的法律;但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对10
月1日以后构成犯罪的行为适用修订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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