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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关于P2P网贷经营模式合法性的法律分析

 昵称2E8X8 2014-04-20

近年来,P2P网贷作为一种独立于正规金融机构体系之外的个人对个人的借贷模式发展迅猛,已成燎原之势,据不完全统计,国内目前从事网贷的公司在1000家以上,并且该数字还在持续上升。源自于国外的P2P网贷公司本质上是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为借贷双方当事人提供各类借款信息、相关咨询、信用审核、贷款管理、逾期贷款追偿等服务。P2P网贷相对于传统银行来说回报更高、贷款更便捷、成本更低,具有普惠金融的特点,但在近年P2P网贷一片繁荣的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法律问题,其中P2P网贷平台经营模式的合法性、债权转让模式的合法性、优先理财计划的合法性、资金第三方托管、平台或第三方提供担保、电子合同效力、非法集资等问题尤为引人关注。笔者作为律师,P2P网贷平台经营模式的合法性作为一个最基础性的问题是被问到最多的一个问题,笔者现就此问题进行简单分析和论述,供参考。

一、P2P网贷经营模式的介绍

P2P网贷作为舶来品,目前国内关于何为P2P网贷尚无统一的定义。一般认为,传统的P2P网贷指的是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网络实现的借贷。在该借贷模式中,出现了一个中间服务平台——P2P借贷平台,有投资或融资意愿的客户,在P2P借贷平台登记个人信息后,通过P2P借贷平台牵线搭桥,撮合资金出借方和借款方达成交易。在此过程中,P2P借贷平台为投资和融资客户提供咨询、资信考察、借款管理等服务并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在传统P2P网贷中,P2P借贷平台作为中介方并没有实质的参与到借贷利益链条之中,借贷双方直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P2P网贷引入国内后,一些网贷平台为了批量化开展业务,而不是被动等待各自匹配,在传统模式的基础上,开发出了“专业放贷人与债权转让相结合”的模式,在该模式中,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借款合同,而是由专业放贷人先行放款给资金需求方,再由专业放贷人将形成的债权通过P2P借贷平台转让给平台的投资者,P2P借贷平台为该交易提供服务,在实践中,专业放贷人往往与P2P借贷平台高度关联。该模式从诞生之初,该模式能否称作P2P借贷?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等问题就引发了很大的争论,但从平台方的角度来说,平台方在此过程中依然扮演的是中介的角色,故其不影响本文的讨论,就“专业放贷人与债权转让相结合”模式的合法性问题,笔者将另行撰文进行说明。

二、关于P2P网贷经营模式合法性的法律分析

目前,国内关于P2P网贷尚无专门的法律规定,其法律地位模糊,但在一些法律法规中可以找到与P2P网贷相关的规定,在国内部分地区,P2P网贷已经获得了当地政府的认可,为支持和鼓励的行业,其存在具有合法性,具体表现在。

(一)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P2P网贷依托民间借贷,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中介及配套服务。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有自由借贷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中也提到,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要依法认定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保护合法借贷关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于此,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这是P2P网贷存在的基础。

(二)P2P网贷的经营模式为国际上流行的P2P模式,为舶来品。

P2P借贷其中的“P”是英文peer的意思,该模式为舶来品,全球比较知名的网贷平台有英国的Zopa,美国的Prosper、lending club等。上述平台目前在国外都在正常经营,所在国并未禁止此模式,虽然相关国家和我国不是同一种法律制度,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说明P2P网贷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三)P2P网贷的经营模式未违反我国禁止性规定,在我国部分地区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和鼓励。

首先,我国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企业从事P2P网贷,作为金融创新的一种模式,从2006年诞生至今,国家也并未出台政策禁止此种经营模式;

其次,P2P网贷的经营模式有法律上的依据,并且在温州及鄂尔多斯等地区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和鼓励。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P2P借贷平台提供民间借贷中介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有合同法的依据。

2002年6月29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40条亦规定:“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人才引进、人才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其明确指出为中小企业提供投资融资、贷款担保的中介机构存在具有合法性。

2010年5月,国务院颁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鼓励民间资本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在该规定中,其明确指出,国家鼓励民间资本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2012年,针对温州金融改革制定的《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温州地方金融业创新发展的意见》中亦提到,争取在条件成熟的县(市、区)先行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试点,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供求信息汇集发布、借贷合约公证和登记、交易款项结算、资产评估登记和法律咨询等综合服务。制定加强各类融资性中介机构管理意见,指导、协调各类融资性中介服务公司的风险控制和处置。2012年4月26日,作为温州金融改革重要措施的民间借贷登记中心成立,成立当天四家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人人贷、宜信、速贷邦和温州攀远经济信息咨询公司入驻登记服务中心。其中人人贷、宜信为国内知名网贷平台。

2012年6月24日,鄂尔多斯出台《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其中第五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有关中介服务组织和个人,在自然人、企业以及其它组织之间开展民间借贷中介服务,引导资金供需双方对接,提高民间资本效率。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设立企业化运营的民间借贷信息网络平台,创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探索通过信息技术和金融创新推动实现民间借贷市场阳光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该办法在第三章用专章的形式对民间借贷中介服务进行了规范。

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已经于 2014年3月1日施行。该条例第七条规定:“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从事资金撮合、理财产品推介等业务的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向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该条例明确了民间借贷中介服务的合法性,而作为互联网金融核心力量的网贷平台其从事的就是民间借贷中介业务,只不过借助互联网这个手段而已。

2014年3月5日上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在谈及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时,他表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李克强总理的上述报告表明了政府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态度。

综上,P2P网贷已经得到国家政策和国家领导层面的认可,在温州和鄂尔多斯等地区属于政府支持和鼓励发展的企业,尤其温州的政策作为金融改革实验区其政策具有辐射全国的作用,据此P2P网贷具有制度和政策层面的合法性。

三、P2P网贷对我国金融改革具有重大正面意义,应在规范的基础上促进其健康发展。

金融必须为实体经济服务,为经济改革发展服务。但目前的金融是寡头金融,垄断金融,这样的金融对提供大部分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不仅没有提供帮助,甚至挤占了其微小的利润空间,妨碍了发展。寡头金融无法跟上市场经济体快速发展需求,社会呼唤金融改革。从温州金融改革到鄂尔多斯改革,再到珠三角金融改革,国家一直鼓励打破金融垄断,支持草根金融发展。P2P网贷作为创新金融,得到了国家金融改革高层的持续关注及认可。从实际作用来看,P2P网贷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金融寡头的垄断,让资金需求方和供给方有了更多的选择,对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及促进金融改革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其存在既具有合理性也具有合法性。

P2P网贷发展至今,已经初具规模,笔者认为,从制度和政策层面上国家一刀切禁止企业从事P2P网贷的可能性基本没有,但未来会进一步加强对P2P网贷的监管并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使P2P网贷在规范的基础上健康发展。另外,P2P网贷中介模式本身没有问题,但P2P借贷平台如借助平台从事非法集资等其他违法活动,一样可能会受到相关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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