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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租界志24

 国民一员 2014-04-22

第一章 公用事业

第一节 煤气

一、公共租界煤气事业

1.大英自来火房

1861年,外商亚历克斯·肯尼迪·史密斯等人发起组织上海大英自来火房,计划投资21500英镑,为租界内道路及住宅照明供应煤气,于1862年通过上海的英文报纸《航运商业日报》向社会公开集资10万两。1864年大英自来火房临时委员会召开第一次董事会,推举C·J·金任董事长,同年6月决定资本额为15万两,至8月实收12.24万两。厂址原选在汉口路,后考虑到原煤运输方便,改为苏州河南岸泥城浜以西14.814亩的一块土地。建厂工程于18643月动工,18659月完成,建有水平式煤干馏炉1组,计5孔,日产煤气850立方米,脱硫设备1套,容量1700立方米直升式储气柜1座,敷设输气管线7864,共耗资13.87万两。出厂输气管通过泥城浜上的木桥越过泥城浜向东通向用户,第一根出气总管折入南京路直达外滩,在各私人住宅内装接了1500只灯头的管线。1865108在高易洋行等处进行了煤气照明试用。

为招揽顾客,大英自来火房除在报纸刊登广告承接安装煤气业务,又向工部局提议将煤油路灯改为煤气路灯。工部局因经费有限,向纳税人提议开征路灯捐以作为安装煤气路灯的费用,但此举遭到了大部分纳税人的反对。此后经工部局同意,大英自来火房免费在南京路上安装了10盏煤气路灯。

1865111,大英自来火房正式向用户供应煤气,共安装煤气表58只,其中家庭用户39只。1218,安装在南京路从河南路到外滩的10盏煤气路灯也开始使用。明亮耀眼、清洁便利的煤气路灯很快说服了纳税外侨,使工部局终于解决了安装新式煤气路灯的费用问题。

1867年大英自来火房开始向虹口地区供气,不久煤气供应范围西面发展到卡德路,南达广东路,东至霍山路,北到四川路、吴淞路一带。

为了提高产气能力和改善煤气灯照明亮度,自来火房不断增添设备和改进技术,并为吸引和增加新用户,数次降低煤气售价。1881年,煤气用户增加到714户,路灯则增加到489盏。

1882年上海电气公司设立后,上海开始有了电力照明,煤气照明与电力照明开始了竞争。大英自来火房于1885年向英国订购了一批最新设备,以提高煤气灯的亮度,增强了与电力照明竞争的实力。自来火房为进一步扩大煤气供应范围,从1882年起每年都敷设或延伸管线。1884年又建成3号储气柜。储气能力达5666立方米。1892年又建成第4座储气柜,储气总量达到9037立方米。

18951900年,大英自来火房对泥城浜老厂进行改造扩建,对9组水平炉重新改建安装,另2组改建成3组新的水平炉、水煤气等车间相继建成。1896年又在华德路、邓脱路建造了容量14165立方米的螺旋式储气柜。煤气路灯管道1896年延伸到界外静安寺路上。至1900年工厂扩建完成,生产能力提高60%。

18837月由于外滩、南京路、百老汇路开始用电灯照明,工部局取消了这些路段的煤气路灯照明,公共租界煤气路灯从530盏减为398盏。为此大英自来火房发展煤气发动机、煤气烹饪等供气业务,以抵补路灯减少的损失,使业务仍保持了上升势头,供气的煤气发动机从1883年的3台,发展至1891年的16台,煤气销售总量从1881年的98万立方米增加到1891年的180万立方米,增长82%。

 

18701890年大英自来火房煤气售价表        单位:元

年份

路灯

(每灯/每月)

发动机、烹调用户用气

(每立方米)

私人用户照明

(每立方米)

1870

3.5

 

 

1881

 

 

0.106

1882

3.30

 

 

1883

 

0.088

 

1884

 

 

0.097

1886

 

 

0.088

1888

3

 

 

1890

2.7

 

 

 

 

 

 

 

2.上海煤气股份有限公司

大英自来火房是一个合伙性质的企业,负有无限责任。1867年一些股东就提出改组企业的要求。1897年大英自来火房通过法律顾问与香港当局开始联系,于19001229在香港办妥注册手续,改组成为英商上海煤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改组后对老厂进行第二次改建和扩建,拆除老的水平炉,建造了3组采用蓄热式水平炉为主体设备的炉组,扩建了2组水煤气炉及其他设备,生产能力比1865年投产时增长约90倍。在制气设备方面,1903年,公司在西藏路厦门路以北建造了当时最大的新储气柜,称一号气柜,容量为3.1万立方米,19047月投产。19042月在厦门路以南又建造二号气柜,19081月完工投产。同时继续进行输配系统的建设,至1911年煤气管总长度达155.27公里,分别延伸到愚园路、兆丰公园、泗泾路等地。

19123月工部局电气处降低照明电价23%,煤气公司被迫自191241起降低照明用煤气价。从这一年起,上海煤气公司业务发展开始受挫。虽然1912年公司曾创销售量1551万立方米的新纪录,供气路灯达634盏,销售收入却减少3%。以后销售量徘徊在12751415万立方米之间。

[西藏路桥边的上海煤气公司]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海运受到影响,燃料成本上涨,煤气公司先后两次提高煤气售价。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面临电力行业的竞争,煤气照明和发动机业务逐年减少,公司主要业务开始转向热源供应。1926年后随着越界筑路的延伸和租界内外大批住宅的兴建,家庭烹饪和取暖用煤气需求大幅度增长。公司在管理上改变原来用户一次缴付煤气装接费的做法,从19284月起屋内管道费用由用户在交当月煤气费时付费1元,直至全部付清,灶具设备则提供出租,月收租金。同时为使煤气通向公共租界北端闸北华界地区,公司与上海市政府公用局达成了煤气专营协议。从1928年起,煤气年销售量重新上升,当年售气1574万立方米。1930年达1844万立方米。1931年增至2055万立方米。

19318月上海煤气公司董事会决定另建新厂,资金来源主要靠出售西藏路老厂的部分土地。当年购得杨树浦路隆昌路口黄浦江畔33.32亩的一块土地,次年开始建造新厂。193428竣工投产,有30孔连续式直立炉1座,水煤气炉2组。为将新老二厂气源相互联通,公司又在两厂之间敷设一长10.75公里的输气干管。新厂日产煤气11.3万立方米,包括水煤气5.67万立方米,占全市煤气消费量的80%。西藏路老厂只承担20%,19343月老厂全部停产。

1934年杨树浦电厂投产,居民用电和工业用电继续增长,煤气照明用户继续减少。当时全市工业用气占22.4%,家庭民用占72.6%,公共照明仅占3.1%,公司自用为1.9%,公司董事会认为继续向煤气路灯供气公司将要亏损,决定停止公共照明的煤气供应。193511月,上海街头的煤气路灯被全部拆除。

在建造新厂的同时,公司对输配系统也进行了相应的扩建。除厂内1座五号储气柜外,1935年又在苏州河畔建造了15.3万立方米的三号储气柜。19344月,各类干管长度达312公里1935年董事会批准在南市和哥伦比亚路、安和寺路地区的排管方案,因遭公董局反对,南市的排管没有实现。至1936年,公司煤气产量达2761万立方米,各类用户总用气量达2495万立方米,比1935年增加12.25%,其中家庭用户耗气增长0.55%,工业用户总售气量增长39.87%。19369月,公司与上海市政府订立补充合约,供气范围扩大至闸北、沪西、沪南区。

抗战爆发后,公司遭到极大的破坏,直接经济损失达689908元,某些地段停止供气。“孤岛”时期因人口激增,对煤气需求大增,19381940年煤气销售量连续3年创纪录,分别达到2040万立方米、2805万立方米和3258万立方米。由于原料供应受到限制,公司以提高煤气售价来降低使用高价燃料造成的高成本。在此阶段,工部局对公共租界煤气业仍起控制作用,凡提价须经批准。在工部局批准下,煤气公司抬高了煤气价格,家庭用户用气由0.085/立方米改为0.101/立方米,同时开始征收煤气附加费,19382月征收15%,至19406月,上升到158%。19417月公司规定煤气用量超过去年同期者,以24倍价格收费。8月因煤气成本下降,煤气附加费由250%减至160%。

3.大上海瓦斯株式会社

日军侵占上海后,193810月命日本东京瓦斯工业株式会社专家石仓已吉在北四川路194号发起设立中日合办大上海瓦斯株式会社,额定资本300万日元,主要股东为日本东帮瓦斯株式会社,中方为日伪上海恒产公司,以吴淞张华浜北徐家湾沿河一带的土地折价20万日元参股。公司地址在上海新市街共荣路2号,北四川路194号为事务所。1939年在吴淞张华浜北徐家湾沿河一带建立煤气厂。为独占虹口地区的煤气供应权,该公司于19392月向英商上海煤气公司提出苏州河以北地区的供气权,要求为供应煤气给公共租界以外地区而购买在各区内的煤气管道,并要求上海煤气公司对于出售苏州河以北地区输配设备提出条件。上海煤气公司于39将此事通告工部局及英国驻沪总领事和英国大使馆参赞,征询他们的意见。同时答复日方,鉴于公司与工部局订有合约,在大上海瓦斯株式会社作任何业务安排之前,必先获得工部局的认可。427,工部局明确表示,要求英商上海煤气公司严格坚持工部局给予的特许和所有的条件,不得有损于租界的煤气供应。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军占领了公共租界,对上海煤气公司实行军管。1942324,日军下令委托大上海瓦斯株式会社接管上海煤气公司,实行统一经营,将杨树浦煤气厂和自设的吴淞煤气厂分别改为杨树浦工场和吴淞工场。1943年日军解除对英商上海煤气公司的军管,将大上海瓦斯株式会社改组为与汪伪政府建设部共同经营的合资企业。在此期间,上海的煤气供应因受运输困难原煤涨价影响进入低谷。1943年起,除军需用气不受限制外,对全市煤气用户的消费实行限制,营业用气压缩三成,家庭用气压缩二至三成,上海煤气业的发展基本处于停顿。

4.工部局与煤气公司供气合同

18665月,工部局同大英自来火房正式签订1份英租界安装煤气路灯的合同。到1866年底,英租界的几条主要街道均换装了煤气路灯,总数为205盏。

18983月,工部局与大英自来火房又签订了1份煤气合同,规定自18981月起,大英自来火房应在公共租界燃点不少于350盏的煤气灯,亮度不低于16支烛光,所供煤气应为纯净煤气,其中所含水煤气不得超过四分之一,煤气灯每晚应准时点亮,工部局在必要时可在适宜地点设立并维持一测试站,并任命一名煤气监督员,煤气纯净度、亮度及煤气灯燃点不合规定,均须罚款。合同对工部局支付大英自来火房的煤气路灯价作了规定,每盏灯每小时耗气0.11立方米者,每月2.95元,耗气0.14立方米者,3.55元,耗气0.28立方米者,7.15元。该合约续订至18991231,后又续订1年。

1900年大英自来火房改组为上海煤气股份有限公司后,19011月上海煤气公司按原有条件与工部局续订煤气合同。按合同规定,工部局审计员可随时对公司在公共租界内投入的资本和利润进行审核。

1905年上海煤气公司建议以原有条件续订合同,工部局却希望公司能将煤气路灯现有收费降低25%,而煤气公司认为公司与用公用资金经营的工部局电气处进行竞争,已承受很大的压力,但考虑到今后9年内修建费用可能大为减少,表示可以满足工部局的要求。双方签订了为期7年的合同,到19111231满期。合同除规定降价25%外,还规定公司应至少为600盏路灯供气。

19161月公共租界纳税人会提出公共照明采用电、煤气并用问题,建议工部局应该拥有煤气事业。据此工部局着手收购煤气公司的工作,但遭到公司的拒绝,公司乘机提出提高每盏路灯的价格,限制取暖和烹饪方面用电降价的做法,禁止对不同用电户给予电费优惠价等条件。经过协商,双方于1916615达成新的协议,规定自191611起,工部局放弃原道路照明用气降价25%的要求,代之以煤气公司每年向工部局支付1000两的特许权费,并规定该项特许权费可由工部局随时修订。

[外滩的煤气路灯]

19339月工部局考虑到煤气公用照明虽几乎停止,但煤气公司仍广泛利用工部局道路埋设煤气管道,决定与之订立特许合同,193544双方签署合同,规定公司专营权从19341月起为期40年。公司所订煤气价格若工部局或有用户100家反对,即交付仲裁。公司售气收入在扣除服务费、公司所付中国官署之款后,其5%缴付工部局。

二、法租界煤气事业

1.法商自来火房

18624月法租界公董局成立时,恰逢大英自来火房向社会招股,1864年公董局在法租界内建设几条主要马路时,向大英自来火房提出申请,要求煤气厂建成后,也向法租界供应煤气以解决法租界的路灯照明。但大英自来火房表示因供气管不足,要等英租界布置完备后方能顾及法租界,公董局决定自行筹建自来火房。

18641210,公董局董事梅纳、施米特等集资3万两筹建煤气厂。1865116,法商自来火房在法国领事馆备案,正式宣告成立,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自186412月起法租界煤气路灯专营期25年,梅纳任经理,施米特为董事长。公董局董事会成员几乎都是法商自来火房的负责人,他们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法商自来火房成立后,即向社会招股,同时选定洋泾浜南岸的一块土地作为厂址,敷设管线,采购制气设备,由公董局出面向法国订购了300盏煤气路灯。梅纳计划在1866815法兰西第二帝国国庆日开始送气,使法租界的交通要道都用上煤气灯照明。

18671月,建厂工程基本结束,36开始供气。当时供气路灯共169盏,公馆马路、洋泾浜沿岸马路等主要道路都用上了煤气路灯。

法商自来火房初期财务情况不太景气。1875年初,它曾企图将煤气引向英租界,因遭英商自来火房反对未能实现,业务范围限于法租界,无从发展。1882年英商上海电光公司成立后,公董局决定用电灯替代煤气灯。925允许电光公司在法租界内营业,引起法商自来火房的抗议,公董局则表示电灯的应用与自来火房的专营不相矛盾。

1888年,法商自来火房在法租界的煤气路灯专营权即将满期,与公董局谈判续约未成。1891331,法商自来火房发函征询大英自来火房是否有意购买其所有资产,经多次商谈,最后由大英自来火房出资3万两购进法商自来火房的全部设备。189141,大英自来火房正式接管法商自来火房,同日通过江西路干管供应法租界照明。法商自来火房在经营24年之后结束。

2.大英自来火房

1891年大英自来火房购并法商自来火房后,即拆除法商自来火房设备,在泥城浜老厂筹建4座新炉,并扩充输气管道,开始向法租界供应煤气。189411月,公董局开始酝酿以电灯取代煤气灯。同年7月公董局自营电厂发电成功,法租界路灯照明改用电灯,虽然大英商自来火房在法租界的经营权仍被保留,但其业务已开始向热源方向发展,家庭烹饪取暖、热水供应及工业生产成为供气主要业务。

3.上海煤气公司

190012月大英自来火房改组为上海煤气公司,继续供应法租界及其越界筑路地区煤气。1904年因电力照明不足,经公董局批准,部分地区重新使用煤气照明,煤气灯每盏每月由公董局支付灯费3.50元。1910年煤气路灯再次被电灯取代,只留下43盏备用。至1915年法租界煤气路灯全部消失。20世纪20年代随着法租界越界筑路区域的扩充,大批高级住宅出现,家庭烹任、取暖、热水供应的煤气需求激增,促使上海煤气公司进入又一轮发展时期。1931年为了应付法租界用气量的激增,公司在西藏路输配站安装了新的整压器,从泥城浜老厂至白尔路和霞飞路埋设了铸铁干管,此后在贝当路等处都铺设了煤气管道。抗战爆发后,上海煤气公司继续营业,直至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19423月,该公司被中日合办大上海瓦斯株式会社接管。

4.公董局与煤气公司供气合同

18641231,公董局与法商自来火房订约,保证法商自来火房有8%盈利。1870年自来火房为了要公董局兑现对股东的许诺,以公共照明费用的名义要公董局增付2400两。公董局董事不相信煤气公司经营三年没有获利,便派出副总董福士等组成财政委员会清查公司帐目,发觉该公司已获足够的利润,只是将盈利部分用于建造职员住宅等,因此认为1864年公董局保证法商自来火房有8%盈利的约定过于优厚,决定修改合约。187071,双方改定协议如下:(1)取消前约,自来火房以后不得请求保证盈利;(2)煤气价应自每立方米0.17元减售至0.15元,洗灯费亦应从1000两减至500两,自18704月实行;(3)公董局继续准许自来火房自18641231起享有的专利;(4)公董局应购买自来火房股票160股,以便还债之用,公董局得派一名董事为自来火房的管理员。

18885月,法商自来火房又向公董局提出要求,自1891331起续约专利10年。此时电灯已开始引入法租界,因此大英自来火房也要求享有煤气专营权,公董局董事会于1888626议决,将此案交财政委员会考虑。财政委员会于823将英法两家自来火房的价格作了比较,认为法商自来火房的煤气价格比大英自来火房的煤气价贵,遂向法商自来火房要求减价,遭拒绝。公董局决定将法租界路灯供气照明通过招商投标竞价来承办。

1890131招标,时有法、英两家自来火房、新申电气公司、当邦佛斯东公司、雷得磨礼移公司、爱迪生公司6家投标。公董局董事会于25以电灯设备需价太昂,决定放弃电灯计划。228会议以法商自来火房每1立方米的煤气索价1角,而大英自来火房只需7分,两者相差太大,决定自189141起使用英商自来火房的煤气,并与该行议定专利合同:规定大英自来火房得在法租界现有和将有道路及公董局所有房屋内包办煤气灯5年,路灯数目不得少于现有210盏之数。公董局所属房屋煤气灯耗量概依煤气表计算。煤气最高定价为每立方米0.07元。英商自来火房在合同期内向工部局或公共租界居民降低煤气价格时,亦应在法租界内降价。自来火房所供煤气必须相当纯净,使每盏路灯有10烛光的光度。此外就敷设煤气管、装设煤气灯具、燃熄路灯、路灯清洁、路灯检查等都作出了规定。合同于1890926签订,1015经公董局董事会通过。18963月公董局与英商自来火房的专营合同期满,公董局因自营电厂尚未完成,仍与之续约,延长至年底,后又延长至18973月。

1900年大英自来火房改组为上海煤气公司后,公董局维持了与公司的特许专营合同。1935年公董局再次与之订立供气合同,规定公司专营权从71起有效期40年。公司所得收入5%付给公董局作为报酬,煤气价格非经公董局批准不得提高。

第二节 自来水

一、公共租界给水事业

1.沙漏水行

上海租界开辟后,居民用水多取自江河。1860年美商旗昌洋行开凿了上海第一口深井,深256英尺78),供内部使用。这一时期,外侨在纳税人会议和《北华捷报》上力陈用水不便,要求租界当局举办给水事业。1872年前后,在松江路6号北侧,出现一家沙漏水行(即沙滤水行),它有制水船1艘,制造沙滤水供给民用。该水行的水质曾由美国海军医官检查,并有医士签名认可。

2.英商立德洋行供水公司

1875年,英商立德洋行集资3万两设立供水公司,在杨树浦建造了一家自来水厂,置有沉淀池、过滤池等净水设施及水泵等。水厂没有输水管道,用木船将黄浦江水运至贮水池,经过滤后再将水运至外滩,向过往船舶供应过滤水,并用水车将水送到租界内用户家中,按路程远近计算水价。该水厂得不到租界当局的支持,一直未能排管供水,购用这种高价水的居民也不多,业务发展受到限制,经营5年后停产。1881年及1883年,厂主将水厂及所属的浦东分厂全部土地、设备等分两次出售给筹建中的英商上海自来水公司,结束了水厂业务。

3.工部局筹办水厂

1870年春,按照工部局总董的指示,工部局卫生官爱德华·亨德森对上海黄浦江及邻近河湖进行了一次水源水质调查,在苏州河上游黄渡、凤凰山与佘山合流处、泗泾河、淀山湖、黄浦江中游及松江段、外滩等12个地点作了水质取样,由工部局卫生官送往英国伦敦检验,化验表明从12个取水点所取水样的水质,都优于同期英国泰晤士河水,属于可利用的软淡水,以淀山湖2处和黄浦江松江段3处取样最好,黄渡、凤凰山与佘山合流河水及泗泾河稍差。当时苏州河上、中、下游的水质都好,属于基本上无污染或极轻污染的水。英方推荐淀山湖、黄浦江松江段和苏州河中游为可用的原水,但工部局有人反对用苏州河水,理由是该河水体小,如遭污染,对水质影响很大。

根据水源和水质调查,工部局工程师E·H·奥利弗于1872年提出租界供水规划和建造水厂的三个方案:第一方案水源取自龙华附近的黄浦江,在龙华设唧水站,向英租界及附近压送4546立方米水量;第二方案在凤凰山附近建2个大型水池,从河道中取水压送至山顶或61高地上容量4546立方米的铁制水箱,再通过水管通向租界,距离32公里;第三方案水池建在杨树浦港附近,在涨潮时从黄浦江取水,流经沉淀池、滤池后压送入铁制水箱,照第一方案分布到租界。关于水量,按租界人口及供洒路、冲洗房屋、船舶、漏失等因素统计,需4404立方米。三个方案因投资过大,多次讨论均无结果。

1875518召开的公共租界纳税人会议讨论了建水厂问题,最后议决工部局本身不办水厂,但欢迎他人在公共租界组织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给水事业。

1877328,英国格拉斯哥莱劳公司致函工部局,表示愿投标建造自来水厂,并提出了建厂方案和向租界供水计划。但该公司的建厂方案遭到工部局测量员的反对,67他向工部局总董赫特提出审查意见,认为水厂厂址应设在黄浦江下游达和栈房附近,那里的水比较清洁,污染较少,反对在黄浦江龙华段取水,认为水厂设在租界范围内将更为方便和经济。1878312召开的公共租界纳税人会议否决了莱劳公司的供水计划。

4.英商上海自来水公司

18798月法租界发生特大火灾,烧毁房屋1000幢,财产损失约42万英镑,中外商人出于消防需要,迫切希望建立上海给水事业。在此情况下,英商吗里哦向工部局提出在上海建造自来水厂的建议,同时在伦敦组成上海自来水公司筹备委员会。18801月该筹备委员会向工部局提出水厂工程方案,在黄浦江下游取水,供水可达用户屋内各个房间,并适当安装消防龙头,以供灭火、卫生及其他公共需要,市政当局有权收买公司的水厂或承包公司的供水业务,要求工部局批准。工部局复信赞成该方案,但提出此事应由公司直接向纳税人会议提出以求批准。

18808月,经纳税人会批准,筹委会取得了在上海开办给水事业的专营权,同年112日组成了上海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在伦敦注册,额定资本为10万英镑,实收75750英镑(合30.3万两),在公共租界杨树浦、许昌路附近黄浦江边购地74867平方米建造水厂,该处是黄浦江最宽的河段,在涨潮后一小时的最高潮位时取水,可保证水质。

水厂工程从18818月动工,主建筑包括蒸汽机房、锅炉房、总仓库、工场及办公室。清水主唧机为2台往复式水平复合蒸气机驱动2台水泵,每台可输入水塔水量341立方米小时,锅炉房安装锅炉3台。工厂还建造沉淀蓄水池2座,总容量27868立方米,通过762毫米口径长达79的管道,在涨潮高潮时引水入沉淀蓄水池。进水管设有止逆阀,阻止水在低潮位时流回江中。黄浦江堤岸则按最高水位标志再提高0.9,以防台风和大潮。水厂的全部建造费为25339英镑,计划每天供水6819立方米

1881年建造的英商上海自来水公司]

为保证连续供水,公司在公共租界中心地点江西路香港路口建造了容量为682立方米、高31.5的水塔1座,并敷设通向公共租界和法租界的供水管道。水厂在主要供水枢纽采用水表计量,以控制耗水量和月度供水量,保证水费回收,并对租界内的每一用户掌握必要的数据,进行观察和比较。

上海自来水公司整个工程包括水厂、水塔和管线建设,于18836月全部完成,耗资120000英镑。629,北洋通商事务大臣李鸿章应邀到杨树浦水厂参加放水典礼,由他开启阀门,全部机器开始运转。188382,自来水公司在《申报》刊登广告,招商承办自来水销售,89又发出通告,宣告已于1日开始供水。

上海自来水公司投产后,其供水范围主要有市政用水、外侨房屋供水、黄浦江上各国外轮和军舰供水、中国居民供水及非生活用水等。公司在售水业务方面分为英租界、虹口租界、静安寺路、法租界、船舶供水、市政用水6类。当年日供水量为3698立方米。随着租界工商业的发展,供水需求量不断增加,1887年杨树浦水厂平均日供水量已达7740立方米,超过了水厂原设计的6819立方米。为了满足用水需要,该厂从这年开始扩建,增建了5号沙滤池,使滤池达到5座。1896年日供水量达到1万立方米以上。用户也年有增加,18861901年,用户从997户增为25386户。

1902年法租界公董局水厂设立后,公司减少了对法租界的供水量。公共租界本身的供水需求仍有提高,1904年用户增为31499户,当年产水量为736万立方米。

随着越界筑路的扩展,公司的供水区域也不断增大。1904年公司开始在闸北敷设水管。1906年水厂平均日供水量达2.2立方米。同年公司在新闸路建造了新水塔。1908年又在水厂内增建清水池1座,容量达8080立方米1915年平均日供水量增为5.3万立方米,用户达49981户。1921年又在公共租界西区胶州路建造2座总容量达5.4万立方米的水库,配备了增压唧机以增加西区水压。这是上海第一个水库增压唧站。同年公司用户达61525户,日供水量已超过10万立方米。

1922年公司有滤池39座,占地57574平方米,日均供水量12万立方米,水厂已无发展余地,不得不改进制水工艺。1925年总工程师毕亚生经全面调查给水状况后提出发展方案,水厂生产目标规划为每天供水90万立方米,方法是以快滤池取代老滤池,工程于1926年开工,建成第1组快滤池。当年有用户74575户,居民平均每人每月用水量达0.14立方米。

1928年公司注册资本达100万英镑。同年与工部局签订专营合约,获得向沪西越筑路地区供水的权利,在罗别根路建造了深井泵站。供水区域东至杨树浦底,西至碑坊路。

1930年公司建成2组共8座快滤池,当年日平均供水量达17.8万立方米。因北有闸北水电公司、南有法商电车电灯公司的供水,东有黄浦江的阻隔,公司极欲向沪西方向发展,从1930年起不断和上海市政府谈判沪西供水专营权问题,但直至抗战爆发,均无结果。

1931年公司平均日供水量超过20万立方米,成为远东第一大水厂。

随着闸北水厂的发展,上海市公用局曾于1927年报请上海市市长向工部局交涉,要求将北四川路越界筑路地区装接水电之权移归闸北水电公司。经过协商,闸北水电公司于19317月与英商自来水公司订约,收回了租界北面越界筑路地区的给水权。

1932年实行普装水表计量收费后,节约用水作用明显。1932年供水量的增长从上年的15.l%降为0.15%。1933年降为0.1%。1935年公司完成丙组10座快滤池的建设,产水能力达16700立方米/时。1936年日平均供水量达19.9万立方米。193719.5万立方米。用水量则降为每人每日0.09立方米。

抗战爆发后,日军占领了苏州河以北公共租界地区,上海自来水公司东区和北区的营业丧失,1937年后5个月供水量比上年同期降低了14%。为了防止上海自来水公司在战争期间遭到破坏,工部局和英商自来水公司研究了两个部分供水方案:(1)利用上海所有私有井作为公用用水供应;(2)准备1台蒸汽唧机船直接从浦东外滩取水,不经处理,接通公司在外滩的干管作为应急水源供水。后因水厂未遭破坏,以上措施没有实施。“孤岛”期间,租界人口增加,自来水供不应求,经工部局同意,193810月上海自来水公司取消水费折扣优惠。193911月水费附加费增加到50%。194161日起拒绝新增用户,7月水费附加费提高到250%。

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水厂被日军占领。1942年日军组织华中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下设大日本军管理上海水道会社,将上海自来水公司、闸北水电公司、内陆自来水公司。浦东水厂作为支店,仍委托原上海自来水公司管理,当时供水虽未中断,也仅是维持而已。

5.工部局与自来水公司供水合同

1880616,公共租界纳税人举行特别会议讨论上海给水工程,授权工部局给予拟建的自来水公司以一定条件下的专营权。831,上海自来水公司筹委会和工部局签订了第一份供水合同,规定筹委会应于次年331日前完成公司的注册,930前开始建设,1883331前开始为公共租界及工部局管辖的道路经过区域内的居民和消防龙头日夜供水,水压应在25.930.5,公司的供水应优先供应租界,工部局可派人检查公司有关为公共租界供水事项的帐目,工部局每年支付公司8000两,由公司每天提供最大水量681.9立方米的公务用水。其他外籍居民的水费每户不超过房租的5%,工部局同意公司在租界内敷设水管,由工部局支付10%的工程款,直至公司纯利润达到此数,工部局有权在水厂供水10年后收买公司所有产权。公司每年净利不得超过资本的8%。

18838月公司董事会批准大北电报局翻译徐兰照(译音)的要求,由他作为代理人负责租界内华人居民的售水业务,即从街道消防龙头取水由水夫挑水向华人出售。水费每担铜钱3文,另加挑水费,根据路途远近每担410文,这一水价实行到1883年底。因营业不振,收入极少,1884年公司另雇邱金和何梯生(译音)2人为公司买办,销售自来水。1885年,公共租界纳税人会出于税收及卫生方面的考虑,通过了向华人居民供水的决议,并征得自来水公司的同意,规定租界内华人居民接水进屋,同外侨用户一样,水费不超过房租的5%,租界外则按不低于房租的7.5%收费。

18881111,工部局与自来水公司重订合约,规定公司自1888715年内向工部局供应公务用水,每日最高供水量909立方米,工部局支付12500两水费。超过此限,每22.7立方米付1两,如当年每日用水平均未超过681.9立方米,公司应退还1250两;公司在自来水总管尚未延伸到的地点埋设水管,须负责安装消防龙头和设立公共饮水处;公司应随时按照工部局的要求在工部局管辖区域内埋设水管,工部局每年支付工程费的10%直至公司利润达到此数。

当时工部局公务用水日均耗水量均在681.9立方米以下,却支付909立方米的水费,故1893年工部局在合约满期时,除要求公司提供年度利润数字外,还要求在续约中水费按全年每日平均用水量计算。经过协商,1893122双方达成新的3年合约,规定公司向工部局提供公务用水,按不同季节提供最大供应量,每年的14月、11月、12月每日供应454.6立方米510月每日供应909立方米,工部局按每22.7立方米1两的标准支付费用。其余条款未变。

190571,工部局与自来水公司订立新的合约,规定工部局随时准许公司挖开租界内及界外归工部局管辖的道路及土地以便敷设水管,公司应向工部局各用水场所提供用水,租界外居民未与公司签过任何供水协议,公司不得为之供水,向工部局交纳房捐及土地税者不在此限。供水收费标准分别为:向工部局供应市政用水,每22.7立方米收1两,外侨居民生活用水收费不超过房租的4%,华人居民生活用水收费不超过房租的5%。此外对消防龙头用水、额外的自来水总管用水规定了收费标准,工部局支付10%的供水工程款条件不变。当时公司资本144000英镑,分7200股,每股20英镑,全部股票都已发行。为使工部局对自来水公司有一定的控制权,按照工部局的提议,公司同意增加资本,向工部局发行975股股票,同时公司又赠送975股股票。上述股票自190571起即可参加分红,在其他方面也与公司以前发行的股票享有同等权利。工部局有权在1911318后提前一年通告收购公司。如果公司未按规定供水,应向工部局交付罚款。

1908年,上海自来水公司越界在闸北宝山路宝兴里敷设水管向当地居民供水,工部局要当地居民缴纳巡捕捐(为房租的6%)。闸北居民商议组织新闸自来水公司,每日馈用上海自来水公司545.5立方米水,以免交巡捕捐。上海自来水公司回复赞同,但工部局以1905年协议为由坚持不缴巡捕捐不准排管供水。1909年工部局与上海自来水公司又发生向界外河南北路上新建住宅供水的纠纷,次年闸北官绅鉴于工部局态度蛮横,解除了与上海自来水公司供水协议,决定自建水厂。

为增强对上海自来水公司的控制,工部局于1916年分两次购买了公司50股总价为12529两的股票。

上海自来水公司自开始供水后,对大部分用户按不高于房租的5%或7.5%收取水费,用户用水不受限制。1909年公司调查了25条中式里弄住房,由于房租低,人口多,水费收入扣除成本后的利润只有3.5%。公司遂于1918年向工部局提出要求取消按房租收费办法,而代之以按表计量收费。工部局认为水表装置费用浩大,以及考虑到贫困用户为此将增加水费而未予同意。

1928317,上海自来水公司再次与工部局订立专营合同,获得向沪西越界筑路地区供水的权利。合同规定,水价每5年或在双方同意的较短期限内更改。工部局可派会计审查公司帐目。公司董事会须有工部局代表2人加入,非经工部局同意,公司不可发行股票和债券。此后不久工部局批准公司提高水价。19309月上海自来水公司为弥补受世界经济危机影响而受到的损失,不顾三年内已提价20%,又加价25%,工部局则予以批准。消息传出后,很多团体和个人进行抵制,上海自来水公司以断水相要挟,由此群情激愤。122人们纷纷集会,指责工部局纵容自来水公司危及人民生活,致电英国驻华公使和驻沪领事提出抗议,形成震动整个上海的“自来水风潮”。工部局迫于压力召开了一次特别董事会会议,指令上海自来水公司恢复用水,但水费提价已成事实。

1931年工部局从美国聘请给水工程师希尔来上海研究给水事业经营、效益和水价问题,并对收费方法改为以水表计量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希尔得出的结论是赞成通过水表计量售水,由此工部局于1224与自来水公司订定暂行合同,规定供给工部局市政用水,以水表计价,水价由每4.546立方米收银37分半改为4钱。供给民间用水,未装水表区域内,水费为房租的7.5%,装水表者,水价每月625分(每月水量不超过45.46立方米)。此外规定了非民间用水等水价标准。合同还规定公司应立即在全部供水区域内采用普通水表制。按此合同,自来水公司于193241开始安装水表。因以表计费,增加了普通市民的负担,引起反对,自来水公司则对不按水表计数缴费的用户实行断水。193341,为平息纠纷,工部局与自来水公司议定,采取按水表分级收费方法,对低房租居民用户,按低于制水成本价收费。

二、法租界给水事业

1.公董局水厂

1883年起,法租界自来水由英商上海自来水公司提供。1894年,公董局决定自办水厂。189524,公董局董事会通过了在华界董家渡购地建造水厂的决定。7月公董局以9968两购入董家渡约77亩土地,准备建造水厂,遭到清政府的反对。1897年法国总领事白藻泰到任后令公董局先强占基地再行交涉,迫使上海道台让步,于1897713发给法方执业田契。公董局于915又与上海道台订约,规定中国当局可从城内造一桥直达金利源码头;作为交换,公董局可在华界新码头处敷设水管。1021公董局董事会会议决定,向汇丰银行贷款26万两建造水厂,并于董家渡码头筑路一条直达水厂。公董局于18971213招标在董家渡建造水池、滤池、蓄水池,18983月开始动工。因董家渡水厂离开法租界约有4公里,公董局得到上海道台同意,敷设水管穿越华界到达法租界,1898年铺成自董家渡经机厂街沿外马路至新开河一号水塔的水管。

18987月公董局董事会决定不购买上海自来水公司原有水管,而从欧洲另行订购。但上海自来水公司却向公董局索要水管价,双方发生纠纷。公司又提议从189812月起,法租界水费加倍,因纠纷重大,公董局与公司洽商,另请法国工程师鉴定上海自来水公司在法租界现有水管的价格。后公董局照公司开价3.5万两买下全部地下水管。19021月公董局水厂建成,111由法国总领事巨籁达、公董局总董宝昌和上海道台袁树勋参加了水厂开幕式。水厂进水管道为2根口径为0.8的铁管,抽吸黄浦江水后通过唧机送入浑水池。有滤池2个,面积1476平方米,有2800立方米的蓄水池1座,经净化的水由蒸汽唧机压送到用户。21公董局正式切断杨树浦水厂来水,改由董家渡水厂向法租界供水。1906年又敷设从自来水厂经县城马路、斜桥、徐家汇路到霞飞路的水管。

[法租界公董局所办董家渡水厂]

该厂汲水口位于市区黄浦江上游,水质优于处于黄浦江下游附近的杨树浦水厂,供水方式采用水表计量法和按房租收费相结合。水厂开办6年后,对法租界的日平均供水量,由英商上海自来水公司供水时期1901年的1802立方米增加到1907年的4732立方米,用户数从1902年的271户增加到1907年的599户。营业收入增长不快,1902年营业收入为2.27万两,1907年达7.22万两,相对于投资水厂的45万两而言,差距颇大。

1908年,公董局因对水厂经营不满意,将它招标拍卖,5月卖给了法商电车电灯公司。

2.法商电车电灯公司

19085月法商电车电灯公司接办法租界供水业务后,即在水厂内扩充水泵,建造粗滤池、预滤池,1909年水厂日平均供水量仅达5583立方米,为扩大生产规模,19101911年又建造滤池6座。1911年敷设第二根出厂管道,全长3756,接至同年建成的卢家湾二号水塔,水塔容量750立方米。

1918年公司新建一号沉淀池,容量3750立方米。1919年水厂日平均供水量增为1万立方米。在此期间公董局势力范围已扩充至徐家汇,供水需求量急剧增长,1922年又敷设经制造局路、徐家汇路至卢家湾水塔的三号干管。1923年在西爱咸斯路建成了三号水塔,容量1000立方米。同年造滤池6座,预滤池1座。1925年水厂日平均供水量达2万立方米。19271229公董局与公司订立合约,规定用户用水未达最低限度者,须收取固定包费。同年在台司德郎路建成厂外水库1座,容量9000立方米。1928年开始采用新的快滤池工艺,当年建成4组快滤池。从1926年起公司与中国政府交涉借道华界敷设第四号出厂管道,至1929322与上海市政府达成协议,公司以每年缴付地租1600元及特别税1万元作为董家渡水厂的保护费为条件,获得借道埋管权,但以后不得再以任何借口在华界敷设水管,水厂也不得在华界售水。同时双方订立关于自来水厂遵守市政府法令合同,规定在华界的水厂水管受上海市政府监督,公司须遵守市政府所颁布的与公司有关的一切法令。1930年公司日平均供水量达4万立方米。1931年敷设了第四号出厂干管,经花园路、西林路等路至敏体尼荫路口与第三号干管接通。同时完成4座快滤池。1933年在顾家宅建成大型厂外水库4座,总容量33000立方米。然因公司供水量仍难以满足法租界的需求,公司需向英商上海自来水公司借水供应。

抗战爆发后,法商电车电灯公司在上海继续维持营业,供水区域面积为10.52平方公里。1937年日平均供水量达62021立方米,比1909年增加10倍以上。面对供水量的增加,19398月公董局批准法商电车电灯公司水电费涨价案,水费提价10%。19414月提高水电附加费达75%。水厂于1941年进行了扩建,建造了新的岸边式进水口,同时建造新进水唧机房,第2组快滤池8座及沙洗水塔1座,在快滤池下设有水库,容量2000立方米,同时拆除粗滤池改建为三号沉淀池。

1941725,公司经公董局同意,调整自来水费为每立方米0.32元,并规定自194211起公司可提取总收入的6%作为更换及修理器材的准备金,但动用准备金须于年初向公董局报核。双方还规定自19418月起公司每季终了须向公董局缴纳自来水总收入的5%。

年底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法商电车电灯电公司未受日军管制,继续营业,但已无力发展。

3.公董局与自来水企业供水合同

18801123公董局与英商上海自来水公司达成协议36条,规定公司在公共租界供应自来水的同时向法租界供水,专营期13年。公司供应公董局自来水,每22.7立方米收1两。合约期满后,公董局有权收买英商上海自来水公司在法租界内的所有水管及用具。公董局核准公司在法租界内接通水管以向上海县城供水,但应先保证公董局各机关用水。公司所供之水应完全滤清,每6个月须化验一次。按照合约,英商上海自来水公司开始在法租界内敷设水管,18821030完工。188381,在向公共租界供水的同时向法租界供水。

此后公董局又与英商上海自来水公司商谈自来水价格问题,于18851123达成12条协议,将给水定价分为两部分:供给公董局各机关用水,每年估定为2000两,按月摊付,供给民间用水,由公董局就所收房捐总额中抽出八分之三(相当于房租的3%)付给自来水公司(以后改为按房租的5%)。自来水公司保留用特殊水管供给私家用水和向工厂军舰售水的权利。公董局将尽力阻止在租界内龙头取水出售、运往界外或浪费等事,但不负赔偿责任。18882月公董局董事会又决定将界内道路各处自来水龙头委托公司保管修理,并于87订约。

189310月,英商上海自来水公司以专营合约期将满,要求改订新约。18941月,上海自来水公司提出新约要点,在入界之处单独设一水表,除私家用水外,所耗水量概由公董局承担。公董局董事会认为入界水管常有漏水发生,若照此约,局方开支过巨,加以拒绝。双方自189311月至18944月往返交涉,相持不下,公董局董事会决定中止谈判,并向公司征水捐,公司方面终于让步,以公董局每日用水约255.9立方米为准,计算水价。1894724公司又要求保留原约第九、十两条关于华界南市给水的规定,公董局董事会则于820决议拒绝向华界供水,双方交涉于830宣告破裂,自来水公司与上海道台单独订立县城内给水协定,又向公董局商量假道法租界向老城厢供水,遭到拒绝。此时公司与公董局双方虽已谈判破裂,仍声明合约改为逐月签订的方式以维持现状。

1902年董家渡水厂建成后,公董局与上海自来水公司达成协议,从19062月起,公董局正式承担法租界供水事宜,上海自来水公司仍保留敷设在吉祥街的水管以防不测。同年,公董局设立自来水部管理自设水厂,410发表订水章程,规定订水者概向公董局水务处接洽。用户不用水表者照合同规定的包价或以房租的5%计费,用水表者,水费每立方米0.l元。

由于公董局水厂没有达到专业标准,也没有扩充到能应付法租界和扩充区域所需要增加的水量,公董局决定将水厂招标承办。

19083月,法商电车电灯公司中标,51,公司上海经理古尔西爱代表公司与公董局总董贝尔托签约,公司获得了租赁董家渡水厂以及在法租界区域内及界外马路办理给水业务的专营权,期限50年。公董局可在合约期满两年前预先通知公司收回自办。该公司以100万法郎存入上海东方汇理银行作为合约保证金。公司以报效金名义免费供应法租界公用事业和公董局房屋及工场用水,但限于每年36万立方米,超过部分公董局以每立方米0.035两支付水费,公司并以头10年收入的2.5%,后20年收入的5%,再后20年收入的7.5%交付公董局作为报酬金。规定供给私人水价最高为每立方米0.075两。水价修订须经公董局批准方能生效。公董局对全部给水事业(包括工程、水质、财会)有监督权。公司由此接收了法公董局自来水厂全部管理权,获得了在法租界与越界筑路地区家用、工业用、市政及公用事业用水的专营权。

1914220公董局与法商电车电灯公司对1908年合约予以修订,规定租赁权及专营权自19085月起由50年改为75年。

1921520法商电车电灯公司给水部与公董局订立合约,决定公司最迟自192271起对于租界内公私用水在24小时内供给水量2.65万立方米。公司在夏季用水每天最高用水量超过2.2万立方米时应拟扩充计划,呈请公董局审核批准。同时公司给水部又订立订用自来水章程,规定用户订水应向公司申请,如用户欠缴市政捐税,公司可按公董局的通知随时停止供水。用户装水表者,每立方米水价0.075两(19241225修正为0.0875两)。193457公董局与公司又订立合约,对用户申请用水、保证金、水表、缴款等项作了规定,并增加了用户低于最低限度用水所收固定包价。对有自流井等其他供水来源而要求公司供水者,则规定须订立救济用水合同,在预定限度内每立方米收0.0875两,超过限度则每立方米收0.175两,每日最多用水不超过100立方米。另外对消防用水也作了规定。

第三节 电力

一、公共租界电力事业

1.上海电气公司

1882年英国人立德禄集资5万两,在上海筹设电气公司。他和美国克利夫兰的布拉什电气公司签订协议,取得在中国和香港地区使用其设备的特权,同时向工部局提出借用老式路灯木杆试装电灯的申请,工部局批准了申请。同年5月,上海电气公司买下南京路江西路口老同孚洋行的院落,创办了上海第一家电厂,沿外滩到虹口招商码头坚杆架线,串接15盏电灯,于1882726开始供电。此为在中国设立的第一家电厂,只比世界上最早使用弧光灯的法国巴黎北火车站晚7年。

1882年上海电气公司设立后,于8月要求工部局同意该公司在广东路福州路等处设立电线杆,工部局予以批准,同意公司沿湖北路经过洋泾浜、松江路通往外滩,再经上海总会通往法租界竖杆架线,同时明确工部局可在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的情况下,命令对方在任何时候拆除这些电线杆。上海电气公司又向工部局递上投标书,要求从188311起在整个租界内安装电灯路灯,费用每年1.5万两,比1882年路灯的全部开支仅高出数两。计划在南京路山东路口及虹口分别造1座高塔和2座小塔,上装8盏灯,沿外滩一带安装20盏电灯。工部局命该公司沿黄浦江外滩先试装电灯10盏,从黄昏点到半夜12时半,每盏路灯收费每周4元,如点到天亮,则为7元。

18832月,上海电气公司为扩大经营,将电厂从南京路迁到乍浦路41号,当年在外滩、南京路、百老汇路共装设了35盏弧光灯,道路照明得到较大改观。

乍浦路新厂建成运行后,因发电设备的一些技术问题不能解决,始终无法正常运行,供电质量欠佳。1888年工部局要求电气公司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否则将予停止合同,并要公司支付一笔相当可观的赔偿。上海电气公司终因经营不善,资金不足而倒闭。

2.新申电气公司

1888年上海电气公司破产后,公司董事长魏特摩等一部分股东另招股4万两,其中2万两收买电气公司的存余资产,111在原址成立新申电气公司。

1889年新申电气公司将公共租界内电灯路灯增为72盏。1890年,公司从英国引进户内交流白炽灯,安装2台单相交流发电机,容量为2535千瓦,电压为100伏,公司输配线长达15.58公里。次年,上海居民室内用上了白炽灯。

18921月,新申电气公司申请将沿九江路北侧的白炽灯线路从外滩延伸到阿加剌银行及公共租界其他街道,并于6月确定了再次增资发展白炽灯的计划。但新任工部局总董白敦对发展电灯不感兴趣,以道路狭窄、电灯线路混乱不符标准、威胁行人安全为由,仅批准公司竖立4根电线杆,并通知公司今后所有架设在通往外滩的大小道路上的电线及电缆均须埋入地下,已架设的电线须在1年之内埋入地下。新申电气公司表示,如果照此规定,公司将耗资8000两,势必影响公司与煤气照明的竞争。工部局遂决定,在不准公司延伸架空电线的情况下,董事会将不坚持将现有电线埋入地下,但保留随时要求埋入的权利。7月工部局参考了香港等地电线架设情况,同意电气公司架设架空电线,但须按英国商务部的规定,所架电线与任何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2.13,电线离地面不得低于6,横越街道不得低于10.7

由于工部局对路旁架线限制极严,新申电气公司又缺乏资金购置价格昂贵的地下电缆,业务难以发展。18923月公共租界纳税人年会上,有人提出收买新申电气公司的议案,新申电气公司遂与工部局商洽出售公司事。189367,公共租界纳税人年会通过提案,计划发行债券8万两,购买上海新申电气公司,并授权工部局今后为租界内及附近公私用户提供电灯服务。1893831,工部局以6.61万两收购了新申电气公司产业。

3.工部局电气处

工部局购入新申电气公司产业后,于91成立了电气处,当年拨款2.6万两用于扩充设备。在乍浦路建立了中央电站,有锅炉2台,直流发电机7台,容量共97千瓦,3台交流发电机,容量为100千瓦。1896年,电气处耗资2.5万两在斐伦路30号另行建造新中央电站,装有8台直流发电机,容量共109.5千瓦,5台交流发电机,容量共189千瓦,烟囱达36.58高,为当时上海最高,于1896521日落成发电。1898年工部局发行6万两债券购买改进型蒸气交流发电机,翌年6月,电厂开始日夜发电。1901W.H.普里斯爵士提出了一个发电厂扩建计划,使发电能力达到10万盏8支烛光电灯的功率,以解决为有轨电车供电。工部局于1902年批准了该计划并核定了一笔7万两的拨款。

1906年电厂设备初步改造完成,发电容量提高到1600千瓦。

19079月,电厂安装了第一台800千瓦派生斯汽轮发电机组和当时最先进的蒸发量为11吨/时的拨伯葛莲条炉排锅炉,同时在原厂房旁建造新厂房。1908年电厂发电设备容量达4400千瓦,与当时英国15家大发电厂相比,居第十三位。

1918年的杨树浦发电厂]

1908年,电气处经营的新中央电站受到场地、水源和航运条件等限制已无扩展余地,工部局决定在杨树浦沈家滩购地39亩筹建江边电站,此地江岸开阔,便于发展和解决供水、运煤问题。工程于191111月开工,1913412落成发电,全部工程耗资50万两。1913年杨树浦新厂投产当年,电气处发电成本比上年降低15.6%。此时电气处所属两电厂总装机容量为10400千瓦。电气处决定自19121231起,用7年时间将斐伦路发电厂改为馈电站。

1920年电气处又制订电厂扩建计划欲使发电设备容量达12万千瓦。1923年杨树浦电厂共有发电机组12台,锅炉26台,总设备容量12.1万千瓦,后称甲站,为当时远东最大火力发电厂。年发电量达3.3亿度,比1915年增加5倍。电力最高负荷为6.3万千瓦,同当时英国5家最大电厂相比居第六,但负荷系数升为49.4%,跃居第一,标志发电成本最为低廉。1928年底电气处有中外职员3445人,资产总额达4299.7万两,由于设备先进且注重管理,电力负荷系数达61%,在全市各电力公司中成本最低,电价最廉。

1929年夏,141522万千瓦汽轮发电机组投运,称乙站,至此,电厂总设备容量增为16.1万千瓦,发电量和电力负荷上升到6.2亿度和11.16万千瓦。

工部局电气处成立后仍以路灯照明供电为主,1894年架设的白炽灯线路延伸了4.8公里,其中一号线路已延伸至法租界太古洋行。1897年,电气处敷设1条电压100伏长2.27公里的地下电缆,向直流照明用户供电,成为上海使用地下电力电缆之始。1899年单相200伏高压交流电线从新中央电站延伸至静安寺路,装接电灯1.3万盏。

1903年高压供电范围东达杨树浦港,西至小沙渡路以西274处,总长约9.7公里。

1904年上海地区开始选用50赫兹的欧洲通行标准,以380220伏为配电电压标准。同年敷设500伏直流配电线路供电梯用电。1908年又向市内电车供电。随着动力用电使用的发展,1911年电气处敷设上海第16.6千伏地下电缆,经新中央电站升压站升压后,向英商增裕面粉厂供电。为满足租界内外日益增长的电力需要,电气处大量敷设6.6千伏电缆,又在棉纺厂集中区单独配置了变电站。1916年电气处又自江边电站至新中央电站开始敷设第1批各长8.64公里的22千伏电缆。

1918年电气处将东京配电所建成当时称为“超级变电所”的22千伏变电所。至1928年底电气处供电区域面积达53.6平方公里,有12个配电区,169所变电站,481台变压器,总装机容量394291千瓦。自东向西,江边电站以6.6千伏电压直配近区用电,并用22千伏电缆呈放射形多回路的方式向杨州、斐伦、派克、东京、劳勃生等1222千伏变电所供电,形成性能可靠的配电网,并通过法商电车电灯公司体亚农等变电所向法租界供电。

工部局电气处建立初期,主要向照明系统供电,当年乍浦路中央电站供123盏弧光灯路灯和上海及近郊地区632516支烛光的白炽灯用电。电价计费方式,电弧灯沿用包灯制,每盏每年200两。1894年电气处为塘沽路、七浦路、天后宫桥、静安寺路等12家用户安装了英国制造的单相电度表,这是上海第一批实行用电计量收费的用户,规定白炽灯每度电收费0.16两。1897年电气处向公共租界内122盏电弧灯、9945盏家用白炽灯供电。

1904年单相电动机开始应用于工业及电梯,同年7月电风扇已达800多台,并有3家用户用直流电梯,电气处开始向用户出租电动机和电弧灯,鼓励各工厂使用电力。因原电表不适用于记录感应负荷,电气处改用感应式单相电度表。

1905年电气处与英商上海电车公司签订有轨电车供电合同。19082月,电气处开始以直流电供有轨电车用电,当年售与电车公司1405063度电用于牵引,25862度用于电灯,获利66560两。同年,电气处在爱文义路、威海卫路等处开始安装60支烛光金属丝灯以取代碳精丝灯。

19108月电气处又在南京路上开办1家电灯供应站,展览和出租电气零配件、电动机、取暖器和电热器。同年11,中国第1家用电力为原动力的面粉厂投产,因其成本比蒸气机动力下降20%,很快吸引了包括华俄道胜银行在内的客户,纷纷停歇自己的煤气发电设备,接通电气处电厂的电线。191111电表停止收取租金,意味着电费减少5%~10%,促使大量小用户的增加。1911年用户增加741户,售出电力792万度,比上年增加21%。

工部局电气处为进一步扩大供电,对全市各类煤气用户展开攻势,采取以低价将巨额电量批售给个人,再由其按一般电价转售给用户的促销方式,同时对一些商店,雇佣了业务推广员进行口头威胁,凡使用煤气照明的如不改用电灯,将吊销其营业执照。

杨树浦电厂的运营和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中国民族工商业的发展,促使上海电力工业进一步发展,除供给有轨电车用电外,所有机器都超负荷运行,向工业供电大规模提高,1915年起已有60%以上的电力向工业提供。1916年随着封闭式电弧灯全部改为充氮气金属丝灯,路灯状况大为改善。1919年又开始在南京路某餐馆外部使用泛光照明。

1922年电气处用户增为36792户,占两租界供电户数的96%,次年电气处电动机装机容量已占总装机容量的88%。电力工业的发展使电气处获利增多,其纯利润从1893年的6018两,增为1924年的146万两。从1914年起,电气处上缴6%的利润给工部局的公共基金,至1924年已上缴466万两。由于公共租界电力最低,各类工厂都向公共租界集中,约80%以上的纺织厂设在界内。从这年起,电气处电力销售额占上海电力销售总额的83%,其中87%以上是向工业提供。1923年电气处售电量已超过英国曼彻斯特、格拉斯哥、伯明翰、谢菲尔德等4家市办电厂,比曼彻斯特市办电厂高32%。1928年出售电力45836万度,拥有用户64127户。

4.美商上海电力公司

1929417,公共租界纳税人会批准向美国依巴斯公司所属的美国和国外电公司出售电气处,该公司遂组织了一个由70%美资、20%英资、5%中资、5%日资组成的国际财团,于19295月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成立美商上海电力公司。

美商上海电力公司由依巴斯公司下属服务公司的国际科管理。19304月,为分配从上海电力公司获取的利润,合股的国际财团又建立由美国公司控制的远东电力公司。远东公司董事会在审查了由服务公司审查过的建设计划后,必须再报美国公司批准。上海电力公司则直接管理营业、财务、工资、一般的物资采购。

上海电力公司继续以较低的费率出售电力,每度电0.025两,为上海最低电价。公司总裁断言,该项费率将使他们的产品成为世界上最低廉的动力。公司在经营中重视销售业务,注意监督收费和对用户服务,用户申请用电,按规定付费后,公司的用户工程处立即按期完成架线、装表、接电等工作。此外还办理电动机、电灶、电炉等设备的出租业务,以低廉的租费促进电力销售。

1929年上海电力公司将康脑脱路配电所扩建为22千伏变电所,为管理电网,又在斐伦路变电所设立调度室取代江边电站,统一指挥电力系统的操作,后移至康定路387号。1930年电厂发电量5.89亿度,占全市各电厂总发电量7.48亿度的78.9%。

19331935年,公司又分3次发行债券14.450万余元集资扩建厂房。1934年公司对江边电站2730号锅炉进行了改造,提高热效率30%,由此利用多产的蒸汽加装12.25万千瓦机组(十号机),至此装机容量增至18.35万千瓦,占上海发电设备总容量的73%。因工业用户增长,公司开始对工业用户安装三相电度表,对商业用户安装单相电度表,实行按功率因数调整电价。当年公司发电量8亿度,售电量为7.4亿度,占全市电力公司售电量的80.6%,用户增为80214户,路灯5705盏。

上海电力公司于19298月收购工部局电力事业时,曾获得了向租界外工部局房产供电的专营权,引起其他电力公司和各界人士的强烈不满。1929年中国政府授予闸北和南市电力公司在沪西地区临时电力经营特权。193062上海市政府强行停止上海电力公司在沪西地区进行的工程和修理等业务。随后双方达成一项协议,即准许该公司进行紧急修理和维护设备。

193514,上海市政府又与上海电力公司达成新组建一家中美合资的“沪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专营沪西越界筑路地区的供电协议。该公司资本为300万元,共发行年息7%的优先股15万股和1.5万股普通股。上海市政府以150万元为代价,将该地区供电30年的专营权授予沪西电力公司,公司每年须向上海市政府缴纳营业区域内售电总收入的5%作为报酬金。同时美商上海电力公司也与沪西电力公司订约,载明本由上海电力公司对工部局所负沪西供电责任改归新公司承担。因沪西公司无发电设备,须向上海电力公司购电转售予沪西越界筑路地区的用户,其负荷约为上海电力公司全部负荷的15。由此上海电力公司达到了扩大专营区域的目的。

1935年底上海电力公司输配线增为2738公里,其中22千伏电缆大都敷设在沪东、沪西地区,至此以江边电站为起点,用22千伏电缆输电,连同市中心区的6.6千伏电缆配电网,构成一个地下电缆输配电网,成为当时全国电缆最多的城市电力网。当年发电站所产电力7.6亿度,除去移交给沪西电力公司的用户,用户为76705户,同年底上海街道全部改为电力照明。

1936年底电厂有用户78934户,占全市用户数的36.7%。电力最高负荷16.02万千瓦,发电量8.7亿度,售电量7.5亿度,占全市售电量78%。公共租界内有路灯5598盏。1937年江边电厂又新排电线至朝阳路电力分站,派克路电力分站新排电线至公共租界边界,当年发电量6.5亿度,电价也为全市最低。公司连年获利,19301937年已获利9000余万两。同年4月开始建造丙站。

抗战爆发后,丙站建设停工,营业清淡,裁汰职工300余人。“孤岛”时期电力需求大增,上海电力公司于19398月恢复丙站施工,装设上海第一台高温高压181吨/时的31号锅炉和1.5万千瓦的18号背压式汽轮发电机,工程延至抗战胜利后才完工。

1941年上海燃料供应紧缺,上海电力公司正式通知工部局,提出减少供电量。工部局董事会为此组织了研究电力供给问题研究会,经两星期研究后提出一临时办法,主张自315起节减电力供给量的30%。至4月又称,超过用电限制须加6倍收费。7月用电又加增附加费50%,8月动力热力电费再加13%,电灯费加5%,超额用电处罚增至50倍,致使规模较大的工商业户负担沉重。19419月,工部局核准电力收费新办法,取消附加费,代之以燃料调整费,修正外汇附加费,逐月依汇率变动。

19431月,日军宣布,将公共租界内7家公用事业企业置于日本占领当局管辖之下,以华中水电公司管理上海电力公司等企业,上海电力公司自此失去了自主经营权,同年9月改为华中水电公司上海电气分公司。

5.工部局电气处改制

1893年,工部局成立了电气处经营和管理公共租界的电力事业,它是工部局具有一定经营权的企业。但电气处本身的业务与财会又受工部局工务委员会及财务委员会管理,电气处每年须向该两委员会递交工作报告。纳税人会对电气事业有干预权。190571电气处发布了供电章程,规定电力价格由工部局订定,并具体规定了工部局的责任、申请用户手续、装接费用、检查费用、保证金等。用户过了限期不缴电费,工部局可提出控告以追索电费,并可不再另行通知就停止供电。

这种管理体制,使工部局可直接获得资金。1913年前后,工部局每年从电气处得到2.6万两的收益。但这种体制限制了电气处的业务,企业缺乏足够的灵活性。为此电气处建立后不久,就有人提出了改制问题。

1899年,一家加拿大公司建议工部局将已陈旧的电灯照明系统出售并提出购买接管电气处。按估价,工部局须经过5年时间才能偿清电气处的负债,基于财务状况,工部局决定暂不考虑出售电气处设备的建议。

由于电气处经常不遵守工部局董事会定章而独立行事,引起了工部局董事会的不满,为了加强纳税人会和工部局对电气处的控制,同时在具体管理工作上减轻工部局董事的责任,工部局于1905年成立了电气委员会,授予其一定实权,处理电气问题,但重大的财务问题仍由董事会决定。

19055月瑞记洋行为竞标公共租界电车业务,提出了购买与电车投标有关系的工部局电气处业务与企业的建议。工部局董事会和纳税人年会认为电车和电厂的管理权应掌握在工部局手中,这样能降低公众的负担,故对于出售电气处的建议不予考虑。

1905年底,上海制造电气公司又提出购买电气处,在19061219董事会议上,大多数董事同意将电气企业出售,决定通知该公司,工部局将不反对接收并研究有关此事的建议,但1907年工部局改变态度,11月回复公司称30万英镑的估价应成为向纳税人会议提出的开价的依据。此事后来不了了之。

鉴于工部局电气委员会委员任期只有1年,不能保持管理政策及对于电气处监控的连续性,经工部局董事会建议,1907年纳税人会通过一项决议,授权工部局董事会酌情任命一特别委员会来负责监督并管理电气处。委员任期2年,其会议记录及通过的决议须先经董事会议批准,方可付诸实施。1912年底发行的电气债券总数达271.9万两,已超过工部局发行的一般公债的总额194.89万两,工部局董事会认为如果今后电气借款居高不下,工部局的财政信誉将受极大影响,主张组成一个委员会调查这一情况,并重新考虑对电气处有关方针。

1913522工部局董事会任命了电气特别委员会。委员会从11月起先后召开5次会议,研究电力企业与工部局结合和电厂进一步扩展问题。电气特别委员会认为电气处已发行的电力公债总额,超过了工部局一般用途公债总额,而且并未采取措施进行偿还,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工部局债券的推销,因此从财务方面考虑,电气处更适合独立存在,提议纳税人可通过其代表及工部局,筹设一家公司经营电气事业,由公司董事会取代电气委员会,公司有自主权,不必受工部局直接监督,但工部局应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一半以上,同时为电力公债提供的保障不得削弱,偿还公债的责任应明文规定,电费价格的提高须经工部局批准。关于公司资金,委员会倾向于600万两,其中工部局提供350万两,预计年收利润可达6%~8%。

电气处工程师也提出报告,认为共同管理企业的好处是赋予了企业更大的灵活性和机会,也可使企业能更便宜地得到资金,可为降低电力成本提供更多的方便,对用户来说,工部局因持有占有优势的股权及代表,可保护用户免除公司变成垄断企业和提高电价。用户可直接和供电企业打交道,企业也可在没有其他干预情况下更好地满足用户的要求。对于工部局来说,在财务上,持有公司股本的一半,可享用公司直接产权和获得高利润,又不用再承担定期筹集公债的责任。在管理上,公司在一定程度上仍受工部局支配,工部局又可脱身不再处理电气处内部具体管理事务。

工部局董事会于191311191231914311讨论了上述报告,决定通过贷款7万两以扩展电厂的建议,但反对电气处改制,理由是出于为外侨社会服务方面考虑,其电力事业的垄断权应该掌握在纳税人手里,而不是享有特权的公司,否则工部局对电力经营的监督和控制将被取消,虽然对公债承担的责任少了,却又出现了投资的风险。他们认为目前电气处所有管理上的困难并未达到不能解决的状况,在行政上可用增加电气委员会委员人数的方法加强对电气处的监督,在财政上可用积累的利润和建立偿债基金的办法作为投资,以减少对今后货款的需求。

19151222,工部局董事会一致同意电气委员会保持咨询性质,不必有任何条文规定,只须由工部局承认即可进行一些简单的安排,如委任一名电气处秘书;在工部局对重大电气问题进行讨论时,遇有必要,电气委员会可建议电气工程师出席会议。1916年初,工部局董事会和电气委员会又将维持电气处现行管理制度、严格坚持工部局董事会现有的否决权等建议提交纳税人会讨论。1916322,纳税人会议决定工部局继续管理电气事业,并将电气处作为一个大型生产企业来对待,赋予其经营管理的灵活性,使其有可能按照适当的经营方针发展。

1927年汉口和九江的英租界先后被收回后,工部局认为上海租界的地位不稳,担心电力工业落人中国人之手将会损害外商的利益,便再次开始考虑出售电气处。英美财团听到此消息后纷纷来沪准备购买。192936,工部局董事会决定组成委员会承办此事,并开始对外招标。319美国依巴斯公司所属的美国和国外电力公司投标,最高报收价为8100万两。326,工部局董事会通过出售电气处决议。417纳税人召开年会,通过工部局董事会的决议,批准接受该公司319的竞标,工部局电气处被出售。

6.工部局与电力公司供电台同

18831月,上海电气公司提出南京路、外滩、百老汇路的照明计划。工部局核算,这笔费用须9000两,而97盏煤气路灯费用仅每年2842两,故没有采纳。但纳税人会于223指令工部局与该公司签订安装电灯路灯的合同。18835月,电气公司与工部局订立了为期一年的协议,将安装费用降为3748两,在外滩、南京路、百老汇路共装35盏弧光灯,公司可按照装设路灯的数量收取费用,每灯每周收费5两,夜间熄灯长达半小时以上,公司应付每盏灯罚金1元。此后工部局经常派工务测量员视察租界内的电灯,同时通知大英自来火房停止使用155盏煤气路灯,这使电气公司与大英自来火房之间发生了争执。18842月,纳税人年会在讨论工部局与上海电气公司签订新合同时,大英自来火房董事白敦与电气公司董事长立德尔代表各自的利益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最后纳税人年会通过一项议案,要求在合同中增补电气公司保证弧光灯的亮度不低于2000支烛光,否则予以罚款和增加备用设备保证电源供应不中断等规定。18846月,工部局与上海电气公司订立了新合同,同意公司为百老汇路及其他主要马路提供路灯照明,应经常维持60盏电弧灯照明,合约期限1年,工部局每月向公司支付1250银两。同时,工部局要求大英自来火房于714停止燃点99盏煤气路灯,但为防止电灯发生故障会对公众带来不便,84又决定要求大英自来火房将240盏煤气灯重新装备好以防万一。

工部局因对电气公司经常发生电灯熄灭事故不满,考虑在1884年年底取消与该公司的合同。公司则于年底请求工部局收买其事业。1885213纳税人年会通过决议,指示工部局将其与上海电气公司所签合同再延长1年。

1889年,工部局董事会与新申电气公司签订为租界部分地区提供电灯照明的合同。

19297月美国和国外电力公司所属的美商上海电力公司经过与工部局的谈判达成了主协议和5个副协议。88签订了专营契约。按此契约,美商上海电力公司正式取得工部局电气处的全部资产和公共租界40年的电力经营权,将不支付额外捐税,同时保证履行全部义务,所有电厂设于租界境内,并向租界外的工部局道路供电。工部局无权在公司经营方面发表意见,双方若有分歧可提交仲裁。公司如继续向工部局所控制的道路旁用户提供电力,应继续向工部局支付专营权税,如工部局放弃对越界筑路的控制权,专营权税就无需支付。工部局不接受以后影响工部局权利的任何协议。工部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责任协助公司为修筑通往工厂的道路征用土地。契约还对什么是满意的供电和服务作了规定,而且规定在提交仲裁后若发生违约可取消专营权。公司只有得到工部局的同意才能转让专营权,工部局要买回企业时,其买价应是公司向企业投入的数额。美商上海电力公司年利润不得超过10%,此外规定8100万两的价款分两部分偿付,一是偿付电气处自1909年至1928年间发行的债券,其本金到19331231止,约3635万两(后实付4367余万两),二是自19291933年,每年付工部局7001000万两不等的款项和5%的年息(至1933年底两者合计共支付9530余万两)。

1935年,上海市政府与美商上海电力公司开始商订沪西越界筑路地区的供电协议。在谈判期间,工部局总办曾要求电力公司在与上海市政府签订协议时不能损及工部局的权力,如使用工部局道路须向工部局缴纳专利权税。

二、法租界电力事业

1.公董局电厂

1882年英商上海电气公司设立后,公董局即允许该公司于8月起在法租界敷设输电线路向私人用户提供照明用电,同时在天主堂街安装电杆。1888年英商新申电气公司成立后,又在法租界招商局金利源码头装设电灯。同年公董局财政委员会因与法商自来火房所签供应煤气路灯合约期限将满,经商议决定将法租界内的路灯通过招商投标竞价承办。新申电气公司参加了投标,但25公董局董事会以电灯设备价格太昂贵决定放弃实行电气路灯计划。

18954月,公董局决定自行建造电厂,1896年成立电灯处,开始筹备设厂事宜,厂址选在洋泾浜畔带钩桥南首,18976月建成,714举行落成典礼。电厂占地13分,安装锅炉3台,蒸汽机3台,直流发电机6台,容量135千瓦,设备总价为20.33万法郎。电厂所生产直流电主要供法租界道路照明和公用机关用户,此外还可供给界内商行住户使用。1900年底用户73家,有26盏弧光灯,600盏白炽灯,相当于54千瓦的功率。

19022月,公董局投资1.14万两,增设第四台机组,19036月新机组安装竣工,电厂发电总容量增至180千瓦,并在法大马路、天主堂路等处敷设了一批低压电缆,供电范围东起黄浦江西岸,北临洋泾浜,西至八仙桥,南沿县城北城墙,此后随着法租界的扩大,西面又延伸至顾家宅。1903年全年发电量20.5万度,出售18.61万度(仅占公共租界电气处售电量的18%),其中路灯及公董局机构用电11.66万余度,灯户用电6.95万余度;年末装接弧光灯47盏,白炽灯3338盏,电扇77只。

1907411,公董局电厂共收入14.07万两,支出10万两,盈利4万两。

190559,比利时国际东方公司提出承包法租界的电车电灯企业,公董局董事会经过讨论,批准将洋泾浜电气厂以22.5万法郎(不包括土地、房屋)代价转让给国际东方公司接办,该厂业务结束。

2.法商电车电灯公司

按照公董局与比利时商国际东方公司所订界内电车电灯及电力输送事业专营合约规定,上海法商电车电灯公司作为继承比利时国际东方公司各项专营权的股份有限公司,于1906625在巴黎成立,公司资本300万法郎,以发行面额为250法郎的股票12000股筹集,国际东方公司以洋泾浜电厂设备作为实物股投资。19079月资本额增至420万法郎。

法商电车电灯公司在接办洋泾浜电厂前,即开始筹建新电厂。190611月在卢家湾徐家汇路以北、吕班路东侧购地22.17亩,至19112月共装设锅炉4台,直流发电机组5台,交流发电机组1台,总容量1500千瓦。除供电灯照明外,并用500伏直流电供电车用电。1911年该厂装设了三相5250伏交流发电机,并以厂为中心至各配电所敷设了5.2千伏地下电缆建成环形配电网,又建配电站及低压送电线路向工厂提供三相200伏动力用电,直流供给照明的系统是年起陆续改为交流电,191312月工程完工,全部改为5.2千伏电压配电。当年弧光灯基本被金属丝灯取代。

1914年公司经营范围为10.22平方公里,东起黄浦江西岸,北邻公共租界,西至海格路,南沿涂家汇路、兰维蔼路、麋鹿路、民国路、东门路。同年增资380万法郎,但因自建电厂供电无法满足需求,19157月位于洋泾浜东段的体亚农变电所开始自公共租界6.6千伏系统受电。当年法租界内有258200支烛光和69650支烛光的白炽灯。

1918年电网全部实现三相配电,供电区域分为27个区。

1919年法商电车电灯公司全年发电409.68万度,仅占公共租界电气处发电厂发电量的3%,并向该处购入电量219.75万度。公司全年售电量510.25万度,相对于1907年的20.15万度,增长25倍。电灯用户4409户,电力用户32户,盈利17.85万两。19201月公司增资400万法郎,资本总额达1200万法郎。按照公董局的要求,公司在吕班路西侧另建柴油机发电厂。192212月柴油机发电厂一、二号机组竣工投运,共有1119千瓦柴油机2台和1200千伏安、5200伏发电机2台。当年底法租界有公共路灯1232盏。

[法租界卢家湾发电厂外景]

192411月和192511月,吕班路柴油机发电厂三、四号发电机组共2685.6千瓦柴油机2台及3000千伏安、5200伏发电机2台,先后投入运行。公司售电量从1924年的1096.48万度增为1925年的1309.18万度,是1907年的65倍。192512月卢家湾蒸汽机发电厂全部设备退役,后于1927年拆除出售。

1926年法租界有白炽路灯1910盏。

1927年卢家湾柴油机电厂装机容量为1.04万千瓦,落后于上海华商电气公司1.6万千瓦的总装机容量,规模居上海第3位。至1929年,法商电车电灯公司安装了第五、六号机组,1931年资本额已达1亿法郎,同年6月动工安装第七、八号机组,翌年5月投运,建成后的卢家湾第一柴油机发电车间共装机组8台,总容量2.16万千瓦,占上海发电设备总容量的8.6%,向法租界2847盏路灯及其他电器供电。但因负荷过重,公司仍通过体亚农变电所向美商上海电力公司购入电力,1929年共购电4779.74万度,同时通过华商电气公司斜土路变电所的M站、T站向该公司送电。

[法租界卢家湾发电厂内景]

19337月与美商电力公司22千伏系统联接的变电所投入运行。11月起,福煦路海格路法租界一侧由美商电力公司供电的住户,陆续改由法商电车电灯公司仍以220伏提供照明用电。1933年公司在租赁的董家渡水厂中自建发电所,19343月竣工,共建机组4台,容量2000千瓦,除供水厂用电外,多余电量向卢家湾送电。1934年秋法商电车电灯公司进一步扩充发电设备,在吕班路另建厂房1座,规划分2期安装大型柴油发电机组2台。当年有公共路灯2840盏,白炽灯3164只,总功率306.23千瓦,售电量4700万度。19355月完成1台当时装机容量最大的8000千瓦的第九号柴油机,并开始使用115伏机组。

抗战爆发后,公司与华商电气公司联络线路先后停止运行,此时租界人口剧增,工厂迁入,用电量持续上升,最高负荷曾达20350千瓦。公司还于193711月~19406月越界向徐家汇地区送电,1939年公司低压线路标准电压自110伏改为115伏。电灯用户至1939年达37317户,电力用户4977户,电热用户2308户。发电量8104.67万度,售电量7767.31万度。盈利601万元。

19413月因燃料供应紧缺,法商电车电灯公司公布了限制用电办法,凡广告、招牌或装饰、探照灯均不供电。电热供电除工业暖气、必需医疗用具、电灶外,一概禁止,违者停止供电。用户每月常用电量按去年同期或上月用电量为标准,凡超过500度以上的至少核减30%,用户数次逾限则须核减60%,直至停止供电。此时界内月耗电在2500度至万度的用户不满50家。4月,法商电车电灯公司又实行增收水电附加费,照明附加费由103%增至125%,动力电附加费由140%增至190%。10月,公司又宣布对超额用电依25倍收费。11月又核减电费,电灯电力收费减价7%~10%。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海军向法商电车电灯公司征用动力设备,公司陆续以一、二、三、四、九号5台机组交付征用,加之油源减少,发电量大为缩减。19427月公司另一路与美商上海电力公司6.6千伏系统联接的亨利变电所投入运行,购入电量大增,次年达5309.78万度。1943年上海法租界“交还”汪伪政府后,公司与汪伪当局在1015达成协议,确认法商电车电灯公司在原区域内经营电灯、自来水、公共交通的专营权。

3.公董局与法商电车电灯公司供电合同

18941月,公董局同意工部局电气处在法租界供应私人照明用电,同时双方约定,今后法租界如自设电厂,须提前3个月预告电气处,请其撤回一切电气设备。

1897年,公董局自行建造电厂,公董局按照与工部局电气处的约定,取消了电气处在法租界内的电灯专营权,拆除了法租界内属于工部局电气处的电力干线和8盏弧光灯。同时公布了供电价目。

1906124,公董局与比利时国际东方公司订定承包电车及电气事业合约27条,合约规定公董局给予国际东方公司在法租界内及越界筑路地区电车、电灯及电力输送事业专营权50年,该公司在巴黎东方汇理银行存储10万法郎作为履行合约的担保。但又规定公司不得迳自经营,应转给在法国注册的公司经营。公司应无限供给法租界内及越界筑路各处公路、公共场所的电力,每度收0.07两;供给公董局各机关的电力,每度也收0.07两,但限额6万度,超过此限,每度收0.11两,对于私人供电,每度收0.14两,按电表计算,另外用户耗电每月50两以上者,减价5%,耗电100两以上者,减价10%。合约还规定公司在道路上举办各项工程应事先与公董局董事会代表洽商。但合约对公司应向公董局董事会支付的电气事业报酬金未作规定。按照合约,比利时国际东方公司购买了公董局电厂,同时,上海法商电车电灯公司作为继承比利时国际东方公司各项专营权的股份有限公司,于1906625在巴黎成立。190851,法商电车电灯公司上海经理古尔西爱代表公司与公董局总董贝尔托签约,由公司正式继承国际东方公司在法租界各项专营权,专营期限50年,井获得租赁董家渡电厂以及在法租界区域内办理给水业务的专营权。19142月,公董局又与法商电车电灯公司签订1906124合约修正书,将公司获得的电车电气事业专营权改为75年(自190851起算),电费标准私人每度0.12两。

19168月,由于公董局与公司双方在道路工程变更和迁移电杆等设备时发生纠纷,双方同意订立仲裁契约,规定再发生此类争议,将提交法国行政委员会或该委员会副主席指定的与双方毫无关系的委员之一仲裁。

因法租界人口不断增加,电力供应紧缺,公董局于1920107责成公司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扩展业务,否则公董局将收回其业务。因卢家湾蒸汽机发电厂受肇家浜水源供应不足影响,无法扩建,公司于19201222决定在吕班路西侧另建柴油机发电厂。19215月,公董局要求公司限期完成工程以扩充供电量,双方再订合约,规定公司应于1922年底前安装电力设备4950千瓦,在用电最高负荷达3200千瓦时,公司应拟订扩充计划呈请公董局审核,由双方共同决定扩充供电计划;为便于公司运作,公董局准许公司装置与工部局电厂相连的第二条电缆,自192271日起,道路、场地、公园及公董局房屋电灯用电电费为每度0.08两,用量无限制。公董局同时批准了公司订立的订用电气章程,对用户申请装设各项器具、缴纳费用、电价等作了规定,规定电价每度收0.12两。

19211923年法租界公用照明经常发生故障,电压不稳,为此1924225公董局与法商电车电灯公司再次修订合约,规定公司向工部局购入的电量不得超过公司装备电量的33%,公司担保最迟于1925年间购置第四组发电机,发电量至少在3000千瓦;限制电压数110伏土10%;公司每月应将上月份最高用电量报给公董局备案;电费改为每度0.13两并规定有关路灯的一切用品及设备权益均由公司转让给公董局;路灯电价及公董局房屋的电灯电价均为每度0.07两。公司承认公董局有监督电气部业务推进状况之权,公董局与公司会商同意后可检验电气部可能发生的不正常状态,并商定补救期限。19244月,公董局收回了公用照明的经营业务。19251214,公董局与公司再次订立合约,规定自192611起对电热及电力用电实施下列电价:电热用电调整为每度0.045两,电力每度0.04两,每月用量300度以上部分每度0.035两。19271229,公董局再次与公司订约,规定公司实行下列减费法:每月用电4008000度以上,减费率从5%到25%。

193457,公董局与法商电车电灯公司订立新的合约,规定应公董局的要求,用户如有拖延不缴纳公董局捐税,公司得按照当局通知停止供电。合约在电热、电力、电气方面对用户缴纳保证金、缴款方法、公司安装电表及用电设备、接线、电价等分别作了规定。对电价重申了192512月与192712月的合约规定。

1937年抗战爆发后,因燃料供应紧缺,19398月公董局批准法商电车电灯公司电费提价60%。1941515,法国总领事馆公布《节制供电办法》,对供电再作限制,对超额耗电户强行停止供电。

1941725,公董局与法商电车电灯公司对1906124190851两项合约再次制订了修正书,规定自19418月起,私人电灯每月用量399度,每度收0.56元,399度以上另减价;电力用电,功率总数不及10马力者,每月300度,每度0.36元,超过300度部分每度0.35元;电热用电每度0.34元。合约还规定每季度公司应向公董局缴纳5%总收入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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