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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云南永善检察院一干部的家庭运营客车撞飞6人坠入悬崖遇难于金沙

 hxzylw图书馆 2014-04-25
2011-01-13特大交通事故处理的几个重大涉嫌非法违规问题
  云南昭通市公安局道路交通警察支队和永善县公安局道路交通警察大队办案人员,对2011.01.13特大死亡交通事故处理,其违反主体程序、违反规范、违规办理。导致最基本的事实不清、进行欺诈隐瞒事实真相、进行欺诈隐瞒事故处理程序、认定书属非法认定、证人证言空缺、相关材料自相矛盾、漏洞错误百出、适用法律不正确、责任划分不公正等。
  一、事故属于上报范围的没有上报;隐瞒事故。
  【死亡3人以上的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并逐渐上报省公安厅;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死亡5人以上的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并逐渐上报公安部。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人赶赴现场救援和调查取证工作】
  二、事故现场勘查、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等材料有问题;
  三、制作事故认定书程序有问题;
  四、认定书复核就是纸上谈兵。

  2012-06-18:省公安厅邱发兵接待说:“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依纪,会还原事故真相,以下达支队和大队在2012年7月18号之前召开一次公开听证会。”直至今日公开听证会出没有开,交警支队和大队也没有任何说明。

  邹永康,男、是肇事者,是运营班车驾驶员,从南往北走驾驶,其右边是靠山体,是永善县人民检察院干部龚顺强家庭雇用司机。
  杨丽儒,男,人民教师、是云CYL928号小型面包车的驾驶员,车从北往南走,右边是悬崖金沙江,在事故中死亡。
  这么重要的交通环境都没有说明和记载。

  永善县公安局道路交通警察大队办案人员,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办案人员在事故处理上,违反主体程序,违规办理案件。发生死亡事故的,永善交警大队没有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没有公开调查取得证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的第47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中的第62条的规定:集中体现了对于死亡事故认定书制作要求:凡是出现死亡事故,重、特大交通事故,对事故的认定更加规范严谨。死亡事故认定书制作前必需做到以下问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据公开的过程及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当事人无故不到场的,视为对证据没有异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这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否则对于死亡事故认定书制作违规,视为无效死亡事故认定书。


  进行欺诈隐瞒事实真相、现场摄像视频没有、证人证言空缺、相关材料自相矛盾、漏洞错误百出。证人证言没有、摄像视频资料没有。我申请N次要求查看验证证人证言、现场摄像视频资料,都没有给我证人证言、现场摄像视频资料。我说:你欠我五百万人民币,你认可吗?无凭无据,谁也不认可。
   粟明珠交警说:现场摄像站在不同的位置所摄的效果不一样,所以不能给我。并且他还说都没有依照现场摄像作的事故责任认定。
   罗正军大队长说:什么都不能给我,他们没有那个义务。
   卓为江副大队长说:现场摄像搞丢了。
   代世才法治科长说:不能给我现场摄像,因为那不只是出事的现场,还有领导在场处理事故的现场,如果给了我,我就侵犯了领导的肖像权。
   事后于2011年9月27日,永善交警大队书面说明:原话【“2011年元月3日在溪八线K26+62.5米处发生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接报后,我队立即赶赴现场,对现场进行了勘查、摄像。因摄像机出了故障,导致磁带损坏不能使用,故不能提供。”】一是说:对现场进行了勘查、摄像。二是说:因摄像机出了故障,导致磁带损坏不能使用,就是说,没有摄像。永善交警大队书面说明自相矛盾。退一步说:如果因摄像机出了故障,导致磁带损坏不能使用,为何没有换个摄像机。这是对党和政府负责吗?对这特大交通事故负责吗?

  现场图有问题,字迹有涉嫌修改,数据不对、不清楚,也不规范,哪有运营客车的轮距是1.2米的,这是现场图所反映的数据。

  鉴定文书涉嫌造假
  1:死亡者的DNA造假,涉嫌根本没有去做。
  2:两部肇事车辆技术鉴定涉嫌造假,其实根本没有去鉴定。
  3:肇事者客运驾驶员的询问笔录,中间3页涉嫌偷梁换柱。

  办案(认定书上签字)交警:王光华、栗明珠,是否有处理死亡交通事故资格?交警大队没有出来说明。至今王光华是男是女我都不知道。

  关于复核问题
  复核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有把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召集在一起,没有公开证据及复核过程,没有当场宣布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只有叫达当事人把复核结论拿走。三个“没有”和一个“只有”表明了根本没有真正进行复核事故认定,只是,“经调阅本案”真所谓是“纸上谈兵”,得出维持原认定。实质失职渎职的复核,严重损害我当事人的利益,是对我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的侵权,公然向法律法规挑衅。我依法保留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经调阅本案,傻瓜(非专业人员)也能看得出来一场典型、离奇、荒唐、片面、错误的交通事故处理案件。真搞不清楚的昭通交警支队的复核,你们是调阅了什么样的材料?就算调阅的材料,也能看出问题来。就看以下的材料,复核机关就不能作出维持原认定。1.认定书2.现场图3.现场勘查笔录4.肇事者询问笔录5.相关的检验、鉴定报告6.相关照片等。难道永善交警大队的办案人员在犯错误、犯法,作为永善交警大队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跟着犯错误、犯法。党性何在?法律法规何在?


  当地的百姓都知道,死亡杨丽儒是无辜的,不应当承担责任,退一步说,死亡妻子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到时在肇事者车辆上的乘客在民间都说,肇事者邹永康的车辆把杨丽儒的面包车撞飞坠入金沙江的。

  去年我李京蓉来北京准备信访,在中共十八大召开之际,云南昭通永善县人民政府,发动了进京非法制强制将李京蓉进行管制,并于8号上火车,从北京开往成都. 对我李京蓉进行私行拘禁、非法看守、胁迫妨碍自由、他们以强暴、胁迫使我执行无关义务之事。
  他们的理由是,说我没有办理在京暂住证。根据北京公安局的法律法规之规定, 自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北京市公安机关对本市流动人口比照户籍人口实行趋同化管理,办理暂住证实行自愿原则。 免费办理。【可以在北京市公安局网站上查看:警务公开---人口管理----第5章 办理《暂住证》】说我是非法居住,没有权力在北京的。简直是非法乱扣罪。反而,他们没有说上京信访的事。

  依法诉求:
  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之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之第43条、公交管【1996】64号,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或者交通事故认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可以责令其限期纠正。”;“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2011-01-13案件认定错误、认定无效,应当依法撤销原认定,应当要求重审,重新认定!同时,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的所规定,依法对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我依法保留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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