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公证的法律效力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法定证据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2.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法律行为要件的效力
根据有关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或根据国际惯例及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某些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采用公证形式的,公证成为其成立的要件。
4.公示及对抗第三人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5.不可撤销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二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