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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在银行风控体系中的作用

 charleso4 2016-11-25

  石城公证处 杨易

  近年来,各地公证机构与银行密切合作,在银行的众多业务领域提供法律支持,在保护银行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文简单的就几类银行类公证事项做出说明,以期加强双方的互相了解,推动进一步紧密合作。

  一、贷款强制执行公证

  (一)强制执行公证的概念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律规定对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或其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无须经债务人或其担保人同意,即可依法凭公证机构签发的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或其担保人财产的公证活动。

  (二)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

  我国一方面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赋予公证机构证明债权文书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职能,另一方面也明确规定了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执行证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涉银强制执行公证的典型案例

  光大银行北京营业部与仟村百货购物中心、仟村科工贸开发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在案例中,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包括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并予以强制执行。

  (四)强制执行公证在银行贷款中所起的作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而在强制执行公证程序中,因为借款人、担保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既已承诺接受强制执行,所以银行不需要提起诉讼,可以直接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进入执行程序,减少了诉讼等中间环节,节省时间。

  2、强制执行公证能够有效的节省成本,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诉讼阶段的支出都可以省去,通过强制执行公证的手段实现债权的成本不及一审诉讼费用的五分之一。

  3、由于自借款人逾期到进入执行程序时间很短,能够有效防止借款人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最大限度的保障债权的实现,大大提高银行的回款率。

  二、催款通知函邮寄送达公证

  (一)邮寄送达公证的概念

  邮寄送达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在诉讼发生之前,依法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邮寄送达行为作为证据加以验证提取、收存和固定的公证活动。

  (二)邮寄送达公证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三)邮寄送达公证的作用

  此项公证业务,避免了由于债务人拒绝签收文书或债务人下落不明而导致债权人无法向法庭呈交其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的证据的尴尬,从而防止诉讼时效终止,维护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保护了金融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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