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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凭借“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徐某诉赵某、某...

 太仓木子 2017-01-02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凭借“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徐某诉赵某、某厂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6-12-20    作者:张涛律师
导读:【关键词】 民间借贷纠纷  借款抵押合同  经公证的债权文书  强制执行 【要点提示】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适当,债权人可以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向原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

【关键词】

 

民间借贷纠纷  借款抵押合同  经公证的债权文书  强制执行

 

【要点提示】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适当,债权人可以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向原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然后凭原公证书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简介】

 

2012年7月18日,徐某与赵某、某厂签订了《民间借款抵押合同》,约定:赵某因归还贷款所需向徐某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7月18日,借款月利率5‰,每12个月支付利息一次,逾期利息按月利率水平上加收50%;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某厂为赵某向徐某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的房地产坐落于浙江省慈溪市某镇,房屋所有权证号:慈房权证2006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慈国用(2××6)第XX号;担保范围为本金、计算至清偿日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上述《民间借款抵押合同》经慈溪市公证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2012年7月24日,徐某与某厂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证号为慈房他证2012字第XX号。2012年7月27日,徐某将1000万元款项汇入被告赵某的账户。徐某出借款项后,赵某未按约定支付利息。2014年8月30日,赵某与某厂来函告知徐某,因赵某资金周转困难,已无偿还借款的能力,到还款期也无法归还借款。随后,徐某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赵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支付自2012年7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罚息;2.如赵某不能及时清偿上述款项,请依法处理某厂提供的抵押物(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慈房他证2012字第XX号的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赵某与某厂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院裁定】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告起诉所依据的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现原告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裁定:驳回原告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评析】

1、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涵和作用?

 

公证债权文书,即是指经过公证程序公证的债权文书。从其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来看,公证债权文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另一类是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即公证机构依照国家赋予的权力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双方没有争议并经当事人申请,依法制作的证明该项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其中,债权文书是债权债务关系各种文书的总称,包括各种合同、协议、借据、有价证券等。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只限于给付一定的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其他都不可以。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条件

 

债权人单凭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并不足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我国强制执行类公证的操作方式是先对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出具公证书,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由债权人凭原公证书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由此可见,一份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经公证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要走两步,第一步为取得公证书,通过公证程序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取得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第二步为取得执行证书,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情形下,债权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取得。也就是说,债权人凭原公证书执行证书方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可诉?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12月8日发布《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新民诉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以看出该《批复》指明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不可诉的。即对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只有在法院认为确有错误,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才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是对公证债权文书当事人救济权利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是否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权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如果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实际上是公证债权文书本身有错误,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要发挥司法监督公证的职能作用,依法裁定不予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将导致债权债务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解决存在的争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此时,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在审理时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

 

综上,本案中,徐某与赵某、某厂签订了金额为1000万元的《民间借款抵押合同》,同时某厂以房产为赵某向徐某的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且该《民间借款抵押合同》经慈溪市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当赵某与某厂表示无偿还借款,债权人徐某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应该以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向原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然后凭原公证书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

 

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

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七、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

 

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

 

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我院陆续收到江苏、重庆等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作者│张涛 周琼(易居房产律师团队)

 

单位│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张涛律师办案心得:房地产业迅猛发展,房产纠纷案件逐年上升,涉及房屋买卖、租赁、权属、拆迁、物业管理、中介服务等方面,专业房产律师应指导当事人规避、防范风险,理性、合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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