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公证的效力

 一抹淄红 2014-06-17

 

公证的效力是指公证证明的适用范围和对人的法律约束力。公证的效力又称为“公证书的效力”。我国的公证具有三种效力:

(一)证据效力。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特殊的证明力,可供接受者直接采用,而无须核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这是因为,公证机关是国家司法机构,它通过事前的调查核实工作,使经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得到确认,故具有无可争议的证明力,可以直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强制执行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是指经过公证证明的追偿债款或物品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持该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须经过诉讼程序。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特殊职能,是法律强制性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法律要件效力。法律要件效力又称“法律上的效力”。公证的法律要件效力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公证证明成为某些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时,对当事人产生的约束力。即不办公证该行为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公证赋予该行为以法律约束力。《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证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公证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定形式之一,因此,当法律要求采用公证形式时,当事人就必须履行公证手续,方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