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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消灭

 山清水秀360 2014-04-28

主讲人:

林鸿潮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应急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博士

知识点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就是对其效力的消灭。三者的共同之处在于都能够消灭行为的效力;不同之处在于其构成条件有所差别,产生的具体效果也不尽相同。具体行政行为到底是无效的,还是可撤销的,还是应当废止的,在行政诉讼法上将体现为对不同判决类型的选择。

无效

明显重大违法,或者说存在严重合法性缺陷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无效。明显重大违法指的是该行为的违法性,严重到了一个理智正常的普通人都足以识别、断定的程度。

常见的无效行为包括:要求当事人从事犯罪的行政行为;行为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即行为的作出没有任何事实基础,或其作为根据的事实纯粹出于主观臆想,该行为也构成无效。如果该行为的作出是有事实根据的,只不过事实根据存在错误,不构成无效,只是可撤销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即该行为的作出在法律上找不到任何有效依据,该行为也构成无效。如果该行为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只不过是适用法律错误,也只是可撤销的。

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后果,是使其自始至终不存在任何法律效力,其效力的丧失并不是从有权机关宣布无效时开始,而是自其作出之日起就从来没有产生过任何效力。因此,当事人可以拒绝履行该行为所设定的义务,可以不受时间限制地主张其无效,或要求有权机关宣告其无效;有权机关也可以在任何时候宣告该行为无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无效行政行为而遭受了损害的,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撤销

一般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一般违法,指的就是除了构成无效的明显重大违法之外的其他违法情形;明显不当,指的是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存在明显的不合理因素;这两种情况下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是可以被撤销的。可撤销的行为与无效行为有着明显不同,它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否定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才能否定其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后果,是使得该行为溯及力从其作出之日起丧失效力。尽管行为的撤销与行为无效一样,最终都使得它完全丧失效力,但必须注意两者在行为效力丧失的时间上不同。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其作出之日起便完全无效,可撤销的行为必须等到它被明确撤销之日起才完全丧失效力,在这一时间之前其效力仍然存在。当然,与无效的行政行为一样,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可撤销行政行为而遭受了损害,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练习题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与抽象行政行为不同,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生效

B.行政强制执行是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的制度保障

C.未经送达领受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具有法律约束力

D.因废止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国家应当给予赔偿

分析:具体行为成立后可能因明显重大违法而无效,故A错;行政强制执行是保障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的重要手段,B对;具体行政行为未经送达领受是不成立的,故C错;因废止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给予国家补偿,D也错。因此,本题说法错误的选项是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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