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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商业贿赂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李球王图书馆 2014-04-28
 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我局检查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于2008年8月26日在当事人2008年度财务凭证中检查发现四份广告客户返回款清单,清单上罗列了涡阳县高炉酒销售公司、湖州吴兴郁金香卫浴商行、湖州美尔佳装饰材料商行等21家单位共领取了262300元的款项,清单上均标注“经办人:沈季芳;部门负责人:泮纪康;领导:沈永成”的签字,签署时间分别为“2007年4月2日、2007年10月22日、2007年11月3日、2008年6月3日”,据单位负责人讲这是今年返回给客户的回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涉嫌有商业贿赂行为,于2008年8月28日经局领导批准同意立案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当事人:湖州金鸽公交广告装潢有限公司;类型:公司;电话:2503341;邮政编码:313000。法定代表人:沈永成;(法定代表)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经营范围:设计制作发布国内户外广告,市区公交车载影视广告,印刷品广告设计制作。计算机维修及技术服务。室内外装潢。建筑装饰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办公设备、工艺美术品的零售。分支机构经营:其他印刷品(不含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
    经查明:当事人在2006年11月份至2008年6月份期间,在承揽广告业务经营活动过程中,分别向桐乡市家乐福电器厂、宁波梦神床垫机械有限公司、佛山法恩洁具有限公司、湖州众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州城区康森商贸经营部、湖州中和置业有限公司、云南金六福酒业有限公司、南京九快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椰岛贸易公司杭州酒类食品分公司、浙江商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涡阳县高炉家酒类销售有限公司、湖州吴兴郁金香卫浴商行、湖州吴兴美尔佳装饰材料商行、湖州百兴涂料有限公司、海南养生堂有限公司、宁波市广告装璜设计有限公司、上海三超工贸有限公司、杭州老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湖州美欣达房地产公司凤凰路分公司、浙江艾莱依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织里湖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21家单位(均另案处理)的广告经办人员支付"广告客户返回款"合计262300元,其中杭州老板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湖州美欣达房地产公司凤凰路分公司、浙江艾莱依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织里湖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广告业务经办人员所收受的返回款共计156800元已分别于2008年8月初主动退还给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议对以上4家单位经办人员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实际支付返回款105500元,收取的广告费用共计1050000元,原材料成本197010元、税金126000元,除去原材料成本、税金和支付的返回款,实际共获利621490元。当事人的行为于2008年8月26日被我局依法查获。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沈永成全权委托潘纪康代理本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举报材料、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对当事人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支付回扣的凭证复印件及财务账目凭证复印件;对部份广告客户经办人员的询问笔录及涉案广告合同复印件等。
    我们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属于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商业贿赂行为被查后能积极配合工商部门调查取证,主动改正部份违法行为,并提供相关凭证资料,根据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文件《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等相关文件和湖州市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精神,建议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现提出如下处罚建议:
    1、责令当事人改正;
    2、罚款70000元;
    3、没收非法所得621490元,合计691490元,上缴国库。



                    承办人:                    日  期: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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