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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人误解虚假宣传一案调查终结报告

 夏布提 2015-05-26

关于某有限公司对商品作
引人误解虚假宣传一案调查终结报告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案由
当事人:某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捌拾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涂料生产销售。
2007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治理商业欺诈专项活动中,对某油漆经营店检查时,发现该店的门头广告中标有“国家免检产品”、“联合国注册供应商”等字样,玻璃橱窗内张贴有“联合国注册供应商”、“国家免检产品”、“中国著名品牌”字样,商店内摆放有产品宣传册、宣传单页和印刷品广告,宣传某有限公司生产的某油漆获得“中国著名品牌、联合国注册应商、环保贡献奖”等。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精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虚假宣传,检查人随即对上述情况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拍摄了照片,然后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现场检查笔录和相关宣传材料,报请局长批准立案,局长当日批准立案,并指定王某等二人负责对本案调查处理。
二、违法事实
经查,2006年6月,当事人某有限公司经中国市场品牌战略管理联合会、中国企业改革与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荣誉证书》,定评其生产的某品牌油漆系列产品为“中国著名品牌”。2007年3月份,当事人为拓展营销市场,在本市销售过程中随货配送了油漆产品宣传册、宣传单页和印刷品广告等宣传资料。本市经销商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布置了门头牌和橱窗,在橱窗上张贴了“中国著名品牌”等内容的广告画;在商店内摆放了产品宣传册、宣传单页和印刷品广告。当事人在随货配送的宣传册、宣传单页和印刷品广告等宣传资料上印制了“中国著名品牌”等广告内容,对外宣传某油漆获得了上述荣誉。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的要求,除按法律规定和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外,不得举办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对企业的各种评比活动,否则,认定的事实均属于乱评比活动,不得对外进行宣传或作为宣传的依据。经查证,“中国著名品牌”的颁发单位中国市场品牌战略管理联合会、中国企业改革与管理委员会,均不是法定的或国务院授权的可以对产品进行认定和评比的机构,“中国著名品牌”也不是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批准的荣誉称号。当事人利用油漆宣传资料,宣称其产品获得“中国著名品牌”荣誉,以此销售该品牌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足以误导了消费者,属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三、主要证据
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明当事人在本市销售了某油漆产品,其产品宣传资料,已投放到本市场,对外进行宣传;
证据2:销售商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的产品销售商的主体资格;
证据3:《询问笔录》,证明产品宣传册、宣传单页和印刷品广告等宣传资料是由当事人印制,用于产品宣传;
证据4:当事人印制的产品宣传册、宣传单页和印刷品广告等宣传资料,证明当事人在宣传资料中使用了产品荣获“中国著名品牌”广告语的事实;
证据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四、定性分析
近年来,一些企业在各种利益的驱动下,不顾法律、法规和*中央、国务院文件的规定,在商品营销广告中使用“中国著名品牌”等带有乱评比、乱排序,缺乏客观性、公正性的企业营销信息,影响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误导消费者。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随货配送产品宣传册、宣传单页和印刷品广告等宣传资料,宣称其产品获得“中国著名品牌”荣誉的行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获奖获优情况作不真实宣传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2]第54号)的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构成了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五、处罚依据及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考虑到当事人虽有虚假宣传行为,但未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作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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