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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违与确权,谁先谁后?

 山清水秀360 2014-04-28

案 由

胡某与李某是邻居,二人房屋中间有一道路相隔。2008年,二人未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就拆除旧房,平整土地建新房。2009年各自建成楼房一幢。后李某在道路及楼边空地上建厨房时,胡某认为该厨房影响自己的通行,双方产生纠纷。因胡某向村委会、土地管理部门及镇政府反映并要求处理,2009年9月,市国土资源局向李某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李某不听,仍继续施工并建成厨房一间。2009年12月,胡某向镇政府申请土地确权,2011年6月,镇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将厨房占地划入李某的用地范围。胡某不服,经市政府复议维持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李某的厨房是在国土资源局发出停建通知书后抢建而成的,属违章建筑物。土地管理部门还没有对该违章建筑物作出处理,镇政府就对由此引发的界址纠纷作出确权决定,这在程序上是否合法呢?

一种意见认为,镇政府有权对该纠纷作出确权处理决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违章建筑物未处理前不能作出确权处理决定,镇政府的决定不违反法定程序。

另一种意见认为,土地管理部门已向李某发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其不顾制止继续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四款“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条“在权属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争议范围内的土地、山林、水利的利用现状,不得破坏地上农作物、附着物或者砍伐有争议的林木”的规定。胡某申请土地确权处理,镇政府应待土地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终结后再作出确权处理。否则,就是程序错误。

法官看法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四款及《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土地权属争议期间应当维持现状。同时,《条例》第三十六条还规定,违反该条例第七条规定,擅自改变争议范围内的土地、山林、水利的利用现状,破坏地上农作物、附着物或者砍伐有争议的林木的,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该违章建筑物应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予以责令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本案中,土地管理部门已经对厨房的违章行为进行了制止违法行为的处理,但对抢建的违章建筑物尚未进行处理,在行政处罚程序尚未终结的情况下,镇政府作出土地确权决定,在程序上是有问题的:其受理土地确权申请后,应等到李某违章建房的违法行为处理结束之后再作出实体处理决定。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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