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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越级信访,悖论中的悖论!

 昵称16037802 2014-04-29

据报道,日前,国家信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今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有:信访人应采用走访形式,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笔者认为,“越级信访不受理”之规定,是一重悖论基础上的又一重悖论。

其第一重悖论是:“信访”制度本身就是一个矛盾。对于信访与司法的关系,笔者赞同一些学者的看法:任何强化信访制度的努力,都有违法治精神。之所以制度上依旧保留“信访”机制,实质上就是承认基层政府部门或基层司法部门可能损害群众利益的情形。

日前,两办印发《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的表述就证明了这一点(该《意见》称:一些地方和部门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现象,引发了大量信访问题,尤其是在征地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企业改制、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信访问题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

其第二重悖论是:既然保留了“信访”制度,也就说明了基层解决问题的不可能性。

信访局发言人称:实行逐级走访,根本出发点在于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不是限制公民信访权利,而是要更好地实现公民信访权利。第一,《办法》进一步压实了有权处理机关的责任,规范了工作程序,明确了失职可能会带来的后果,有助于来访事项得到及时就地解决,为实现公民的信访权利提供了有力保障。第二,《办法》为有权处理机关和来访群众指明了一条步骤清晰、要求明确的路径,引导群众变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多头上访为就地反映问题,有助于减少信访成本和奔波劳累之苦。真的管用?逐级信访,真的能够减少成本和奔波?上述说辞,没有说服力!

很简单的道理:如果基层能够解决问题,还需要信访途径吗?直接走正常行政程序、正常司法程序即可?!

国家机关审理一些司法案件,尚且需要异地审理或提级审理。“信访越级不受理”的规定,实在让人不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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