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宣判 欠薪老板判刑1年来源:黄海晨刊 作者: 2014-04-29 10:22:00 本报讯(记者 秦钊)4月28日,记者从东港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该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钱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依法宣判,欠薪老板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这是我市首例提起公诉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2013年5月,老家浙江湖州的钱某承包了位于东港区的一家石料厂,石料生产期间,钱某雇佣了来自浙江、安徽等地的十余名工人从事石料加工、机械维修等工作。2013年10月底,钱某在拖欠李某等13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22万余元后,逃匿回浙江湖州老家,经网上追逃,钱某于日前被抓获。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的新罪名。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体现了刑法对劳动者合法权益及民生的保护。 尽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已入刑法,但近年来,恶意欠薪、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仍屡见不鲜。为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检察官提醒劳动者,在找工作时要选择信誉好、有固定住所、固定资产的公司,并且要强化维权意识,遇到恶意拖欠工资行为要及时向劳动监察、公安等部门投诉,以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文中案例及相关法律解释由东港区检察院 潘培杰 张照芳 提供)
初审编辑:张丽
责任编辑:李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