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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商热议新《商标法》

 工商法规 2014-04-30

基层工商热议新《商标法》

   (一)

  在基层工商机关查处的案件中,商标侵权案件所占比例较大,此次《商标法》修正加大了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查处力度,是一大亮点。对于基层执法人员来说,主要有以下两点影响。

  1.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定性认定更加明确。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将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同一种商标,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及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的行为予以区分,规定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的行为,只有在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较原《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更加细化。又如第五十七条新增加的第六款即对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规定,是将原《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内容纳入《商标法》条文中,更有利于执法人员对该行为的认定。

  2.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更加具体。原《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对侵权行为的处罚仅规定须没收侵权产品并可处以罚款,但未规定罚款的依据及幅度,而新《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商标侵权行为按照违法经营额的不同,处以不同幅度的罚款,内容更加具体;同时新增对商标侵权行为从重情节的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该条规定。□王艳新

  (二)

  新《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对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规制是一大亮点,将有效规范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净化商标代理市场秩序。近年来,随着各地对实施商标战略的高度重视,商标申请注册等业务量猛增,部分商标代理机构通过虚假宣传、诋毁竞争对象、低价招揽业务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代理活动,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这对基层工商机关而言,是一个新的领域,需要基层工商执法人员主动研究应对,加强监督管理。

  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部分经营者心存侥幸心理,在工商机关责令停止销售后仍继续销售侵权商品。对此,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关注,加强对当事人的后续监管,如发现仍然继续销售的,应依照第五十七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予以定性处理,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这一规定将规范驰名商标的保护,但对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而言,还需要一个适应转变的过程。这就需要基层工商机关加大《商标法》宣传力度,引导企业真正认清商标的功能,从提升商品质量入手,辅之以有效的宣传手段提高商标美誉度,增强市场竞争力。□耿树生

  (三)

  新《商标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不明知的经营者出现的售假行为不再予以经济处罚,体现了法律的过罚相当原则。对于如何把握是否“销售不知道是侵权商品”,关键看经营者在“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举证上,是否能够证明自己是从合法生产或销售商处进货并有进货发票、进货价格合理或有正当理由低价购销的。这一规定的修改,也便于执法人员顺藤摸瓜,从源头上遏制商标侵权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李培明

  (四)

  原《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对冒充注册商标、违反该法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作出了处罚决定,处罚幅度却由《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此次修正将罚款部分纳入《商标法》,体现了法律的完整性。另外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具体行为的列举中,也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吸收进来,便于执法人员在案件定性中直接适用。

  本次《商标法》修正,提高了商标侵权行为罚款的数额和法定赔偿上限,规定了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从重处罚,将故意为侵权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也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同时禁止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字号使用误导公众,都从打击违法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角度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性。□缪卢珊

  (五)

  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笔者认为,在2014年5月1日前,工商机关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促进对上述规定的贯彻落实。

  1.广泛宣传。新《商标法》要2014年5月1日才施行,各地工商机关要充分利用这几个月时间,通过报纸杂志、门户网站、知名论坛、短信、微博等方式,加强对禁止驰名商标广告宣传等新规的宣传。特别是对已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要一对一宣传到户。要在市场巡查过程中,及时提醒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新《商标法》的规定;同时要结合消费教育活动,大力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理性看待驰名商标。

  2.主动汇报。各地工商机关要将禁止驰名商标广告宣传的新规定,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作好汇报,并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牵头或协助相关部门作好相关驰名商标政策意见的修改完善,确保地方政策的严肃性。同时,地方工商机关也要将禁止驰名商标广告宣传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全面梳理、汇总,并呈报地方党委、政府参考。

  3.加强指导。工商机关应充分发挥商标、广告等监管职能作用,通过上门指导、集中座谈等形式,及时指导驰名商标企业调整商标品牌战略,修改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等内容,指导企业提前适应新《商标法》的规定,增强主动应变能力。

  4.主动作为。各地工商机关要正确认识此次新《商标法》禁止驰名商标广告宣传的重要意义,提前采取完善制度等工作措施,加大商标注册和培育力度,确保商标战略实施力度不减、劲头不松,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商标保护力度,大力支持知名度高和市场占有率高的企业开展品牌维护工作。□王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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