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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民营企业面临的困难

 蒲公英馆700 2014-04-30

 
  一、当前民营企业面临的困难

  最近几年来,中国民营企业面临着不少困难。据十一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在包括东、中、西部在内的若干省(市、自治区)的调查,大体上有以下八方面的困难。

  第一,成本上升,特别是用工成本上升,原因主要是生活费用上升了,使得工资随之上升。在某些地方还同时出现招工难的现象。为什么会感到招工难?据调研了解,西南几省的农民认为去沿海务工,工资同前几年相比上升不多,而且路途太遥远,那里物价又较高,所以不如就近务工,生活困难会相对小一些。有些地方,工资虽然也提高了,但务工地点的房价、生活费以及随之外出的子女的抚养费用和受教育费用都以更快的速度上涨,往返探亲的路费等等也在增加。在用工成本上升和招工难的压力下,民营企业一般感到经营不易。

  第二,受到国际经济动荡的影响,经营出口业务的民营企业普遍感到订单大幅减少,生意越来越难做,而且西欧市场由于某些西欧国家主权债务危机的继续扩散,对中国出口的消极影响仍然存在,所以经营出口业务的民营企业短时期内难以复苏。

  第三,人民币汇率升值的步伐一直未停,这又是对经营出口业务的民营企业的打击,它们的困难加重了。

  第四,融资难的问题迄今未能缓解。民营企业纷纷反映,它们同过去一样,无法从金融机构顺利贷款,只好转向非正式的民间贷款。而且,越是难以从金融机构那里贷款,民间借贷利率就越高。但即使民间借贷利率很高,民营企业除此以外别无办法,只好忍痛承受。

  第五,税费负担仍旧沉重。比如说,增值税率高,营业税率也高,但费更高,所谓“税有岸,费无边”几乎是民营企业的共识。在这种情况下,民营企业反映:如果继续如此,简直活不下去了。

  第六,相互拖欠问题使正常的市场秩序被破坏。这是因为企业在业务上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只要资金链、产业链还通畅,即使企业经营遇到困难,市场秩序也不至于大乱,企业的经济运行依旧可以维系。然而由于融资难和融资成本太大,有些民营企业陷入了资金链断裂的困境之中,而资金链的断裂,迟早又会导致产业链的断裂,这样一来,相互拖欠贷款、各种劳务费、工程款等问题就会产生,市场的正常秩序遭到破坏,其影响面会越来越大,以致难以收拾。有些企业只得再次依赖民间借贷渡过难关,但这无法使问题缓解,利息负担反而越来越重,终于把企业拖垮。还有的民营企业老板采取“跑路”的做法,即或躲起来,或跑到境外躲避债主,使相互拖欠问题更难解决。

  第七,迄今为止,尽管“非公经济36条”出台已经8年了,但民营企业应当受到公平待遇的原则仍未落实。例如,领域准入的限制仍或明或暗被保留下来,“非禁即入”只不过是一句空话;又如,政府采购招标,民营企业仍受歧视,等等。这些对民营企业的不公平待遇,不仅挫伤了民营企业经营的积极性,挫伤了民间资本持有人投资的积极性,而且更阻碍了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和进一步发展。

  第八,民营企业的扩建和新建工程,审批比几年前更烦琐和更严格了,要盖的公章更多了。这是不少地方所反映的实际状况。这被认为是行政干预过度、把民营企业限制得过死的做法,使民营企业对经营前景更加失去信心。

  以上所分析的这些困难造成的一个严重的结果就是民间资本逐渐撤出了实体经济领域。民间资本持有人担心,如果继续留在实体经济领域内,出现多生产多亏损,最终落入“陷阱”,那时,想撤都撤不出来了。但撤出实体经济领域后,民间资本又投向何处呢?无非是三个去向:

  一是向境外转移,包括东南亚一些用工成本较低的国家,于是他们在那里设厂,或兼并当地的企业;或者,他们转移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等待机会,重新创业。

  二是在国内转入虚拟经济领域,从事炒作,什么热就炒什么。

  三是干脆“见好就收”,宁肯让资本闲置,或放贷,做个“食利者”。

  这一切都是不利于中国经济发展的,对民营经济本身也十分不利。

  二、从产权保护方面来分析民营企业的困难

  以上所分析的是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种种困难,下面从产权保护的角度讨论民营企业的困难。这可能是民营企业家更感到信心不足的原因,而且这个问题对民营经济的消极影响可能更为严重。

  根据调查,在一些地方大体上有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某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在对待民营企业的投资和生产时不讲诚信,不履行承诺,使民营企业遭受巨大损失。例如,当初为了吸引外地的民间资本前来本地投资,地方政府部门作出不少承诺,甚至还签了协议。但一旦民间资本进入了,工程建设开始了,或建成后投产了,原来的地方政府部门负责人已调走,新任的地方政府部门负责人以种种理由不承认前任地方政府部门负责人的承诺或已签订的协议。一切需要从头开始。民营企业家对此无可奈何,想撤资,已经太晚了。地方政府部门及其负责人不讲诚信的行为,使民营企业投资者叫苦不已。

  第二,地方政府部门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的开展或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的设施建设为由,让民营企业解囊相助,甚至有些是硬指标;否则就会借各种各样的名目来刁难民营企业,甚至采取传讯、拘捕和没收私人财产等做法。这是一种变相的敲诈勒索,根本置法律于不顾。民营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不得不“捐赠”。

  第三,借口民营企业若干年前筹组过程中,有些不合程序,手续不齐全,或少报了某些资料,尽管当时有当时的规定、当时的惯例,但仍翻开旧账,予以清理,并作出处置。结果,民营企业被扣上侵占国家或集体资产的帽子,财产全部或部分充公。

  第四,地方政府部门有时还以“涉黑”、勾结黑社会头子、行贿等罪名,先威吓民营企业家,如不老实就范,就以上述罪名拘捕,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这种情况一旦发生,申诉也没有用处。

  上述四种情况在国内某些地方发生过。它们给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个人所带来的损害,不知道要比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种种损失大多少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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