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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违法建房面面观

 神州国土 2014-05-05
农村违法建房面面观      来源:河北法制网

  张兆利 王晓芹

  骗取宅基地建房,拆除

  

  案例:村民赵某对现住房不满意,打算卖掉旧房再建新房,于是想出了一个欺骗的办法,其以兴办“面条加工厂”的名义提出用地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给其280平方米村中空闲地。赵某随后在这块地上建房八间,作住宅用。入住后不久,赵某违法行为被群众举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赵某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赵某退还非法占用的280平方米土地,决定生效后30日内拆除所建房屋。

  点评:这是一起村民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使用权建住宅的案件。在我国农村,农户建设住宅用地的使用和批准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出租、出卖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法第77条第1款还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根据上述规定,赵某卖掉现有住房,另选宅基地建房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未经批准,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因此,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赵某作出的处理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另外,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7条第2款的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如果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毁坏耕地建房,违法

  案例:2013年4月,村民胡某因儿子结婚需建新房,经过申请,村委会在村里的统一规划区内为他划定了宅基地,但胡某嫌位置偏僻,迟迟未建。同年底,胡某在本村村民尤某的承包地中“相中”了理想的建房位置,便不顾承包人的阻拦,毁掉尤某的核桃树苗9棵,强行开挖、碾压地基,占地面积达300多平方米。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胡某停止侵害,并在决定生效后10日内恢复耕地原貌,并按评估价格赔偿尤某的果树损失。

  点评:这是一起侵犯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破坏国家耕地保护制度的案件。土地承包经营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家庭或者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制度。我国法律、政策从各个方面保障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土地承包户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农民依法获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非法侵占、剥夺、毁损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及土地上的种植物、养殖物和畜牧物的做法,都是违法行为。本案中,胡某未经批准擅自侵占他人承包地建房,不仅造成了承包方的损失,也侵犯了集体土地所有权,故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另外,《土地管理法》第74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想建多高就建多高,不行

  

  案例:王某与李某系同村前后邻居。2013年2月,王某计划在原宅基上翻建一幢8.8米高的两层楼房,在与李某协商时,未取得其同意。王某认为,自己在原宅基上翻建新房,想盖多高就盖多高,别人无权干涉,随即开工建设,并于同年10月初完工。建房期间,李某多次劝说均无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4年1月,李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留出足够的采光距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楼房后檐高8.35米,比原告房屋高出4.15米,致原告房屋室内在冬至前后有25天左右无法接受阳光照射,且通风也受到一定影响,被告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采光权。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王某建房不得超过6.5米,超出部分自行拆除。

  点评:这是一起因翻建新房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我国《物权法》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一方在修造房屋等建筑物、种植树木以及在建筑物上附设其他装置时,应当注意与相邻的不动产(建筑物)保持适当的距离,并适当限制其高度,以不影响相邻他方的通风、日照及采光为原则。关于采光的标准,目前已有的审判实践是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屋最底层窗户)为标准。本案中,被告王某在自己的宅基上翻建新房虽经合法审批,但并非想盖多高就盖多高,他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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