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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 《再生育证》办理程序

 长沙7喜 2014-05-06
再生育证》办理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十六、十七、二十条、《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申办再《生育证》应按下列程序:


(1)已婚育龄夫妻符合法定再生育子女条件的,应当在怀孕前向女方所在单位或户口地的村(居)委会领取《再生育子女审批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①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含未孕证明);③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免冠近照各2张(农村居民符合再生育政策的,还需提供“农村居民”2个条件的证明)。夫妻双方按要求填写审批表,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委会签署意见后,连同上述材料一起向乡(镇)、街计划生育公开办事窗口申办再《生育证》。


(2)乡(镇)、街计划生育公开办事窗口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婚育状况,在审批表内签署意见,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公章,将全部材料报送县级计生局法规科。


(3)县级计生局法规科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生育证审批小组集体审批。对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所在的单位或村(居)委会张榜公示。5日内无群众举报或提出异议的,办理再《生育证》,并由乡(镇)、街在5日内将再《生育证》和《告知书》送达给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其理由。


4)申请人在再《生育证》有效期内未怀孕或怀孕14周后经许可终止妊娠、死产或有确凿证据证明新生儿死亡,需要延续有效期(有效期延续为两个年度)或重办再《生育证》的,应当在再《生育证》许可的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县级计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①原发的再《生育证》;②未孕的需提交一年内的孕检“无孕”证明;③孕14周以下的流产,需提供已施行流产术的证明;④14周以上属医学需要作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的,需经省、市妇幼保健院出具的《湖南省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意见书》;属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严重缺陷需要作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省、市妇幼保健院出具的《湖南省产前诊断证明书》;属孕妇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将危及孕妇生命安全需要作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孕妇《疾病诊断证明》;属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而需紧急施术的,需经2名以上医师确认并签字;属离婚、丧偶等原因拟实施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准予非医学需要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证明》;⑤死产或子女死亡的,需提交有效的死产或死亡证明。县级计生局应当在生育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或重办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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