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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讼案件

 乌兰传奇851 2014-05-08
所谓非诉案件,是指利害关系人在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事实和权利有无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非诉案件有三种,即: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非诉讼法律案件具有两个特征:一是非诉讼法律案件的内容,既包括无争议、无纠纷的法律事务,又包括已经发生争议的法律事务;二是非诉讼法律案件的解决途径,是既不需要提交司法机关审判,又不必经过法定的诉讼程序,而是通过法律人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通过法律人员进行诉讼外调解,提请仲裁机关仲裁,提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等非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在特别程序之外,新增加的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实际上也属于非讼程序。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立法符合这一特征的程序包括民事诉讼法第15 章、第17 章至19 章规定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5 章规定的特别程序,是传统的、典型的非讼程序,从理论上讲是狭义的非讼程序。适用该程序的案件包括: 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其中选民资格案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非讼案件,首先它不具有“民事性”,涉及的不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而是选民的选举资格以及正常的选取秩序;其次,选民资格案件因具备双方当事人(起诉人与选举委员会) 而不具备非讼案件的基本特征,因此民事诉讼法将其规定在特别程序中,只是立法技术的需要,而缺乏理论上的合理性与科学性,这种公法性质的纠纷应单列出去。其他几类非讼案件为典型的非讼案件,符合非讼案件的特征,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现行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市场经济发展和民事诉讼制度与之相适应的产物,是完善诉讼制度以丰富解决民事案件手段及途径的体现,被称之为现代的非讼程序;从其适用范围及理论上表述,应为广义的非讼程序。由于其适用于解决案件的非讼性,与之相适应的程序也带有明显的非讼性。督促程序以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争议为假设前提,规定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可产生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反之,如果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了有效异议,“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争议”的假设前提便不复存在,案件的非讼性质便转化为诉讼性质,债权人和债务人若要继续请求法院解决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就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公示催告程序是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在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后,通过申请法院公示催告、宣告票据无效并恢复票据权利的程序。该程序不具备双方当事人,没有民事权益之争,将程序建立在对票据权利没有争议的基础上,如果有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并提出了与申请人对立的主张,公示催告程序便告终结,票据纠纷的双方要解决争议,就只能提起通常诉讼程序请求法院解决。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也具有明显的非讼性,它是国家解决特殊债权债务关系的特殊手段,这一程序并不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作出审理和裁判,不解决债权债务纠纷,而是以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争议为假设前提,以清算破产企业财产来偿还全体债权人的债权为目的。在这个过程中,为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解决个别债权人与破产企业之间民事纠纷的诉讼程序、保全程序、执行程序必须终止,体现出明显的非讼性。   如今,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在处理相关涉法事务时,都会主动请求律师来提出建议、意见,甚至请律师参与其所进行的民事、经济活动。在诉讼之外的非诉讼业务大量产生,这是我们律师发展的方向。 那么,什么是非诉讼业务呢?   非诉讼律师事务,是指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当事人处理不与法院、仲裁委员会发生关联的律师事务。   非诉讼律师事务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受聘担任企业及私人法律顾问。   (一)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   (二)企业员工个人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   (三)参与起草、修订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管理与使用。   (四)参与合同谈判,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起草和审定商务合同。   (五)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招聘、培训、福利等劳动人事管理。   (六)参与起草、修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杜绝财务管理的漏洞。   (七)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仓储、物流管理制度,压缩企业运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八)为企业起草其他规章制度、条例或法律性文书,以起到增强企业本身素质、使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要求、内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的作用。   (九)为企业起草、审查经济合同、劳动用工合同,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   (十)对企业管理层进行法律辅导,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十一)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制意识,保障企业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十二)对新注册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企业章程等法律文件进行起草、审核。   (十三)对企业的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为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律师建议。   (十四)对涉及企业工商管理和税收法规等法律事务提供指导。   (十五)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重大项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十六)列席企业董事会,对董事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   (十七)对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包括董事会结构、股东会结构、监事会结构)的合法性提供律师建议。   (十八)参与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活动,对其法律可行性和操作性进行论证,具体的法律文件的起草、审订,参与整个活动的谈判和监督执行;   (十九)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参加项目谈判,对招标投标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制作项目标书;   (二十)参与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出具法律意见书和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   (二十一)参与企业收购与反收购,配合企业进行法律论证分析,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二十二)参与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设计投资方案,协助寻找投资机会和投资伙伴;   (二十三)参与融资租赁、资产转让等其他重要经济活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二十四)业务企业的资信调查;   二、提供法律咨询。   (一)本所接受涉及民事相关事宜的法律咨询。   (二)本所接受涉及刑事相关事宜的法律咨询。   (三)本所接受涉及行政相关事宜的法律咨询。   (四)本所接受涉及非诉讼相关事宜的法律咨询。   三、代写法律文书。   (一)代写民事诉讼类各种文书:如民事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民事上诉状等等法律文书。   (二)代写刑事诉讼类各种文书:如辩护词、刑事申诉状、刑事自诉状等等法律文书。   (三)代写行政诉讼类各种文书:如行政起诉状、代理词、行政上诉状等等法律文书。   (四)代写非诉讼法律事务所涉及的各类文书:如起草合同、起草公司章程、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等法律文书。   四、对某项法律事件或行为进行见证。   (一)起草、审查公司在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及招标、投标、商务仲裁等事务有关的法律文件,并根据需要出具律师见证书。   (二)为借贷合同、赠与合同等双方签订合同的真实性予以证明,并根据需要出具律师见证书。   (三)为委托人立遗嘱的真实性予以证明,并出具律师见证书。   五、代理商标法律事务。   (一)接受公民或法人的委托,代理公民或者法人向商标事务所申请注册商标、认定驰名标等。   (二)接受公民或法人的委托,代理办理商标转让、商标买卖。   (三)接受公民或法人的委托,代理相关商标权属争议,协商解决纠纷。   六、代理企业设立法律事务。   (一)为新成立的法人提供法律师咨询,代理起草、审核工商登记资料。   (二)代理新成立的法人起草公司章程、公司管理条例等内部规定制度等材料。   (三)为新成立的法人提供其他法律服务,规避风险。   八、代理合同谈判与签订。   为公民或者法人在签订合同或商务谈判时提供法律帮助,预防风险。包括起草相关合同、磋商相关争议、审查相关合同等法律事务。   九、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法律建议书。   (一)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或者协议书,并提供书面的审查意见。   (二)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文书(如:民事起诉状等),并提供书面的审查意见。   (三)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其他涉及法律知识的材料(如:遗嘱、标书等),并提供书面的审查意见。   十、代理陪购买楼、转让房产。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陪当事人购买房屋、审查房屋购买合同,及代理当事人办理过户、办理产权证、交纳税费等相关事宜。   十一、其他适合律师代理的无争议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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