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建设用地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有效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保障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和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蚌政〔2012〕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机制 (一)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控作用,确保全县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一律不得通过建设用地预审。 (二)发挥土地利用计划的引导作用。强化用地计划的管理,完善用地计划跟着项目走的机制,优先保障民生工程用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重点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节能减排项目、重大旅游项目、重大流域治理等项目用地。并按照“建多少、供多少”的原则,结合项目建设时序分配用地计划,科学合理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报县土地市场委员会审议,促进土地利用和管理方式转变。 (三)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严格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划拨用地目录》等文件规定,禁止限制类项目和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用地准入。实行建设用地“净地”出让,禁止“毛地”出让。禁止以不公开形式给特定对象特殊政策,从严控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BT、BOT等建设项目捆绑,从严控制商住用地出让与工业、文化、旅游、商贸市场等项目捆绑,从严控制政府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土地一级开发。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积极探索划拨土地有偿使用。严格落实用地出让制度,探索推行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和租让结合制度。 (四)完善建设用地标准和时限。严格执行《国家建设用地标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安徽省建设用地标准(2013年版)》,合理确定项目用地规模,对超标准面积予以核减。明确项目的开竣工时限,总投资1亿元以内(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供地后3个月内必须开工,12个月内完成全部投资;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供地后3个月内必须开工,18个月内完成全部投资。 (五)明确工业项目准入供地条件。新增工业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园区发展。县域开发园区(含怀远经济开发区、龙亢经济开发区、白莲坡食品科技产业园,下同)入区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不低于40%,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5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得少于10万元/年,单个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60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单独供地;乡镇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得少于5万元/年,单个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六)建立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双向约束机制。项目用地出让前,有关部门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决定书应当根据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建设项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开竣工时间、项目退出和违约责任,以及缴款方式、政府依法及时交地等内容。定期组织开展履约情况检查,在项目竣工时组织验收,并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创立土地供需互为制约的双向约束制度。 (七)逐步完善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制度。县国土部门要设立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账户,各类建设项目需缴纳履约保证金,作为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投资协议书”等约定条件的保证。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颁发划拨土地决定书时,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总额的5%缴纳开竣工保证金。按期开工的返还50%,按时竣工的返还全部剩余保证金。未按期开竣工的,每延迟一天按缴纳保证金的3‰扣除,扣完为止。 二、强化建设用地审查机制 (八)建立会议审查制度。县土地市场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重大问题需要研究审定的随时安排召开,会议负责各类项目用地审查认证,审议土地资产管理的政策措施、土地出让方案、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经营性土地年度供应计划,以及需提交土地市场委员会的其他事项。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能负责审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九)明确审查工作程序。凡提交县土地市场委员会会议审定的事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域开发园区管委会和县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管辖的范围和职能分工负责拟定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报送县土地市场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报送审定用地审批项目前,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域开发园区管委会会同县国土、住建、发改、环保等相关部门将项目节约集约用地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加强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完善土地储备机制 (十)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建设项目用地批准后未动工开发,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缴纳土地闲置费后,土地使用权人与国土部门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对未按补充协议约定动工、竣工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闲置满2年的,依法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对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县国土、住建等部门停办其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一)有序推进低效用地再利用。土地使用人虽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用途等进行动工开发,但投资强度、容积率或建筑密度等指标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或工业项目投资合同要求的,由县政府通知企业整改到位;超过半年仍未整改到位的,取消其相关投资优惠政策并追回已享受的优惠,由县国土部门报经县政府批准后,依法核减该项目用地规模,重新签订补充协议,收回部分闲置用地再利用。 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投资协议完成了投资,但企业生产不能正常运行、产能低下、土地粗放低效利用,经过政府帮扶,超过半年以上时间整改仍然无效的,可采取“腾笼换鸟”或将土地使用权按原出让价加利息(比照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地面建筑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由政府回购的方式盘活低效用地再利用。 (十二)完善土地储备管理。合理确定储备规模,积极筹集资金,采取多种方式储备土地,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对城市规划区内需要调整使用的存量土地及依法收回、收购、置换的国有土地和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均纳入政府统一收购储备范围。凡城区内“退二进三”企业和改制、破产企业的划拨用地,要依法收回企业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加强对土地储备的投融资、开发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努力做到“熟地”出让,防范和降低土地储备风险。 四、强化政策激励机制 (十三)实行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征收政策。全面依法开征各类项目用地土地使用税(法律上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省政府规定的税额幅度范围内,合理制定我县的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并按照企业上半年度亩均创造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确定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凡亩均创造税收达到标准的,按标准征收,亩均创造税收高于标准的少征,亩均创造税收低于标准的多征,实行双向约束,分档征收。 (十四)鼓励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企业在现有厂区内翻建、扩建厂房,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十五)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标准化厂房建设采取“政府推动、企业开发、市场运作”方式,必须布局合理,符合产业发展等规划,实行“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原则和县财政奖补政策。标准化厂房楼层不少于3层(单层厂房层高达到8米的按2层计算、层高达到12米的按3层计算)。建设和租赁标准化厂房的,按照下列方式给予奖励: 1、对申请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自建多层厂房的工业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2、建设项目按合同约定建设完成,按其实际建成标准化厂房投资的10%给予投资主体予以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 3、新落户企业在核准的前提下,允许整体或分层租赁标准化厂房。县财政设立入驻多层标准化厂房租赁奖补资金,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享受租赁奖补资金年限为2年。达到投资协议各项指标的,按实际租赁面积每年3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奖补,最高奖补不突破该企业实现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 (十六)鼓励建设项目拓展地下空间。县住建、规划部门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积极构建城市立体发展新格局。在保障人防、城市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和消防要求的同时,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安排市政配套设施,鼓励项目建设单位对地下空间进行综合开发利用。 五、强化土地利用监测监管机制 (十七)实行土地利用全程监管。以供地前发布供地计划,供地后规范履行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为重点,以建立土地利用数据库为基础,以落实共同责任机制为保障,形成“全县覆盖、全程监管、科技支撑、执法督查、社会监督”于一体的综合监管体系。以乡镇、县域开发园区管委会和国土部门为依托,以建设项目开工、竣工、土地用途变更、土地闲置、土地开发利用强度为重点开展动态巡查。实行土地开发利用信息公开,每年对土地批而未用、低效使用、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公布,强化社会监督。 (十八)定时更新土地利用数据库。县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土地利用调查,根据调查数据,建立闲置和低效用地台账,定期更新相应的数据库。对新增建设项目用地和城镇建设用地中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的闲置土地和用而未尽以及低效用地进行全面调查评价,逐宗清理处置到位。 (十九)严格落实共同责任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域开发园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负总责,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国土资源管理动态巡查监管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各类违法违规用地及时发现有效制止。各乡镇政府和县域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各类项目用地全程全方位监管,县国土、发改、住建等部门要各负其责,认真开展项目用地的监管和验收工作。县国土部门负责监管和审查项目用地合同履行情况、用地范围、面积及开竣工时间;县发改部门负责监管和审查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县住建部门负责监管和审查规划条件执行情况。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考核与奖惩机制 (二十)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组织领导。成立“怀远县节约集约用地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其他相关县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全县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领导、任务下达和监督考核,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盘活存量土地、节约集约用地等工作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 (二十一)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组织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综合考核。实行考核评价与县域开发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各部门年度考核相结合,与用地指标、评优评先、人事奖惩相挂钩。县土地市场委员会在每年12月底之前组织专门班子对县域开发园区管委会、各乡镇和有节约集约用地监管任务的责任单位和部门进行考核。 (二十二)完善节约集约用地奖惩制度。对考核排名前三位的乡镇分别奖励20亩、10亩、5亩用地指标,并优先安排美好乡村建设、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项目;对排名末位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对未按其职能认真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监管职责,导致土地粗放利用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部门,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土地违规违法使用、粗放利用等后果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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