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山西省发放首例国家司法救助金

 无垢无尘 2014-05-09

  山西晚报5月5日讯(记者 辛戈)儿子因交通事故被撞身亡后,被判负全部事故责任的肇事司机却因无力赔偿,让邓祖华一家的人间悲剧困在了无法解开的“赔偿死结”上。今日,记者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获悉,凭借今年3月《山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邓家一次性获得国家司法救助金8.7万元,也成为我省首例获得该项救助的当事人。

  2004年3月8日20时许,在长治市襄垣县208国道常村口北路段,四川民工邓祖华正在横穿马路,一辆超载的六轮农用车向他驶来并将他撞倒。随后,意识到撞人的农用车驾驶员孙某由于害怕承担法律后果,最终选择了逃逸。此起事故发生后,因夜色昏暗,另一辆同向行驶的农用车为紧急避险,与对面行驶的车辆发生剐蹭侧翻。而当时复杂的路面状况,让后续行驶的货车躲闪不及直接从邓祖华的身上碾压过去,致使邓祖华死亡。

  事发后,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孙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05年2月4日,屯留县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孙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耀清等人(邓祖华的家人)各项经济损失120989.04元。判决下达后,承受丧子之痛的邓耀清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长治市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对此,邓家人依然不服,开始了漫长的申诉之路。而孙某在判决前支付了3万元赔偿款后,就再无力支付。至此,有关邓祖华被撞身亡的赔偿款被打上了“死结”。

  2013年12月,省检察院申诉处收到了邓耀清等人的申诉状。为了核实案情,申诉处派专人特意远赴死者邓祖华家中了解情况,而邓家的生存状态也着实让检察官们揪心。原来,邓祖华去世时,他唯一的儿子刚过周岁生日。事发后,其妻撇下年幼的孩子改嫁。于是,抚养孩子的重担就落在邓耀清和老伴的肩上。邓耀清腰椎骨质增生,前列腺还有结石,不能干重活,老伴患胰腺炎和胆结石。因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苦等赔偿款的祖孙三人一直挣扎在贫困边缘。“此起案件的情况,完全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标准,所以我们当时就立即建议他们提出救助申请。”省检察院申诉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核实邓祖华家人提出申诉状及救助申请后,他们立即按程序把该案交给长治市检察院办理。

  长治市检察院经立案复查,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畸轻,附带民事裁判错误,于去年12月18日提请省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近日,经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该案刑事、民事一并向省高院提出抗诉。同时,省检察院根据《山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认为邓祖华的儿子符合司法救助的对象和条件。省检察院以案件管辖地长治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为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24个月工资,共计87060元。

  ○链接

  什么是国家司法救助

  国家司法救助是指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采取的救济措施。国家司法救助原则上由案件管辖地负责实施,当事人或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提出救助申请。

  怎样计算救助数额

  对国家司法救助对象的救助数额,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救助,最高数额一般控制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

  哪些人可以申请

  《山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对下列人员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予以救助: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或者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知识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与此同时,《办法》还明确,国家司法救助应坚持属地救助的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原则上都由案件管辖地负责救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

                                          (原标题:我省发放首例国家司法救助金)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