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房改?住房公积金》报道“十堰市首起住房公积金征收强制执行一案,以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缴存所欠缴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而降下帷幕。被执行人将2001年至2004年共计48个月的职工住房公积金85994元,如数划转到指定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涉及本案执行费也由被执行人全部承担。
此案由职工举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人员多次上门催收,在履行了催收催告程序后,由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竹山县住房公积金办事处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竹山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查,并下达了《行政裁定书》。在裁定书送达的当日,单位将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一次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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