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能力鉴定有何特性? 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人员确定待遇的决定条件,是享受待遇的依据。本市按规定设立市、区县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附表六),各鉴定委员会均建立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 劳动能力鉴定不是行政行为,它是由劳动、人事、卫生、工会、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共同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工伤人员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技术鉴定,是一种技术工作。因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技术性鉴定结论,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实施新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有何规定? 新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已于2007年5月1日实施。为做好新旧标准衔接,实现新旧标准的平稳过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8号)对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1、从2007年5月1日开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进行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时,要按新标准规定执行。 2、对于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作初次鉴定结论,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再次鉴定的,2007年5月1日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按新标准进行鉴定。 3、对于2007年5月1日前已作鉴定结论的,如果伤情发生变化,工伤职工在2007年5月1日后申请复查鉴定的,复查鉴定按新标准执行。但伤情加重,复查鉴定级别低于原级别的,原鉴定级别不再改变。伤情未发生变化,在2007年5月1日后申请复查鉴定的,原鉴定结论不变。 4、对于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作出了鉴定结论的,而在新标准实施后进行复查鉴定且伤残级别提高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做相应提高,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 (三)如何进行工伤(包括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从业人员,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程序: 1、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单位注册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其中职业病患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填写完整的《上海市因工负伤或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表》(鉴定表在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免费领取); ●工伤认定书或确认书复印件; ●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病史资料。 ●申请职业病鉴定的,还须提交: ●职业病诊断、鉴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 ●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病史摘要。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后,可根据工伤人员伤病情况安排其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检查,由鉴定专家依据医疗检查结论及相关材料,面见工伤人员后提出鉴定意见。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送达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并同时告知办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手续。 再次鉴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程序同初次鉴定。其中对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再次鉴定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另行组织专家组,进行再次鉴定。再次鉴定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填写完整的《上海市劳动能力再次鉴定表》; ●工伤认定书或确认书复印件; ●初次鉴定结论书原件。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复查鉴定程序同初次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流程(附表七)。 鉴定费用: 1、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先由申请人在提出鉴定申请时垫付,再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2、申请再次鉴定的,再次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改变结论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3、申请复查鉴定的,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查鉴定结论变化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劳动能力鉴定费收费标准为350元/次,医疗检查费用由医疗检查医院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四)工伤(包括职业病)致残等级的分级原则有何规定?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标准的分级原则的规定: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护理依赖。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护理依赖。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或无护理依赖 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七级:器官大部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五)何谓护理依赖? 护理依赖是指工伤(职业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1、进食; 2、翻身; 3、大、小便; 4、穿衣、洗漱; 5、自主行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要护理者; 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3项需要护理者; 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指上述5项中1项需要护理者。 (六)如何办理工伤复发确认? 工伤人员是否工伤复发,根据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向原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复发确认申请,并同时提交: ●填写完整的《工伤复发确认申请表》; ●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 ●诊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 鉴定机构受理工伤复发确认申请后,可根据需要安排工伤人员接受医疗检查和鉴定专家面见,然后再根据鉴定专家的意见,作出确认意见,出具《工伤复发确认书》交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
附表六
市、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单位 |
地点 |
电话 |
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安远路45号 |
62774770(总机转) |
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
安远路45号 |
62774770(总机转) |
长宁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长宁路599号7号楼 |
22057019 |
黄浦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延安东路300号4楼 |
33134800×20435 |
静安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武宁南路241号 |
62312161 |
闸北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柳营路291号 |
56906517 |
虹口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曲阳路191号 |
65073000 |
徐汇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虹桥路432号 |
64482757 |
普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大渡河路1717号 |
52825107 |
卢湾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马当路408号4楼 |
63555208 |
杨浦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江浦路696号 |
55214449 |
浦东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浦东南路3995号 |
58720153 |
闵行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莘北路168号 |
51579769 |
宝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友谊支路79号 |
56107019 |
嘉定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金沙路28号 |
59521934 |
松江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人民北路90号 |
57712306 |
金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朱泾镇人民路275号 |
57312274 |
青浦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公园路200号A号 |
69717592 |
奉贤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南桥镇科技路63号 |
57420271 |
南汇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惠南镇跃进路14号 |
58021175 |
崇明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朝阳门路11号 |
69696185 |
附表七:
劳动能力鉴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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