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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管理人员职务聘任规程(试行)

 goodme 2014-05-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颁发的《关于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以及《中山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中大党发〔2002〕35号)等文件精神,学校试行管理人员聘任制,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制定本规程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优化管理人员队伍结构,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核心。通过实行管理人员聘任制度,转换用人机制,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任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现代大学发展要求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学校早日实现“以国际一流大学为目标,把中山大学建成居于国内一流大学前列、世界知名的研究型、国际化、综合性的大学”的战略目标。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校本部各单位专职从事党政管理、学生管理工作的固定编制人员(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不含校级领导)。
后勤集团、产业集团及其他相关单位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在岗固定编制人员的聘任工作,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四条  学校设立管理人员职务聘任委员会,指导处级干部的人事聘任、科级及科级以下管理人员编制和职数核定,以及职务聘任过程中的有关工作,决定有关事宜,并受理相关的申诉和投诉。学校管理人员职务聘任委员会由学校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人事处为管理人员职务聘任委员会的常设办事与执行机构。有关管理人员职务聘任委员会的运作,由该委员会通过之《中山大学管理人员职务聘任委员会议事规则》(见附件1)予以规定。
    第五条  机关各部、处(办)、各学院(实体系)、各直属单位相应成立管理人员职务聘任工作小组,由所在单位党政领导和专家代表组成,单位行政正职或党委(党总支)书记担任组长。任期一年,可以连任。有关各单位管理人员职务聘任工作小组的运作,由学校管理人员聘任委员会通过之《中山大学管理人员职务聘任工作小组议事规则》(见附件2)予以规定。
 
    第二章   编制与职数的核定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编制核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定校本部管理人员的编制总数。
    第七条  校本部管理人员编制总数的90%原则上以5:4:1的比例划块到党政机关、院系、直属单位(含面向全校服务的事务管理岗)。党政机关、直属单位管理人员编制主要以工作职能等为测算依据,由学校下达;院系管理人员编制主要以院系基本规模、教师数和学生数等为测算依据,由学校下达。学校可根据机构调整、职能转变等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调整划块比例。编制总数的10%由学校统一掌握,根据学校总体发展的需要使用。
    第八条  校本部管理人员编制分为固定编制和流动编制两个系列。固定编制人员为与学校产生人事关系的人员;流动编制人员为不与学校产生人事关系,而以甲乙方关系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固定编制的待聘人员也可以应聘流动编制岗位,上岗后可继续保留与学校的人事关系,享受所聘流动编制岗位的相应待遇。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一定比例的流动编制人员(流动编制数原则上控制在管理人员编制总数的15%左右,由学校统一调配,具体管理办法见《中山大学流动编制教辅人员和行政事务管理人员聘用暂行办法》和《中山大学B系列教师聘用暂行办法》)。固定编制人员和流动编制人员一并计算在各单位所核定的编制数内,各单位聘用的由学校行政经费开支的合同工也折算在核定的编制数内。
    第九条  处级职数及处级非领导职务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根据《中山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核定和设置,报党委常委会审定;各单位编制数和科级职数由学校人事处根据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核定和设置,报学校管理人员职务聘任委员会审定后下达。科级非领导职务由学校管理人员职务聘任员会授权学校人事处按本规程相关规定择优聘任。
    第十条  各单位管理人员的编制和职数核定,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如因机构或职能调整等原因,则根据具体情况核定。
 
    第三章 聘任
    第十一条  管理人员首次聘期四年,可续聘,每个续聘期四年。
    第十二条  管理人员的人事聘任分为有固定期限聘任和无固定期无固定期限聘任。
具有处级职务的管理干部,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的,可签订无固定期无固定期限人事聘任合同。但新调入学校的处级管理干部须受聘满一个聘期,且聘期考核为称职及以上者,方可申请签订无固定期无固定期限人事聘任合同。
    在中山大学(含原中山医科大学,下同)和其他国有单位工作合计满25年或在中山大学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经考核符合同级职务聘任条件继续受聘者,可申请签订无固定期无固定期限人事聘任合同。
    其他人员的聘任属于有固定期限聘任。有固定期限聘任的人员连续受聘三个聘期期满(即在中山大学连续工作满12年)且每个聘期考核称职及以上者,可申请签订无固定期无固定期限人事聘任合同。
    第十三条  由本校其他系列转为管理系列者,聘期可合并计算。若在原系列受聘三个聘期以上,在学校管理岗位须至少受聘满一个聘期,且年度与聘期考核称职及以上者,方可申请签订无固定期无固定期限人事聘任合同。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和学校核定的编制、职数及本规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进行科级及科级以下管理人员的招聘。
    第十五条  处级干部(含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选拔聘任,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按照《中山大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科级及科级以下管理人员的聘任,必须符合本规程附件3的基本条件(各单位还可以根据岗位性质和工作需要等提出其他相关的要求),由各用人单位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学校统一向社会公开招聘管理干部的聘任工作,以及管理人员的科级非领导职务的聘任工作,由学校管理人员职务聘任委员会授权学校人事处按照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科级及科级以下管理人员的聘任,必须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和科级职数内,由各用人单位职务聘任工作小组按照本规程规定程序在校内公开招聘(学校统一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党政管理干部,及学校按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除外)。
    (一)招聘的基本程序为:
    1.发布招聘信息,内容包括招聘岗位、应聘资格条件、招聘基本程序和报名、考试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招聘信息报学校人事处审核并公布);
    2.接受报名,采取推荐或自荐方式;
    3.用人单位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
    4. 面试(必要时可笔试);
    5.用人单位确定考察对象及进行考察,院办主任及职能秘书(如党务秘书、人事秘书、科研秘书等)人选考察时应征求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6.职务聘任工作小组讨论确定拟聘任人选;
    7.科级实职干部招聘结果按规定程序报(审)批、发文;
    8.与受聘人签订聘任合同。
    (二)学校行政机关、直属单位科级实职干部的招聘结果,由学校人事处审核、报主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发文;学校党群系统的科级实职干部的招聘结果,由党委组织部审核、发文。;由学校管理人员职务聘任委员会委托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三)学院(实体系)科级实职干部的招聘结果,行政科级干部由学院(实体系)院长(系主任)审批、发文,党务科级干部由学院(实体系)党委(党总支)审批、发文,由学校管理人员职务聘任委员会授权学院(实体系)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四)科级以下管理人员的招聘结果,由学校管理人员职务聘任委员会授权用人单位与受聘人签订聘任合同,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党群系统中需按有关章程或规定选举产生的选任制人员,在已与学校明确了人事聘任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有关章程或规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学校可按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受聘人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条  受聘人受聘到新岗位的第一个受聘期内,原则上不能应聘另一新的岗位,因学校工作需要调整受聘人的工作岗位或组织推荐应聘高一级职位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实行聘任制以后,已经实行人事代理的管理人员和新招聘进校工作的固定编制管理人员,均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符合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无固定期限人事聘任合同条件者除外。
 
    第四章 考核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学校依据《中山大学管理人员聘任合同》的有关规定,对每个受聘者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以四年为一个聘任考核期。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的主要依据。聘期内两个年度考核不称职者,视为聘期考核不称职;年度考核一次不称职者,聘期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晋级和应聘高一级职务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优秀者,学校按规定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员受聘期间,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有偿兼职。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考核期内不能履行《中山大学管理人员聘任合同》规定之职责,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称职者,学校将根据合同规定,视情况给予书面警告、调整岗位、低聘职务、并相应扣减或停发薪酬,直至终止合同、解除聘任。处级干部调整岗位、低聘职务、终止合同或解聘,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其他管理人员降低职务、终止合同或解聘,需经学校管理人员职务聘任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级干部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科级及科级以下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由学校人事处统筹安排,各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与续签
    第二十七条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聘任合同。
    第二十八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学校同意,出国(境)逾期不归超过3个月的或擅自出国(境)超过1个月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学校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七)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人员:
    (一)受聘人员聘期内两个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聘期考核不称职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由聘任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三)聘任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任合同达成协议或受聘人员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第三十条 依据本规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及第二十九条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由该受聘人员所在单位提出解聘建议,报学校管理人员职务聘任委员会审批;有本规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所列举之情形的受聘人员,学校将解除其聘任合同,并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有本规程第二十八条其他条款所列举之情形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由该受聘人员所在单位提出解聘意见,由人事处发解聘通知;处级干部的人事解聘必须在学校免除其职务后,由党委组织部提出人事解聘建议,报学校管理人员职务聘任委员会审批。学校管理人员职务聘任委员会授权学校人事处发解聘通知或自动离职通知。
    第三十一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级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受聘后患职业病以及在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经医院或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患精神病且已办理残疾证明的;
    (五)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任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但应事先向用人单位报告:
    (一)在试用期内的(双方约定服务期限的除外);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第三十三条 除本规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任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未能与学校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任合同。6个月后受聘人员再次提出解除聘任合同仍未能与学校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合同即行终止:
    (一)聘任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聘任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受聘人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
    (四)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第三十五条 有固定期限受聘者,必须在受聘期满之前三个月,向用人单位提出续聘报告。否则,视为无意在受聘期满后继续在中山大学工作。
    学校在聘任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签聘任合同意向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签聘任合同手续。
    在聘任合同期限届满前,根据岗位需要、本人意愿、且考核称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聘任合同。
    第三十六条 受聘人员受聘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达到伤残等级并办理残疾证明,要求续签合同的,学校应续签。
    第三十七条 受聘人员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聘任合同期限届满时,学校应将聘任合同的期限顺延至规定的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三十八条 合同期满未续签者、解除聘任合同者,即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并按规定在学校退休者除外)。
    第三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反聘任合同规定的;
    (二)聘任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的。
违约金额由双方当事人在聘任合同中自行约定,在聘任合同中未约定,但造成经济损失且可计算的,由责任人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被解聘人员或自动离职人员的其它具体问题,按合同规定或国家相关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申诉与仲裁
    第四十一条 受聘的管理人员有权就职务聘任、年度考核、聘期考核以及聘任合同纠纷等方面问题,向学校相关机构或部门提出申诉或投诉,申诉或投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四十二条 处级干部的申诉或投诉,由学校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按学校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管理的办法和权限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人事处作为管理人员职务聘任委员会的办事和执行机构,代为接受受聘人的(处级干部除外)有关申诉或投诉,并及时向学校管理人员职务聘任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四条 学校管理人员职务聘任委员会接到投诉后,可委托学校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一般情况下,在接到申诉或投诉两个月内(如遇寒暑假可适当顺延),要对申诉人或投诉人作出答复,告知处理决定。
    第四十五条 对学校管理人员职务聘任委员会的决定不服者,可以书面形式提请学校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四十六条 因本规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举情形而被解聘的个案,若被解聘者不服,应在接到解聘通知书15天内直接向学校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
    第四十七条 学校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仲裁申请一个月内(如遇寒暑假可适当顺延),进行调查和审理,并作出仲裁。
    第四十八条 学校监察处作为学校仲裁委员会的办事和执行机构,受理有关的仲裁申请,并及时向学校仲裁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 学校管理人员职务聘任委员会必须服从学校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程在通过校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报学校党委批准后试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各项相关人事制度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规程正文的修改,必须在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五十三条 本规程由学校管理人员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解释。在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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