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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

 Ca_LB 2014-05-17

   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自愿和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嫖娼,是指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务)(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的行为。

  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指卖淫者在与对方发生性关系时的主观目的是营利,而不是以感情、激情或者生理需求为目的。这就排除了:以恋爱为基础发生的婚前、婚外性行为;以交朋友、单纯追求性刺激为目的而发生的性行为;双方没有金钱交易,单纯地为获得生理满足而发生的性行为。 

   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我国刑法中没有卖淫嫖娼罪,卖淫只是违法,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但绝不是犯罪,但是我国刑法中有组织卖淫罪因此,只是卖淫而不是组织卖淫的女孩最多也就是行政处罚,行政拘留、罚款、劳教等等,具体由公安局决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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